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品城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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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严禁将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确因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档案资料的,须经商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

第十条本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置档案资料专柜、资料架、电脑等必要硬件设施,妥善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二、经营者索证索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场内商户落实进货查验责任,确保场内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保障消费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场内商户向供货方(生产厂家)索要并保存能够证明其经销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相关凭证的进货查验行为。

第三条市场管理人员务必指导和督促本市场内商户开展商品进货查验工作,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保障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第四条商场管理人员每天坚持对本市场内商户索证索票工作进行检查,查看商户对所经销商品是否索取以下票证:

(1)供货单位(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

(2)进货凭证(发票、单据等);

(3)商品质量合格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专利等证明;

(5)进口商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报关单等复印件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商场管理人员须督促场内商户对索取的票证进行分类归档管理,便于检索。

第六条对于不能提供相关票证的商户,责令停止销售该种商品,待补齐相关票证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三、进场商品台账管理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场内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场内经营商户落实进货检查责任,确保售出商品实现源头追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进场商品台帐管理,是指本市场商户,对其所经销商品的进货情况及批发销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建帐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场管理人员务必指导和督促本市场内商户进行商品进(销)货台账登记工作,严格落实台账登记责任,明确商品来源去向。

第四条市场管理人员须督促本市场内商户设立进货台账,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商户建立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

第五条市场管理人员每月3号检查本市场内商户台账设立情况,进货台账需记录经销商品名称、规格、进货时间、进货数量、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情况,销货台账需记录经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时间、购货方及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本市场内商户的进货台帐与销售台帐的保存期限为2年。

第七条市场管理人员须督促本市场内商户妥善保管好相关台账,并分类归档,便于检索。

四、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场内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商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合格商品退场,是本市场及场内商户,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商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场管理人员对本市场内商品每月3日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立即清退出市场,严禁本中心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

第四条不合格商品(违禁商品)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如甲醛释放量,铅镉等可溶性重金属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六)侵犯他人专利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五条本市场商场管理办公室务必明确商场管理人员对场内商品质量的管理责任和场内商户对不合格商品的退出责任,并将该责任写入进场经营合同中,促进不合格商品退场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本市场内商户如有发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不合格商品,应当及时停止对该商品的销售,并且主动下架,退出市场。

第七条市场管理人员如发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不合格商品,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商品,要求商户将其立即撤下柜台或撤离销售场所,无条件清退出市场。

(二)对于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商户,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向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具体做法有:

1、对于已经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商场管理人员应督促商户在市场公示栏内贴召回公告,主动联系消费者,如实告知不合格商品的相关信息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并赔偿消费者相应的货值。

2、对于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商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扣押、封存、清退出场等相关处理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上级经销商或厂家等商品的源头作出追查、追究、召回等相关责任

第八条商场管理人员应当设立不合格商品退场登记簿,详细记录退场处理情况。

五、巡场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场内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场内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经营秩序,提高市场整体信用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巡场检查,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秩序实施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认真落实巡场检查责任,最少配备八名以上的管理人员,坚持对场内经营者及其经销商品进行月、周、日巡场检查工作,维护良好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条巡场检查制度项目分为:

月检查、周检查、日检查,主要内容是:

A:

每月30号巡场检查主要内容:

(一)本市场场内经营商户是否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亮照经营;

(二)是否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四)本市场内经营商户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五)本市场内经营商户是否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

(六)是否存在经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七)是否存在经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八)是否存在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九)是否存在经销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十)是否存在经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经销侵犯他人专利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十三)是否有明码标价(包括产地、价格、材料、规格等信息)、使用说明;

(十四)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拉客、带客、给翻译回扣等);

(十五)是否存在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十七)了解品牌商品进、退场及经营情况;

(十八)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

B:

每周一巡场检查主要内容:

(三)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如:

存在经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是否有明码标价(包括产地、价格、材料、规格等信息)、使用说明;

(五)了解品牌商品进、退场及经营情况。

C:

每日日常巡场检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乱张贴广告行为;

擅自在铺位内张贴、悬挂广告牌或招聘广告有损商场形象的行为。

擅自对外张贴招租广告或转租广告私自将铺位转租或转让。

(二)是否违规、违章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违规使用自动扶梯、观光梯将货物强行搬运出场的行为;

