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范例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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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范例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招标及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符合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按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上报执行;建筑(维修)工程的采购由基建处负责按广东省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属以下规定情形之一且符合学校规定招标范围和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本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一)采购总金额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

(二)经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

(三)采购货物及服务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

(四)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包括接受的赞助费、捐赠款、横向科研经费、引资款等;

(五)以出让经营期而进行的合作投资或服务采购。

第五条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

第六条采购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且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及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供货办法等)。

第八条凡采购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计算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及用品,必须按照政府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协议供货办法。

在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自行选择协议供货商进行采购。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物品。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物品的,由使用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协议供货商名单、营业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刊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采购平台()。

我校协议供货采购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政府协议采购供货商签订,并按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要求,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将协议采购的执行情况按季度汇总报送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凡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将采购计划和用户需求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报送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条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建筑(维修)工程由基建处根据有关规定交由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政府协议供货范围、协议供货商名单,以当年省政府有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章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凡我校新建、扩建、改建、装(维)修工程、货物、设备、服务等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及下列范围和标准的,均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建施工;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购置及安装、原材料、货物等的采购;

3.估算总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供电工程设备的采购;

4.校区维修工程(以校区年度维修计划内项目统揽为一个招标项目)。

(二)货物采购

各部门购买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学生用品等批量或单台(件)超过5万元的采购。

(三)服务采购

1.咨询、勘查、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

2.委托校外单位承担的单项合同年费超过10万元的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采购;

3.学校出资向校外单位进行的单项合同费用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开发服务的采购;

4.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电子平台及其维护保养的采购;

5.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商业性贷款或融资等的采购。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在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计划中列明的同性质、同类型且符合招标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应尽量集中采购,不得故意分拆或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基建、维修及后勤保障、服务性等项目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分别由基建处和总务处负责;教学科研设备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其他项目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除学校另行委托的部门外,一般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

第十五条凡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均应成立相应的招标采购小组,负责该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招标采购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一般由招标组织部门、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各派1人及专家若干名组成。

工程复杂、技术性强的项目,其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可派多人参加招标采购工作,但各单位只有1人有评标表决权。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小组成员由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派出以及从学校专家库中抽取。

小组名单由监察处确认,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招标采购小组。

招标采购小组负责完成招标工作,直至该项招标工作结束。

如因工作原因需临时调换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招标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学校领导一般不参加校内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及其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小组的主要工作是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项目承办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商定招标方案、审查招标文件、考察投标对象、市场调查、评标(谈判)、提议中标人等。

第十九条监察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干扰招标采购工作;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个人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未受学校委托,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条凡以上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外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自行组织采购,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制度,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采购方案,成立专门采购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记录讨论决定的情况、采购的过程和结果,由全体参加采购工作的成员签字存档备查。

合同签署按照《广东工业大学签署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广工大审字[2006]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均需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到招标组织部门办理招标申请。

招标组织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为同一部门的由招标组织部门直接办理:

(一)项目已经充分论证并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按照规定获得批准;

(三)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其中:

1.已经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由项目承办单位直接到招标组织部门办理招标申请;

2.各单位用追加经费、结算资金、赞助费、捐赠款、科研课题经费等采购的,需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审批,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招标申请;

3.以贷款、引资、合作等形式筹资建设,最终形成学校资产,或用学校以后收入(收益)偿还投资的,需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审批,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招标申请。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办理招标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分析报告(须两名以上专家签字认可);

(二)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

(三)经费审批表或其他已落实的资金证明;

(四)经审计处审核的工程预(概)算;

(五)用户需求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

其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等。

第二十三条招标组织部门登记并审核以上资料,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报校领导批准实施。

招标申请审批权限是:

凡上述招标采购经费预算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2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校内招标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国资办、审计处、监察处签署意见,并报校领导批准(权限与招标申请审批权限同),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

(一)建设工期紧迫,短期内难以准备或获得公开招标所必须的条件;

(二)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中出现有效投标文件或投标人不足三份(家)等特殊情况;

