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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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在现场的试验组,配置的仪器设备、办公条件应与检测试验相匹配,满足独立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铁路建设信息管理平台。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建成后,按照工作条件确定的程序报验,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未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实体工程不得批准开工。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铁总、上海局和公司有关试验室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附件1)及管理台账(附件2),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并结合本单位的管理实际,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及时修订。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人员资格与数量配置应满足投标承诺及项目工作要求(附件3),同时满足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关于明确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相关事宜的通知》(工管科信函【2018】53号)要求。
第十一条试验检测人员应持铁路试验检测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必须由母体试验室正式聘任的合同制员工担任。
第十三条试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是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具备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并经铁路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施工和监理单位设专人负责工地试验室信息化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熟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的技能。
第十五条试验室人员应保持稳定,主要人员变更应经母体试验室确认,并报监理单位及总承包项目部履行审批程序,其他岗位人员变更需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并结合本单位的管理实际,建立并完善相关岗位职责(附件3),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及时修订。
第四章现场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项目试验检测项目、工作量、工期安排、标准化管理目标及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理配置仪器设备(附件4),满足现场试验检测工作要求,同时满足信息化工作要求(附件5)。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账(附件2),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台账内容,开展动态管理;
同时每台仪器设备制作设备仪器标识牌,标识牌包含名称、编号、规格型号、用途、使用人、维护人、进场日期、检定(校验)信息等内容。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试验功能区划分(附件6),并确保设施环境条件满足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应加强定置管理,统一各试验室功能区试验仪器设备配置(附件7)。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各类试验仪器设备应根据其操作使用说明书,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附件8),实行标准化操作,确保试验检测质量和试验安全。
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铁总相关规范、上海局相关文件规定,确定试验检测项目(附件9)。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要加强试验检测工作流程管理,结合实际完善试验检测流程(附件10),确保试验检测质量。
第二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各种试验仪器设备检定,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检定周期检定,自行校验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校验。
检定或校验合格标签粘贴在仪器设备显眼处,并建立检定、校验管理台帐。
第五章信息化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应能实现试验结果自动计算及判定,重要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具有提醒、分析、统计和监控等功能,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试验过程规范、结果能够追溯。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分为总公司、管理咨询部(总承包项目部)两级管理平台,监理、施工单位两级应用平台。
管理平台根据总公司信息化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要求布置,应用平台由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总公司信息化管理职能部门发布的统一接口和管理咨询部(总承包项目部)要求自行建立,并接入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管理咨询部(总承包项目部)、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配备工地试验室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统一的格式和接口要求安装应用软件并接入工地试验室管理平台,不符合要求的工地试验室不予验收合格。
第二十九条试验人员应接受软件的应用培训,培训合格后由软件厂商颁发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工地试验室应确定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职责,编制信息化管理工作流程,及时准确做好数据录入、分析和管理工作。
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对终端应用系统的运行和数据录入工作检查,确保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自动采集的数据,应实时上传至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需手动输入的数据应在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录入。
第三十二条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组织对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信息化工作进行验收。
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定期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信息化管理工作,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功能问题及时上报总公司信息化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工地试验室信息化管理员对管段实时采集的试验检测数据进行监控,对不合格数据进行跟踪处理;
对管段的试验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周提交分析及问题处理报告;
对管段内试验室及试验人员变更、违规行为信用等级扣分记录等信息进行管理。
现场指挥部分管试验检测工作的工程师定期对各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数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后台数据对现场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分析汇总。
第三十四条中心试验室、试验分室(组)或试验组均要按各自管理职责强化信息化管理,管理人员、软件、硬件等配置条件均须符合要求。
第六章委外试验要求
第三十五条委外试验应选择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并具备铁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十六条委外试验检测机构应经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核准,同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选用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开展委外工作。
第三十七条委外试验为见证试验的,样品交接时应由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试验检测报告应予标记。
第三十八条委外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向无关方泄漏试验检测数据或信息。
第七章过程控制及问题处理
第三十九条工地试验室检验测试材料样品必须按规定取样,需要保存的材料要按照规的条件进行保存,避免因样品存放不当造成结果误差。
第四十条试验人员必须按照《铁路工程试验表格》(Q/CR9205-2015)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和其它各种记录,原始记录应完整无缺,不得涂改(包括数据、图表、照片、现象说明等),并对试验检测中发现的异常现象作好详细记录。
第四十一条试验人员应运用误差分析知识正确处理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取舍数据,并按有关公式推算结果,由复核人复核。
检验工作完成后,由检验人员拟写检验报告,报告质量完善,依据正确、充分,结果准确,结论合理,相关试验人员签字确认存档。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平行和见证试验,严禁由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代检。
