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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日历日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期内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租金(即首次租金支付)共计:

大写:

人民币元整(¥元)。

6.租赁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日历日内,承租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___个月租金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人民币元整。

7.组成合同文件

7.1本合同由下列合同文件组成:

(1)本合同协议书;

(2)附件1:

租赁通用条款;

(3)附件2:

租赁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委托经营管理授权书(复印件);

(4)附件3:

租赁房屋技术条件;

(5)附件4:

租赁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6)附件5:

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

上述各组成文件均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按上述排列顺序互相解释和互为补充。

如有不一致时,以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7.2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事宜所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本合同当事人的其他约定

8.1

8.2

8.3

9.本合同当事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租赁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11.合同生效

11.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11.2合同签订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1.3双方约定本合同自(本合同当事人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时起生效。

(公章)承租人:

(公章)

委托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附件1—租赁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具有且仅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租赁通用条款:

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房屋租赁的需要共同协商订立的、由双方共同遵守的关于租赁事宜的约定。

1.2房屋或租赁房屋:

是指合同协议书第1条所述房屋。

1.3房屋租赁: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1.4建筑面积:

是指租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

1.5租赁期:

是指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期限。

1.6租金:

是指承租人为获得对租赁房屋的使用而须支付给出租人的有偿使用费,即使用租赁房屋的对价。

1.7租金起算日:

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租金计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的起始日期;

租金起算日应为租赁期的首日。

1.8租赁保证金:

是指承租人交付的担保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依约履行各项义务的保证金,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保证金应由出租人留置和保管,不用于抵扣租金、违约赔偿金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1.9房屋装修:

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对承租房屋的内部结构、墙面和内部设备设施的拆改、水电线路改动、房屋内外表面的涂刷、外观改造等行为。

1.10房屋装饰:

是指采用生活用具、布艺摆设、艺术品等不对房屋结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备设施造成拆改或者其他损害的措施来装点房屋。

1.1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2损失:

是指经济损失,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所述损失均不包含预期经营利润和间接损失。

1.1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租赁法律关系终止时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5双方:

双方是指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称。

2.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状况

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简称“总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将房屋委托出租人经营管理。

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授权,出租人有权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承租人,并且独立承担租赁法律关系中应由出租方承担的全部义务及法律责任。

承租人确认已知悉所承租房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属关系,且承租人同意:

因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全部义务及法律责任,均由出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对房屋产权人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承担任何责任。

租赁房屋用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承租人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4.房屋改善

4.1未经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房屋结构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物品,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

4.2如承租人确有必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则:

4.2.1承租人须保证其拟进行的装修改造,不应在任何方面实质改变或影响房屋的特性和减少房屋的价值;

4.2.2承租人应在装修改造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详细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装修改造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工期安排、设备设施的安装/拆改方案以及出租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给出租人审核,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应严格依照获准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装修改造和/或安装拆改设备设施;

承租人拟实施的行为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时,除应按本款约定事先报出租人审核并取得书面同意外,还应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批准手续;

4.2.3承租人应保证装修改造等工作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要求,承租人应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并承担因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问题使出租人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3承租人同意:

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作为减轻或免除承租人应就其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依据。

5.房屋租赁期

5.1房屋租赁期是指公历日期,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5.2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意继续承租的,应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至少提前45个日历日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承租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双方就续租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于租赁期届满20个日历日前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3承租人未按5.2条约定期限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视为承租人不继续承租,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一致意见,承租人应自租赁期满之日起个日历日内按本租赁通用条款第10条约定返还房屋。

承租人书面告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或承租人未依约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前45个日历日内带领第三方客户进入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考察,承租人对此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6.房屋租金

6.1为了租用租赁房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应由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以人民币向出租人足额支付。

租金的支付无需出租人的请求或通知。

6.2房屋租金标准是测算应交纳租金的依据,分为日租金标准、月租金标准或年租金标准。

出租人与承租人实际执行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承租人应根据房屋租金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6.3租金支付

6.3.1在租赁期内,全部租金均应以预付方式支付。

6.3.2承租人应按照自租金起算日起至租金起算日所归属的自然季度届满之日止的实际天数支付首次租金,并应按照租赁期终止之前最后一个自然季度届至之日起至租赁期终止时的实际天数支付最后一次租金。

租金的首次支付时间,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6.3.3除第一次的租金支付外,租赁期内的其余租金(包括但不限于最后一次租金),承租人应按自然季度以预付方式支付。

承租人应于每租赁年度内每自然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支付当季度租金,如缴付当月5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则缴付租金的最后期限截止至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3.4承租人应以现金或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人直接支付租金;

