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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

15.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16.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我国《刑法》。

17.主刑的种类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没收财产。

18.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9.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2.物权主要包括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3.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4.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警告、罚款等。

2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

26渔业执法人员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渔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三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7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8小张因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渔业执法人员查处,小张辩解了几句,渔业执法人员认为其态度恶劣,可以对其从重处罚。

29张某因殴打他人被某县海警支队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

该海警支队违反了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0调查终结,渔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1渔业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2渔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3.渔业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4.除行政机关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35.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发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渔业执法机关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39.渔业执法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0.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41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4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3行政处罚听证的主持人可以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5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46.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8.张某因殴打他人被海警机关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渔业执法机关应当停止执行拘留。

49.某地渔业执法部门在湖面执法,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50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5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渔业执法机关可以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52.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毁损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5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55.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依法委托给有条件的组织实施。

5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57.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58.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59.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措施。

60.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61.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62.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63.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6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6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66.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海警张某在办案过程中因有急事离开,委托好朋友甲(渔民)代为扣押违法行为人的犯案工具。

67.海警为了实际办案需要,特殊情况下可以扣押涉案人员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8.张某与王某互殴,在打架过中,张某拿出自己的手机向王某头部扔去,致王某轻微伤,海警执法人员扣押张某的手机时应当场制作并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69.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因海警在实施扣押时,已当场向物品持有人交付了扣押决定书,且扣押决定书中已载明扣押物品的情况,故不用向物品持有人另行交付扣押清单。

70.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71.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72.海警查处治安案件,因进行技术鉴定可以扣押甲盗窃的乙的自行车超过2个月。

73.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是30日;

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延长期限一律不得超过60日。

74.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扩大规定。

75.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76.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直接向第三人追偿。

77.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78.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必要时可以使用。

79.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80.行政机关变卖查封、扣押物时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81.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可以超过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

82.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8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不需要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84.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85.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

86.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

87.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

8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89.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对应采用招标、拍卖程序而没有采用,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90.行政机关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91.只要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都应设定行政许可。

9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同时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9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9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95.结婚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96.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不能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97.司法行政部门给小王颁发《律师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98.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申请人申请而做出行政许可。

99.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许可权。

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错)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民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一方反悔后可对调解协议申请行政复议。

(错)

3.渔民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吊销执照的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

4.渔民认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

5.渔民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渔民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渔民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7.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9.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判断题

1.行政诉讼法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9.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错)

1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行政诉讼的法定原则,不存在任何例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为赔偿义务机关。

7.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9.要求行政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书;

对口头申请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

10.赔偿义务机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总则

1、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渔业法》。

(√)

3、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4、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渔业管理相关证书及证件。

5、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多头领导、分级管理。

6、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7、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的财务工作人员可以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8、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养殖业

1、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2、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因其造成水域内必要的环境污染不违反《渔业法》规定。

3、所有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从事养殖生产可以使用轻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5、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

捕捞业

1、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2、可以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3、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5、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时,应注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

6、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但经过审核批准后可以出租。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代销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和不符合起捕标准的违禁渔获物。

发现违禁渔获物时,应及时报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8、在禁渔区、禁渔期可以进行拖虾捕捞作业。

9、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10、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批准捕捞船网工具指标。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12、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13、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14、捕捞许可证可以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但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15、从事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批准。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1、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2、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3、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

4、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责任

1、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7、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8、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9、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有违法行为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判断题:

1、最新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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