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合同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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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附件
中标通知书(附件一)
委托人的招标文件(附件二)
受托人的投标文件(附件三)
审计进度时间表(附件四)
参审人员工时费用标准报价表(附件五)
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位臵排列在前面的文件优先,时间顺序在后的优先。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文字为准。
2.审计业务范围
依据跟踪审计方案开展工作,关注项目建设全过程内部控制管理的合规性和执行性,协助控制工程造价风险及其他委托人所需要的工作内容。
审计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审核项目开工过程中的合规性;
审核建设过程中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性、有效性、执行性;
审核各项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及内控制度;
审核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是否合理;
审核各类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是否合理、合规;
通过风险分析或根据委托方要求,抽样审核工程造价合理性;
变更、隐蔽工程是否真实、合规;
建设过程财务收支审计;
竣工验收审查和评价;
审核监理等中介机构履职情况;
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3.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的要求进行业务审计及相关服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受托人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人和项目单位的责任。
协议履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审计方案及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各项事务,公正、公平、严格、及时准确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或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托人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委托人,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对知悉的委托人和项目单位商业秘密严加保
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委托人和项目单位书面同意,否则受托人不得将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受托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的由委托人和项目单位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均属于委托人和项目单位的财产,受托人应当在服务完成后,将前述财物移交给委托人和项目单位。
受托人根据商定的审计节点或工作需要(每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进驻现场工作,现场工作期间受托人需安排不少于2名审计人员常驻现场。
审计工作过程中,受托人将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的工程结算、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当次审计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陆份,报告内容应涵盖所有协议书规定的工作范围)。
协助委托人、项目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索赔、反索赔有关工作。
经委托人及项目单位认可后,方可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收取审计费用。
审计时限
金额在1000万(包括1000万元)以内单项工程,审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休息日);
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至5000万元之间(包括5000万元)的项目,审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休息日);
单项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时间不超过16个工作日(不含法定休息日)。
受托人应在入场后一周内向委托人、项目单位提交本次审计工作大纲及相应实施方案,委托人有权对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提出修
篇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跟踪审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适用于跟踪审计,如对本合同条款有调整的,必须采用修订标记。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鉴于咨询人具有承接本
合同项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投资总额(提示:
或暂估价):
人民币元
4、资金:
5、项目规模: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合同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与修正文件
5、招投标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质询函
8、中标通知书
9、保密协议
10、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
以上文件在先的优先使用,但以上文件冲突时,以对委托人有利的为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
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程竣工(共日历天),以及后期配合服务(初审、复审、复查及竣工决(结)
算)。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份,咨
询人份。
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咨询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范围外的、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服务,咨询人应需要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价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
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咨询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施工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咨询人对工程跟踪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人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咨询人的要求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相关资料。
咨询人对委托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审查,若有错误或不当应在三日内书面提出。
若咨询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完整、正确。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权利。
4、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
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
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篇三:
跟踪审计合同
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受托人: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审计力度,甲方确认委托乙方配合甲方开展石景山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概、预、结算审核工作事宜,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3、服务内容:
第二条委托期限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乙方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成果文件)且建设单位付清审计服务费用后终结。
第三条审计服务费用支付标准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上述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计列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签订协议后,经甲方确认,建设单位按项目批准投资额预付乙方跟踪审计基本收费的30%
2、工程竣工后,经甲方确认,建设单位按项目批准投资额预付乙方跟踪审计基本收费的30%
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经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核定审计服务费用总额,扣除已付款项,建设单位付清余款。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检查乙方受托项目的实施情况。
2、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书面的项目进展情况。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如甲方发现乙方在审计工作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审计程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如乙方不纠正或再次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开展审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
2、在乙方审计工作开始前,审核相关工作计划。
3、对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及请示,甲方应当及时做出答复。
4、如委托范围中约定的内容、时间等存在重大调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5、在乙方实施审计过程中,甲方指定甲方的工作人员作为审计联络员。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审计项目的相关工作。
3、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相关审计程序,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进行修改。
4、有权在约定的时限内取得约定的审计服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1、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2、及时与甲方沟通,对甲方负责,在工作中及时向甲方请示、汇报,保证在审计的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甲方的各项要求完成审计任务。
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要的情况或信息,应在发现重要情况或信息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
3、审计任务结束后,所有相关的审计档案由专人按照甲方要求整理、归档,并设专用档案室专人保管,及时上报甲方。
4、乙方超越委托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需根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如果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甲方的追认,视为在委托范围之内。
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1、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
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和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经济损失,乙方无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审计服务费用,已经收取的审计服务费用应全部退还。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成委托项目,视为违约;
若计划变更,或不具备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申请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经甲方书面确认,不视为乙方违约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拒绝支付任何审计服务费用,并追究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2)乙方出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资质、出具虚假意见、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甲方交付的审计工作、收费明显高于规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