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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需要艺人制作的所有“电视广告”应于年月日前制作完成;

本合同期间内,甲方在约定的“使用区域”内对前述“电视广告”及“宣传品”有使用权。

肖像使用权期限限定为2种:

第一:

为涉及乙方艺人肖像的产品及产品包装等的最后出品日应当为年月日前;

第二:

为涉及乙方艺人肖像的广告及其它广告宣传品必需于合同期满结束。

第2条工作范围

2.1 

录制1部电视广告:

艺人应以与甲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形象设计、服装服饰、陈述说明等在“电视广告”中演出。

经乙方书面确认同意后,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代言期间内剪辑或重新剪辑和播放电视广告,且甲方不需因此另外付款给乙方及艺人。

“电视广告”中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2.1.1“电视广告”所使用的语言为国语及或广东话(广东话版可以他人配音形式录制,由甲方安排决定)。

2.1.2甲方有权根据电视台的排播档期和时段要求对同一部“电视广告”进行剪辑,将其制成数个不同持续秒数的版本,如30秒版、15秒版、10秒版本、5秒版本等。

2.1.3参加电视广告拍摄工作,用于“宣传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中国网站、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报纸广告及各式赠品、宣传档和装饰物等,以下统称“宣传品”)之照片及资料。

“宣传品”上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2.1.4每部电视广告拍摄工作共1个工作日,艺人工作时间不超过10工作小时/工作日(自艺人到达拍摄地点起算,包含首次化装、造型及做发型时间)。

广告片拍摄前的服装试穿,不超过1个工作小时且以5套衣服为上限。

2.1.5电视广告的拍摄及录音脚本均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拍摄,电视广告中艺人的形象应与乙方为艺人所设计的形象具有一致性,拍摄脚本如在拍摄过程中需要修改,应事先得到乙方的确认及同意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电视广告配音录制:

配音录制内容为普通话,于 

天内完成,实际之工作时数以 

个工作小时为上限,自艺人抵达录音室开始录音时起算。

配音录制的时间初步定于电视广告片拍摄完成后50日内,具体的配音录制的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于录音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及艺人。

若工作地点、时间或进行程序需要变更,甲方应考虑艺人工作时间及档期之限制,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2.2 

参加 

次广告照片拍摄(第一次广告照片拍摄工作与电视广告一起完成):

艺人工作时间不超过 

工作小时(自艺员到达拍摄地点起算,包含首次化装、造型及做发型时间)。

且全部造型不超过 

个,每个造型更换一套服装。

照片拍摄前之准备工作:

照片拍摄前的服装试穿不超过 

个工作小时且以 

套衣服为上限。

2.3 

乙方承诺出席共 

次与“宣传计划”有关的公关活动(如:

新闻发布会、影迷见面会),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会、市场活动、与甲方员工见面会等,公众活动及其相关安排中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以上公关活动规模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2.31.乙方艺人需配合整场活动完毕 

(其活动流程、时间、地点及内容、主持人选等均须由双方共同确认,而艺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之差旅费用,包括机票、住宿、膳食安排,梳化,造型等必要支出,,由甲方于艺人出发前一次付清)。

2.3.2作为产品代言人,乙方艺人经甲方要求后,可在出席代言活动时发言、接受媒体采访(甲方有义务提前为乙方艺人准备必需的资料);

每场公关活动,应于2工作小时以内完成(不含化妆、造型及发型时间),自乙方艺人完成化妆、造型时算起。

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间档期须由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依活动性质及规模,准备足够之保安人员,以确保艺人及相关人员之人身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3条 

甲方的职责

3.1 

甲方应负责“电视广告”及“宣传品”的设计及制作。

甲方应在该设计和制作最终确定前将“电视广告”的情节连接图版和“宣传品”上使用的广告照片交与乙方审阅,乙方须在接收到相关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确认,不得无故拖延。

3.2 

甲方应负责一切关于设计及制作“电视广告”及“宣传品”的所有成本及费用。

甲方应负责艺人参与上述“电视广告”及“宣传品”之制作时的一切相关合理支出,每次包括艺人及其指定的随行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及食宿费。

3.2.1在合同期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其中包括电视广告,平面宣传品以及公关活动之艺人指定之发型师及化妆师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造型师所需服装、置装费按实际拍摄所需而定,由甲方另行支付。

