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职业资格实务知识点第八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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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资格实务知识点第八章

第八章政府采购与企业其他采购

8.1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8.1.1政府采购管理

(1)政府采购相关定义

1)政府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3)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①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②采购限额标准。

③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者进行部

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④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⑤政府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政府采购的内容。

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监督部门: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主管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招标

方式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实施监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

策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

监督

其他

方式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进

行国际招标

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但《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与政府采购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政

府采购法》为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由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8.1.2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即“三公”加“诚信”原则)

政府采购的特点:

1)采购项目的公共属性。

2)采购活动的强制性。

3)采购功能的政策性。

4)采购目标的经济性和非营利性。

8.1.3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制订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通常称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制度。

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财政部门不对网上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3)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依法应具备下列条件:

(考点)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可以参加的)

(4)采购人员的回避

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中负责办理特定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行为

①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③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④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8.1.4政府采购一般要求

(1)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1)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考点)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有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

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必须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由相应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

理采购

目录以外,限额以上

分散采购

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以外,限额以下

不属政府采购范围

(3)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必要时,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4)确定采购方式(考点)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如因特殊需要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为12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邀请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在获批后采用: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决定采用相应方式。

竞争性谈判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在获批后采用: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获批后采用: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同竞争性谈判)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同竞争性谈判)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询价(仅限于货物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获批后采用。

单一来源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在获批后采用:

1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公示)

2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无需公示)

3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无需公示)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且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专家论证异议主张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可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中的紧急情况和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的,采购人无须对采购方式进行公示。

(5)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对中小微企业的鼓励政策。

①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投标。

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③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

3)进口产品管理。

(重点)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②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如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符合上述除外情形时,开始采购前须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

4)政府采购工程。

(6)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范围。

(考点)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

①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公告;

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预中标、预成交结果公示;

③中标公告和成交结果公告;

④各类更正信息;

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

⑥政府采购合同;

⑦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⑧采购项目终止公告。

2)招标公告的内容。

3)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采购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③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④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⑤评审专家名单。

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

⑦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方式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5)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②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③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④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7)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和采购标准。

常见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考点)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

(8)保证金

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无效。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9)联合体

采购人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采购人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采购项目评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

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所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11)确定并公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公告采购文件。

(12)签订并公告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注意是日历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13)分包合同、补充采购和终止合同

1)分包合同。

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补充采购。

所有补充合同的累积增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补充合同的副本也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项目验收

(15)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文件可以用电了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8.2政府采购方式

8.2.1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与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程序大体相同,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六个环节,资格审查办法也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两者的联系和主要区别有:

1)信息发布媒体。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信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郝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

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2)招标文件发售期。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资格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资格预审一般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而只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列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且编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

5)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考点)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货物采购项目价格分权重应为30%~60%,服务采购项目价格分权重应为10%~30%。

价格分应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6)评标结果公示与中标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不经评标结果公示程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但法律未对中标公告作出要求。

7)保证金退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采购人逾期退还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废标与否决投标。

(考点)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采购活动无效,即宣告本次招标活动作废。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采购人应宣布废标,且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除了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采购人宣布废标后应重新组织招标或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9)变更采购方式。

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也可以报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人不足3家或评标中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且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家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

因以上情形不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只有一个投标人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以重新招标或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采购方式。

【例】某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200万元招标采购印刷设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招标文件的下列条款中,正确的有()。

A.只允许国内企业投标,且投标设备应当为国产设备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C.评标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

D.价格权重50%,技术权重30%,商务权重10%,服务权重10%

E.投标报价得分=

答案:

BD

【例】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废标的情况有()。

A.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B.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

C.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D.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E.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答案:

AE

(2)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法定情形或因特殊需要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邀请招标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作出认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邀请招标,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应当不得少于5个工作曰。

供应商应当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8.2.2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订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并发出谈判文件、接收响应文件、谈判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公告成交结果。

(考点)

(1)成立谈判小组

竞争性谈判小组可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成立,采购人也可以在邀请谈判供应商之前或响应文件评审之前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负责确认或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评审响应文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推荐成交供应商等。

谈判小组的组成有以下规定。

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制订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可由谈判小组制订,也可由采购人制订。

竞争性谈判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订的,应由谈判小组确认。

谈判文件的制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4)谈判文件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应当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应仅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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