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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克难能动司法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讲座提纲:

新时期如何依法履职,推进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

----攻坚克难能动司法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010年4月26日马生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要衷心的感谢我们市人大给了我一个向大家汇报工作的机会!

其次要感谢大家的光临与支持;还要感谢主持人刚才诸多的溢美之词,把我拔得太高了,我自己都感到很不好意思。

那么,我也是非常的荣幸,能够有这样的一个机会,来向大家汇报一下当前我们法院工作的一些情况。

说到司法工作,感觉要说的话太多。

比如说,在当前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司法工作的现状是什么?

司法工作遇到了哪些前所未有的困难能和挑战?

我们盐城两级法院是如何能动司法,为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

在当前困难的条件下,盐城两级法院又是如何攻坚克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

当前司法改革的现状如何?

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路径选择,我国司法改革的若干难点和热点问题。

等等。

要说的话太多了。

与此同时,我的心里也很不安,为什么呢?

因为今天在座的各位都是我们盐城各个机关的领导和专家,大家的水平都很高,既有很高的理论素养,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我在这里搞什么讲座,简直就是不自量力、班门弄斧。

鲁迅先生说:

浪费别人的时间,无异于谋财害命。

这样一想,我的压力就更大了。

我今天要汇报的题目是:

(人民法院在)新时期如何依法履职,推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们人大领导定的题目。

我认为这个题目非常好,抓住了当前司法工作的核心和要害。

我今天的汇报共有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司法、司法机关与司法权;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及其具体职能;三、司法公正的含义、标准及其重要意义;四、新时期司法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五、能动司法:

盐城两级法院的生动实践;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七、司法改革:

一个并不轻松的话题。

下面我们就进入正题;

一、司法、司法机关与司法权

(一)司法的含义

1、广义说:

国家安全、公、检、法、司四部门的执法和司法活动。

2、狭义说:

检、法两部门的司法活动。

3、次狭义说:

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职能,是法院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包括目前法院的执行活动。

(立法、执法、司法:

制定规则、执行规则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告事务,运用规则解决纠纷)。

4、最狭义说:

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职能,是法院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不包括目前法院的执行活动。

提问:

哪一种理解比较科学?

(二)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的范围:

大司法(国家安全、公、检、法、司)、中司法(法、检)、小司法(法)

2、法院的性质与基本职能(重点理论问题、唯一的理论问题,希望大家认真听,对于正确理解司法工作很很重要?

(政治)国家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权力系统。

(市民)社会是指建立在个人从事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基础上并与国家相脱离的社会空间。

国家与社会的两次分离。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原始社会末期,一种以财富和地域为基础的崭新的制度安排————国家诞生了。

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在原始社会,人们首先结合而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形成一定的社会组织、创制出一定的社会规则和社会制度;当社会层面的这些规范、组织和体制不足以维持个体生存所需的秩序的时候,国家便被“创造”出来。

这是国家与社会的第一次分离。

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后,二者之间便开始了持续不断的控制与反控制、作用与反作用的“博弈”史。

“城头变换大王旗”,社会推翻国家,新的国家又不断的产生,通过暴力革命、流血杀人等方式。

我国各个王朝的更替,就是这样的一个过程。

在整个东方社会以及欧洲封建社会末期,专制国家一度上升到主导的地位,吸纳、吞噬了社会。

但随着新的生产、交往方式的形成和壮大,随着利益格局和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社会开始谋求自身独立存在的权利,“国家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它,服从它的统治”。

这一历史过程就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和民主政体确立的过程,社会最终借助政治革命完成了它和国家的再次分离。

这是国家与社会的第二次分离。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比较说明)

与第一次分离不同,这次是社会从国家的钳制中摆脱出来,这一点构成了资本主义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前提。

将国家和社会分离开来,强调社会价值的根本性,实际上体现了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基本倾向:

国家因社会需要而产生,因而它以服务和保护社会为天职,当它不能履行这一天职甚至祸害社会的时候,民众可以推翻它。

这也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国家的本质在于它的阶级性,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但国家又采取了“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国家的基本职能是政治统治,同时也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

国家不是一个“中性的”制度构造,其倾向在它产生的过程中已经被确定了。

我们对于国家要保持客观的、辨证的认识,既要看到它存在的价值,也要看到它先天的内在的缺陷。

国家本质上的阶级性与形式上的中立(全民性)决定了国家职能的二重性:

既要执行政治统治,又要执行社会管理职能。

执行社会管理职能说到底还是为了维持阶级统治。

国家的本质与形式、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关系:

前宪法阶段--尚未法治化;有宪法而无宪政阶段---形式上的法治化;宪政阶段--形式和实质的法治化

(1)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

宪政体制下的法院

其一,法院的首要功能是宪法规定的保证宪法得以实施的监督与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宪法共同确定的第三方。

所以,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它是介于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权力,且其社会属性多于国家属性,起码现代社会如此。

在宪政体制下,法院是国家与社会之外的第三领域,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社会;其二,法院是国家与社会共同选定的审判组织,既独立国家又独立于社会(为什么一说到司法改革,就要说司法独立?

