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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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空气监测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21个建制市(含自治州首府所在地),即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市、蒙自县、文山县、景洪市、大理市、潞西市、香格里拉县、六库镇、安宁市、宣威市、个旧市、开远市、瑞丽市。

2.监测指标

SO2、NO2和PM10三项。

3.监测频次与监测时间

全省16个州市首府所在地即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市、蒙自县、文山县、景洪市、大理市、潞西市、香格里拉县、六库镇采用自动监测,除仪器检修时间外全年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其余5个县级市即安宁市、宣威市、个旧市、开远市、瑞丽市有条件的采用自动监测,无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24小时手动人工连续监测。

采用24小时手动人工连续监测方法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全年有效工作日不低于144天,可吸入颗粒物全年有效工作日不低于120天。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与时间

16个州市日报数据通过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数据上报系统于每日15:

00之前上报至省站。

其余5个县级市监测数据按照监测年报、年鉴上报通知要求上报。

(二)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空气日报监测

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

以SO2、NO2和PM10三项为主,有条件的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的项目开展监测。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与时间

环保重点城市数据按原日报要求格式和日报传输方式上报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6.空气自动站联网和实时数据发布

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通过VPN网络将连续监测数据直接报送总站,由总站通过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发布系统发布所有联网子站的实时监测数据。

二、酸雨监测

必测项目4项:

pH、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

选测项目8项:

降水电导率,氟、氯、铵、钙、镁、钠、钾7种离子浓度。

已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继续开展监测,尚未具备选测项目监测能力的城市在“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所有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的监测。

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

00到第二天上午9:

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凡降水时即开展监测工作。

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

分季报和月报两种方式,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由各二级监测站统一上报至省站。

报送内容包括季报监测期内和月报监测期内的全部监测数据。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季报数据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

月报数据于每月5日前(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最迟不超过10号)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全省地表水43个国控监测断面和全部省控监测断面。

国控监测断面具体名称如下:

河流国控监测断面24个:

大湾子、铁路桥、横江桥、松华坝口、小人桥、严家村桥、富民大桥、积中村、柴河入湖口、东大河入湖口、宝丰村、洛龙河入湖口、花山水库出口、红旗桥、中越桥、蚂蝗堡桥、龙脖渡口、河口县医院、州水文站、勐罕码头、关累码头、迭撒大桥、汇流电站、姐告桥;

湖泊国控监测断面19个:

滇池的草海中心、灰湾中、罗家营、观音山东、观音山中、观音山西、海口西、滇池南、断桥、白鱼口;

洱海的喜洲、湖心1、康朗、龙龛、湖心2、塔村、小关邑、湖心3、石房子。

河流监测指标: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水位、电导率共25项指标。

湖库监测指标:

增加水位、透明度、叶绿素a、总氮4项指标。

目标考核断面监测按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项目。

国控监测断面每月监测一次。

省控监测断面逢单月进行监测(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另行规定的除外)。

监测时间为当月1~10日;

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国控断面监测数据于每月20日前上报至省站,省站25日前上报总站;

省控断面监测数据按照监测年报、年鉴上报通知要求上报(另行要求的除外)。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低于检出限,在最低检出限后加“L”,最低检出限须低于国家地表水

类标准;

未监测则填写“-1”;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滇池草海西园隧道、滇池外海观音山、红河河口、澜沧江橄榄坝。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总氮、总磷、叶绿素a、生物毒性和VOCs中各自动站的相应指标。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

00、4:

00、8:

00、12:

00、16:

00和20:

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总站调取自动站实时数据。

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

00之前报送总站。

五、界河监测

元江河口县医院、南溪河中越桥、怒江红旗桥、南畹江迭撒大桥、瑞丽东姐告桥、藤条江那发、盘龙江天保农场共8个断面。

涉及版纳州监测站、红河州监测站、保山市监测站、德宏州监测站、文山州监测站。

每月监测一次。

出现污染时加大监测频次,根据特征污染物调整监测项目。

当出现断流时,可不监测,但须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

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电子版于每月20日前上报至省站,省站25日前上报总站。

六、云南省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方案

1.九大高原湖泊月度监测

滇池、阳宗海、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程海等九大高原湖泊及其47条入湖河流的52个监测断面。

按照相关监测规定进行监测。

湖泊监测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电导率、水位、透明度、叶绿素a共28项指标。

国控断面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总氮除外)加流量、电导率共25项指标。

其他断面监测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电导率、流量共19项指标。

监测频次:

每月一次,监测时间为每月1~10日,逢法定长假日(春节、十一)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电子版于每月20日前上报至省站。

2.南盘江流域

南盘江干流云南段目前共设13个监测断面,从上游至下游依次为:

花山水库入口、花山水库大坝、天生坝、龚家坝、天生桥、柴石滩水库出口、狗街、禄丰村、盘溪大桥、小龙潭水文站、长虹桥、江边桥、设里桥。

共涉及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和文山州5个州、市监测站。

监测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总氮除外)加流量、电导率共25项指标。

湖库增加水位、透明度、叶绿素a、总氮4项指标。

3.沘江流域

按《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沘江流域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9〕56号),常规监测包括:

河流及底泥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土壤和农作物监测。

沘江流域在沘江上共设置了5个监测断面,分别是上高坪、麦杆甸桥、金鸡桥(怒江-大理交界断面)、石门、入澜沧江口。

监测涉及怒江州、大理州。

沘江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设监测点6个,分别为云龙县天池水库、兰坪县金顶镇箐门村委会水源、兰坪县龙潭、大石桥哑巴箐、云龙县白石镇、长新乡水源。

沘江流域重点污染源共设监测点22个。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4.牛栏江流域

监测范围

干流设5个断面,分别为四营水文站、崔家庄(反修大桥)、七星水文站、河口、在建德泽水库调水取水口。

支流设5个断面,分别为果马河河湾闸、前进河硪嘎电站、对龙河官渡桥、杨林河汇入牛栏江处、马过河河边桥。

干流监测指标为: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项目,加测电导率,共25项。

支流监测指标为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电导率、流量共19项指标。

监测频次、监测时间

监测频率为每月一次,监测时间为每月1~10日,逢法定长假日(春节、十一)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全省21个建制市(含自治州首府所在地),即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市、蒙自县、文山县、景洪市、大理市、潞西市、香格里拉县、六库镇、安宁市、宣威市、个旧市、开远市、瑞丽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昆明市的松华坝水库、柴河水库、大河水库、自卫村水库、宝象河水库、云龙水库,曲靖市的潇湘水库、西河水库、独木水库,玉溪市的东风水库(飞井海水库)等10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国家确定的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与监测时间

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3个环保重点城市的10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共64项,每月监测一次;

此外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

各监测站于每月上旬采样。

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

不能独立完成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和每年一次109项全分析的,应分别向省站和总站报送说明材料。

其余18个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9项;

湖库型饮用水源地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

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采样。

3.质量保证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

(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

月度监测数据每月20日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至省站综合室,审核后再上报国家总站。

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由各监测站于2010年8月底以前报送到省站。

(2)其余18个城市

其余18个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按照监测年报、年鉴上报通知要求上报。

5.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低于检出限的,在最低检出限后加“L”,最低检出限须满足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

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

超标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将超标原因分析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国家总站。

八、滇池蓝藻预警和应急监测

1.滇池10个湖体监测点位,具体内容见《关于开展2009年“三湖一库”藻类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总站生字〔2009〕88号)。

湖体:

水温、透明度、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

4月1日~8月31日开展预警和应急监测。

每周(周一至周三)对10个湖体点位进行监测。

根据蓝藻发生情况适时开展加密监测和应急跟踪监测。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结果评价报送方式

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体营养状况评价执行《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字〔2001〕090号)。

在每周一上午10:

00以前,由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将上周滇池10个湖体点位的监测数据和相应的监测结果报告传输至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下午14:

00以前,省站向总站报送。

九、噪声监测

1.监测内容与范围

全省21个建制市(含自治州首府所在地),即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市、蒙自县、文山县、景洪市、大理市、潞西市、香格里拉县、六库镇、安宁市、宣威市、个旧市、开远市、瑞丽市均需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功能区噪声监测。

2.监测方法、频次

21个城市的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1~2次,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城市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监测1次,监测时间在每季度第二个月。

3.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3个环保重点城市的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报送至省站;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于11月20日前报送至省站。

其余18个城市的噪声监测数据按照年鉴上报通知要求随年鉴上报。

十、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国控、省控企业名单见《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公布2010年国家及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云环发〔2010〕21号),2010年一季度按2009年国控、省控重点源名单进行监测,二季度开始按新名单执行。

2.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平均流速等。

3.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对污水处理厂、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

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全省17家燃煤电厂每月进行一次硫分监测。

(2)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

4.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测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在季度内再进行复测。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

季节性生产企业(如糖厂)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5.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

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

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

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

脱硫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

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

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

采样位置按照GB/T16157-199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不能重合但应尽可能靠近,不能从CEMS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6.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

(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

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

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

对于CEMS,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可选取同时间段手工和自动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对),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温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省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市级监测站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7.监测任务分工

(1)地市级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并负责监测数据质量。

(2)省级环境监测站

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及每月一次的硫份监测。

承担辖区内地市级监测站开展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质控抽测(具体要求见本方案“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部分)、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

8.监测结果报告

(1)省环境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省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各州市监测站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将数据报送省站。

(2)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并及时报送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

省监测站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总站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各级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随测随报。

省环境监测站编写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站。

(3)由于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相关企业、设备的监测和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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