擅自安装、改动、维修电气设施超负荷用电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物品。

(三)是否乱丢垃圾,不讲卫生。

将垃圾堆放在通道上和乱扔、乱扫出通道或者未能及时清理。

(四)是否违反《商场管理规定》聘用我单位在职员工和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满两年的人员。

(五)是否不重视消防管理工作,违章动用消防器材或阻挡消防卷闸、消防通道等,下班未把铺位电源总闸切断。

在铺内外使用明火、烧香、吸烟、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六)上班时,是否不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着装是否明显不整洁、不规范。

(七)是否有拉客、叫卖、吵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行为,是否存在迟到、早退、上班携带宠物或小孩的现象。

(八)是否有向我单位管理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他人行贿。

(九)商品进场或出场是否有《品牌许可证》。

(十)是否文明经营,是否有诋毁同行、跨区抢单以及其他违反商场规定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市场管理人员设立巡场登记簿,如实记录巡查日期、被检铺位的地址、经营商户名称及营业执照号、检查情况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发现本市场内存在无照经营、经销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立即报告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不合格商品的清退工作。

第七条巡场过程中注意收集消费者、经营商户的意见及建议,了解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以便《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的落实。

六、知名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场内知名品牌商品的管理,提高场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中心声誉,提高中心整体信用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品牌商品,是指在场内经销的已获著名、驰名商标称号的商品或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

第三条本市场管理人员须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对场内经销的知名品牌商品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场内知名品牌商品档案资料。

第四条品牌商品登记范围包括:

(1)驰名商标商品;

(2)著名商标商品;

(3)涉外商标商品;

(4)获得相关专利的商品;

(5)需要备案的其他重要商品。

第五条本市场管理人员须对现有的知名品牌商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填写《场内知名品牌商品登记簿》,如实记录品牌名称、经营者姓名、铺位地址、产品图片、企业标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合格证、甲醛检测报告、经销授权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安装说明书、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更换品牌时间、经营性质。

第六条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收集品牌商品商标(专利)的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甲醛质量检测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图片、经销授权书(视实际情况而定)等资料,并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第七条每月对本市场所有的品牌进行跟踪、复查,对不再经营的品牌商品作好登记,及时对《场内知名品牌商品登记簿》里的内容进行更新。

七、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和谐、诚信经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本市场内的经营商户为消费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与经营商户产生的交易纠纷。

第三条本市场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场内消费投诉举报的申诉处理工作,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四条本市场商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场内消费投诉举报的申诉处理工作,配备两名商场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

第五条本市场在中庭设置投诉信箱,公布商场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六条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消费投诉举报登记簿,记录场内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的受理情况:

(1)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铺位名称、铺位地址、联系方式;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根据;

(4)投诉日期;

(5)处理结果;

(6)协调代表签名,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进行确认签名(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本市场内发生交易纠纷或接到投诉举报时,商场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立即展开调解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有可能激化为违法案件的重大纠纷,及时请求帮助,向相关的执法部门上报,使事态得到控制,避免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第八条无法成功调解的消费纠纷,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移交至当地消委会,或直接建议纠纷双方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此次事件做全面的跟踪了解。

第九条对于接到的举报或投诉,市场管理人员应及时赴现场核实,对于本市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条每月对接到的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进行统计、分析、归档,对其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的纠纷要提出预防的措施及建议,对被投诉的商铺进行严密监察。

附件一消费纠纷调解办公室

八、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场信息公示管理,警示违法经营,促进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接收消费者的监督,推进诚信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场在场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场积极开展商场信息公示工作,通过设立场内公示牌、宣传栏等形式将商户的违法违规情况、商品质量检测、抽查等信息公之于众,提高场内经营者自律意识,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第四条本市场在商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宣传栏等设施,用以发布场内经营信息。

第五条本市场公示牌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不合格商品通报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称、供货方等);

(二)本市场内商户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本市场内商品质量抽检信息;

(四)本市场内投诉举报途径;

(五)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商场公示信息的公布务必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公示牌内客观如实地反映市场经营信息。