3.2.2艺人及其随行所有人员每个工作日的津贴合计总额为RMB 

3.2.3甲方应于乙方出发前将所需费用一次汇至乙方指定之账户,乙方应于拍摄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相关发票;

3.3 

甲方应该尽其最大的努力,保障乙方艺人在本合同要求的演出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甲方应为乙方艺人支付及办理因艺人履行本合同而出现的医疗和个人伤亡保险费用,包括广告片拍摄中保险价值为RMB3,000,000的保单和照片拍摄中的保险价值为RMB3,000,000的保单,并于工作开始前由甲方出示由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证明书,并由乙方认可。

艺人应保证其本人或其指定受偿人为该保险事项的唯一受偿人。

艺人若出现损害或伤害,甲方之指定并由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应负责理赔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4 

甲方保证绝不要求乙方艺人以任何危险动作、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政治敏感及损害艺人名誉或其一贯良好形象的形式,在任何相关广告或影片中表演,倘出现此类事情,乙方或乙方艺人均可当场拒绝拍摄,并不负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3.5 

若甲方于合约期间内未完成上述约定之电视广告及平面广告的拍摄工作或未安排艺人应参加的公关活动,则视甲方放弃该权利,甲方仍须支付乙方全部酬金。

第4条乙方的职责

4.1 

乙方保证,艺人在本合同期间,应提供以下工作:

(I) 

参与 

次“电视广告”的拍摄、制作及录制。

(II) 

参与 

次广告照片拍摄工作。

(III) 

参与“ 

”品牌相关的 

场公关活动

*附注:

以上乙方工作范围需依照合同第二条-工作范围来执行。

4.2 

甲方应配合乙方艺人的工作档期及时程表,甲方在拟就相关的录制拍摄及相关宣传活动的工作时间表后,应至少提前四周通知乙方;

经甲、乙方充分沟通后,书面确定时程表;

甲方确认后若工作地点、时间或进行方式需要变更,甲方应考虑乙方艺人工作时间及档期的限制,再经甲、乙双方充分沟通后重新书面确认制定细则。

乙方应秉承诚信原则予以接受,无合理理由,不得无故拒绝或迟延响应。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艺人的行程书面通知甲方,以供甲方确定工作时间。

如果乙方在依上述议定提供给甲方行程后,艺人行程有任何变动时,乙方应通知甲方。

如在甲乙双方书面确定拍摄或活动的日程安排后,乙方或艺人需要变更拍摄或活动日程安排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后,双方再行确定;

如因乙方或乙方艺人没有通知的原因造成拍摄或活动的取消或延迟,因拍摄或活动取消或延迟而直接造成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保证艺人,在本合同期间,会尽力以其行为及言论提高甲方及“ 

”产品的形象,且不会做出损害甲方及“ 

”产品的行为,并严格遵守6.1.3条款之约束。

4.4 

乙方保证艺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中,依据合同约定持有和使用“ 

”品牌相关产品(附件一为“ 

”品牌相关产品清单)。

乙方保证,艺人在本合同期间,不会在公开场合宣传“ 

”以外的竞争品牌。

4.5 

艺人应尽其最大努力使其保持适当的言行,以不阻碍“宣传计划”之成功。

第5条 

保证及赔偿

5.1 

乙方同意并保证下列事项:

5.1.1负责使艺人将以最佳专业技能、充分的合作意愿和良好的工作态度,配合甲方及其广告代理商等工作人员履行“工作”;

5.1.2乙方经艺人正式授权并提供艺人授权书(附件二),具有完全的资格作为艺人经纪人,并且将促使艺人尽力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明文件,证明乙方有权成为本合同一方合法的代表艺人;

乙方进一步保证,在本合同期间不会发生使艺人无法提供工作或无法依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等的限制或禁止之情形;

5.1.3艺人所提供的服务和有关数据将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等;

5.1.4艺人已阅读并完全同意附件三之艺人责任声明书列明之责任.如艺人责任声明书列明之情形发生,则本合同终止.

