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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在可支配收入分配中的占比关系不仅反映了不同部门间的经济利益格局,也由于三者的经济行为模式各异,也会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

探究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趋势、现状及其原因有着重要的意义。

资金流量表是我国目前唯一分别报告了政府、企业、居民3部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状况的数据来源①。

但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研究基础资料的资金流量表本身也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例如,未核算近年来数额日趋庞大的土地出让收入;

机构部门划分过粗,没有区分经济地位、经营环境及盈利状况相差很大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

一直存在数额巨大的非一般预算收入没有被计入政府部门收入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政府部门的收入而高估了企业和住户部门的收入,这些不足的存在使得现有依据资金流量表所公布的初始数据而进行的研究,存有一定程度的失真。

二、文献综述一些学者观察到资金流量表初始数据的不足并做了相应的调整。

徐忠等(2011)从国民财富占有格局的角度出发,把土地出让收入全部归入政府部门的资本性收入,并为保持资金流量表内部数据的平衡,相应从企业部门的资本性收入中减去土地出让金,并把国有企业利润全部计入政府部门的资产性收入,而对于政府部门的制度外收入,则“由于缺乏官方数据,预算外收入仅仅是学者的估算”②,放弃了对真实存在的政府制度外收入的考察。

白重恩、钱震杰(2009)利用省际gdp收入法核算数据及相关年份《中国财政年鉴》,调整了资金流量表中的各生产要素分配份额,认为我国居民部门收入占比的下降主要发生在初次分配阶段,自1995年以来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则主要是因为产业结构转型、国企改制和垄断的增加,在讨论政府部门收入时,与徐忠等(2011)相似,虽然认为政府真实收入包含着没有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制度外收入,但“由于制度外收入尚无统一测算结果”,未将制度外收入考虑进来,也没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及国有企业利润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

常兴华、李伟(2009)在测算政府可支配收入时,加入了从企业部门减去的其给出的具体制度外收入数值(但没有说明测算方法或数据取自何处),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归入(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这点与徐忠等的处理方法相同。

白重恩、钱震杰(2009)和常兴华、李伟(2009)均未对包含于企业部门内部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这两类在经济地位及经营状况上均相差很大的部门进行单独考察,从而没有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各自的可支配收入状况做出分析。

笔者认为现有文献中对资金流量表数据的调整亦存有不妥和不完整之处,本文在上述研究文献基础上对资金流量表数据做了新的、更接近真实情况的调整。

三、数据调整:

调整方法、原因及调整结果分析

(一)调整方法及原因如前所述,现行资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其数据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据此而得出的分析结果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

本文对资金流量表数据初始做出了新的调整,具体方法及原因如下:

第一,对土地出让金的处理。

土地出让收入无论是源自土地使用权交易还是土地所有权交易,由于其本身都不是生产活动,所得金额不论数值大小亦都不是生产活动的成果,所以,土地出让收入一直没有被计入我国gdp核算、自然也未被计入资金流量核算中的各机构部门收入。

③但近年来,土地出让收入在事实上已成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据相关年份的《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5年全国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为5884亿元,占当年全国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15100.76亿元的38.97%,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增至10375亿元,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总额28649.79亿元的36.21%,形成了所谓的土地财政现象。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升至2.9万亿元。

作为地方政府实际可支配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且数额如此巨大,如果完全不考虑土地出让收入则定不能真实反应政府、居民和企业3部门间可支配收入的分配状况,但把土地出让收入全部归入政府可支配收入也是不妥的,因为现有土地出让收入包括了征地、拆迁补偿和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费用。

④据财政部所公布数据⑤,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为14239.7亿元,其中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和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共计5180.6亿元,占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36.38%;

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10375亿元,其中用于征地、拆迁补偿以及补助农民支出3778亿元,占土地出让总额的36.41%。

另据刘守英、蒋省三(2005)的研究结果,在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中,农民和村集体得到土地出让收入的30%—40%,村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得到土地出让收入的60%—70%。

尽管我们力求引用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及处理方法的合理性,但限于之前年份的相关统计数据的不可得,我们根据2008年、2009年的统计数据并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将土地出让收入的64%计入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而其余36%作为征地、拆迁补偿补助金记入住户收入可支配收入。

这一处理方式自然存有一定的误差,但我们认为,相比于不考虑土地出让收入或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记入政府可支配收入,本文的处理应更接近事实。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本文将实际存在、但却没有计入到gdp(亦没有进入资金流量核算)的土地出让收入考虑了进来,此时在政府、居民、企业三者间所分配的可支配资金总额等于初始资金流量表可支配收入总额与对应年份土地出让收入之和。

第二,对国有企业利润的处理。

徐忠等(2011)把国有企业利润全部划归为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

从逻辑上来说,政府以国民代理的身份管理、经营国有企业,应该对国有企业的利润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

“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自1994年至2007年,国有企业没有上交一分钱利润。

2009年,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仅约6%,其余利润都在企业内部分配”⑥。

可见现实中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几乎全部留在了国企内部,非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部门可自由支配,把国企利润全部归为政府可支配收入是不妥的,且按照imf(2001)《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的界定,国有企业利润是“公共部门而非一般政府部门的资金来源”。

根据现有我国资金流量表所公布数据,我们很难分别计算国有企业部门、非国有企业部门的各类资金收入与支出状况,但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利润从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中减去并独列,剩余值为非国有企业的可支配收入、独列,这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各自的可支配资金状况。

第三,把政府性基金净收入计入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

不少学者把我国政府实际收入划分为财政收入(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若按此定义,土地出让收入亦为制度外收入的一种),并对制度外收入的规模进行了各式的估算。