宪法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2)我国的人民法院:

非宪政体制下的法院

其一,没有宪法诉讼,法院不是宪法规定的保证宪法得以实施的监督与保障者,也不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宪法共同确定的第三方;其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解决纠纷是其首要的职能。

(宪法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提问:

比较一下,两种不同的法院,其最终在司法公正的实现上哪一种更为有效?

不是说我们的法院不好,而是为了解释为什么我们的法院地位没有那么高、容易受到权力干预、容易出现司法不公乃至冤假错案!

有些问题的产生,根子不在法院!

(三)司法权

1、司法权的本质:

司法权是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的权力,属于判断权、裁判权的范畴。

(立法、执法、司法:

制定规则、执行规则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告事务,运用规则解决纠纷)。

2、司法权的特征:

一是中立性。

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

二是独立性。

即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权力的影响和不当干扰,只服从法律,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而不是命令指挥。

(司法机关在与人大的关系上,沸腾一时的个案监督在实践中最终被基本否定。

三是民主性。

主要是指司法活动要公开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公民、党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四是被动性。

司法权功能是有限的,只可被动行使,在诉讼活动中是被动的,即不告不理。

(在刑事案件中,审判中发现新的犯罪行为,能否一并处理?

五是程序性。

司法权只能在程序提起之后在程序中运用,未提起程序及程序之外用权,则是司法权的滥用。

六是终局性。

司法权是国家最后的权力,是解决矛盾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不具有终局性,没有时间限制并可以不同理由反复上诉和修改,当事人就不会尊重法律裁决,并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裁决,就会严重削弱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则社会无正义可言,国家也无秩序可言。

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所言:

“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

检察机关权力属性的基本分析:

对照司法权的特征,分析检察机关的权力。

侦查权(行政权,可以划给公安);公诉权(行政权,在美国属于司法部的权力,美国的检察官都隶属于司法部);法律监督权(不伦不类的权力)?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法院;对法院的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潮流也不符,通过弹劾实现!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及其具体职能

(一)组织体系四级!

院长的级别!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

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

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级大法官;副院长:

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

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二)领导体制

地方党委领导,上级法院党组协管(班子成员调整要征求省院意见),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级监督关系,这是宪法规定的。

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法院为什么不是?

(三)具体职能

主要是审判(含仲裁审查)和执行(判决裁定的执行、仲裁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

作为和平时期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解决社会争议、钝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传送社会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实现人民法院的任务:

一是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  二是引导、规范、调节、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三是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政治方面的正当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四是化解社会转型期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1、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及其基本职能(以盐城中院为例):

立案庭(信访办、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

刑一庭(非职务犯罪)刑二庭(职务犯罪)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办)、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其他综合服务部门,如研究室、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等。

2、四大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宪法诉讼(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的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辛普森杀妻案件刑事不成立,民事成立!

3、人民法院内部的定案机制:

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审判委员会。

三、司法公正的含义、标准及其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实现了公平正义,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般公正贺个别公正。

(二)司法公正的标准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2、司法廉洁;3、认定事实正确(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4、严格遵循程序法(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办理案件必须符合公开、民主、严格遵守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等。

程序公正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⑴程序的独立性,即程序的设计要符合客观规律,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程序自身具备理性和自治性。

⑵程序的中立性,即执法者本身的中立性,不能对任何一方带有主观偏见;⑶程序的公开性,司法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程序的实施要让公众知晓,没有任何封闭性。

⑷程序的民主性。

即程序设置要民众的利益为重,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等等。

5、严格适用实体法,裁判结果公正(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正确性。

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

宋代司马光指出:

“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凡杀人者死,自有刑法以来,百世莫之成改;若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虽尧舜不能致治也。

”。

6、司法的高效率:

投入与产出;速度的快慢

(三)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

(肖扬)

1、司法公正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2、司法公正是形成法律秩序的根本条件;

3、司法公正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基本途径;

4、司法公正能够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

5、司法公正能够保障经济活动的高效有序;

6、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手段和途径。

司法是权利保障和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现代社会,司法还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条防线,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

(四)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

1、地方保护主义(体制原因,落后与发达地区程度不同,江苏和盐城的情况,盐城在司法公正方面好于苏南,我的感觉,为什么?

