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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卫政61号

 

宣卫政[2009]61号

 

宣武区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方案》的通知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深化改革进程,将延续工作与日常监督有机结合,现对部分许可项目延续流程予以调整,特制定此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方案

2.宣武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食品卫生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3.一次性告知材料(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证核发

(延续)一次性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核发(延续)一次性告知、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证核发(延续)一次性告知)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

卫生许可改革方案通知

宣武区卫生局办公室2009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1:

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方案

我局自2007年实施行政许可改革以来,集中审批职能,基本建立起一站式服务模式,相关标准与实施制度逐步健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拟深化改革进程,对部分许可项目延续流程予以调整。

一、改革原因

许可项目的各种许可事项(如变更、延续、注销等)及各个环节(如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审定、制发证等)均集中到审批科统一实施后,出现了延续的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分别安排计划的情况。

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管理相对人负担,在坚持一站式许可模式的前提下,将延续工作与日常监督有机结合,以此达到节约行政成本、便利相对人的目的。

二、改革原则

(一)便民原则。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要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作出努力,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二)效能原则。

使日常监督和许可项目的延续工作相结合,避免重复工作,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效率。

(三)规范原则。

相关实施程序、文书要同步调整,以确保许可行为更为规范。

(四)分步实施原则。

鉴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较多,为稳妥起见,拟分步实施改革。

三、此次改革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改革范围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等三类公共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中需要现场检查的项目(以下简称公共卫生许可项目)。

(二)职责分工

1.由审批科牵头,负责延续许可的受理、文字材料审查及制证发证工作;

2.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配合,负责提前提醒管理相对人办理延续、并发放《一次性告知单》、《延续申请》、《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以及现场核查工作;

3.法制科负责改革方案的制订、相关调研的组织及相关文书、材料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

四、改革后工作流程

(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妥善安排监督计划,在管理相对人的卫生许可证到期前,向其发放《一次性告知单》、《延续申请》、《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或告知宣武区卫生局网址,请当事人上网查看办理延续一次性告知材料、下载所需表格。

(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在管理相对人的卫生许可证到期前对其经营场所、卫生设备设施等情况予以核查。

经核查符合延续标准的,由监督人员在《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变化情况,但经责改恢复原卫生设施条件的,由监督人员在《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不能改正的应注销其卫生许可证并告知管理相对人重新申办卫生许可证。

(三)管理相对人到政务大厅卫生审批窗口申请延续、提交材料,审批科对相关材料按法定标准予以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即时制证、发证。

(四)审批科在完成延续审批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档案材料移交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详细标准和操作性流程见相应类别的《延续程序性规定》。

五、改革步骤

(一)审批科牵头修订《程序性规定》、相关文书及《一次性告知单》,经法制科审查后负责新制订文书及材料的印刷、发放;修订完成的《程序性规定》、文书及其他材料电子档转信息科,信息科负责将相关材料及文书上传至卫生局外网,以上工作于2009年5月6日前完成;

(二)法制科负责组织改革研讨、撰写改革方案,于2009年4月27日前完成;

(三)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承接改革任务前的制度制订、人员培训等工作,于2009年5月6日前完成;

(四)自2009年5月6日起相关许可事项正式按此方案执行。

六、其他

(一)现审批科使用的卫生监督车一辆移交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用于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移交手续应在2009年5月6日前完成。

(二)“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时提供相应监测报告,从我区目前实际情况看操作有难度,故暂不做硬性要求。

(三)《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为宣武区卫生局制发文书,仅作为公共卫生类许可延续现场核查文书。

该文书一式两联,监督员签字后将第一联收回;第二联交与申办人,由申办人持此联到区政务大厅卫生审批窗口进行延续审批。

(四)审批科与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加强业务沟通。

可每月召开情况沟通会;遇有突发情况,应随时沟通。

(五)局监察科负责督查此方案的落实情况。

 

宣武区卫生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2:

宣武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

食品卫生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59号);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1996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3.《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

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

即时。

许可对象:

宣武区内持有我局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至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已经宣武区卫生局监督人员签署意见);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权限可为:

代为申请、承认、变更、撤销)。

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第59号主席令);

2.《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1996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4.《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6]92号)。

本岗位责任人:

区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延续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对已接收的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签字,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对不符合标准及要求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签字,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送达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

即时。

二、校核、告知、核发

(一)校核:

全套申办材料符合要求,受理人员签字齐全,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制作《卫生许可证》。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发文号、发放日期,打印制作《卫生许可证》;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受理人员修改。

本岗位责任人:

区卫生局审批科制证人员

(二)告知、核发:

自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卫生许可证。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区卫生局审批科审批人员

时限:

即时

 

许可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许可项目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24号公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号);

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卫监发〔1991〕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

即时。

许可对象:

宣武区内持有我局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已经宣武区卫生局监督人员签署意见);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近一年内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单位所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检测报告(可凭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到有资质卫生检测部门检测);

7.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权限可为:

代为申请、承认、变更、撤销)。

标准:

1.旅店业与餐饮场所

依据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2.洗浴与理发、美容场所

依据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3.文化娱乐场所

依据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4.体育与游泳场所

依据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5.展览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依据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6.商场等购物场所

依据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7.候诊与交通场所

依据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本岗位责任人:

区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延续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对已接收的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签字,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对不符合标准及要求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签字,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送达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

即时。

二、校核、告知、核发

(一)校核:

全套申办材料符合要求,受理人员签字齐全,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制作《卫生许可证》。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发文号、发放日期,打印制作《卫生许可证》;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受理人员修改。

本岗位责任人:

区卫生局审批科制证人员

(二)告知、核发:

自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卫生许可证。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区卫生局审批科审批人员

时限:

即时

 

许可项目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许可项目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

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年第7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

即时。

许可对象:

宣武区内持有我局发放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已经宣武区卫生局监督人员签署意见);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近一年内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单位所出具的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测报告(可凭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到有资质卫生检测部门检测);

7.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权限可为:

代为申请、承认、变更、撤销)。

标准:

1.属本局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符合以下法律文件的相应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依据1998年3月2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本岗位责任人:

区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延续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对已接收的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签字,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对不符合标准及要求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签字,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送达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

即时。

二、校核、告知、核发

(一)校核:

全套申办材料符合要求,受理人员签字齐全,将全部申办材料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制作《卫生许可证》。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发文号、发放日期,打印制作《卫生许可证》;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受理人员修改。

本岗位责任人:

区卫生局审批科制证人员

(二)告知、核发:

自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卫生许可证。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区卫生局审批科审批人员

时限:

即时

 

附件3:

一次性告知材料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证核发(延续)一次性告知

一、事项分类

延续食品卫生许可事项

二、申办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范围

已取得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并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至六十日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京卫监字[2006]92号第二十四条)。

四、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五、申办人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到宣武区行政许可大厅卫生局窗口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所交纸质材料均需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份)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卫生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我局卫生监督所管片卫生监督员在有效期届满前会主动上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会在《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予以确认)。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权限可为:

代为申请、承认、变更、撤销)。

六、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3.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无公章的负责人签字),如为复印件则应在每张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七、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单位及个人我局即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八、我局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即时内向申请人发放、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九、其它

咨询电话:

83975598投诉电话:

83975028

办理部门:

宣武区行政许可大厅卫生局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一层大厅西侧卫生局窗口邮编:

100054

表格下载及办理须知可登陆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核发(延续)一次性告知

一、事项分类

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

二、申办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范围

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并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四、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五、申办人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到宣武区行政许可大厅卫生局窗口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所交纸质材料均需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份)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卫生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我局卫生监督所管片卫生监督员在有效期届满前会主动上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会在《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予以确认)。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近一年内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单位所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检测报告(可凭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到有资质卫生检测部门检测,如:

宣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科:

63188943。

注:

检测报告中的样品来源只能为现场抽检)。

7.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权限可为:

代为申请、承认、变更、撤销)。

六、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3.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无公章的负责人签字),如为复印件则应在每张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七、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单位及个人我局即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八、我局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即时向申请人发放、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九、其它;

咨询电话:

83975598投诉电话:

83975028

办理部门:

宣武区行政许可大厅卫生局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一层大厅西侧卫生局窗口邮编:

100054

表格下载及办理须知可登陆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证核发(延续)一次性告知

一、事项分类

延续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事项

二、申办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范围

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并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四、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等。

五、申办人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到宣武区行政许可大厅卫生局窗口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所交纸质材料均需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份)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我局卫生监督所管片卫生监督员在有效期届满前会主动上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会在《延续审批现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予以确认)。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近一年内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单位所出具的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测报告(可凭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到有资质卫生检测部门检测,如:

宣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科:

63188943。

注:

检测报告中的样品来源只能为现场抽检)。

7.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权限可为:

代为申请、承认、变更、撤销)。

六、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3.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无公章的负责人签字),如为复印件则应在每张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七、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单位或个人我局即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八、我局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即时向申请人发放、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九、其它

咨询电话:

83975598投诉电话:

83975028

办理部门:

宣武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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