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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__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

(29.10元/天)死亡赔偿金:

10620元/年×

20年=212400元。

  四、20__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7393元;

  五、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丧葬费×

6月=23193)

  六、20__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6955元×

20年=539100元。

  七、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农、林、牧、渔业40500元(110.96),采矿业66751(182.88),制造业53270(145.95),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3116(172.92),建筑业47496(130.1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1498(168.4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3092元(200.25),批发和零售业49612元(135.92),住宿和餐饮业36048元(98.76),金融业89480元(245.15),房地产业41424元(113.4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12元(139.76),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9083元(161.8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911元(112.0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4318元(121.42),教育52972元(145.1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8130元(159.26),文化、育和娱乐业58814元(161.13),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8650元(133.29)。

  20__年山东省泰安市工伤赔偿标准

  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与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标准

  一、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营养费5.交通费6.残疾辅助器具费7.残疾赔偿金8.被抚养人生活费9.死亡赔偿金10.丧葬费11.住院伙食补助费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伤害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工资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

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公式:

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

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

相通、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__)的有关规定确定。

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

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5.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

往返次数×

往返人数《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器具数量

  《最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伤残系数×

20年;

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

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

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__)附录B的方法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________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________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________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抚养人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________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分三种情况: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2.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________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________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________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

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

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

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

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

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

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

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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