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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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第八条在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

  (三)城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四)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八)不按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十)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

  (十一)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十二)不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更换补装、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市容貌;

  (十四)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污染路面;

  (十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水乱排乱放;

  (十六)未经市规划、城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市容貌;

  (十七)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市容貌;

  (十八)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十九)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依法向城管、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城市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十一条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

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市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

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

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早上6:

30前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及其他废品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收集场所须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区域、时间,由市城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十六条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和粪便应当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十九条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沿街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事业、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路应达20%以上,次干道绿地面积不低于15%。

  第二十二条城市主次干路、单位、小区(居民住宅区)绿化管理应达到:

  

(一)绿地和各类花草树木布局合理,生长茂盛,景观效果好,绿地设

施齐全完好;

  

(二)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有力,正常生长;

  (三)草坪、绿篱修剪及时,无裸露地面,造型植物修剪合理;

  (四)绿化带无缺(死)株,无枯死枝;

  (五)绿地内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公园、游园水面无漂浮物;

  (六)雕塑、小品协调美观,施工质量好,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十三条严禁下列损害绿地和绿化的行为:

  

(一)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果实;

  

(二)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牵线挂灯、搭晒衣物、牵拉钢筋;

  (三)在草坪、花坛、绿篱、苗圃、草圃、河道、风景林地等绿地内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停放车辆、焚烧物品、燃放鞭炮、挖沙、取土、采石、放牧、打猎;

  (四)距草地、绿篱、花坛、行道树干边缘1.5米内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五)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绿化和树木栽植应当保证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树木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管部门组织进行合理修剪、砍伐、移植。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二十八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照明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他设施;

  (三)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四)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堵塞排水设施;

  

(二)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

  (三)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

  (四)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

  第三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排水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三十六条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禁止无证将污、废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十条城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人民东路(东关大街-西关大街)、府前街、和平街(兴华东路-密州东路)、超然路、兴华东路(和平街-东关大街)禁鸣路段鸣喇叭;

  

(二)机动车超速行驶、超载超限、疲劳驾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违章停车、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套牌、挪用号牌、行驶过程中打电话、客运车辆急刹猛拐和行人横穿马路;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第四十一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四十二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市公安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三条履带式车辆或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同意,并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公共汽车停靠站标志;

  

(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不得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

  (三)无营运资格的“黑出租”从事非法营运。

  第六章集贸市场管理

  第四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足额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灭蝇灭鼠、计量、用电等设施齐全,并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七条市场经营业户应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场内经营业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市场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场内经营业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市场管理规范,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商品摆放整齐、美观、整洁,经营者在指定地点交易,无占道店外经营、乱摆乱卖、乱搭乱建和乱贴乱画。

设有符合标准的畜禽屠宰专用场所。

有专职保洁员,实行流动保洁,环卫设施齐全,场内无积水,垃圾无满溢,无鼠无蝇,垃

圾日产日清。

第四十九条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七章建设工地管理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地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三)未按市城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运送建筑垃圾;

  (四)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

夜间施工必须按《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须安装符合安全、防尘要求的封闭式防护网;

  (四)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五)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不得溢流到路面影响市容卫生;

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市内排水设施和河流;

  (六)禁止从高层或多层建筑向下抛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七)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厕所,不得随地大、小便;

设置的食堂必须达到法定卫生要求;

生活垃圾应由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清运,严禁与建筑垃圾混放;

(八)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设立灭鼠、灭蚊、灭蝇等设施,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等活动。

第八章城市社区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类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布局合理,垃圾箱(桶)定点摆放,箱体整洁美观,无垃圾任意堆放现象;

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

  健康教育宣传栏、灭鼠设施齐全;

污水排放达到卫生要求;

背街小巷全部硬化,无坑洼不平、无破损。

  第五十四条背街小巷、公厕及楼道院落整洁、干净、优美,给排水畅通,无乱泼脏水、污物、粪便,无乱倒、乱堆、乱贴、乱画、乱涂乱搭、乱挂现象,无杂草落叶、无卫生死角。

绿地内无缺(死)株、无枯枝、无残花败果、无白色污染、无砖瓦石块、无乱堆杂物。

  第五十五条无私自安装的灯箱、牌匾、招牌,无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标语、宣传品和非法小广告。

  第五十六条社区内的公共场地无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现象;

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外观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象;

无旧城改造遗留

废弃建筑物。

  社区内无流动商贩,无随意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和无乱停乱放车辆等不文明现象。

  第五十七条社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无违章建筑和搭建物,房屋屋顶、阳台等无摆放、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无阳台外晾晒衣物现象。

第五十八条社区内无饲养家禽家畜和在楼顶或窗外搭建鸽舍养鸽现象,无在公共场所遛狗现象。

第九章乡镇驻地及社区中心村管理

  第五十九条乡镇驻地和社区中心村管理要做到“六不准”:

  

(一)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以及未经许可建房增墙、搭棚建舍;

  

(二)不准在主干路两侧打场晾晒;

  (三)不准随地摆摊设点、无序经营;

  (四)不准散放畜禽;

  (五)不准向街道乱倒垃圾、乱泼脏水和腐蚀性液体;

  (六)不准在街道两侧推放建筑材料或用作施工场所。

  第六十条未经乡镇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乡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因工程建设涉及路、沟、管线等开挖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办理开挖手续后,按照规定开挖。

  第六十一条乡镇规划区内统一设置摊点区,严禁占道(路)经营。

在乡镇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标语牌等设施,须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乡镇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实行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六十三条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每村设置垃圾收集点不少于1个,每周回收次数不少于2次。

乡镇依托垃圾中转站,配齐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第六十四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市城管部门颁发的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活动。

  第六十五条各乡镇驻地根据面积和人口数合理配备专业保洁队伍,原则上每处驻地不少于10人;

各村按照每百户居民(不足百户的按百户计算)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备专业保洁队伍。

  第六十六条乡镇驻地和社区中心村的道路每天清扫1次,全天保持洁。

做到“四无一化”。

“四无”即:

路面无垃圾、无果皮纸屑、无污水、无杂物;

“一化”即:

卫生保洁经常化。

  第六十七条乡镇驻地和社区中心村落实好“门前五包”责任制。

按照门前“五包”(即:

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包设施、包亮化)的要求,搞好各自门店前(门口前至道路中心、左右至边界)范围内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乡镇驻地主干路两侧划定车辆停放点,车辆一律摆放整齐,严禁各类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第六十九条根据各乡镇实际,科学设置集贸市场,取缔马路市场,确保集市贸易规范、有序。

第十章网格化管理

  第七十条按照“统一领导、配套联动、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全民动员、综合治理”的要求,推行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

  第七十一条城区划定为51个网格,其中:

四环路以内中心区以现有48处城市社区居委会为基础,以道路为界,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划定为一个网格,每个网格内配备专门的保洁、绿化队伍,或将保洁、绿化全面托管,所需经费由街、居负责。

另外,开发区、东城区、河滨河路城区段分别作为一个网格。

  第七十二条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将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园林环卫监管处及三处街办中队、开发区中队的人员力量进行整合,避免重叠交叉执法。

  第七十三条每个网格内由城管部门配备足够的执法力量,对网格内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网格内各单位、住宅小区的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硬化、秩序化由单位、住宅小区负责,各街办和社区居委会对区域内的单位、住宅小区负责监管。

第十一章罚则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款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款规定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款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款规定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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