第七条市场管理人员根据场内经营情况,定期更新公示信息。

第八条对公示信息内容涉及到的当事人及商品通报内容有质疑,可以向商场管理办公室反映。

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市场管理办公室应作出修正说明。

九、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场信用管理,奖励诚信守法,惩戒失信违规,规范场内经营行为,营造诚信经营氛围,提高市场整体信用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用奖惩,指本市场以场内商户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情况、自律经营程度、诚信守法状态等为基础,对场内商户作出信用评定,对诚信守法商户实施奖励,对违法失信商户实施惩戒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市场设立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四名,具体实施推进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负责场内商户信用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市场、商户代表及相关人士组成,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四条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小组结合场内商户、商品质量及经营行为、市场管理实际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制定信用评定标准,确定具体的考评项目、标准分及信用类别的基准分值。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考评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对本市场内每一商户实施信用状况考评,计算出每一商户的考评分值,确定出场内商户的信用类别。

第六条商场管理人员依据本市场内商户的不同信用类别,实施有区别的管理。

第七条对于诚实守信的商户,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1)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及相关证书,并于场内公示牌、宣传栏中公示;

(2)在招租方面给予优先租赁权。

第八条对于违法失信的商户,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市场公示栏中公示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其整改;

(2)降低其信用类别及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于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的失信商户,给予整改期限,责令停业整改,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据进场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将其清退出本市场。

第九条市场商户信用类别的评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别于每年一月五日和七月五日进行。

守信商户的表彰活动每年年底开展一次。

市场商户分类评级

操作办法

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及家博中心商户的具体实际情况,本市场商户的信用分类评级主要参考以下条件来实施:

一、A类条件:

1、持有营业执照,做到亮照(证)经营。

2、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其所经营商品与营业执照及商场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一致。

3、遵守市场规章制度,服从市场开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着装整洁、规范,无迟到、早退、上班携带宠物或小孩等现象。

4、签订商品质量安全(合格)责任书,作出商品质量保证承诺。

5、上市产品质量合格,有质量检测报告,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的规定。

6、诚信经营,对所售商品无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现象。

7、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如:

以次充好、以国产货充进口货、低于成本价倾销,虚填商品材质和产地等行为。

8、上市商品明码标价。

9、积极参与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活动,加入诚信店或先行赔付。

二、B类条件:

3、遵守市场规章制度,服从市场开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无不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穿带明显不整洁、仪容不规范、迟到早退、上班携带宠物或小孩等行为。

5、诚信经营,对所售商品无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现象。

6、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如:

7、上市商品明码标价。

三、C类条件:

2、签订商品质量安全(合格)责任书,作出商品质量保证承诺。

3、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如:

4、有虚假宣传或不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明码标价行为。

5、有不服从市场开办单位指导和管理行为。

四、D类条件:

1、无营业执照。

2、不服从市场开办单位管理。

3、不诚信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

4、商品质量存在问题。

附件二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机构

十:

市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市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应急,是指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疫病等突发情况,本市场对问题食品及其经营商采取必要控制措施,避免问题发生、扩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第四条市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容易引起中毒、疫情的食品监管的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本市场是场内食品安全应急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确定应急管理人员及职责,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并按照主动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设应急救援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1名,组员若干名,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善后工作、后勤供应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场应立即通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成员立刻赶赴现场,迅速控制现场,隔离有关人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并立即调查事件原因,掌握问题食品来源和流向等情况。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要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缓报、瞒报、漏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可疑食品取样封存,进行技术鉴定,对问题食品来源和流向进行追踪。

第九条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市场管理人员要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进行总结,对经营者进行教育,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原因和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市场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做到警钟常鸣,常备不懈,形成人人注意食品安全,个个参与事故防范的市场良好安全经营氛围。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名单

附件一:

东莞市万江区千昱发义乌商贸城市场纠纷调解办公室

调解员:

刘圭清徐涛曾伟彬

附件二:

东莞市万江区千昱发义乌商贸城市场信用分类管理机构

一、信用分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信用分类登记的审定)

组长:

雷明亮

副组长:

蔡小飞

组员:

孙夏伟

二、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负责日常信用管理维护和拟定信用分类等级初评意见)

蔡小飞许为

刘圭清徐涛曾伟彬

消费纠纷调解员:

票证管理员:

台账管理员:

徐涛

附件三:

东莞市万江区千昱发义乌商贸城市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构

总指挥:

副总指挥:

许为蔡小飞

周剑---现场控制

刘明进、单国玲---人员抢救

莫振峰、谭灿辉---后勤供应

孙夏伟---善后工作

许为、蔡小飞---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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