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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中国

承租方: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其法定地址为:

,开户银行:

,账号:

(以下简称为“承租方”)。

姓名:

出租方和承租方合称“双方”,各称“一方”。

前言

1.总则

1.1前言

出租方是在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的公司,拥有出租合同所规定的厂房的权利。

承租方愿意承租出租方所拥有和提供的厂房和厂区,并愿意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承租方必须在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

根据中国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天津市有关房产的管理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租赁财产的租赁

2.1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状况如下:

位置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座

防火等级

丙类

建筑结构

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

平米

占地面积

车间一层荷载

车间二层荷载

办公区一层荷载

办公区二层荷载

(租赁财产交接时,由双方另行签订《标准厂房交接协议》。

建筑面积以政府权属部门核定数为准)

2.2租赁

依照中国及天津市的法律和法规,出租方同意在租期内将租赁财产租赁给承租方。

承租方同意依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条款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和其它费用。

2.3租赁财产的使用

承租方应将租赁财产用于生产、制造、办公。

非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并办理必要的政府部门批准手续,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财产的用途。

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并签署相应补充协议,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其他第三方。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2.4租赁起始日及租期

租赁起始日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为年月日,租期为自起始日起至年月日,共年。

在租赁期间内,为保持承租方企业发展的稳定性,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解除。

但当出现任意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守约方可以根据相应条款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2.5租金及其调整

有关租金支付事宜,见本合同附件一《厂房租金及支付方式》。

出租方所收租金包括标准厂房的使用费及相应场地的使用费。

但出租方提供的有偿服务部分承租方应当另行缴纳费用,(详细内容参见《厂房交接文件》中的物业免费、自费项目明细)。

2.6延长租期

(a)本合同租期期满前3个月,承租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是否续租。

如果承租方在租期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在经过出租方同意后,可以将租期延长。

双方届时重新确定租金和租期延长条款。

出租方有权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b)本合同租期期满前3个月,如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则视为承租方放弃续租的权利,本合同按照租期规定,自租期期满之日终止。

3.公用设施

3.1连接与责任

出租方应确保:

(a)厂区内配电为:

KVA箱式变压器壹座。

出租方负责将箱式变压器安置在厂区内,并在车间内配置照明配电柜。

动力配电柜由承租方自行配置,并自行负责由配电柜至变压器的电缆连接以及施工。

(b)厂区内供水:

配DN25mm水表。

(c)DNl00mm无表防险,所配消防栓符合国家消防设施的条例。

(d)标准配置万大卡采暖锅炉一台。

3.2付款

由承租方与公用设施的供应商单独签订使用合同,承租方自行负担厂房的水、电、热、通讯、排污、环保等国家与天津市和西青开发区规定的计量费用,保证在本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与上述公共设施供应商产生拖欠费用纠纷,否则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4.合同到期或终止

(a)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厂房腾空后,将厂房按照交接时的标准交付出租方,附属设备和装修设施应当按照该文件上的交接清单逐一进行检验(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厂房交接文件》)。

如有非正常使用或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毁坏、丢失等问题,承租方应当负责修复或按损失额度赔偿,但使用中的自然耗损除外。

厂房及附属设备清点无误,双方在有关交接手续和清单上签字后,承租方应将厂房的钥匙全部交还出租方,承租方不再承担对厂房及附属设备的保管责任。

(b)承租方厂房设备的拆迁和搬运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应积极提供便利,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此类拆迁和搬运。

(c)如合同到期或承租方违约致使出租方宣布解除本合同,而承租方还遗留在出租方出租厂房内的货物、设施等,均视为承租方放弃其所有权,承租方认可出租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将厂房进行恢复并处置厂房内部的财物,因上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以第三方施工报价为准)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亦有权对其从保证金中扣除。

5.出租方责任

在租期内,出租方除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5.1交接厂房

(a)出租方应于租期起始日将厂房交付给承租方,出租方应当保证所交厂房符合租赁条件,公用设施能正常使用。

若在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出租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在10日内予以解决。

(b)租赁厂房附属设备与装修,双方应当按照清单共同逐一检验、清点无误,双方在《厂房交接文件》上签字后,出租方将厂房的钥匙交给承租方,承租方自此承担厂房日常的维护保养责任。

5.2维护保养

租赁期间,从计租日始因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缺点及施工上的问题,出现浸水、漏水等情况,出租方接到承租方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为承租方进行义务维修,承租方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方便。