(五)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七)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不大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按上述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由招标组织部门组织谈判小组讨论谈判方案,拟定谈判文件以及拟邀请的谈判供应商名单等。

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与招标采购小组人员构成相同。

采用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采购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按上述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由招标组织部门组织采购小组或询价小组,讨论确定询价范围和拟询价对象名单、唯一的供应商或唯一的品牌等。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或询价小组人员构成与招标采购小组人员构成同。

第二十五条招标组织部门根据用户需求书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邀请、投标报价须知、评标方法和标准、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主要合同条款及投标书格式要求等。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有关要求或技术指标及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

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文件还应包括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工程机械设备等的要求。

谈判文件应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采购清单、技术质量标准、报价要求、服务承诺、成交标准、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询价文件应包括采购清单、技术质量标准、报价要求、服务承诺、成交标准、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招标组织部门应预留足够时间发布招标信息和编制招(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完后,交项目承办单位确认和审计处审核。

确认和审核的时间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经确认和审核后的招标文件才可以对外发售。

招标组织部门负责对外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一般为3~8天。

招标公告应载明该次招标的项目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和投标报名的方法;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开标、评标的地点和时间;招标单位及业务联系电话等。

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组织部门在校园网或政府允许的渠道发布招标信息。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招标组织部门负责接受投标报名,审核报名材料,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等。

招标组织部门应登记报名及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收发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绝潜在供应商的投标。

如果招标组织部门发现投标人在监察处的投标信誉档案中有不良纪录的,经招标采购小组讨论,可拒绝其投标,并向其说明理由,退还全部资料。

投标人如果对被拒绝报名投标有异议的,可向监察处投诉。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须向招标采购小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明;

(四)资格认定书;

(五)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业绩情况及相关证明;

(六)资信证明;

(七)其他招标采购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和资格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招标组织部门只对经招标采购小组审查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发售收入交财务处,主要用于招标采购工作的费用支出。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属邀请招标的招标组织部门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办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也可采取电话通知和电话传真,电话内容需书面记录归档。

属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由招标组织部门向3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书,并在规定日期向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属询价采购的项目由招标组织部门向3个及以上经确定的询价对象发出询价通知书,并在规定日期向询价对象提供询价文件。

属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由招标组织部门组织谈判小组就采购清单和价格水平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第二十九条招标组织部门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点,签收和保管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和实物样品(样板)、被邀请谈判人送达的响应谈判及报价文件以及询价人送达的报价文件等。

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收。

第三十条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谈判时间和地点),由招标组织部门主持开标、评标和谈判,监察处监督全过程。

开标前,由主持人介绍投标报名、资格考察、标书收发等情况,重申评标工作纪律,并与全体小组成员确认评标程序和办法。

监察处代表审核并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后才开标。

招标采购小组将所有收到的有效投标文件拆封,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作废:

(一)投标报价文件未密封的;

(二)没有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没有按规定格式书写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开标前没有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作废的投标文件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一条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当次的招标采购或重新组织招标:

(一)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二)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且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不予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采购小组的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被邀请谈判人和被询价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三)经审核,评委一致认为报价显著偏低的,应要求报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报价方不能说明或提供材料的,可视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投标报价内容存在重大偏差的,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采购要求的确定为废标。

重大偏差包括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采购规定的期限;重要项目缺项;技术规格和标准以及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售后服务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

(五)在评标过程中招标采购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六)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开标后直至确定中标人以前,招标采购小组不得再组织考察;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进行谈判;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方案;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参加评标的全体人员不得擅自中途离开评标地点。

第三十三条招标采购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工作规则和评标程序对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出中标候选人。

服务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项目等,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评标。

由招标采购小组就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考核,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且性价比最高者为中标人。

一般性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或平均值法评标,以投标能够满足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或等于、最接近平均值者为中标人。

邀请招标的评标办法与公开招标的评标办法相同。

竞争性谈判则应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逐一与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

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承诺,谈判小组进行最后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谈判报告。

单一来源采购则应由谈判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基础上,就采购的品种和数量、价格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谈判报告。

