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793721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九条公安部门应当派驻一名负责人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同时选拔具有专业知识的4—5名民警驻校,参与学校安全管理、调查核实案件、录取信息、协助进行法制教育工作。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工读学校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社会责任制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结合工读学校实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在工读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时,开展健康教育、体检、义诊等,相关医疗机构对患病学生及时救治。

第十二条民政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工读学校学生遣送返前期调查准备工作;

协调做好护送学生返回原籍的有关工作;

配合做好工读学校的有关工作。

对符合工读条件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查不清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在本市的,作为监护人负责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结合工读学校的特殊性,积极开通特殊技能人员引进绿色通道,帮助工读学校做好所需人才的引进工作。

对工读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给予一定倾斜。

第十四条财政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工读学校教学以及强制入学学生生活的经费。

对强制入学学生在校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据实核拨。

第三章入校、出校管理第十五条工读学校招收对象为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普通学校或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但又不够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未成年人。

对于普通中学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建立工读预备生制度,工读学校参与帮助教育。

第十六条进入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父母、其他监护人不在本市或者确实无法联系的,由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提出入学申请。

各级公安部门发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和救助。

提出送工读学校的申请由公安部门办案机构提出意见,公安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工读学校未成年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意见后按管辖权限报公安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公安部门办案机构携《工读学校入学申请书》、《入学审批表》、《入校建议书》,将未成年人引导、护送至工读学校进行学习。

经过确定应当进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帮助学校查找其下落并敦促其入学。

第十八条工读学校应当参照普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生教育档案,学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

学生毕业、结业,由原所在学校按普通学校规定办理,复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工读学校参照寄宿制普通中学建制标准建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健康保健和后勤服务。

工读学校实行半军事化、寄宿制管理,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学生宿舍必须安排教师值班,切实保护学生安全并加强教育管理。

招收女生的工读学校,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师值班。

第二十条工读学校在校学生的学习期限可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学习情况确定,最低不少于3个月。

工读学校学生的不良行为有明显改变的,可以回原校学习,原学校不得拒收。

社区、公安派出所、原学校应当配合工读学校做好离校生的教育巩固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读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表现好的应当给予鼓励和保护,对极少数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管理继续有违法犯罪的学生,应当依法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习期满正常离校的,在学习期限届满十日前,由工读学校监护老师提出离校建议,由学校办理离校手续;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离校、延期学习的,由工读学校提出意见,并填写《贵阳市工读学校提前离校(延期学习)审批表》,经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定。

按期离校或提前离校的,由学校通知原公安部门办案机构,办案机构接到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到工读学校办理手续,并将未成年人护送到监护人处;

对父母、其他监护人不在本市或者确实无法联系的,原办案机构应会同民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师资建设第二十三条工读学校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学校应当按照“师德好、意识新、能力强、学识高”的要求聘任教师。

工读学校教师的学历应达到基础教育教师相应层次的学历要求,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经过工读教育岗位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和不能胜任工读教育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支持学校对其予以调离。

第二十四条工读学校教师应当加强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积极探索工读学生成长规律。

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着重进行青春期教育、心理调适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工读学校应当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目标,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改善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注重提高和加强教师的职业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使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

第二十五条工读学校的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得辱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不得向社会公开学生所犯错误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工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及考核奖惩制度,注重工作实绩,全面科学地考核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评聘工作。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七条工读学校应当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从学生实际出发,实施分类教育和分阶段教育,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文化知识教育、道德品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心理疏导教育、行为矫治和职业技术培训等,使其达到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工读学校以正式颁发的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课程要求和教育内容为依据,根据工读教育特点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在教学中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基础,因材施教,开展富有成效的教学活动以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教学需要可适当调整教育内容和课时,降低教学难度。

第二十九条工读学校应当加强基础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劳动、体育和美育教育。

帮助学生学习文化知识,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和基本从业能力;

应当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培养自食其力的生活态度;

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锻炼学生的体魄,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互相帮助、合作共进的精神。

第三十条工读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早期心理问题预防工作,针对学生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心理特点,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严加管教的学生,工读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教育和管理措施,以保证教育转化工作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工读学校的教育科研纳入教育科研规划,创造条件,指导和加强工读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

