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774153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01.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docx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

实现“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设

劳动人事局冀军

编者按:

在天津开发区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上,流动着一支3万多人的农民工建筑大军。

在他们手中,一幢幢厂房、大厦拔地而起,昔日的盐碱荒滩变成了今天的现代化工业新城。

农民工付出了作为“雇员”的所有责任和劳动,却常常找不到“雇主”来兑现他们唯一的权利――工资。

业主、开发商、承包商等各利益主体享受着“雇主”才可能拥有的财富和利益,却常常要逃避“雇主”的最起码责任――支付工资。

“我有让你干活的权利,但我可不是你的雇主”,建筑领域利益和责任基础秩序的缺失,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和群体突发事件,也时刻拷问着这个社会的良知。

该怎样重新缝合已被生生割裂的权利义务一体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建立起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的年轻人,用他们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出突出贡献,2007年两次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表彰。

让那高贵的愤怒象巨浪,滚滚而来,建设新时代。

今天呈现在您面前的,是他们还显稚嫩的理性思考和执着探索。

 

一、当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特点

(一)长期化、常态化

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在城市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

国务院研究室最新发布的《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建筑业农民工达到3200万以上,农村劳动力成为建筑业主力大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建筑业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刚刚起步,还不完善,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的问题还十分突出,短期内难以根本性改变。

从我区近三年建筑业农民工投诉及群访突发事件来看,拖欠农民工的投诉以及群访突发事件,已由年、节多发转变为常年贯穿,常态化趋势明显。

(二)多发性

从我区近三年建筑业农民工投诉及群访突发事件来看,2005年145起,2006年148起,2007年112起。

处理的拖欠数额达到3500万余元,而同期其他企业举报投诉数分别为81件、92件、78件。

农民工投诉及突发事件的数量连续三年超过其他企业的举报投诉数(见下图)。

而我区的建筑业农民工只有约3万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则达到20万人以上。

 

从全国范围看,劳动保障部2007年10月22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4年1月至2007年7月,全国累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433.2亿元。

据对27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在2006年第四季度到2007年上半年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行动中,为150万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7.35亿元。

2007年,河北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全年为农民工累计追讨工资达11425万元。

2007年,我市塘沽区受理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169件,涉及4887人,共解决拖欠工资1156万元。

从我区及其他区域的统计数字表明,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已呈多发性的特点。

(三)复杂化

形式上,大量的不是单纯的投诉,群访,集访,突发事件占到很大的比例。

以2007年我区112起农民工案件为例,投诉73起,群访7起,集访11起,突发事件21起(比例见下图)。

 

内容上,单纯拖欠工资的只占到5%,农民工与总包、分包单位存在工资性争议的很多,更多的是以讨要工资的形式解决工程款结算的纠纷,部分工地还发生了聚众闹事、恶意讨工程款的恶劣情况。

欠薪问题复杂性特点明显。

 

(四)解决手段行政化

2003年全国人大不断提出建议,2003年10月政府开始介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2005年7月以前,是劳动、建筑部门共管,2005年7月1日以后,转入劳动部门以劳动保障监察形式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全国范围来看,都是政府在推动,很多地区建立了政府多部门联动机制,但司法、仲裁部门一直介入不深。

用行政手段强烈干预民事纠纷,起到了“救火队”的作用,很多矛盾在高压下得以调和,维护了稳定;另一方面,也使农民工、建筑企业对政府产生了强烈的依赖感,政府投入巨大、压力倍增。

(五)长效机制建设进展缓慢

2003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4年9月,两部发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两部会同公安、监察、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提出要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六大长效机制,但各地区长效机制建设进展缓慢。

主要原因是:

建筑企业在农民工的劳动管理方面的混乱局面积习难改;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未形成合力;拖欠工资事件应接不暇,维权和解决纠纷牵扯政府过多精力,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分析

