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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学说的演进与发展
目录
前言3
1犯罪构成学说的起源3
2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4
2.1大陆法系5
2.1.1德国的犯罪构成学说6
2.1.2日本的犯罪构成学说7
2.2英美法系8
2.3前苏联、俄罗斯9
2.3.1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学说9
2.3.2俄罗斯的犯罪构成学说10
2.4我国的犯罪构成学说10
3我国犯罪构成学说的重构和完善11
3.1重构论11
3.2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优点13
3.3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14
结语16
参考文献17
指导教师简介18
致谢18
犯罪构成学说的演进与发展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和灵魂,是刑法基本理论领域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部分。
犯罪构成理论源远流长,历久弥新,先后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每个国家的刑法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学说。
这些学说,依国家的性质、历史背景、法律体系、文化传统等的不同而不同,且对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怎样构建逻辑严谨、适合国情的犯罪构成学说,是各国刑法学者所孜孜不倦地探求的。
笔者试图通过梳理具有代表性的几种犯罪构成学说在其相应社会背景下的演进与发展,考察各个学说的长处和短处,借鉴别国经验,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在正确理解我国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尤其是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内涵的前提下,在总结归纳、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学说加以适当完善。
【关键词】犯罪构成;学说;演进;发展
Theevolutionanddevelopmentofthetheoryofconstitutionofcrime
Zhangyu
(Humanitydepartment,SouthwestForestryUniversity,YunnanKunming650224)
Abstract:
CrimeConstitutionTheoryisthecornerstoneofthetheoryofcriminallaw,heartandsoul,isoneofthemostimportantpartinthefieldofcriminallawthebasictheory.CrimeConstitutionTheoryhasalonghistory,timeless,hasformedavarietyofdoctrines,eachcountryhasitsowncriminallawdoctrineconstituteacrime.Thesedoctrines,accordingtothedifferentnatureofthecountry,historicalbackground,thelegalsystem,culturaltraditions,etc.,andmadeanindeliblecontributiontothedevelopmentofthedoctrineofconstitutionofcrime.Howtobuildarigorouslogic,constituteacrimedoctrinesuitedtotheconditionofnationalcriminallawscholarstirelessquest.Itriedtoconstituteacrimebyunderstandingseveraltypicaldoctrineofevolutionintheirrespectivesocialcontextanddevelopment,toexaminethestrengthsandweaknessesofeachtheory,drawingontheexperienceofothercountries,basedonourownlegalsystem,inthecorrectunderstandingofCrimeconstitutethevariouselements,inparticular,underthepremiseofcrimeconstitutesasubjectiveelementconnotation,attheconclusionsummarized,analyzedandcomparedonthebasisofourconstitutionofcrimesdoctrinebesuitablyimproved.
Keywords:
crimeconstitution;thetheory;evolution;development
前言
犯罪构成学说在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是在引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学说提出完善的意见。
第一章“犯罪构成学说的起源”,在说明13世纪意大利的“查究程序”后,对犯罪构成的早期理论作简要介绍。
第二章“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共分为四节,介绍分析大陆法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英美法系、前苏联和俄罗斯以及我国的犯罪构成学说。
第三章“我国犯罪构成学说的重构和完善”,是全文的重点。
第一节否定了重构论的合理性,第二节提出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第三节提出了我国犯罪构成学说应该借鉴完善的方面。
1犯罪构成学说的起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的意大利,是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又叫“纠问手续”,其诉讼程序是:
法院首先必须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之后,才能对特定的嫌疑者进行审问(特别审问)。
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
首先把构成要件当作刑法上概念来使用的,是德国刑法学家克拉因1796年的著作。
在普通法的纠问诉讼上,以确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为目的的一般纠问和以让犯罪人供认犯罪事实为目的的特殊纠问是有区别的。
克拉因的构成要件概念是外部的、诉讼性质的,并且是来源于反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定证据法的。
对外部的、诉讼性质的构成要件加以理论上的肯定的,是1805年出版的斯求贝尔的著作。
“直到费尔巴哈时,构成要件才明确地被当作实体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从而实现了从诉讼法意义“犯罪的确证”到实体法意义“构成要件”的飞跃。
在整个19世纪,犯罪构成理论主要集中在研究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的区别、主观的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的区别等问题上,发展非常缓慢,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更没有在整个刑法理论中占重要的地位。
早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尚未充分发展的、很不成熟的理论。
2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犯罪构成学说也不断发展,历久弥新,先后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犯罪构成学说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体现。
这些学说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到了20世纪初,犯罪构成理论在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和麦耶尔的努力下终于从犯罪概念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理论体系。
贝林格在1905年出版的《刑法纲要》中首先提出了他的构成要件理论。
