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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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试点工作情况

辽宁省国资委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

2004年下半年,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225号)和《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1259号)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具体帮助指导下,省国资委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切实提高认识,把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纳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中来抓,作为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

努力通过试点来全面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通过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经过3年多的努力,省国资委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目前省属26户企业已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并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

在26户企业中,专职总法律顾问有10人,兼职16人;单独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1户,合署办公的有15户。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逐渐壮大,素质不断提高,省属企业的法律顾问总数已由2004年的48人发展到115人;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总数由2004年的512人发展到710人。

基本完成了我省试点工作任务,初步实现了2004年拟定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工作中的主要作法

国务院国资委225号和1259号文件下发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原省长张文岳、分管副省长刘国强同志做出指示,要求省国资委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省国资委领导和法规机构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精神,提出要把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相结合、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相结合,努力试出成果,试出成效,为在面上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中,我们围绕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

试点之初,省国资委成立调研组,对省属26户企业的法制建设总体情况、法制机构设置情况、法律事务人员情况、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调研,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试点工作总体目标:

到2007年底,在省属企业基本建立起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同时确定了“四个重点”:

一是在试点范围上,确定了本钢集团、能源集团、抚矿集团、葫芦岛锌厂等10户省属大型企业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试点重点企业,阶段性目标是使其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之后再在省属其它企业全面推开;二是在试点内容上以落实总法律顾问“三个到位”为重点,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是在机构建设上以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为重点,推进省属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四是在制度建设上以建章立制为重点,在国资委和企业层面建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的制度体系。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部署落实。

省国资委成立了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省国资委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委领导班子先后3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试点工作;先后2次召开省属企业负责人会议,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试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先后6次召开有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参加的工作座谈会、汇报会,对各企业推进情况进行总结交流。

会议重点是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工作开展。

试点中,我们采取多种方式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在每一户企业都建立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一户一户企业确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任务、时限和工作要求。

同时加强监督、加强检查、加强指导、加强服务,好的表扬,差的批评。

使试点在启动之初就起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选配总法律顾问,健全企业法制机构。

总法律顾问配备和建立健全企业法制机构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试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能否在此取得突破,关系试点工作的成败。

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法律人才状况等实际,为有效推进这项工作,我们在试点之初的总体策略是要“先到位,再完善”。

根据企业的规模、基础等规定每户企业都要设置总法律顾问职位,总法律顾问可以进领导班子,也可以是高管人员;在总法律顾问配备上不搞“一刀切”、完全专业化和资格化;总法律顾问可以是专职、也可兼职,但兼职要有时限。

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根据企业规模采取单设、合署办公等形式,但不能没有机构和无专人负责。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2005年,省属首批10户试点企业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并初步实现了“三到位”。

2006年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其它16户企业的推进力度,使其它企业在2007年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和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

目前,省属26户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出现了有人负责、有人管、有人抓的良好局面,企业法制工作在组织和机构建设上历史性地向前迈了一大步、上了一个新台阶。

四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依法保障法律顾问行权履责。

为依法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我们在试点中重点加强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建设,注重搭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框架。

一是在规章层面来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在省政府出台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中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总法律顾问,明确了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权利、责任、义务。

二是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来规范法律顾问管理:

2006年和2007年,省国资委结合省政府189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11号令,陆续出台了《辽宁省省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宁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

对省属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管理以及企业和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责任、工作机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是指导和要求企业在自身层面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法律顾问管理。

这一制度体系的建立,特别是上述四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省全面、系统、有规则的推行和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

五是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法律顾问素质。

实践证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素质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有效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重要渠道。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们针对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系统组织培训,提升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

三年来,省国资委共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处长、各市国资委法规处长、全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人员参加的法律业务培训7期共2200人次;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处长参加国外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考察2期共29人次。

二是扩大法律顾问规模,壮大法律顾问队伍。

2004年以来,积极组织企业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和考试合格人数逐年增加。

2007年全省新通过考试合格人员达到120人,比2006年增长50%,比2005年增长100%。

三是搭建法律顾问交流平台,开展法律顾问咨询服务。

省国资委启动了对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

以此基础为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搭建交流平台,围绕当前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聘请省法院、科研单位的法律专家、学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咨询、服务活动,增强了全省企业法律顾问的凝聚力,提高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多次受到企业法律顾问的表扬。

六是建立法律咨询委员会,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配合试点工作,为了加强出资人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2006年,省国资委组建了有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等专家组成的法律咨询委员会,聘请了3家法律事务机构为省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初步建立与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

三年来,省国资委与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等部门合作协调处理了本钢集团、能源集团、葫芦岛锌厂、华晨集团、成大集团等企业22起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依法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亿多元。

法律咨询委员会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国资系统和国有企业提供了大量法律咨询服务,成为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与服务的又一手段和渠道,对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主要问题

三年多来,得力于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和法规局的悉心指导、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国有企业的积极响应,使我省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有力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2007年,省属26户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64亿元、利润66亿元,分别增长17%、1.4倍,比2004年分别增长1倍、7.1倍;截止2007年底,26户企业资产总额1978亿元、净资产总额764亿元、国有资产总量546亿元,分别增长14%、11%、7%,比2004年底分别增长38%、40%、31%。

省属企业已经成为全省国有企业的代表队和排头兵,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爆发力开始显现,成为支撑振兴的重要骨干力量。

二是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进一步树立。

通过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反思企业淡化法制管理所带来的教训,使企业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

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促进了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深深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水平不断深化,管理工作不断自觉,法制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本钢集团、能源集团、华晨集团等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较试点前有了明显变化,在企业合同管理、对外投资、改制重组等企业重大事项中,法律事务工作已由后台走到了前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步形成。

通过试点,各企业普遍强化了事前防范措施,并逐步把法律事务工作由补救型向预防型转变,由被动参与型向主动参与型转变,由行政管理封闭型向开放法制管理型转变,由具体事务承办型向全面预防管理型转变。

防范的关口不断前移,不断发挥法律事务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实效性。

特别是加强了合同管理,加强了决策过程中的法律论证。

多数企业能针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涉及全局的共性问题快速做出反应,果断采取应对防范措施。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能力显著提高。

一些企业还建立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人为过失引发的法律风险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法律风险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和积极性明显提高。

通过试点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不断扩大,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显著增强,精神面貌大为改观。

本钢集团、能源集团、华晨集团等企业,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大力加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纠纷案件明显减少;同时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手段,有效处理了大量历史遗留案件,为企业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

2005-2007年,省属26户企业共处理法律纠纷案件2900余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10亿元,有力维护了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尽管我们在试点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作中仍遇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法律顾问制度的开展还不平衡,大企业做的较好、小企业相对差一些,省属企业较好,市属企业差一些;总法律顾问完全到位还有一定困难,兼职较多、专职较少,具备资格条件的人才不多;一些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还没有完全转到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的轨道上来;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还不完全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不断推进,地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增多,对我们指导和推进这一制度带来一定障碍。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地调整工作思路,进一步研究解决。

我们将以试点工作为基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夯实工作基础,突破工作难点,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努力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底,在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及各市国资委所属的国有重点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当前工作的重点是:

一是继续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制度建设上、工作机制上、人员配备上要进一步夯实、完善;二是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采取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顾问队伍;三是加大力度,进一步协调处理好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努力使企业法制工作在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中的保障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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