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实施细则.docx
《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实施细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
实施细则
(试行)
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2007年3月
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试行)
1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水利水电建设战线上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便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现状,特制定本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1.2在贵州省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受监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实施细则。
1.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检查依据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2.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
2.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5《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黔安[2006]10号):
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黔水建[2006]3号);
2.7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文件等。
3检查方式
3.1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与综合性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3.2联合地方安监局、地州、市、县水利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各有关单位;
3.3检查采用《安全监督检查表》3联单、《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整改备案书》的形式记录备案;
3.4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生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性检查;检查重点放在如防汛、节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如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期期间,高危和事故多发领域;
3.5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逐条、逐项进行限期整改,并要求整改单位限期将整改的落实情况报我质安监测中心备案。
4检查要求
4.1每个工程每季度至少作一次重点抽查,初步定为每季度第一月的月初至中旬,再根据工程特点和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4.2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是五查:
即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
4.3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4.4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要立即进行纠正;
4.5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5安全职责
5.1安全检查涉及到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
5.2在工程建设中,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5.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我质安监测中心备案:
。
,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
;
,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我质安监测中心备案:
;
;
;
;
5.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5.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渡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渡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渡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
;
;
;
;
;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6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条款的各责任单位,如实将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如下处罚:
6.1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1.3违反实施细则,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6.2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6.3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6.4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办理移交手续的。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
6.4.3违反本实施细则,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4违反本实施细则,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5违反本实施细则,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6.4.9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5本实施细则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6.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附则
7.1本实施细则(试行)由贵州省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7.2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
工程安全检查项目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评价
1
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编制情况
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情况。
2
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
项目概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其他有关事项
3
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落实情况
4
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5
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工程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评价
7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责任分配情况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8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培训制度的编制情况、培训记录、建档情况
9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资金投入与工程安全设施适应情况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情况
10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情况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制止情况
11
工程渡汛方案编制
渡汛方案编制的内容、及时性
渡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情况
12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作业培训情况。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情况
13
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
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
用电线路的架设、布置合理性、安全间距、绝缘保护
15
安全生产考核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工程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评价
16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单位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情况
17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情况
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18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工程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9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
对其设计成果负责情况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查组长:
检查人:
受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