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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

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

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

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2.法定途径: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二)权属争议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5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6

矿区范围争议

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不动产登记

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给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

民事诉讼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五)人事劳动争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申诉仲裁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破坏农用地

1.具体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二)违法批地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行政监察立案侦查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三)违法占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7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

(四)违法转让土地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五)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

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行政监察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六)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

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无证采矿

越界采矿

破坏性采矿

注:

(1)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主要包括:

①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③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2)无证采矿主要包括:

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

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

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

⑤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

⑦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

⑧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⑨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3)越界采矿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破坏性采矿指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七)违法转让矿业权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允许他人开采依附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土地上或地表下的矿产资源,从中牟利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八)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立案侦查纪律检查行政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1.具体申请事项

申请事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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