1915年麦耶尔在他的名著《刑法总论》中除了全面阐述与贝林格基本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外。
对贝林格的观点还作了重要的修正。
主要的修正有以下两点:
(1)把犯罪概念修改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
(2)麦耶尔在原则上虽然和贝林格一样也认为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记述性的,但他又承认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里,有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
并认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密切关系,它是违法性的最重要的认识根据。
麦耶尔的这一理论后来在德国和日本都得到普遍承认。
至今仍有许多学者采用麦耶尔给犯罪下的定义,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而有责的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普通法传统的影响,对犯罪一般理论的抽象研究较少,刑法中的许多规则都是通过判例法延续和发展的,因而没有形成像大陆法系那样系统、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
但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加之20世纪以来,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犯罪构成理论,而且具有实体上和诉讼上的双重意义。
前苏联于1922年制定和颁布了《苏俄刑法典》,又于1924年颁布了《苏联及各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
与此同时,也开始了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
特拉伊宁教授在1925年出版的《苏俄刑法教科书》(分则)中提出,必须把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与具体的犯罪构成紧密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他说:
“有一条基本原则始终是不可动摇的,即行为只有符合分则罪状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受刑事惩罚。
”皮昂特科夫斯基教授在1925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中首次提出罪过是行为人对其出于故意或过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后来,他又把罪过改为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并把犯罪构成分为:
“①一定的犯罪主体;②一定的犯罪客体;③犯罪主体行为的主观方面的一定特征;④犯罪主体行为的客观方面的一定特征。
”前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的刑法学家们对犯罪构成理论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有所创新。
他们认为,犯罪构成是指“在人的行为中存在刑事法规定的全部犯罪要件”。
并认为,犯罪构成是构成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和主观必要要素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存在着四个分体系:
客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体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从前苏联引进了犯罪构成理论,不论是犯罪构成的定义,还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以及四大要件的排列顺序,都与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学说完全一致。
由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起步晚,又长期受到前苏联刑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研究之中。
2.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
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
它是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一个概念。
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犯罪确证中引申出犯罪事实的概念,用以表示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
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将犯罪事实概念译成德语犯罪构成,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
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在认定犯罪时采用的是三阶层的犯罪构成学说,即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即该当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然后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
由于三个犯罪成立要件之间具有层层递进的逻辑结构,因而被称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由于德日犯罪论体系具有实质性,所以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三个要件就成立犯罪,在违法性判断这一环节已经把紧急避险等行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排除在犯罪之外,在德日犯罪构成中很好地解决了紧急避险等行为的地位问题。
不可否认德日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具有层层递进的逻辑性,这是其优势所在。
但该犯罪论体系也存在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事实上三阶层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相比在处理案件的效率上相对较低。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抢劫行为,按照德日的犯罪构成需要依次进行三个阶段的评价。
而按我国的犯罪构成,就可以直接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作出无罪判决。
2.1.1德国的犯罪构成学说
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明确地将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使之成为一个实体法概念。
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处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
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从法律上看)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
费尔巴哈强调:
只有存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场合,才可以被惩罚。
因此,费尔巴哈从法律规定出发,强调犯罪的违法性,并将这种违法性与构成要件统一起来,形成了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学者贝林格是三阶层构成要件学说的创始人,对三阶层学说有重大贡献,他在1905年出版的《刑法纲要》和1906年出版的《犯罪的理论》中开始了建立以构成要件为核心的犯罪理论。
贝林格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并对此有合适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
这一关于犯罪论三要素学说的经典概括,成为了屹立不倒的理论通说。