5.2 

在本合同期间或延展期间内,如有任何第三方声称或依其与乙方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而禁止艺人参与制作“电视广告”和“宣传品”或以甲方的“电视广告”和“宣传品”侵犯其权利为由,提起任何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从而导致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区域”内使用“电视广告”或“宣传品”之权利受到限制或因此使甲方受到任何损失、损害及支出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相应赔偿,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合同第7.1条所列明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

计算甲方因该等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甲方同意,如收到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上述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将立即通知乙方。

5.3 

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导致甲方受有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等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相应赔偿,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合同第7.1条所列明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天灾人祸及不可抗力之原因不在此限。

计算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5.4 

甲方同意并保证下列事项:

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需要艺人代言的产品均取得了合法的许可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以及其对外宣传中所提到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体系认证等证明文件;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合法经营证件以及上述所有的许可证据及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四之证照清单,并保证所有材料真实性与全面性。

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需要艺人代言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等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

如因其生产的产品经具有资质之专业机构鉴定为严重质量原因致使任何第三人遭受损害的,而该第三人要求乙方或者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当积极化解纠纷并按生效的司法文件先行赔偿该第三人所受损失。

5.4.1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艺人”于“电视广告”及所有其它相关工作制作期间的安全与健康,并为“艺人”在“工作”期间的所有工作日及往返交通时程内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及医疗保险,乙方及艺人均同意遵守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规定之保险赔偿条款,如艺人为甲方工作时因工作环境因素受到任何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时,应依照该等保险赔偿条款执行。

5.4.2“宣传计划”的全部或部分,均不得直接使用于“ 

”产品以外的任何其它产品,如需用于“ 

”产品以外的任何其它产品,则应经乙方及乙方艺人书面认可,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5.4.3如因甲方违反本合同3.3,3.4及6.1.1条款之规定,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等时,甲方应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并应负责使乙方免除所有因此所产生的责任,但该等赔偿应以乙方实际为计,计算乙方因甲方违反本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合同第7.1条所列明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

第6条 

使用区域

6.1 

甲乙双方同意:

6.1.1使用区域:

本合约所定订之广告使用及所有“宣传计划”之范围限中国地区(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若要于其它国家播放,须另行协商酬金,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不得在其它国家播放。

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区域和时间期限之外,如发生不受甲方控制的播放如网络转载,甲方不承担责任也无需支付费用,但甲方应尽力阻止该等侵权事宜的发生并负有通知义务。

6,1.2在本合同期间,艺人不得于“使用区域”从事、接拍、赞助或同意相关竞争品牌的广告代言或促销工作。

此外,在本合同期间,艺人亦不得故意出现、或参加演出、或主持任何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者所独家冠名或作为主要赞助商的电视或电台节目或其它公开场合。

如在本合同期间,艺人故意出现、或参加、或主持其它相关竞争品牌作为一个次要赞助商的节目或其它公开场合,须提前14天向甲方书面说明,且艺人不得手持、或宣传其它竟争产品。

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防止以艺人为主之影片、照片、肖像、报导、录音、姓名等被利用于该等电视或电台节目或其它公开场合中。

但本合同双方可以就上述情形之例外情况,另行以协议规定。

第7条 

酬金

7.1 

本合同的酬金为税后 

万元整(简称“酬金”)。

酬金所示金额,应为甲方支付乙方的金额,甲方并应依乙方指示将其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7.2 

其它因产品推广所产生额外相关费用(“额外酬金”)如下:

额外拍摄一次平面广告费用(按1个工作日,8工作小时每个工作日计算):

RMB 

.人民币 

万元整

额外拍摄一次电视广告费用(按1个工作日,8工作小时每个工作日计算):

万元整 

额外参加一次公关活动费用(按1个工作日,2工作小时每个工作日计算):

操作及要求具体由双方另行商议书面确定。

7.3 

无论任何原因,甲方均不免除或减少其依本合同履行给付上述酬金的义务,若甲方无故拖延酬劳给付超过两个月,乙方可径行终止合约并求偿,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酬金。

7.4 

本合同规定之“酬金”,应由甲方分下列三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30%:

(人民币 

万元整),甲方应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指示的账户。

第二次支付40%:

RMB 

万元整)。

在第一次电视广告拍摄前7天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所指示的账户。

第三次支付30%:

万元整),在第一次公关活动前7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所指示的账户。

附加条款:

1,加班费:

拍摄平面广告及电视广告如超过 

个工作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

加班税后酬金每小时为RMB 

.-(人民币伍万元整)

2,其它额外地区之使用费用:

在取得乙方及乙方艺人之书面同意后,得由甲方或其关联方在支付乙方下列费用后,可在中国以外之国家使用广告片及照片。

每一国家为RMB 

元整);