加强工读教育研究合作和学术交流,每年安排工读专项科研培训学习经费,以不断促进工读学校教育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第六章保障机制第三十二条学生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的工读学校,应当按完全中学规模设置,工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工读学校的教师按有关规定配备,工读学校实行小班教学,每班学生一般不超过25名,男女学生不混合编班。

学校应根据管理职能和学生数量配齐管理教师,实行科学有效的勤务模式,设立值班、生活管理、监控等岗位。

第三十三条工读学校应当设置医务室,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医疗机构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工读学校的教师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驻校民警工资福利、相关津贴等原待遇不变,由公安部门发放。

第三十五条工读学校办学经费由教育、财政行政部门按照工读学校实际需要,足额拨付。

应当不断加大对工读学校基本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后勤设施的投入,建设优良的学校育人环境。

工读学校应当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招收由父母、其他监护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的学生应当按照物价、教育、财政相关部门规定缴纳所需费用。

学生所交生活费用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担。

工读学校招收的未寻找到监护人的学生,其学习、生活费用由市民政部门列支。

学校应当向学生及监护人公开经费使用情况,保证经费用于学生和学校办学。

第三十七条工读学校除缴交校方责任险外,还应交纳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工读学校学生在受教育、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进行多种形式帮扶。

对学生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广泛深入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通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十九条工读学校应当密切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定期家访,向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通报学生在校情况,争取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工读学校应当加强与其他学校和社会有关单位的联系,积极发挥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校外预备生制度等形式,做好对普通学校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工作;

通过建立社区联系制度,做好学生寒暑假期间的教育、引导工作。

工读学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积极做好毕业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贵阳市工读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工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

工读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品行偏常、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进行帮助、教育、挽救、矫治,是对其实施早期干涉的有效措施,是防止其滑向犯罪的坚固防线,是国民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工读教育是一项有利于青少年、有利于家庭、有利于社会的崇高事业。

我市工读学校自开办以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广大工读教育工作者不懈努力,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出了突出贡献。

2004年11月1日,施行《贵阳市工读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对工读教育性质、任务、指导思想以及招生、教学等内容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面对教育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办学条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教育教学改革有待深入,有利于办好工读学校的政策措施需进一步完善。

工读学校是实施工读教育的主体,工读学校办学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市工读教育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为了提高工读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能力和效果,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使之更好服务于社会创新管理,从制度、措施上保障我市工读教育的顺利开展,制定《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38号)

6.贵州省人社厅、贵州省教委关于贵州省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黔人资〔1994〕93号)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安排,2013年4月市教育局成立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了与工读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借鉴外地工读教育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市工读教育工作的实际,7月中旬草拟了《办法(初稿)》。

起草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市综治办、公安、司法、人社、财政、卫生、民政、物价、编办等部门和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

市法制局收到《办法(送审稿)》后,于2013年8月27日组织市直相关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召开了论证会,对《办法(送审稿)》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并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法制局网站上登载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办法(草案)》,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工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宗旨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工读学校的性质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行为矫治的特殊教育学校。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工读学校办成使学生掌握一定劳动生产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学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工读学校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挽救,开展基础文化、传统文化、法律知识、职业技能等教育,使之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本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工读学校办学宗旨是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和对待每一个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厌弃他们,要用我们的爱心温暖他们的心灵、用耐心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用信心激励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

(二)关于送读工读学校的程序问题

工读学校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是我国基础教育的一种补充,招收对象为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普通学校学习,但又不够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未成年人。

基于上述情况,送读工读学校分别由家长、其他监护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或由公安办案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公安部门确定。

其送读程序,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工读学校岗位待遇的问题

国办发〔1987〕38号明确“对工读学校校长、教师和职工(包括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人员),应当分别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黔人资〔1994〕93号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工读学校补贴继续实行。

由于工读学校是对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除享受普通学校的待遇外,按照政策规定还应享有工读学校补贴。

因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读学校的教师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驻校民警工资福利、相关津贴等原待遇不变,由公安部门发放”。

(四)关于职责的问题

国办发〔1987〕38号明确“工读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干部分管工读教育,并逐步建立公安、司法、教育、共青团、妇联、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读学校校长组成的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落实办好工读学校的各项措施。

”按此要求,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对我市教育、公安、财政、司法、人社、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工读学校办学规模的问题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生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的工读学校,应当按完全中学规模设置,工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其设置的依据是国办发〔1987〕38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批量上传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