(一)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从资金链来看,很多建筑施工项目存在一条工程款支付拖欠链。

部分建设单位贪大投资规模,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急于施工,使得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资金链不能形成良性循环。

而建设单位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施工企业工程进度的需要,施工企业也没有雄厚的资金进行垫付,那么往往形成大量的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即使是拨付到位的部分工程款也多数被施工企业用于偿还先期购买的工程材料、工具的费用,施工企业没有资金再对农民工进行工资支付,唯一的办法只有拖欠。

建筑市场存在巨大的利润,所以不论是工程发包方、总承包方还是劳务分包方以及没有承包工程资质的个人(包工头)都为了最大限度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在利益的分配上就形成了一种大鱼吃小鱼的关系,而处于这条链上最后一个环节的农民工的利益就必然的会受到侵害。

 

 

(二)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不规范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1、目前建筑领域非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并且普遍存在,一些既没有资质又没有资金担保能力的“包工头”私自招揽农民工组成劳务队伍从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当这些所谓的“包工头”亏本时便把应当自身承担的责任与负担转嫁给农民工,并且利用不规范的建筑市场,采取先拖、后赖、再逃的办法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的血汗钱无从着落。

2、大多数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后为图省事、降低管理成本等原因往往把农民工的管理工作都交给带队的“包工头”负责,不但不闻不问,甚至不清楚每天进行施工的具体人数等最基本的信息。

3、一些建筑企业在政府部门再三强调的情况下依然拒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承包工程的个人签订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承包协议,而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往往又只是一种“口头协议”,一旦工资拖欠的现象发生,便形成了农民工空口无凭,执法部门取证困难,无法查清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等问题。

4、从工资支付方式来看,建筑企业都采用了“年终总算帐或工程竣工总结算”的方式,并形成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到年终或工程竣工结算后才发放所有工资,导致工资积累数额越大,越易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

还有不少建筑企业未把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而是按劳务协议付给“包工头”,而“包工头”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只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余款年底一次性结清。

年底时若包工头一走了之或将应该发给农民工的工资用于个人用途,施工企业又不掌握施工一线工人的出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农民工工资就没了着落。

(三)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就业上又依赖于“包工头”的介绍,使政策、法规、措施的落实遇到较大障碍。

1、农民工本人对签订劳动合同持不积极甚至不配合的态度,很多人认为一旦签订劳动合同自身就受到了限制,并且不愿在合同中将工资数额明确固定。

2、建筑工地目前实行的是月支付、季结算的工资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当中,由于工程款不能准时到位或在到位后不首先用于支付人工工资等原因导致工资的发放一般都是到年底才一次性结清,在过程中只支付部分生活费用,这就导致了到年底因支付周期过长而引起的纠纷。

在处理案件与农民工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农民工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这种支付方式并不反对,甚至持有支持态度,其理由是工地生活环境比较复杂,如果每个月发放工资容易造成丢失,不利于保管等问题,甚至有的农民工称怕自己领到钱后都花掉了,而银行办理存取手续又过于麻烦,所以还是在年底或工程结束后一次性领取带回家比较方便。

大多数农民工的这种想法致使日常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有的施工单位借此称我们愿意按月支付,但工人不同意这样发不领取我们也没有办法。

如果能够有效的解决工资支付周期的问题,严格按照月支付,季结算的要求进行将对处理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3、大部分农民工虽然法律意识淡薄,但在就业方面又依赖于“包工头”的介绍,不得以听从“包工头”的指挥。

甚至有部分农民工在包工头或分包单位的教唆下利用这些政策法规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比如利用爬塔吊、围堵政府机关及公路等手段进行要挟。

但在其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又忽视政策、法规的存在,以不懂法为由逃避法律对其的约束性。

例如有的农民工在被问到为什么不事先约定好工资再进行工作以及为什么在被拖欠工资后依然在工地干活的问题时,往往农民工的回答就是“我们不懂,也不知道国家是怎么规定的,但是我们就是没有拿到工资,政府就应该帮我们马上解决,至于其他的我们都不清楚等等。