⑦制度外收入亦被称为“预算外的预算外”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采取各种非税收入形式收取的没有纳入预算内外制度管理的各项政府收入”⑧,主要包括制度外基金、收费、摊派(政府集资)和罚没等。

但由于制度外收入既没有统一、明晰的统计口径,也没有可靠的统计数据,无法进行具体的数值分析,资金流量表中的政府部门收入也只包含了财政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没有包括真实存在且估计值很大的制度外收入。

因此,政府部门实际可支配收入被低估,相应地(由于政府制度外收入是由居民和企业来承担),住户部门和企业部门实际可支配收入在资金流量表中不同程度地被高估。

本文在计算政府部门实际可支配收入时,舍弃了在现有数据可得性条件下无法被准确测算的制度外收入,借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对我国政府全口径财政收入的分类方法和所得数据,⑨将政府性基金净收入加入到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中来,并相应从企业和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中按一定方法减去该项数值。

政府性基金(包含中央政府性基金和各地方政府性基金)是政府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其没有被纳入财政一般预算,⑩也没有被包含在资金流量表中的政府部门收入中。

我们可以将政府性基金净收入看作是政府部门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无偿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转移而来的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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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出让收入在2007年后被纳入了政府性基金收入,这里的政府性基金净收入已扣除土地出让收入和社会缴费部分。

将上述需调整数据列表如表1:

如上所述,由于我们将国有企业利润从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中减去(进而得到非国有企业可支配收入),政府性基金净收入则应从非国有企业可支配收入与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中减扣,但依据现有数据,无法确知应按何比例或数额从非国有企业、居民部门中减去该项数值,我们以非国有企业可支配收入和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各自占两者之和的比例,加权分摊政府性基金净收入。

依据上述需调整数据和方法,可得到表2:

(二)数据调整结果分析从表2我们可以较直观地看出:

把国有企业利润从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中独立出来,国有企业利润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自1998年以来增长异常迅猛,从1998年的仅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0.26%,至2007年增长为占比6.2%,增张了23.8倍,而非国有企业可支配收入占比在1998年与2007年的占比分别为12.76%、12.99%,令人惊异地几乎没有增长。

另外,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可支配收入占比波动也相对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营企业的发展会随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出现较大起伏。

把土地出让收入、政府性基金净收入计入政府部门收入后的政府实际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有了显著的提高,1998至2008年平均提高了2.78个百分点,政府部门在国民可支配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更大、增速也更快,由1998年占比20.62%,增至2007、2008年分别占比25.17%、24.22%。

与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显著提升形成对比,调整后的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分配中的占比,从1998年的66.15%,至2008年降为54.10%,下降了12.05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分配中占比偏低的事实更为明显。

对于2008年国有企业利润占比的显著下降、以及非国有企业占比相应的较快增长,我们应该也可以解释为: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整体而言,非国有企业的应对、在逆境中求发展的能力明显优于国有企业。

如果将表2中的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合并为公共部门,以对应于由居民部门和非国有企业构成的私有部门,则有表3:

除2004年与2008年略有反弹外,公共部门或说公权力部门可支配收入逐步上升,私有部门可支配收入则逐步下降。

一趋升一趋降,这也必定是公共部门与私有部门之间的关系。

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文在计算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时只采用了较为可靠的政府性基金净收入而忽略了其他无法准确测算的制度外收入,所以若使用大于(甚至远大于)政府性基金净收入的制度外收入估计值,则会加强本文的结论。

四、结论本文以资金流量表初始数据为基础,主要通过把土地出让收入、政府性基金净收入加入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把企业部门分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部门,对资金流量表中的初始数据进行了调整,进而以调整后的数据定量分析了1998-2008年间政府、居民、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四者可支配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

国有企业利润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在1998至2007年间增长了近24倍,而非国有企业可支配收入占比在同期却几乎没有增长;

对初始数据进行调整后的政府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分配中占比更大、增长也更快,由1998年占比20.62%,到2007年、2008年分别增至25.17%、24.22%,与此形成对比,调整后的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分配中的占比,在1998年为66.15%,至2008年降为54.10%,下降了12.05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偏低的事实更为明显。

与其说“企业利润侵蚀工资使得劳动收入、居民收入占比降低”,更符合实际的说法似应是:

政府部门各种形式的规范与非规范收入以及国有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在挤占和抑制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的合理增长以及非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要想从根本上转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居民收入占比及促进非国有企业的较快发展就必须约束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部门的扩张。

五、政策建议1、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将各种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

从根本上,应以宪政改革切实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转变税费法规的制定、税费的征收及使用都归于行政部门、所谓监督与约束形同于无的现状,真正做到法由民立、依法行政、依法征税、税为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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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2、施行结构性减税,实现税收收入增速与gdp增长速度相协调。

3、只有切实改革国有企业、规范政府行为,才能真正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民营企业得以更好的发展不仅会促进居民收入健康、持续增长,也有益于国民收入内部差距的渐趋缩小。

如果对国有企业难以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我们支持把国有企业利润用于国有企业真正所有者的全体国民。

4、土地应为一国国民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财产,但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升值的收益绝大多数为各级政府所占。

如果把土地的所有权进而受益权归还于人民,在现阶段是不可能、不可行的,那就应该切实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地真正所有者的人民。

5、加强薄弱的社会保障,不妨把国有企业利润及土地出让收益多用于支持社保基金、社保支出。

6、规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让国民真正能从本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分享利益。

阻碍我国居民收入增长、抑制非国有企业发展是不受约束、难被问责的公权力部门的扩张。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说到底也就是要转变资本、资源的配置结构,不改变政府及国有企业掌握越来越多资源的格局,不能有效约束公共部门的权力,便不可能有真正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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