);2、权力干预(体制原因,落后与发达地区程度不同,盐城很好,没有碰到干预司法的领导,真的没有,关心正常的,但没有一定要法院怎么样);3、法院自身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于管理部到位等原因,目前无法绝对杜绝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4、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问题;等等。

故意办错案的有没有?

有,很少!

越来越少?

逐年明显下降!

四、新时期司法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在当前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一)司法权威严重缺失

2009.7.23夏伯俊的案件。

权威从本质上说应是一种通过制度获得的公信力。

在当前公众对法律信仰尚未建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不强,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条件下,必须从司法过程和行为本身营造和树立司法权威,即国家通过立法授予司法机关最终裁判权,终局性的司法裁判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结局,具有公定力、执行力和强制力,除法定的情形外,任何力量(包括案件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动摇、推翻司法裁判,以获取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遵从,从而保证司法公正,达到定纷止争,稳定秩序,促进和谐的目的。

(二)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

如何解决?

压降案件,不收,不行,违法;无限增加人员,不行!

要进行改革:

一是整合法院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充实办案一线的力量;二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三是进行诉讼费用制度改革;四是调整审判的思路,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能一味强调调解。

一味调解有很多负面作用:

个案不公;在整体上破坏法治,公平正义无法实现。

为了减少上访,甚至为了‘争创无进京上访法院’,就一味地和稀泥式调解,势必导致当事人形成‘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的心态,只要以上访相要挟,法院就牺牲法律,放弃原则,最终的结局将是一种普遍的无法状态。

”;引发案件数量的增长。

五是案件的简繁分流;六是要树立司法权威,减少信访案件及相关案件的数量。

(三)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多,案件审理难度大

近年,全市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几百件土地征用补偿、城市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等群体性案件,特别是在全国“两会”和北京奥运会召开的敏感期间,部分当事人通过非理性涉诉信访的方式施加压力,使得案件审理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全市法院实现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格外繁重。

宋小平与射阳条心存的案件处理经过;

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还要有政治敏锐性。

民三的花旗银行投诉阜宁鑫富达公司假破产真讨债案件的处理经过;大丰新词商场案件的处理过程。

对于一些系列案件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

宏大集团的系列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

葛晓琳案件,

岳寿仁案件,

大圣集团的案件。

(四)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案件基数大,涉诉信访多,特备是盐城有告御状的传统,经济部发达,但人民来信产量颇丰,信访排全省前列。

今年两会,龚展成、杜金安案件。

(详细案情!

(五)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异常艰巨

到北京接访,息诉稳控的任务。

亭湖驾驶员穿警服到北京上访!

其实不怪亭湖法院,但面子不好看,最多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六)物质装备及经费的保障尚不够充分

(七)审判质效考核的压力很大

考核排名,法院领导压力大。

争荣誉!

我这个人,工作了很长时间,没有得过一个奖,没有立一个功!

只有一个公务员考核优秀!

南京栖霞区法院被逼的造假案,为了提高调解撤诉率,受到省高院的严厉批评。

我们盐城的情况,物质条件差,得个奖很不容易。

(八)司法干警的身心健康不容乐观

一般干警的压力:

任务重,怕出错,怕投诉。

我的压力:

任务重,怕出错,怕投诉;怕得罪人(六亲不认);怕担领导责任,分管的不要出问题,怕信访无法化解。

徐院长的压力也很大:

龚展成案件,杜金安案件!

马主任总结的好,法官是外表风光,内心忧伤,院长也是如此!

不是权力,而是责任!

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在法院工作是幸运的:

美国价值法学派学者德沃金指出: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但在目前的环境下,是非常痛苦的。

最大的压力是得罪人!