德国刑法学家麦耶尔在1915年发表了他的名著《刑法总论》,虽然沿袭了贝林格的犯罪论体系,但对贝林格的构成要件概念作了修正,主要体现在阐述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麦耶尔把犯罪概念修改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归责的事件。
”在麦耶尔的体系中,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被分别作为犯罪成立的第一、第二要件,两者是并列的。
“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的关系是,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可以推定行为也是违法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
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恰如烟与火的关系,在没有火的地方就不会冒出烟来,有烟,通常就可以认为有火。
因此,可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一般都带有违法性。
但是,也存在一些稀有的情形,即使没有火也可能冒出烟来,存在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也不违法的例外事态,这就是所谓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情形。
”
麦耶尔认为,在构成要件中有规范性因素,例如盗窃罪中“他人之物”的“他人性”,伪证罪中证言的“不真实性”等,均与价值中立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别,属于评价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麦耶尔把构成要件要素分为两种:
一是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即纯客观的要素,二是含有评价因素的不纯正构成要件要素。
麦耶尔把评价性的规范要素称为“违法性的纯正要素”,指出对这些要素的评价原则上不属于构成要件层次中的东西,因为刑法条文已将它们作为“行为情况”考虑在内,所以只有在构成要件概念领域才能把他们表达出来,而与违法性概念区别开来。
在这个意义上说,麦耶尔虽然发现了构成要件中的规范性要素,但仍然没有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从理论上理顺,反而发生了混杂。
当然,麦耶尔对于构成要件中规范性因素的见解,形成了对贝林格关于构成学体系中性无色的理论的冲击,为此后的犯罪构成论的阐述奠定了基础。
2.1.2日本的犯罪构成学说
在20世纪20—60年代里,日本一些刑法学家也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小野清一郎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位。
他早在1928年就发表了《构成要件充足的理由》,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以后几十年一直从事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1953年出版了《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专著。
他赞同“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和以此为基础构成的犯罪概念。
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从这个概念出发,他认为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人、行为、行为客体、行为情况和行为的结果等因素。
他认为,行为,作为伦理评价的对象,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动的过程。
行为的内部总是带有主观要素的,没有主观要素的不是行为。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是含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在某些构成要件中还可以将某些特殊的目的、动机或意思作为自己的要素。
他还认为,犯罪构成在刑事诉讼上也有重要的意义:
是刑事诉讼中的指导形象,与公诉事实、诉因、证据法、上诉等都有密切联系。
日本的现代刑法学者福田平、大冢仁沿袭和发展了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理论,使之在现代日本刑法理论中定型。
他们认为,在该体系中,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是构成犯罪的三要件,有责性以违法性为前提。
一般地说,行为如果符合构成要件而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时,就可以推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或形式违法)。
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那么行为人在排除了责任阻却的事由后,就具有了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刑法学家的努力,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从诉讼法引入实体刑法,从客观结构发展到主观结构,形成一种综合的构成要件论,成为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框架。
2.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普通法的传统影响,刑法中的许多规则是通过判例来延续和发展的,刑法理论中更注意一般原理对具体案件的应用。
在犯罪构成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建立起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但是并不能因此否认英美法系国家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体系。
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认定犯罪时采用的是双层次的犯罪构成学说,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要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严格说来,“犯意”又可以归于“犯罪行为”之中。
因为,“当我们说某一事件是犯罪行为时,我们的意思是如果行为是在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该事件才是犯罪。
将其表述为犯罪行为意味着没有道义上或法律上的价值判断。
对犯罪行为和犯意的分开只是为了方便解释而已。
在法律上只有犯罪这个概念,而且,只有当犯罪行为与犯意一致时,犯罪才存在”。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
合法抗辩是英美刑法理论中受到特别重视的一个部分。
当某人在犯意支配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通常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辩护理由仍然可以适用以阻却责任。
合法抗辩,又称为免责理由,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形成的。
内容包括:
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与强制、被害人同意、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
2.3前苏联、俄罗斯
以前苏联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在认定犯罪时采用的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学说,即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由此可以看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是各国犯罪构成学说中所共有的。
尽管这四个要件是平行并存的关系,但这四个要件在排列顺序上是遵循一定规则的,即按照四个要件对犯罪成立的重要性进行编排。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刑法重点保护的,所以放在首位。
2.3.1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学说