4、由于目前大量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所以工人们习惯于找一个文化水平相对较高且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带领他们进入工地干活,这样就给包工头的生存提供了空间,也是导致出现工资纠纷的一个最主要原因。

包工头在自己利益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就会以农民工工资为借口煽动工人上访、闹事,实为自己追讨工程款,以达到自己的利益能够兑现。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由于缺乏是非观念往往都成为了包工头要钱的工具,有一部分工人甚至是在自己工资已经拿到的情况下继续帮助包工头索要工程款。

(四)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导致违法企业习惯性拖欠农民工工资

1、目前劳动部门是作为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主要负责机关,但对建筑企业直接、全面的管理却是由建筑部门负责,主要体现在工程的招标、监管、验收等程序的管理上,但建筑部门又无法干涉、处理关于工资拖欠的问题。

这就造成了建筑企业对劳动部门的要求不配合的情况发生,而由于建筑企业流动性比较大,一般注册地又与工程施工地不相符,致使劳动部门取证困难无法对建筑企业进行处罚,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不畅通也是致使拖欠工资问题发生的原因之一。

2、监管部门监督不力,对建筑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请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企业资质管理不完善,保证金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使得建筑市场出现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相应处罚,使得欠薪现象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

3、由于国家整体经济形式的影响,房地产行业近几年来呈逐步上升趋势,各省市都有大量在建工程以及陆续开工的施工项目,那么目前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队伍力量的薄弱也就导致了无暇顾及如此众多的建筑工地和建筑企业,势必就会产生一些存在问题的建筑企业心存侥幸而始终采用违法的形式进行承包和发包,乃至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建议

当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两大任务是:

一是及时妥善处理拖欠工资事件;二是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制止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

目前,在解决拖欠工资事件方面,在开发区工委、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下,多部门联动,密切配合,经过多年努力,已建立较完善的处理机制(见下图)。

2005-2007年度,共处理拖欠工资事件405起,为近4500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约3500万元,有效维护了区域和谐。

另一方面,长效机制的建设相对缓慢,亟待加强。

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建议,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心应由“清现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当务之急是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设,具体如下:

 

 

(一)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切实推进。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保证落实,切实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负责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留账户等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

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二)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格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优化工程款支付链,杜绝工程非法转包。

2007年9月1日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明确规定了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筑队伍素质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地推行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在建筑行业中实行差异化管理,实现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化监控,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化起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建设领域中,由于人员流动比较大,规模较小的建筑施工企业又较机动灵活,现行的资质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对其还无法展开及时有效的约束。

由于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许多专业技术企业也加入到建筑承包市场,但现在还缺乏对其用工管理有效监管手段,这也是工人工资被拖欠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建设施工过程中仍存在工程违法倒包、层层转包、使用包工头等现象,而各类利益主体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也增添了链条最底层的工人工资被拖欠的风险。

对此,我们建议:

1、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格审查,加大工程属地检查管理力度。

目前,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由国务院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地方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办理资质认定和是否符合承包条件进行检查。

从实际情况看,较大规模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建设项目总承包商的资质大都没什么问题,但一些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队伍)却没有进行资质限制,往往出现问题的就是这类企业。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比较灵活机动,这就需要加大工程属地检查力度,要求总包企业有效配合,及时将这类企业纳入管理,做好用工备案登记手续,规范其用工秩序。

2、加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发挥招投标奖惩效能,优胜劣汰。

目前,各地方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管理虽比较完善,但信用评价还不能有效异地转移查阅,通过对施工企业招、投标的奖惩效能还未充分发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价值潜力还有待挖掘。

2006年,天津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档案,将9个施工企业或队伍清除出天津市建筑市场,我区也清除出12个施工企业或队伍,有力地给失信企业敲响了警钟。