(九)司法队伍的素质与能力尚不适应现代司法的需要

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十个手指不一般长。

品德。

人品不好的有。

德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利希认为,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能力和水平。

能力水平不高的有。

五、能动司法:

盐城两级法院的生动实践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与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能动司法是要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能动司法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服务”,能动讲的不是无限制的扩张司法权,而是讲司法权在行使中怎么更好地发挥它的服务作用,体现在司法建议预警、司法规划引导、司法宣传互动等方面。

能动司法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服务型司法;二是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三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二)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

1、坚持把法院工作放在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是要尽可能地使审判工作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要尽可能地便民利民,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是要尽可能延伸和扩大办案的良好社会效果;四是要通过审判尽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引导功能。

2、要积极发挥诉讼过程中的能动作用,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要积极受理应当受理的案件,以司法解决的方式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二是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当事人各方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对等关系;三是要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 四是要加强法官在调查取证和认证事实方面的作用;五是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六是要扩大裁判的可接受性,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3、要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政治作用。

 一是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适用,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况下,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二是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审判,监督依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完成政治使命;三是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裁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

(“法官不但是简单纠纷的裁决者,还是社会的工程师”。

)实际上,司法权在社会中权威的确立,绝不仅仅依赖于法律字面的规定,更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实际表现。

任何公共机构的存在,都不能仅仅依赖于国家权力,更重要的是其在现实生活中作用的发挥。

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总是表现为缩手缩脚,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那么也很难树立起自己的威信;如果司法机构不能在解决纠纷方面表现出自己的独特优势,那么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

(三)能动司法的边界与范围

坚持能动司法,需要高度重视司法自律和自限。

司法确实是一门艺术,其艺术性就体现在如何保持能动和克制的平衡和协调上。

我们既要能动,但又不能盲动,司法能动不是恣意妄为,司法权不能无限膨胀。

我们要明确能动的界限在哪里,还要重视怎么样防止过度能动的问题,怎样保持司法应有的克制性的问题。

司法能动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权运用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等司法应当恪守的规律。

我们强调的能动性不能超越司法的权限,不能够使司法侵入到公权力的领域,比如,法院不能代替政府部门来履行其职能。

有的地方强调,法院也要招商引资,这不是法院应该做的事情,似乎走得远了一些。

强调能动,不能否定、影响法院的独立和中立地位。

现在有的地方强调司法应该为经济服务保驾护航,要和企业建立伙伴关系,这样做恐怕会使司法丧失应有的独立地位,丧失应有的中立性,不是应有的能动。

 1、要严格坚持依法司法,在法律范围内实现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能动,不是突破法律。

人民法院开展能动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必须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确保能动司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2、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

司法活动的规律与立法工作、行政工作的规律具有明显的差别。

能动司法不是随意司法、盲目司法。

司法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能轻易废弃和省略必经的法定程序;司法要求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裁判不能超越当事人诉讼的范围,不能强迫当事人放弃或变更实体权利请求;司法强调居中裁判,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站在一方立场先入为主;司法追求维护公平正义,不能牺牲社会公正来满足个别人的不法利益。

3、要坚持法定的权限职责范围。

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权力分工和职责范围。

能动司法必须在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内,不能逾越权限或超越权限,不能侵入其他机关的职责范围,不能代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如果超越自己的本职和权限,不仅难以实现司法的目的,还会受到社会公众和其他机关的指责。

   

 4、要坚持科学务实的态度。

王胜俊院长指出,有效服务,是能动司法的核心。

要增强能动司法的有效性,必须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必须准确把握社会的需要。

为此,人民法院能动司法,首先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把情况搞清、把问题弄准,才能确保各项措施的科学可行,取得实效,避免帮倒忙。

要善于把握分寸,法院能够做的,做了能够取得实际效果的,要努力去做;法院不能做的,做了会产生不好效果的,就不要做。

要坚持进退有度,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随时调整司法政策,需要长期开展工作的,要建立长效机制;属于临时性工作的,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回到本来职责上。

总之,到位,不能缺位(驳回起诉)、错位(司法救助)、越位(跑到党委政府的前面)。

有人就说,什么能动司法,服务三保,服务沿海开发,比党委政府还着急呢,我看把案子办办好就行了!

如何理解?

(四)盐城两级法院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

1、主动调研能动地把握社会矛盾根源;2、提出司法建议能动地参与社会管理;3、强化司法调解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4、健全便民诉讼机制能动地司法为民;5、加强民意沟通能动地实现司法民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6、统一法律适用能动地指引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7、建立执行联动机制能动地化解执行难;8、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能动地促进社会稳定。

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加强审判管理,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1、以事实为依据。

不能颠倒黑白,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民事案件中的认定事实错误,如某女浴室洗澡案件侵权案件(姚一清、姚静)。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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