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的应用之欧阳理创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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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

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相关法规:

  一、概念及其构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

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

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

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

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

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

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

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

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

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三、处罚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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