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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要求没有改变的,应当提供承诺书

篇一:

承诺书(最终稿)

(1)

承诺单位:

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承诺书201X年11月5日

1/1

甲方:

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确定乙方为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货供应商之一,向甲方选定的第三方单位(施工及安装单位)提供产品。

本次集团供货合作期限为叁年,甲方每年对产品的价格、质量、工程配合情况、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合作关系。

乙方向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供货条款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确定乙方为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合作供应商之一,甲方可选择乙方为其在建工程所需火灾自动报警、大空间自动消防水炮、电气火灾、智能应急照明、气体灭火系列进行供货。

2、乙方或其确定的地区供应商(见附件五)对第三方单位承诺在有效期内按照本承诺书附件四所规定的合同文本签约,提供供应价格清单(见附件

一、二)所列范围内物资的供应和相关服务。

3、甲方指定乙方为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之一,甲方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决定是否选择乙方的产品,如选择了乙方的产品,甲方将严格执行承诺书条款,及其第三方单位按照本承诺书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为依据签订合同。

4、本承诺书构成了乙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

任何本承诺书下将执行的公司与乙方或乙方地区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条款的改变,或任何第三方单位的行为或疏忽,除本承诺书规定可免除的之外,均不能免除乙方在本承诺书下的责任。

二、产品价格

1、营口新山鹰火灾报警系列产品供货价格详见本承诺书附件一,此价格为甲乙双方签订具体供货合同的定价依据:

供货单价包括火灾报警系列产品的制作、运输、保险、税金、产品检验检测等费用及将货物送至第三方单位指定的地点等所有费用及相关技术服务费用。

2、调价原则:

(1)在本承诺书有效期间,乙方不能随意以市场价格波动为由单方面对承诺书价格做出任何更改,更不能以此拒绝向甲方指定的施工2/2

及安装单位提供产品。

(2)双方可根据江西省造价信息(九江)中政府指导价或共同认可的官方网站指导价变动,双方协商调整。

3、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无论第三方单位需用批次多少或批量大小,乙方承诺向第三方单位供应附件一所含产品的价格和交货期不做任何调整,如一方强行要求加价或降价,另一方有权解除此承诺书。

4、在本承诺书执行过程中,乙方应向甲方推荐适合甲方用途的新产品,经甲方确认后,增加到供应清单中,新产品的价格水平及折扣比例应与供应清单产品价格保持一致。

5、若乙方因故不能继续供应某些清单内的产品,乙方应提前至少3个月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承诺书有效期内已形成被锁定需用(通过样板间标准配制等方式向购房人承诺了特定品牌或规格,而限定了供货物资品牌和规格的需用),乙方必须安排继续供应该规格物资,如无法实现供应,应承担所造成的甲方对外违约的损失。

6、如第三方单位预计在承诺书有效期终止后仍有被锁定需用尚未签订供货合同,应在承诺书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或乙方的地区供应商,并与乙方或乙方地区供应商洽谈延长供应承诺。

在承诺书有效期到期后,第三方单位提出签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合同价格或条款的修改。

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长期承诺书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产品清单内所有产品的电子版技术资料,安装使用说明、图片、样本、样品,并及时更新,保证上述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产品供货期

自接到订单之日起,在约定天数内交货,交货地点为第三方单位指定的地点。

产品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单位与乙方平等协商确定。

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产品送达至第三方单位指定的地点,产品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第三方单位承担。

四、合同签约及订单方式

1、由甲方指定各项目的第三方单位和乙方或乙方的授权单位协商签订合同。

但合同签订的价格不能高于本承诺书确定的供货价格;

2、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及第三方单位提供附件一及附件二中的产品

3/3

样品,三方进行确认、封存。

3、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或供方授权的地区供应商发出订单,确定供货数量和交货时间。

4、若供方委托授权单位签订供货合同,供方须在委托书中明确供货合同中所有义务及责任由供方承担,且供方承担的责任不因本承诺书过期而免除或减轻。

在需方认为供方授权的地区供应商履约不力的情况下,供方应更换地区供应商或由供方直接履约。

五、付款方式

乙方在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单位提供产品时需附发货清单、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检报告书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单位在接收齐全的付款资料后对验收合格的产品进行付款结算,具体结算期限、结算方式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单位与乙方平等协商确定,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单位之前就结算的任何法律责任。

若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单位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发货,甲方应协调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单位向乙方付款。

六、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1、符合国家及行业对相关产品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见附件三)。

2、符合双方确定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3、符合样板要求。

七、技术支持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能够保证物资正确、安全的使用,能实现供应合同中技术要求(指标)的技术支持服务。

2、乙方推荐更适合甲方使用要求的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为甲方的产品选型提出专业性建议,解决甲方具体项目在设计阶段关于产品应用方面的技术问题。

八、质量保证

1、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均为中国产品质检标准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或相关行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无强制性标准的应以样品或双方约定的标准为准(包括图纸、样品)等,图纸及样品必须经双方确定并妥善封存,并具有国家认可机构出具4/4

