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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计划生育内容的规定有哪些?

答:

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89条规

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

”第107条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行政工作”。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除了应遵循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2)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原则;

(3)法制统一的原则;(4)依法维权的原则。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依据。

它与《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专门法律。

4.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

是“三为主”,即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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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5.什么是公民的生育权?

答: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公民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

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强调所有夫妇和个人应该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生育权是一个不断发展、内涵不断充实的概念,生育权的主体从妇女扩大到父母,再扩大到所有夫妇和个人,生育权的内容从自由发展到自由且负责任,再具体到对子女负责和对社会负责。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计划生育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的公民计划生育权利主要有8项: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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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

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哪些?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维护妇女和女婴的合法权益做了哪些特殊规定?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维护妇女和女婴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两项特殊的规定:

(1)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2)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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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哪些法律法规密切相关?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与《婚姻法》、《母婴保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密切相

关。

1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生育调节的具体办法授权哪些机构制定?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一款:

“关于生育调节的具体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授权哪些机构制定?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二款:

“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措施授权哪些机构制定?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9条:

“计划生育奖励措施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哪些机构制定?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5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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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制定”。

1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哪些机构制定?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5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制定”。

1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具体办法授权哪些机构制定?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6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的具体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1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1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项规定的宪法依据是什么?

答:

这项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即“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及第4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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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保护妇女和女婴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条规定: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22条规定: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20.各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6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

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所谓“依法”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答:

所谓“依法”就是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做好计划

生育工作。

即通过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

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2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哪些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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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宣传教育?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3条规定: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的技术服务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1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

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包括哪些?

答:

包括孕情环情检查、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2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

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

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2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做了什么规定?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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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28.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有哪些?

由哪个机构负责制定?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上述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9.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的途径?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4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哪些人?

答: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8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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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的,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3条规定,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服务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3条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34.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5.母婴保健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

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

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3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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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6)新生儿疾病筛查。

37.《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答:

(1)婚前卫生指导;

(2)婚前卫生咨询;(3)婚前医学检查。

38.《母婴保健法》规定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答:

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有:

(1)母婴保健指导:

对孕育健康后代及严重遗传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

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

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

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39.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1)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40.妇女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拥有哪些劳动权益?

答: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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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在怀孕、产假、哺乳“三期”内,用人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女职工工资。

结婚更是女性公民的当然权利,因女职工结婚而降低其工资,是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工资制度的违法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此规定,女职工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该规章制度,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要赔偿损失。

4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3个方面的条件:

(1)要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2)设置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3)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42.婚前医学检查一般有哪些内容?

答:

婚前医学检查一般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

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包括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主要有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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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

4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需要列明是否发现的疾病有哪些?

答: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需要列明的疾病有4类:

(1)不宜生育

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2)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3)在发病期

内的有关精神病;(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44.经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人是否可以结婚?

答:

《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

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

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45.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正患有指定传染病的男女可否结婚?

答:

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因结婚易传染给对方,影响到后代同时也不利于自己身体的康复,故医师应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向准备结婚的男女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指导意见。

待经过规范、足量的治疗,不再有传染性后可以结婚。

46.经产前诊断,哪些情况应终止妊娠?

答:

《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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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

《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有哪些?

答: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只要是直系血亲,不论世代相隔多远,均不得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主要包括:

(1)兄弟姐妹。

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

(2)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9.为什么要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答:

《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是出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

从各国有关立法看,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精神方面的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

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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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且有将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

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严重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或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且带传染性或遗传性的疾病。

50.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什么?

答: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51.《婚姻法》在哪些条款中有计划生育方面的内容?

答:

《婚姻法》第2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

”第6条规定:

“晚婚晚育予以鼓励。

”第16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2.《婚姻法》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53.《婚姻法》规定的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答: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逾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54.《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哪些条款中有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权益的内容?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第50条规定: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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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51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55.《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生育保险制度作了什么规定?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56.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多长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

6个月内。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总则中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

《收养法》总则中第3条规定: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58.送养人送养子女后身边无子女的能否要求再生育子女?

答:

《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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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执行哪个文件?

答: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出

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国计生发[2002]34号)。

60.已婚已生育学生能够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吗?

答:

原则上,符合国家政策已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

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61.已婚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的费用如何解决?

答: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

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2.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答: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

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63.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

由企业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

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65.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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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6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答: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

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7.关于我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执行哪个文件?

答:

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68.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执行哪个文件?

答:

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69.夫妻双方均为港澳台同胞的生育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夫妻双方均为港澳台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六年,可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但不能生育第三个孩子。

定居六年以后,按当地生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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