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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抵押保证

合同编号:

 

个人购房抵押(保证)

借款合同

 

债权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债务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购买房产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借款或用于偿还因购房而产生的债务,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抵押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在本合同中,抵押人为主债务人及抵押物共有人。

二、抵押权人,指本合同中的债权人。

三、抵押物,指本合同中所购买的房产。

四、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也可以是抵押和保证的组合担保。

抵押人和保证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借款用途

本笔借款用于债务人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因购房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三)。

第六条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

其中:

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

四、借款利率可采用以下浮动方式:

(一)借款利率浮动,即浮动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和浮动周期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

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1、满周期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起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

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固定日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

(二)借款利率不浮动,即固定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三)组合方式:

浮动利率与固定利率的组合,或分阶段固定利率的组合等。

本笔借款利率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一)、

(二)、(三)。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四)。

第七条借款发放

一、借款发放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

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

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一)。

(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

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二)。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

每期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

(1+期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偿还法

(三)到期还本法:

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

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四)等额本金递增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即放款当月至次年的对应月)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金还款额大于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的约定金额。

每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约定金额)+(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五)等额本金递减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金还款额小于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的约定金额。

每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约定金额)+(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六)等比本金递增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金还款额在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的基础上按约定比例增加。

每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1+约定比例)+(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七)等比本金递减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金还款额在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的基础上按约定比例减少。

每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1-约定比例)+(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八)阶段还款法:

债务人可以将整个还款期设定为多个阶段,每个还款阶段的还款本金可由借贷双方约定,但须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前结清借款本息。

借款本金=各阶段还款本金额之和

其中:

阶段内每期归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九)其他还款法。

三、在上述还款方式基础上,债务人还可选择以下还款增值服务。

本笔借款的还款增值服务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

(一)递延还款服务:

借贷双方约定,在借款发放后的约定期限内,债务人只归还每期借款利息,暂不归还借款本金,待约定期限届满后,根据本金和剩余期限选择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二)自主还款服务:

根据已生成的还款计划,在扣款日先扣收当期还款本息,在约定还款账户余额超过预先约定的账户保留余额的情况下,将超出部分的金额进行自动提前还款。

并在借款期限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剩余借款本金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每期偿还的本息金额。

四、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

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笔借款的约定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一)。

五、债权人予以债务人还款的宽限期待遇,即债务人可在宽限期内任一天归还当期应还本息额且债权人将不予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

未在宽限期内归还当期本息的,债权人将从约定还款日起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宽限期从约定还款日之日起至借贷双方约定的截止日止,且该截止日不能超过还款日的当月月底。

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债权人有权单方调整或取消宽限期待遇,不再通知债务人。

本笔借款的约定宽限期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

六、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15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

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本笔借款提前还款的,收取违约金的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

七、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

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

第九条债务人与售房者纠纷

一、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债务人与售房者就本合同项下房产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任何纠纷的,本合同自动中止。

债权人有权视上述纠纷的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债权人不承担由此给合同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借款发放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项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该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变更、延期执行或被宣布无效等情况的,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等方面的纠纷,均与债权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债务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支付有关费用。

如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本合同也被解除的,债务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向售房者追索其所收受的购房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条抵押担保

一、借款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房产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事宜(含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为本合同中的债权人。

抵押物为预售商品房的,抵押人应在该房产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期间自(预)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笔借款的抵押物基本情况及抵押登记状况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一)、

(二)。

二、抵押房产为相关所有人共有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抵押物共有人已包括除主债务人之外的所有抵押物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

如抵押的房屋已出租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向抵押权人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

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三、抵押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为抵押物办理保险。

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若抵押人对抵押物尚未办理保险并选择投保的,则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并确保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如该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

借款期间,本笔借款的抵押物保险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六(三)。

四、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保险单据、房屋买卖合同等正本文件交抵押权人占管。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抵押人应自觉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与、转让、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六、抵押期间,抵押人死亡或失踪的,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上设立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无权就此提出抗辩。

七、如债务人未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抵押权人因债务人、抵押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八、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九、如发生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等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抵押人保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借款发放前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本合同自动中止,债权人可暂停发放借款,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债权人不承担由此给合同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借款发放后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对于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清偿债务,或以调换的房产等财产重新设置符合债权人要求的担保;对于以补偿款形式进行补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在兴业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本合同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当抵押物或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抵押权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或处置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抵押物价值有减损时,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追加或变更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人未执行;

(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与、转让、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三)抵押人拒绝抵押权人检查抵押物;

(四)抵押人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或虽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不为债权人;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将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保险单据、房屋买卖合同等正本文件交抵押权人占管;

(六)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擅自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七)抵押人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八)抵押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保证担保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一)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程担保:

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阶段性担保:

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果债务人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则自债务人将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

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债权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确定的本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笔借款约定的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六(四)。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本合同中的借款条款,但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六)本合同中保证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中保证的效力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债务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八)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能力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

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的,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九)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保证条款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二、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保证条款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合同号与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就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

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三、当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追加担保或变更保证人,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办理,否则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

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债权人认为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影响了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担保能力;

(四)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六)保证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担保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资料。

二、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生效前,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

如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

债务人应将其与售房者之间的往来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向售房者缴纳的购房款、定金、费用以及售房者向其支付的违约金、违约利息、保险赔偿金等,通过其开立在兴业银行的上述账户进行结算。

四、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若债务人挪用借款,担保人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五、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本合同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六、债务人(含配偶)、担保人同意债权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

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担保人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七、如债权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或行使担保权,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二)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三)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四)债务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五)债务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六)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七)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九)债务人未及时到债权人处办理借款手续;

(十)债务人未按约定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一)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十二)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九、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

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将通知其他立约各方,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

十、在本合同中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抵押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十一、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项下约定的担保。

十二、对借款用途为购买车库位的:

(一)债务人如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债权人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以与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属同一商品房项目的房屋为抵押物的购房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同时到期。

债务人仍不能按照以上条款规定清偿本合同和借款合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同时提前处置两项抵押物。

(二)债务人如未按本条第一款所指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债权人宣布该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同时到期。

债务人不能按照以上条款规定清偿以上两项合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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