第四十三条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或交由不同标段的试验室进行交叉检测,对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抽检,分析不合格原因,跟踪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数据处理台账,在发现的不合格数据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监理单位每周对不合格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报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组织对突出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定期组织工地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对试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存在较大数据偏离、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不到位的工地试验室,敦促责任单位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视问题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母体试验室应每年组织进行工地试验室进行内部审核、质量监督、仪器设备量值溯源、期间核查等工作。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评比
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组织对工地试验室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公司每半年不少于1次,监理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将各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标准化管理纳入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管理违规行为考核按《铁路工地试验室违规行为信用等级扣分标准》(附件11)中有关监理、施工单位的条文执行;
监理单位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违规行为的,由公司确认后扣分;
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按照上述规定对责任单位考核扣分。
考核扣分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工地试验室违规行为纳入年度考核,年度信用等级累计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工地试验室给予通报批评,达12分及以上的停止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整顿,整顿合格由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十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年度个人信用等级累计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清除出本项目,其中达12分及以上的,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核准,纳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从事铁路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十一条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按照扣分结果及标准化管理情况,评比出标准化管理优秀、合格及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及人员。
评为优秀的工地试验室和人员,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评为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和人员,试验室停止试验进行整顿,人员清除出本项目。
评比结果在试验室信息系统公示。
第九章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验收组织
1.施工、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试验分室(组)、制(存)梁场、轨道板场试验室由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负责组织验收,试验分室(组)由现场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共同组织验收,管理咨询部和总承包项目部安质部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试验室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2.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5日内(不含施工单位整改时间,下同)完成验收工作,提出明确的书面验收意见;
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完成评定验收。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过程进行监控,确认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试验室工作条件确认,按《铁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工作条件确认申请表》(附件12)的相关要求和表格执行。
5.验收组人员组成:
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的安质部是试验室验收的组织方。
验收人员由管理咨询部、总承包项目部(包括试验工程师)和标段监理公司人员组成,邀请杭绍台铁路有限公司安质部监督和指导验收工作。
第五十三条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试验分室(组)、制(存)梁场、轨道板场试验室建成,应自对照标准组织自验,并经母体试验室完成验收授权后,先报请监理单位初验,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向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提出验收申请。
试验分室(组)报请监理单位初验前,应报请对应中心试验室验收,合格后报现场指挥部申请验收。
2.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并完成母体试验室验收授权后,向管理咨询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十四条验收申请。
工地试验室经母体试验室下达组建批准文件,达到投标承诺、铁路总公司标准和公司文件要求后,经项目经理部或监理站自验合格,方可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机构成立文件。
(2)母体试验室资质及参数表。
(3)人员台帐、职称证书、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证、身份证、毕业证等。
(4)设备台帐、检定证书、校准证书等。
(5)环境条件、平面布置图。
(6)管理制度及办法。
(7)检测能力。
(8)委外试验机构的资质能力及参数表。
(9)申请表。
第五十五条验收过程
1.由试验室负责人简短汇报试验室建设及验收程序履行情况后,验收组对标进行符合性检查,对仪器设备及设施进行验收,必要时组织对试验室所有人员进行能力考核。
2.验收标准
试验室验收项目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可评价该试验室为合格,同意投入使用。
(1)主控项目:
全部符合要求。
(2)一般项目:
每个项目按满足要求的程度进行评价打分,满分为1分,合格分为0.7分,得分范围为0~1分,并注明扣分原因。
80%及以上验收项目合格,且不合格项目中不得出现0.6分以下的项目。
3.验收结论
验收结束后当场宣布验收结论,对不合格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验收检查记录通知单),明确整改期限,确定重新验收时间。
验收结论由受检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并后附全体验收人员签到表。
4.各试验室在验收后对提出的整改问题要严肃认真对待,组织专人进行整改。
在自检整改合格后报标段监理单位进行再次验收,合格后将整改回复记录报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申请复验。
复验合格后试验室方可启用,并将验收结果通报杭绍台铁路有限公司安质部门。
对在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对待整改工作,复验不合格的单位,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将进行考核处罚。
5.复验合格后,按照管理办法收集各种验收资料,签字盖章后胶装成册。
6.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应按验收项目顺序归纳整理,试验人员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进行验证。
需提交材料的份数规定如下:
(1)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一式五份,待审查合格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项目部、管理咨询部和杭绍台公司(备案)各留一份。
(2)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一式三份,待审查合格后,监理单位、管理咨询部和杭绍台公司(备案)各留一份。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总承包项目部和管理咨询部的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照铁路总公司、上海铁路局相关标准及文件执行。
附件:
1.铁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2.铁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台帐
3.铁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
4.铁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表
5.铁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信息化管理要求
6.铁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功能区划分
7.铁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各功能区仪器、设备、设施配置
8.铁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9.铁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
10.铁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流程图
11.铁路工地试验室违规行为信用等级扣分标准
12.铁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工作条件确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