承租人每次应支付租金的数额、日期等具体信息,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6.3.5出租人收取租金后,向承租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7.房屋租赁保证金

7.1房屋租赁保证金是由承租人交付的、担保承租人如约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保证押金。

承租人应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向出租人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且在任何时候,承租人都无权把房屋租赁保证金当作租赁协议项下未支付的租金。

房屋租赁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时间,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7.2在整个租赁期间,房屋租赁保证金应被出租人留置,不用于抵扣承租人欠付的租金、违约赔偿金以及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或第三人所发生的损失)。

7.3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将房屋租赁保证金首先用于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违约赔偿金以及其他任何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或第三人所发生的损失)。

抵扣完毕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由出租人如数返还承租人,出租人不为房屋租赁保证金对承租人负有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等相同性质任何其他费用的义务。

8.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租赁房屋有关其他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8.1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话费(承租人自行申报安装的电话除外)、电视收视费、网络通讯费、费由承租人承担,且负责向出租人交纳;

前述费用标准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参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承租人应与出租人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约定前述费用的相关事宜。

8.2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租赁房屋内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墙面瓷砖、标识标牌)及日常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灯泡、灯管、开关)的更新、更换费用及本合同未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租赁房屋的交付

9.1出租人应于租赁期开始当日或开始当日起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9.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房屋交付:

9.2.1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符合合同协议书第1条的规定;

9.2.2经双方交验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并在《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签字盖章;

9.2.3出租人将房屋的房门钥匙交付给承租人。

10.租赁房屋的返还

10.1自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承租人应在五个日历日内返还承租房屋。

承租人应在前述时间内,组织与承租人相关的全部人员撤离租赁房屋,并将承租人所有和管理的生产经营、办公经营和因其他允许用途所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器具和其他物品,以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造成损害的合理方式搬离,并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10.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房屋:

10.2.1承租人及关联第三方的物品、设备和设施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搬离租赁房屋,房屋装修、装饰已按本租赁通用条款10.4条约定处理,租赁房屋处于能让第三人使用的状态;

10.2.2承租人将租赁房屋的房门钥匙交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完全自主控制租赁房屋且出租人能够随时自由出入租赁房屋;

10.2.3出租人与承租人按照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对租赁房屋的附属设施和物品验收完毕。

10.3承租人返还承租房屋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及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其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应付违约赔偿金、对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和物品未按照约定或实物性质使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10.4出租人与承租人同意:

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可选用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租赁房屋的装修: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拆除其对租赁房屋进行的全部装修装饰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将租赁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貌(因自然属性导致的损耗除外)。

如因承租人的拆除行为造成房屋损坏或使用价值降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和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在组织与其相关的全部人员撤离租赁房屋,并将承租人所有和管理的生产经营、办公经营和因其他允许用途所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器具和其他物品拆除或搬离租赁房屋后,无须对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但承租人应根据人民币元/m2(即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整)的标准、按照作为租金结算依据的房屋总面积(见合同协议书第1条)向出租人支付相应数额的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是自租赁期届满之日或者租赁协议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在承租人的拆除和/或搬离过程中,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其拆除和/或搬离行为所导致的所有损失。

(3)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除可搬离承租人所有和管理的生产经营、办公经营和因其他允许用途所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器具和其他物品外,对租赁房屋的装修的整体或部分均不得拆卸和损毁;

其中,承租人于承租房屋内自行安装的门窗、锁具、灯具和洁具设备等应与承租房屋一起交付给出租人,出租人不给予承租人任何补偿或赔偿。

如因承租人对装修的拆除行为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使用价值降低,或因承租人在搬离前述物品设备过程中造成租赁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修复损坏或房屋恢复原状所需全部费用和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协商一致后所选用的具体方式,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10.5承租人同意并承诺:

自承租人依约应向出租人返还房屋之日起超过3个日历日(含3个日历日)时,未经出租人同意仍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设备和设施(包括关联第三方滞留的物品、设备和设施),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承租人不得因此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和请求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如因该处置致使出租人负担的任何赔偿、罚金、费用支出和损失等,由承租人负责向出租人支付。

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6承租人同意并承诺:

自承租人依约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房屋之日起超过3个日历日(含3个日历日)时,承租人未依约返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自行切断租赁房屋的水、电、气、热等一切能源供应,有权自行更换租赁房屋钥匙并禁止承租人及其关联第三方再行进入租赁房屋,出租人并有权按照本条10.4和10.5款的约定处理租赁房屋装修和承租人及其关联第三方滞留的物品、设备和设施,承租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就此对出租人提出任何异议,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承担任何补偿、赔偿或者费用支付等法律责任。

