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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汽车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增值税………………………………………………………1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调整……………………2

(三)不动产进项税额加速抵扣………………………………3

(四)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4

(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5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6

(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9

(八)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10

(九)道路、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11

二、企业所得税…………………………………………………13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3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16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17

(四)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8

(五)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19

(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

(七)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22

(八)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转结年限…23

(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6

三、个人所得税…………………………………………………27

(一)六项专项附加扣除……………………………………27

(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9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30

(四)技术入股递延纳税……………………………………31

(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32

(六)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免……33

(七)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征……………35

(八)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纳税………37

(九)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39

(十)重庆市企业改制和科技成果转化分期纳税政策……40

(十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41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2

(一)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42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43

(三)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房产税优惠……………44

(四)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45

五、印花税………………………………………………………46

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46

六、环境保护税…………………………………………………46

(一)环境保护税免税情形…………………………………46

(二)环境保护税减税情形…………………………………48

七、土地增值税………………………………………………49土地增值税免税情形………………………………………49

八、车船税……………………………………………………50

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辆船舶优惠……………………………50

九、车辆购置税…………………………………………………53

(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53

(二)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54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55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56

十、契税…………………………………………………………56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56

十一、综合性优惠政策…………………………………………58

(一)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58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59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政策………………………………………60

(四)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61

(五)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62

附:

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63

(一)出口企业的概念………………………………………63

(二)出口货物的定义及视同出口货物的范围……………63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64

(四)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办法………………………65

(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规定…………66

(六)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退(免)税办法的规定………………………………………………………67

(七)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规定……………67

(八)航天发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规定……………69

 

汽车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

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调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4.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享受条件】

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三)不动产进项税额加速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4项第1点、第二条第1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享受条件】

纳税人取得可以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四)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不得重复计算。

【享受条件】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8.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

②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③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9.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性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10.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②《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③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④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八)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享受条件】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九)道路、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享受条件】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烟草制造业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业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房地产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娱乐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7.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适用的产业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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