如其它国家等于或超过五个则视为甲方可在全球所有国家地区均可使用计算,且使用费总额为RMB 

元整),各个国家的使用期限以广告在该国家的首次投放日起分别计算一年。

若甲方有其它投放需求或对乙方艺人有其它工作需求,需与乙方另行协商幷订立协议。

第8条 

修改或终止合同

8.1 

非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或法律规定,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均不得终止或变更,除非出现本合同5.1.4条款规定之情况,则本合同5.1.4条款取代本条款。

8.2 

当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即为终止:

8.2.1经甲乙双方协议终止;

8.2.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得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暴动、恐怖主义袭击事件、罢工、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艺人患有严重疾病(严重疾病以双方共同委托之专业医务人员所出具之证明为准)和死亡等。

8.2.3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其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改正违反本合同规定之行为后十日内,甲方仍未能改正及制止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

或甲方非因合并或公司重组之目的而被强制或自行进行清算程序;

或甲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如本合同因本项规定事由终止时,甲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害、损失、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赔偿数额应以本合同第7.1条所列明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

8.2.4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违反本合同规定之行为后十日内,乙方仍未能改正其违反本合同规定之行为;

或在本合同期间,艺人被公认实施了不当行为或其它行为从而使其声誉受到负面影响,造成对甲方的消极影响或商誉的贬损;

或乙方艺人对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提起法律行动或发表或授权发表贬损其产品的声明等。

如本合同因本项规定事由终止时,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损失、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用);

其最高赔偿额应依据第7.1条规定实际获得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

*不当行为:

意指艺人之所为已在中国法律认定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章,并遭判刑或通缉

8.2.5如果本合同因上述第8.2.2项规定的事由终止时,乙方的酬金应依照实际完成的合约计算。

第9条 

著作权及使用权

9.1 

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完成或未完成的“电视广告”及“宣传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胶片、底片、印刷版模、与制作“电视广告”及“宣传品”相关之物品及档案,及艺人因“宣传计划”而产生之照片、肖像、画像与其它作品等,上述广告影片成品,其著作权属于乙方专有,其财产权属于甲方专有。

其它剪辑剩余之录像物,仍由甲方拥有其财产权,但在使用前须书面告知乙方。

而乙方有权为非商业目的而做其它使用。

甲方不可将上述相关作品直接销售并承诺配合乙方提供相关宣传支持;

甲方所制作的相关宣传赠品数量须知会乙方

9.2 

在本合同期间,在“使用区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广告公司、分销商对“电视广告”和“宣传品”有使用权,但仅限于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宣传;

该使用权包括:

9.2.1可无限制依本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和重复使用“电视广告”和“宣传品”以及与之相关的艺人的姓名、昵称(如有)、表演、声音、照片(照片张数不限)和签字等等;

9.2.2在任何媒体上无限制使用和重复使用“电视广告”和“宣传品”以及艺人的形象或声音以及形象和声音的组合;

9.2.3在公众活动中的使用;

9.2.4在促销或市场活动中使用艺人的姓名、“电视广告”和“宣传品”。

甲方需告知乙方上述活动之播出和展示的时间及方式,并得到乙方同意和确认,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9.3 

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甲方不应再播发“电视广告”和/或“宣传品”。

第10条 

合同的转让及效力

10.1 

非经本合同对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职责让与或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甲方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经乙方书面同意,可以获得“电视广告”和“宣传品”以及相关衍生资源的使用权,但仅限于本合同约定之宣传、推广用途。

10.2 

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为独立及不可分割之条款,如有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均不影响其它任何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强制性。

10.3 

本合同连同其所有附件,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题之全部理解并取代其所有以前就本合同主题的商议、理解和约定(不论书面的或口头的)。

10.4 

甲方同意在合约规定期内,乙方可根据本合同2.4,2.5,2.6条款之规定,将合同约定之博客代理、电子杂志广告投放、网络广告投放之业务授权第三方进行制作及发布。

第11条准据法及管辖权

11.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变更及争议解决,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11.2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若在争议发生后60天内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

北京,并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应各自负责由双方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

11.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有争议之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之其它条款。

第12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2.1 

不可抗力

(I)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II)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证明档。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III)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2 

意外事件:

非因乙方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艺人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本合同约定之工作内容迟延,双方互负通知义务,甲方应立

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工作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和乙方艺人;

因此而未能按原工作计划完成本合同约定之工作内容,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广告片的拍摄迟延超过60天,甲方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在此情况下,甲方根据艺人实际履行的工作和代言支付酬金。

第13条 

保密

13.1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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