11.租赁房屋的使用

11.1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租赁房屋的性质以及物业管理规定使用租赁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并尽其最大努力以善意和合理的方式保持租赁房屋及园区内其他房屋的安全及自然完好。

承租人任何使用、装饰装修、安装、改造等行为均不得减损租赁房屋原有价值。

11.2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房屋内或其相关区域安装或使用任何水、电设备,必须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因承租人的使用需要办理增容手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11.3租赁房屋内的清洁及消防保安工作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承租人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确保租赁房屋完好的需要,对自用物业定期进行清洁、维护。

承租人须保持所使用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畅通完好,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下水道堵塞或破损时,应报请出租人进行清洁和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4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污染物等危险物品。

研发、生产中产生的异味要妥善处理和排除,不得扩散到公共区域或毗连区域。

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独立对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给出租人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赔偿金、利息等),承租人应予以赔偿。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屋地面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出租人批准承租人搬进的营业机具和机械设备应放置在托架上,托架应按出租人的要求安置并足以防止震动和产生噪音干扰其他租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1.5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开展的各项活动,应遵守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住宅区环境噪音管理的各项规定。

11.6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任何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对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除非该损害系因出租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否则承租人应确保使出租人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索赔、责任、损害、损失或费用支出,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12.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12.1承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及承租人的关联第三方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因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关联第三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不正当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物品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向出租人支付维修费用,并就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所列价格作为维修费用或赔偿责任计算依据)。

如承租人拒不维修也不支付维修费用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放弃就费用金额提出异议的权利。

12.2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非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损坏或故障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承租人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修复。

出租人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对承租人的维修通知做出任何回应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承租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后,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善和自行增置的物品、设备和用具及自用设备、设施、物品,出租人不承担维修、维护义务。

租赁房屋内原有设施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墙面瓷砖、标识标牌)及日常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灯泡、灯管开关)更新、更换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2.3对于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及按照约定或实物性质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2.4对通过承租房屋的水、电、蒸气、通讯等管道和其它公共设施,出租人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承租人承租房屋进行有关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承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在遇到紧急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及匪险等)时,出租人可在未事先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进入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进行事故处理,并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运行以进行维修。

13.转租或提供他人使用

13.1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本合同项下所租赁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也不能以转让、转借、转包等任何有偿或无偿方式事实上导致租赁房屋由第三方使用。

13.2经出租人事先书面许可,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承租人应在转租前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转租申请及转承租的第三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承租人的关联关系、营业内容、资产状况等)书面告知出租人。

13.3无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就租赁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义务仍由承租人对出租人履行并承担责任,就转承租的第三方的与租赁房屋相关的行为,承租人应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出租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承租人与转承租的第三方就转租事宜所签署的协议,其内容不得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或背离,且该协议的效力受制于本协议的效力,其不得脱离本协议而独立存在。

14.合同的解除

14.1经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4.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形发生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4.3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3.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达30(含本数)个日历日的;

14.3.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严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

14.3.3交付的房屋严重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

14.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4.1迟延支付租金达30(含本数)个日历日的;

14.4.2承租人未按时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取暖费等),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的(含本数);

14.4.3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予第三人或事实上导致由第三人使用租赁房屋的;

14.4.4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14.4.5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14.4.6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关联第三方违反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规定,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14.5因本条15.3款和15.4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时,解除权人对违约方不承担支付任何补偿、赔偿、违约金、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其他任何支出的义务;

违约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解除权人支付相当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____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并且解除权人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行为以及合同解除所受到的全部损害和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部分,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5.违约责任

15.1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的1%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30个日历日以上的(含本数),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5.2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30个日历日以上的(含本数),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5.3租赁期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个日历日通知承租人,将已收取的租金扣除承租人应支付的房屋租金和其他各项费用后的余额退还承租人,并支付给承租人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____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

15.4承租人未按约定承租房屋,或者在租赁期内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个日历日通知出租人,并支付给出租人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____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

对于承租人已交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出租人在扣除承租人应支付的房屋租金、其他各项费用和违约金后还有剩余的,出租人应将该余额退还给承租人;

承租人已交付的租金不足支付前述总金额的部分,由承租人负责向出租人补交。

15.5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交付房屋一日按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5.6由于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房屋或园区内其他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出租人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6.无权代理

由出租人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出租人代理人和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出租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出租人书面追认的,对出租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7.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得到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20个日历日内,提供事件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18.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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