租赁期间,出现因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缺点及施工上的问题引发的倒塌、崩溃等危险情况,从而对承租方正常的使用造成损害时,出租方给予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责任

在相关租期内,除承担本合同中其它义务外,承租方还应承担下列义务:

6.1遵守秩序

承租方应当遵守出租方对厂房及厂房所在的区域的管理,遵守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以及安全生产、环保、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且承租方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国家和天津市关于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同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出租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见本合同附件三《安全管理生产协议》。

同时,若在租赁期限内国家或天津市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亦应参照执行。

6.2维护与保养

(a)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厂房及附属设施,作好厂房的日常维护工作,使租赁财产保持良好的、可出租的状态,但正常损耗除外。

凡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给出租方厂房及附属设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坏,承租方应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b)承租方应对出租方对厂房常规的检查、修缮给予充分的协助,不得无故阻挠、干涉。

6.3安装装置与结构变化

(a)承租方如因使用上的需要,需对其所租厂房进行室内装修,必须在不破坏原有建筑结构及原有公共系统的前提下,事先将装修设计方案书面提交出租方,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得施工。

并且在施工完成后,报备出租方物业公司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承租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出租方原有建筑公共结构及公共系统造成损坏,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整改,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将厂房恢复原状。

(b)对于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同意,私自投资改造而使厂房增值的,出租方将不负偿还、补偿责任,并可要求其恢复原状,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

6.4广告与标志

(a)承租方如需发布户外广告(如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等)应首先经出租方同意,然后由承租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广告手续,且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及义务。

同时,附着在厂房建筑物的户外广告牌最高点不得超过其附着处建筑物的最高点。

厂房建筑物顶上亦不得安置广告及标识牌。

在解除本合同之前,承租方应视出租方要求,妥善解决与此相关的事宜,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b)承租方可以在出租方场地的主要大门处、租赁财产的外部表面上或租赁财产内的任何公共领域使用承租方的标志、文字、招贴或图案,相关费用应由承租方承担。

但是,任何标识不得损坏租赁财产且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大门外的企业标识应符合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

在解除本合同之前,承租方应撤销此等标志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6.5注意事项

(a)承租方不得在日常生产及其他任何相关工作中进行使用、运输、存储等一切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品的事项。

若承租方因自身生产需要必须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易爆易燃品,必须提前以书面文字形式上报出租方及西青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得到书面同意之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若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因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皆由承租方承担。

(b)承租方应于厂房交接后90日内取得环保部门针对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赁厂房进行生产而颁发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复印件交由出租方留存。

若承租方未按时取得上述涉及的资质,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同时,承租方须将厂房恢复至交接时的状态。

7.违约

(a)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承担年度应交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60天,视同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方付清全部欠款和违约金(包含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及本条c款中的违约金)并立即腾清厂房,出租方亦有权采取措施停止对厂房的水、电的供应;

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就续租问题未达成一致情况下,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搬出厂房,出租方可按房租的两倍计收厂房使用费。

(b)非承租方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出租方中途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三个月之前,书面向承租方告知解除合同的原因,并征得承租方的同意后,再付六个月的租赁费作为违约金,可解除本合同。

(c)同样,非出租方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承租方中途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三个月之前,书面向出租方告知解除合同的原因,并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后,按合同步骤把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方,再付六个月的租赁费作为违约金,可解除本合同。

(d)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而且不能避免的原因,一方受其影响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期内应暂停履行,履行期限应根据延误期自动顺延且不产生任何赔偿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之后的15日内提交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期限的充分证据。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尽其可能结束不可抗力。

各方应当立即与另一方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同时应当尽其所能将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降至最低。

8.其它

8.1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a)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b)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该争议应当交由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8.2单方解除合同

本合同中涉及单方解除合同的内容,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地址时解除。

8.3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法定地址为确定的双方邮寄地址,出租方给予承租方或承租方给予出租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该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以后或以专人送至上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8.4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非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以中文签署书面协议,本合同或其附件不得修改。

8.5文字及合同份数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8.6生效日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地址: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E1座3层

赵林

年月日

附件一:

厂房租金及支付方式

本附件与《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一并签署,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统称本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1.租金的价格

(一)承租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在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并进行税务登记,且注册资本不低于元人民币,投资总额不低于元人民币。

厂房标准租金为元/月/平米,若承租方达到上述承诺要求,则租金价格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元/月/平米,建筑面积为平米,月租金为人民币(人民币:

元)

(二)若承租方未达到上述要求,则租金价格自租赁起始日起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元/月/平米,建筑面积为平米,月租金为人民币(人民币:

元)。

届时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的要求补齐其已缴纳的租金总额与按照本条中标准应缴纳租金总额的差额部分,自承租方达到上述要求的次月起,租金价格恢复至本条款

(一)中的租金标准。

2.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元(人民币: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对租赁财产的房屋结构及墙体、室内设施造成损坏或者承租方拖欠厂房租金等,出租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保证金的金额不能满足所需赔付的金额,剩余部分金额由承租方另行担负,并由承租方将扣除的保证金补齐。

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经出租方对厂房及附属设备和装修设施按照交接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无误,且承租方将厂房恢复至交接时的状态后,将保证金退还承租方,不计利息。

3.租金的支付

根据承租方实际需求,可以选择以下两种租金支付方式一种:

支付方式一:

银行托收。

出租方以银行托收的方式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租方每年按月付清,实行上付租金制,于相应租期前,即每个月的20日前,付清相应的下月租金,以上日期如果遇到中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具体托收信息见本合同第2页出租方信息,银行业务代码为00700或00701)

支付方式二:

承租方每年按季度付清。

承租方到出租方指定收缴地点,以现金或支票等方式缴纳租金,每年按季度付清,实行上付租金制,即每年统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缴纳相应的下季度租金,以上日期如果遇到中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承租方如选择以银行托收方式缴纳租金,须在起租日前,办理银行托收协议,将详细托收信息(企业名称、付款行账号、付款行名称、付款行行号、《委托收款协议》的协议号、《委托收款协议》的业务号)提供给出租方财务部,经双方一致认定后,托收程序方可开始。

4.保密条款

除依据法律要求的,承租方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以及终止后,承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把本合同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第三方,如违反该保密条款,则出租方有权取消给予承租方的所有各项支持,并要求承租方返还已经享受的所有各项支持,给出租方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标准厂房交接协议

出租方

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

厂房信息

厂房位置

厂房面积

合同起止日

厂房交接日

该交接协议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关于承租方租赁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厂房租赁合同的补充,出租方、承租方一致同意以厂房的现状进行交接,本协议须出租方和承租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意见:

(盖章):

日期:

承租方意见:

经理签字(盖章):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本协议为承租方签订的关于承租方租赁出租方厂房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承租方使用出租方厂房期间,为了明确双方在承租方安全生产中的管理职责、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此协议。

一、出租方在安全生产中的管理职责

1、出租方要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对出租方配备的消防、用电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房屋及该部分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若发现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并敦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2、出租方要对承租方在出租房屋及其场院内的增改扩建工程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对承租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审核未通过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对申请进行修改直至达到出租方的安全标准。

3、出租方要定期对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出租方发现承租方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时,要及时将情况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承租方在安全生产中的管理职责

1、承租方承租出租方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承租方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承担安全的主体责任。

2、承租方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来管理安全。

要根据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标准,要建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人,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

3、承租方在正式投产前要做好安全三同时工作,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前要找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找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在施工完成后报消防验收,在消防手续完成后才能正式投产。

4、承租方在投产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增改扩建要提前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要找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施工过程中要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并要满足出租方提出的要求接受出租方的监督。

5、承租方要将二次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证明、增改扩建房屋的竣工证明及相关图纸提交出租方备案。

6、承租方要定期对房屋及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在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时主动出示安全资料并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出租方提出的安全隐患。

承租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出租方。

7、承租方在使用厂房期间,在增加新产品、改变新工艺、使用替代原材料等方面若增大安全隐患时,要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并应及时告知出租方。

8、承租方使用厂房期间,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增改扩建时,在对房屋进行退租恢复时,在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时,如果需要进行动火作业(使用电焊、气焊、明火或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砂轮、冲击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时,要在出租方办理动火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在出租房屋的所有场所和生产活动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安全隐患。

2、在承租方不配合整改安全隐患时,出租方有权将承租方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上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并对承租方采取收取违约金、停水、停电直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措施,由此给双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出租方有权在房屋出租合同到期时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定,在安全不符合要求时拒绝承租方的续租请求。

4、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及时排除出租房屋结构上、出租时配置的水、暖、电气、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将出租方不整改房屋自身安全隐患的情况上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除协议条款外,双方均须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若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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