但近两年此项工作力度有所减弱,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3、加大对建筑过程中施工企业的检查力度,杜绝垫资施工和违法转包,优化工程款支付链。

国家建设部的统计显示:

2004年全国累计拖欠的3660多亿元工程款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占近十分之一,即在全国基建各业三千万农民工中,平均每人被拖欠工资1000元。

发生拖欠问题建筑工地多是因垫资施工,工程违法转包的工程款纠纷。

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过程中施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款支付结算情况,杜绝垫资施工;审查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的分包情况,严禁工程违法分包,优化工程款支付链,避免工程款民事纠纷引发劳动纠纷,将工资支付问题从民事纠纷中剥离出来。

(三)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制度,加强建筑业劳动用工基础秩序建设。

2005年,天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建设发展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发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及工资拖欠纠纷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开劳人发【2005】119号)文件,确定了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制度,旨在通过备案登记推劳动合同签订,通过劳动合同推建筑领域市场的劳动用工基础秩序建设。

至2007年底,我区的备案覆盖率达到100%,签订劳动合同12890份,建筑市场劳动用工基础秩序建设已初具雏形。

目前,我们对建筑施工企业首次办理用工备案的监管措施比较完善,但对其后续用工是否继续备案还缺乏切实有效的监控方式,距离完善的劳动用工基础秩序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1、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首次办理用工备案环节,在保证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同时,试推行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制度和集体合同制,促进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秩序实体化,规范化。

着手研究制定建筑施工领域适合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集体合同指导意见,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准确掌握建筑施工环节中人员需求量和流动特点,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办理继续备案。

针对建筑领域用工秩序基础建设还不成熟,人员流动比较大的特点,劳动部门要做好用工再备案的有关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工作,暂时充当企业的“人事科”,全程监控其用工过程,扶持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秩序。

3、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加大建筑施工企业违法用工成本,转变事后救济为事先预防的监管理念,将主要精力放到建筑市场用工基础秩序建设上来。

鼓励建筑工人积极举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着力将建筑市场“工资拖欠捆人”情况转变为“合同管人”,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纠纷处理机制或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三大保障制度

1、建立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均对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直接把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实行工资卡管理制度、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日常考勤制度和工资发放详细台帐等。

但根据近几年的实际情况,上述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执行此项制度缺乏具体的措施。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建议应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示范文本,规范企业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落实,我们可要求建筑企业在进行使用农民工备案时,必须提供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文本,同时要求企业在其用工场所树立的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上告知工资支付制度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接受农民工监督。

2、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建设部在2003年《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但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具体措施。

有鉴于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将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具体措施,并颁布管委会文件,文件重点在于采取工资支付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将建筑工地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根据建筑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利益关系,研讨要求建筑分包企业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要求建筑总包企业每季度末向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同时,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将及时会同建发局、工会、公安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

通过对企业工资支付的动态监控,可以实时掌握农民工工资的月支付和季结算的执行工作,以预防大规模拖欠事件的发生。

3、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根据劳社部发﹝2005﹞23号《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件文件精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建设发展局于2005年联合下发《关于开发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及工资拖欠纠纷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区每个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向建设发展局指定的银行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未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发展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但我区仅在2008年初,开发区法院处理京铁鑫诚案件时动用了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究其原因,是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在动用工资保证金时缺乏相应的法定程序,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研究制定上述部门动用工资保障金的法定程序并颁发文件,以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的作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五)采取多样形式,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1、加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要将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意识。

2、逐步推广农民工岗前法制培训。

选择大量使用农村劳动力的项目进行法制培训,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内的培训内容,探索经济实用的培训方式和有效扩大参培对象的途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3、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要求区内所有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4、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不仅要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公众的谴责,并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5、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诉讼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全力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设,是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充分体现,从长远来看,只有切实做好监管和服务,才能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走上依法办事的正确轨道,才能真正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实现社会和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