的与每批火灾报警系列产品相对应有效期限内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同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内控标准不一致时,以其中最高的标准为准,甲方一旦发现项目现场使用了乙方提供的非国标产品的情况,甲方有权利拒收相关产品、索赔经济损失、拒付全额材料款或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的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货资格,并且甲方的所有项目均不再采用乙方的产品。

2、火灾报警系列产品的包装标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无相关标准或规定的,采用足以保火灾报警系列产品不受损的包装方式。

火灾报警系列产品的包装所需用料及包装由乙方负责,乙方须确保其(产品名称)包装的安全、耐用、在第三方单位收货后的保管、装卸、拆包装过程中,如因乙方包装质量缺陷而导致火灾报警系列产品损坏,由乙方负全责。

若由于第三方单位验收后保管、装卸、拆包装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火灾报警系列产品损坏,第三方单位自行负责。

3、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均标有“联盛”专供序列号及标识。

4、本承诺书规定时间内或产品保修期内(或双方另行议定的时间),乙方应免费提供产品的维修、维护、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在保修期满后仍应继续提供有偿维修和维护服务,且服务费用按乙方提供服务时的最大优惠计算。

产品的保修期不受本承诺书有效期限的影响,即保修期可以在本承诺书终止后继续存续,乙方在保修期内仍应履行保修义务。

5、若由于乙方供货质量出现问题或维修、更换、退换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按造成损失额的双倍费用从乙方提供的供货款中扣除作为补偿。

上述产品质保周期是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起叁年。

6、甲方有权在货到工地后,当场或工程竣工验收前抽检、全检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如有质量问题及货不对样板的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并尽快给予退换。

7、每批次到货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政府部门有关检验文件或报告等复印件备案。

九、禁止转让、分包、贴牌生产

1、乙方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乙方不得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前,将合同中

5/5

篇二:

保健食品再注册初审工作程序

保健食品再注册初审工作程序

(试行)

一、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报《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在提交申报材料之前先完成电子申请程序(详见说明)。

(二)受理

1、工作事项:

①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国产保健食品受理登记表》和《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初审工作办理流程表》,同《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于受理当日下午6时前转保化处审查人员;

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材料,填递《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④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受理要求,不予受理,填递《不予受理通知书》。

2、工作标准:

①申请项目及内容正确;

②各类资料齐全;

③表格填写规范,证明文件有效;

④表格及各证明文件之间关系正确;

⑤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3、要求:

①整套资料(除授权委托书外)装订成册,提交原件2份、复印件7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

②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

申报资料项目按《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

④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

⑤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⑥除《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及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4、责任人:

省局保化处受理人员

5、时限:

1个工作日

(三)审查

1、工作事项:

①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提出审查意见,由B角复核后,填签《保健食品注册审查意见表》和《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初审工作办理流程表》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处室负责人。

2、工作标准:

申请材料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受理、审查和各种各类表单符合规定;

3、责任人: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查人员

4、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复审

1、工作事项:

①按照标准对申请资料和审查意见召开处务会进行讨论;

②主管处长提出复审意见,填签《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初审工作办理流程表》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局领导。

2、工作标准:

申请材料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受理、审查、复审和各种表单符合规定。

3、责任人: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主管处长

4、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审定

1、工作事项:

①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②签署审定意见。

2、工作标准:

①受理、审查、复审、审定等工作符合规定,手续齐全;②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3、责任人: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

4、时限:

6个工作日

(六)寄送

1、工作事项:

①《保健食品审查意见表》和相关材料加盖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同申请材料一并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寄送凭证留存归档。

②填签《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初审工作办理流程表》。

2、工作标准:

①全套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规定要求;

②受理、审查、复审、审定人员在初审文书中的意见明确,手续齐全;

③初审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④《保健食品注册审查意见表》内容填写完整、准确、规范,用印准确、无误。

3、责任人: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查人员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篇三:

保健食品再注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保健食品再注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选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X]194号)。

一、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四)产品生产所在地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曾生产销售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包含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试验报告、卫生学试验报告)。

2.5年内产品销售情况的总结,包括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各年销售量、销售区域、食用人群等。

3.5年内消费者对产品反馈情况的总结。

(六)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七)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

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应与原批准内容一致。

(八)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九)承诺书。

1.产品技术要求没有改变的,应当提供承诺书。

2.功能评价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有改变的,应当提供该产品符合现行规定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注:

上述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再注册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二、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

(二)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再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再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四)产品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

地中国使领馆确认。

证明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五)5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

(六)5年内中国消费者对产品反馈情况的总结。

(七)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实样。

(八)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

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应与批件内容一致。

(九)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十)承诺书。

1.产品技术要求没有改变的,应当提供承诺书。

2.功能评价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有改变的,应当提供该产品符合现行规定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注:

上述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再注册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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