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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担保合同

贷款抵押担保合同

  篇一:

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个):

抵押权人(甲方):

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地址:

庆阳市西峰区北京路黄官寨东队居民小区东沿街抵押人(乙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开户行:

账号:

借款人(丙方):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自愿以抵押的方式就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

为此,上述三方当事人就相关具体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须严格履行。

  第一条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人民币万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利率为%

  第二条担保方式及抵押物

  一、乙方以其下列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本合同的抵押担保。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抵押物原值人民币大写万元,抵押物评估值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抵押净值人民币大写元。

抵押物的相关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条《抵押物清单》:

口附件一/口附件二/口附件三(打“√”的为选定项)。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抵押担保责任范围

  一、本合同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为:

上述人民币借款的本金专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相关实际费用等。

  二、上述借款期限届满而丙方未按借款合同履行其义务的,甲方随时有权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担保责任范围内的款项:

协议不成的,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担保责任范围内款项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

  第四条担保责任期间

  本合同乙方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的责任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丙方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由丙方或者乙方清偿完结为止。

  第五条合同的有效性

  一、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毁损、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二、无论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保险

  一、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险种为本合同所揩抵押物办理保险,且保险合同须明确下列事项:

投保总价值不得少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抵押金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保险单必须注明甲方是保险赔偿的不可撤销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规定。

  二、若丙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如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担保抵押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担保责任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抵押的,也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管和处分

  一、乙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抵押物等保证抵押物安全、完整的义务,并应随时协助和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检查。

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或抵押权之权利证书原件交甲方保管。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乙方以转让、赠与、承包、联营、参股、出租、重复抵押、迁移等方式处置抵押物的,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或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责任范围内债务,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第三人对抵押物所有权、处分权或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的,则乙方应承担~切后果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发生或即将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导致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保险人。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或抵押权之权利证书原件交甲方保管。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乙方以转让、赠与、承包、联营、参股、出租、重复抵押、迁移等方式处置抵押物,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或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范围内债权,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关系的,乙方保证已告知抵押物其他共有人,并应

  向甲方提供共有人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行为的书面证明。

  五、如抵押物在设定抵押前己出租的,乙方应将该情形书面告知甲方且提交租凭合同,同时乙方应将抵押事宣告知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出具确认函。

  六、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应未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

  七、乙方已清楚地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丙方借款的实际用途。

  八、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乙方于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行为己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之规定。

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乙方为自然人的,乙方保证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成年家庭成员或者上述抵押物共有人的同意,若乙方未事前征得上述人员的同意而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相关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及其上述相关人员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住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九、乙方确认,甲方、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相关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同意,乙方的担倮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十、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丙方未依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随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甲方可以采取与乙方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抵债,或者采取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方式实现相关债权。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其所得提前实现其针对乙方的债权: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甲方的抵押权。

  2、乙方被解散、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作为自然人的乙方死亡,无人承接其履约义务或继承人拒绝履约。

  3、丙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

  4、丙方违反与甲方的相关约定,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

  5、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三、各方在此特别约定,当上述情形发生导致甲方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提前成就时,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对抵押物实行占有、处置或者收取孳息等行为,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范围内的债权。

  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利息。

  3、丙方未清偿甲方的全部款项。

  第十条违约及其处理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重新提供担保或增加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出租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

  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4、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碍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

  5、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抵押无效。

  6、违反本合的其他任何条款。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及相关费用

  一、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乙方有义务持本合同及有关文件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有关抵押物权力凭证交由甲方代为保管。

  二、丙方和乙方清偿全部担保债务后,本合同终止。

甲方应及时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交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乙方同意,上述领取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注销抵押登记事宜,可由丙方,代为办理。

  篇二:

  篇一: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抵字【】第号

  抵押权人(贷款人):

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和抵押权人

  (贷款人)签订了咸高美借字【】第号借款合同,抵押人愿意

  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抵押物”)。

  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抵押物清

  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

  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二条担保责任

  抵押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

  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与贷款人到当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办妥当日,抵押人应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

  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抵押人陈述

  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为自然人的)。

  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

  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

  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

  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

  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

  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第五条抵押人承诺与保证

  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

  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

  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予、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

  况进行检查。

  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由于借款人可

  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担保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在不增加抵押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

  款。

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抵押人的责任,抵押人在原合同条款约

  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抵押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

  提供新的担保: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2)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4)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其他强

  制措施;

  (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6)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抵押人为自然人的);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及相应利息;

  

(2)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

  (3)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

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

  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

  债务到期时,抵押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不足的,抵押人对

  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抵押物之日起两年。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部分归抵押人所

  有。

  如协议以抵押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抵押

  人承担。

  抵押人同意:

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

  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

  保人主张权利;抵押权人放弃在其它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

  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抵押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抵押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

  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

  解决方式为:

  口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口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抵押人为自煞人的,签字

  生效。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

  的效力。

  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

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抵押条款无效或合同有效但约定抵押物的抵

  押权未设立、无效的,抵押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

  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其他约定如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本合同的当事人另行签订抵押协议,该协议与本协

  议的适用原则为:

优先适用本协议。

两份协议条款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附则

  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合同条

  款无异议。

  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抵押物

  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抵押权人(贷款人)(公章):

抵押人(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篇二:

抵押贷款担保合同

  抵押贷款担保合同

  编号:

  立约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为担保本合同第十七条所指明之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

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一、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抵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

  二、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

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

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第四条抵押物登记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三、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

  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或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保险公司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

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

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

投保的财产如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如乙方未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设的帐户中直接扣划

  或以其他方式追索。

  第六条对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一、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在向贷款人提供拟承租人已知晓抵押物已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抵押权实现而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所有损失的书面证明后,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但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年,出租期限长于——年的出租,必须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租赁所得应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归还贷款的存款账户中,作为每月还本付息款项的一部分,不得挪做他用。

  二、抵押期间,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

  1.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乙方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以致不能足额抵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产;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在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以后,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得权属凭证退还乙方。

  第七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保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公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反借款合同,导致出现甲方依法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况;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六、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行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或依法提前处理抵押物。

  二、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孳息收取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不能按时清偿,甲方因此主张抵押权,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乙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十二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当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抵押权可经下列方式实现:

  1.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二、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

其价款超过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第十三条抵押权消灭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消灭。

甲方保管的乙方财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及财产保险单等应退还给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争议解决。

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抵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并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本合同自乙方签字并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篇三:

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借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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