前苏联的刑法学者在借鉴、批判、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为指导,创立了独具特色的犯罪。
在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形成过程中,特拉伊宁起到了重要作用。
1946年他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初版)问世,修改后于1951年再版,1957年出版第3版。
这是一部全面地系统地论述苏维埃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专著,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犯罪构成理论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
如果在某人的行为中具备犯罪构成,那么便有根据对他适用刑罚;如果在这些行为中缺乏犯罪构成,那么便免除刑事责任。
(2)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总和。
(3)确定犯罪构成的概念时不能脱离犯罪的实质定义。
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的概念,按其内容和法权意义说来,彼此十分相近,因此不应把它们机械地分开。
但是,它们并不是同一的东西,因此又不应把它们混淆起来。
在确定犯罪构成的概念时,不能脱离“苏俄刑法”第6条中的犯罪的实质定义。
犯罪和犯罪构成这两个概念,都充满着深刻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
(4)从不同角度、按照各自的标准对犯罪构成进行比较科学的分类。
必须把犯罪构成的下列三种分类区别开来:
①作为建立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的基础的犯罪构成的分类;②按照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的分类;③按照构成的法律结构进行的分类。
必须摒弃主观构成和客观构成的划分方法,因为这与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相矛盾。
(5)从实质上阐明犯罪构成因素并对其作四个方面的分类。
犯罪构成的因素就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对社会主义国家有社会危害性并决定其程度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个特征。
必须将犯罪构成的因素分为四类:
①表明犯罪客体的构成因素;②表明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③表明犯罪主体的构成因素;④表明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
2.3.2俄罗斯的犯罪构成学说
前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的刑法学家们对犯罪构成理论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有所创新。
他们认为,犯罪构成是指“在人的行为中存在刑事法规定的全部犯罪要件”。
并认为,犯罪构成是构成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和主观必要要素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存在着四个分体系:
客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体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分体系同时又被称为犯罪构成的要素,而分体系以下的内容也被称为要素,在这一点上,显得有些不合逻辑)。
在每个分体系中又存在着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和任意要素。
犯罪客体中包括一般客体、类客体、直接客体和犯罪对象。
其中犯罪对象属于任意要素。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害后果、因果关系属于必要要素,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环境、工具和其他外部环境情节,属于任意要素。
在犯罪主体中,行为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属于必要要素,专门主体(它们往往由于主体的职业活动而缩小主体的范围)属于任意要素。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属于必要要素,动机、目的、情绪状态属于任意要素。
他们认为,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哪怕一个必要要素不存在,更不用说一个分体系不存在,就会导致整个犯罪构成体系的瓦解,就会导致人的行为不存在犯罪构成”。
而且,本质上属于任意性的要素,如果在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中作了规定,就成了必要要素。
没有它们,犯罪也不能成立。
2.4我国的犯罪构成学说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全盘接受了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包括刑法理论及其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刑法学主要是以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学说为蓝本接受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的。
不论是犯罪构成的定义,还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以及四大要件的排列顺序,都与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学说完全一致。
即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集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于一体,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中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优点在于其对犯罪的本质把握较为准确,同时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但其最大的缺点是过于注重主观评价,容易造成主观归罪。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将客观和主观同时评价,即便是在评价客观的时候,也是在主观的支配之下进行的,这会导致夸大主观
评价的作用。
20世纪50—60年代我国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仅仅持续了十来年光景,就因为“文化大革命”而被迫终止。
深入的有成效的研究主要是在1978年之后。
经过30多年的研究,我国现今的犯罪构成理论较之20世纪50年代有了一定的进步和发展。
其进步之一是,有些学者已经意识到将犯罪构成界定为诸要件的“总和”不太准确,主张应将其表述为诸要件的“有机统一”。
此外,另有学者认为将犯罪客体界定为社会关系,不十分准确,主张将其更改为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
还有学者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提出了新的建议,更有学者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提出了新见解,有三要件说、二要件说、五要件说等等。
但这些新的见解尚未在刑法学界达成共识。
通过对我国和前苏联以及俄罗斯通说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分析可知:
从大体上看,俄罗斯当今的犯罪构成理论,还是由四个要件组成。
进而从表面上看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但是,详细的研究表明。
无论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还是犯罪主观方面,俄罗斯刑法理论均发展了这一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而与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差异。
3我国犯罪构成学说的重构和完善
3.1重构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