询价采购则应由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经全面评审后,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询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评标表决权限于招标采购小组成员。

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的非招标采购小组成员可以对技术指标、货品及服务质量等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小组成员应将与评标相关的文件、资料全部交还招标组织部门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在未经校领导批准中标人以前,任何人不得向投标人通报评标过程和结果;合同未经校领导批准或双方签订生效前,任何人不得通知中标候选人备料、开工。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小组完成评标后,按评标结果顺序排列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提议中标人,填制《广东工业大学招标结果评定情况表》(见附件1),监察处签署意见,报校领导审批,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审批权限是:

中标价为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2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校领导如发现评标过程不规范,评标结果明显不合理,赞同与反对(保留)的意见太对立,中标理由和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则可要求重新评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校领导视项目需要,将评标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招标组织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中标人、项目承办单位、招标组织部门各存一份,并将招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报价人。

第四十条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无端讨价还价、拒签合同的,招标采购小组将报经学校领导同意宣布其中标无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评标结果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或另行组织评标。

第四十一条招标组织部门负责记录考察、开标、评标(谈判、询价)过程和中标结果,形成纪要。

纪要必须详细记入《广东工业大学招标采购工作记录》,由参加会议(考察)的全体人员签名,监察处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招标组织部门负责撰写评标报告,详细陈述投标单位及其报价、方案情况,评标成员对每一投标单位及其报价、方案的评价,推荐中标理由等。

如有保留意见的,也要详细陈述。

第四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代表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签署权限按照《广东工业大学签署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合同双方均不得提出招投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立违反《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规定或者合同签署规定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组织部门通知财务处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余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合同原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备份,一般为一式五份,由中标人及招标组织部门、项目承办单位、财务处、校长办公室各存一份。

项目承办单位在送合同原件给财务处的同时,需附送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授权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办单位和财务处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

第四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承办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及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审计处、财务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如需变更时,项目承办单位需将变更内容和原因,以及拟采取的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审计处、财务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合同履行完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验收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形成固定资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资产交接和报增手续。

第五十一条合同中留有质量保证金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在保质期满后,报招标组织部门及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并签署意见,再通知财务处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五十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管理。

(一)招标组织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安排招标工作日程,受理招标申请,审核招标采购方案;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按照招标采购项目立卷、归档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汇总编制招标情况一览表,定期向校长报告;对将形成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执行合同全部条款,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按校务公开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应归档的文件包括:

1.根据中标(谈判、询价)结果而签订的合同及签订合同的委托书;

2.中标通知书;

3.验收报告及其他文件资料。

4.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5.中标人送审的各种资料和投标报价文件;

6.招标、谈判和询价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

7.项目承办单位送审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8.投标报名、资格考察、招标文件收发、评标人员签到等登记材料;

9.招标工作相关的管理表格,包括《广东工业大学招标结果评定情况表》(附件1)、《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经费审批表》(附件2)、《广东工业大学招标项目申请表》(附件3)等。

(二)财务处负责对招标采购项目实行经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成本造价;审核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经费未经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正当的采购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未经审计处确认的合同变更等不予付款。

(三)审计处负责审查采购经费来源是否合规,招标项目工程预算(采购估算)是否符合效益原则;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文稿;监督合同的执行;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及时纠正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监察处负责监督招标采购工作的程序,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审核并确认相关文件,但不参加表决;接受有关违纪违规的投诉,并按规定查处;建立投标人信誉档案。

招标组织部门、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校内其他部门应将以往投标中违纪、违规、不按要求履行合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的投标人情况及时通知监察处。

监察处根据情况记录在案,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不良信誉名单,供招标采购小组接受投标报名时查证。

(五)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招标采购的可行性分析,组织专家论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申请项目经费;拟定单位年度采购计划、草拟招标采购相关文件;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把好质量关、技术关;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维护学校利益。

如果非因人为因素使合同执行超过中标价的,则须按学校有关追加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和报增手续。

(六)招标采购小组属非常设机构,在代表学校进行的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招标法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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