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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协议书

篇一:

供用电协议

供用电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供电方)

以下简称乙方(用电方)

根据乙方通信基站设备用电需求,同时保证***的正常营运秩序,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的供电和用电,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以下协议:

一、用电地址、性质、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行业类别:

联通通信;

3、用电类别:

动力用电;

4、负荷时间特性:

连续性负荷;

5、用电容量:

用电人共个受电点,受电设备总容量8kw,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负荷国家标准的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由甲方经电缆向乙方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100kva;

三、供用电设施设备产权分界和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乙双方确认,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设在甲方向乙方供电开关处,产权分界点电源侧(包括开关)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

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用电人分管的供用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机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联系电话:

);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触电损害、财产损坏等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照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由事故发生所在设施的产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责任人不承担因受害方、第三方或对方过错造成的事故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2、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谐波源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负荷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

2)在危及机场正常运行时而采取的有序供电;

3)乙方逾期未交电费、违约金,经催缴仍未交付的;

4)乙方违约用电、窃电和危害供用电安全行为的;

5)乙方受电装臵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的紧急避险行为;

五、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乙方应在产权分界点处安装用电计量装臵,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电价:

计费单价以当地电力部门的单价及机场内部的实际情况结合后的单价执行(电费按1.3元/千瓦时计取)。

如遇供电局电价调整,甲方在接供电局通知15日内通知乙方,并在供电局电价变动当月对乙方电价进行调整;

3、甲方每半年抄表计量,安装用电计量装臵的记录向乙方发收缴费通知单收取电费,乙方转账缴费;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在甲方需对乙方供电电源侧设备进行维护维修需停电时,应通知乙方(联系电话:

);

2、若乙方逾期(一月内)不缴纳电费,甲方有权停止电力供应并计收未交电费的滞纳金,每超一天按5%收取滞纳金。

待费用结清后恢复电力供应。

3、乙方应对其用电设备安全负责,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损坏和损害的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到期前2个月内,如甲、乙双方都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可不再重新签订,本协议继续有效;

5、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效力均等。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篇二:

供用电协议书

安全供用电协议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从号高压杆或从线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

高压供电在线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变台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因特殊情况须停电一小时以上者,应提前通知乙方。

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3、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4、用电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5、用电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用电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发现电线松弛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险点、断落点8米,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7、用电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

8、用电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用电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用电方负责。

9、用电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供电方电工处理。

四、用电收费管理

1、供电方应收电费以月为基期,以供电总表度数总量分类计算收取,商业和居民用电量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各住户的分类统计和电费的收取管理由用电方负责,其收费按住户分类和进户表用电量分商业和居民用电两个标准加电损分摊计算收取。

3、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出具的收费发票按约定时限一次性足额交清应交电费。

五、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中止供电。

2、供电方应对用电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3、用电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供电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4、用电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触电事故;用电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6、供电方对供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给用电方或社会带来人生、设备损害,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用电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

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

6、本协议附件:

供用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

(签章)用电方: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三:

南方电网-供用电合同

q/csgq/csg22113-20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职责...............................................................................4

5供用电合同的形式...................................................................4

6供用电合同的签订...................................................................5

7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7

8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8

9检查与考核.........................................................................9

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22

附录c(规范性附录)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33

附录d(规范性附录)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背书合同)参考文本.......................45

附录e(规范性附录)委托转供电协议参考文本........................................47

i

前言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对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用电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

秦华、曹重、钟林、雷鸣、陈超、方毅、叶慧萍、张喜树、陈宇峰、凌焕彬

各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ii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检查和考核,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供用电合同管理:

指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3.2供用电合同签订:

指供用电合同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和盖章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3

4职责

4.1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供用电合同管理职责。

4.1.1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制订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制订和发布全网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对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2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制订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制订和发布本省供用电合同范本;参与重大供用电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对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各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开展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4.2各级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5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5.1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可分为:

5.1.1高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上(含6kv)的高压供电客户。

5.1.2低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除居民生活用电外供电电压为220/380v低压供电客户。

5.1.3临时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的高、低压供电客户。

4

篇四:

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花垣县天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

用电方:

湖南湘煤基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花垣县龙潭镇土地村九组芭茅尾矿库。

用电类别:

工业用电,用电容量80k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龙潭镇土地村九组芭茅尾矿库附近矿坪处线路10kw下线向乙方供电。

三、供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和安全: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芭茅尾矿库附近矿坪处,以计量箱为分界点。

分界点前设施产权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后(包含计量箱)供电设施产权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乙方产权范围的设备和人员安全一律全部由乙方负责。

四、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根据乙方负荷大小确定,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甲乙双方协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并收取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县电力公司调价文件以同等单价金额上浮或者下调。

2.电费价格0.80元/度。

甲方每月25日抄表,当月月底乙方向甲方支付电费。

甲方开具收据。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配合。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配备无功补偿设备,并保证运行良好。

2.乙方向甲方交纳用电搭火费壹仟元(1000.00元),在线路接通之前交纳。

3.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每月全额交清电费。

如用电方不能按期交纳

电费,供电方可在施工款中扣除。

4.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

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5.甲方依约行使本条第3、4项约定权利时,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6.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得向甲方电网反向输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

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继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2014年月日签约时间:

2014年月日

签约地点:

花垣县城南天源大厦天源公司办公室

乙方代表签字:

篇五:

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

__________。

(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

?

kv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

跌落熔断器下桩头。

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

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

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

台,容量?

?

kw,作为备用。

(1)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

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

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

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

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

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

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

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

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

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

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

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

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

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

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

?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

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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