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嘉善县农村矛盾纠纷的调研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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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嘉善县农村矛盾纠纷的调研思考

关于嘉善县农村矛盾纠纷的调研思考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推进,嘉善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据统计,2009年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2751元,已达到小康社会水平。

与此同时,由于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生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利益格局逐渐成型,各类深层次的矛盾纠纷在农村进一步呈现。

正确认识和分析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形成原因及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对于构建和谐新农村,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笔者通过长期深入农村基层调研,作文试对我县农村矛盾纠纷情况做出剖析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照。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及成因

通过深入农村的蹲点调研以及对我县近几年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的统计、梳理、归纳,笔者发现当前农村有以下几类矛盾纠纷在比较突出:

(一)农村建房纠纷。

2009年至今年9月(下同),这部分纠纷共发生68起纠纷,占纠纷总数的3.50%。

此类纠纷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是未经政府部门建房审批,农户乱占田地作为宅基地,违章搭建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村民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建新房不拆旧房的现象常常发生。

三是由于农村建房规格不统一,邻里之间往往因为风水、迷信等当地习俗问题发生争执。

(二)土地权属纠纷。

这类纠纷共发生41起,占纠纷总数的2.11%。

此类纠纷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自农业税取消和政府补贴农田开始,广大农户对“田地”的热情空前高涨,往往为一点点地边子和以前荒废的地而发生口角,甚至厮打。

二是因转包方与承包方当初未签订书面土地转包合同或者二次承包开始后田地的再次分配问题,引发农户土地权属争议。

(三)拆迁补偿纠纷。

这类矛盾纠纷共发生14起,占纠纷总数的0.72%。

其主要成因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基础建设投资加大,因项目建设用地、沪杭高铁拆迁补偿、道路拆迁补偿、特高压占地补偿等,需要拆迁的房屋较多,征用的土地较广,部分农户由于对政策知晓不多而不配合、阻扰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承包田和房屋被征后,有关农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过低或者部分村民乘机要求高额经济补偿,有“钉子户”现象存在。

三是反映子女读书户口农转非,要求享受农村征迁有关政策待遇。

四是离婚户要求单独安排宅基地。

五是“两分两换”选房问题。

(四)债务邻里纠纷。

这类矛盾纠纷共发生592起,占纠纷总数的30.48%。

其成因主要有:

一是村民在务工过程中,因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发生被拖欠劳动报酬的现象。

二是由于经济往来凭证流于口头形式,因民间借贷、拖欠货款等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

三是因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引发的邻里矛盾纠纷。

(五)婚姻家庭纠纷。

这类矛盾纠纷共发生189起,占纠纷总数的9.73%。

主要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因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家庭暴力、婚外恋、双方价值观念差异悬殊等,引起婚姻破裂。

二是因婚姻纠纷带来的财产分割、儿女抚养、户口单列等矛盾纠纷。

三是在农村仍存在一小部分人不尽赡养义务或者抚养义务的现象。

(六)其他热点难点矛盾。

随着有关医疗纠纷、环境污染问题、农村干群矛盾、非正常死亡引发上访事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伪劣农药坑农纠纷、新农村房屋租赁纠纷、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等矛盾纠纷逐渐呈现出来,给农村稳定埋下了不可忽视的隐患。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内容复杂性。

随着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经济成分、分配形式、思想文化的多元化并存,矛盾主体逐渐增多,矛盾关系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社会组织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

有部分农村矛盾纠纷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易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进而诱发群体性纠纷。

还有部分农村矛盾纠纷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陈年积怨,涉及政策经济和改革中的深层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有的甚至长达几年都难以解决。

二是方式对抗性。

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着对抗性。

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过去因矛盾纠纷引起的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方式还比较温和,多数在当地活动,现在的类似事件对抗性明显增强,往往出现赴省赴京越级上访事件。

三是事件突发性。

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民以独立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资源使用、权益归属和界定方面,生产经营性纠纷比较突出,此类纠纷来势猛,发展快,不易预防,带有明显的突发性。

四是人员组织性。

随着公民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手段不断翻新,个别矛盾纠纷在一些组织策划者和骨干等激进分子的挑拨下,往往容易形成一定的组织规模,进而诱发群体性、区域性矛盾纠纷,从而加大了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对当前基层社会稳定产生更大的影响。

五是情节危害性。

农村矛盾纠纷若未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情节愈演愈烈,导致民转刑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带来更加严重的次生危害,形成社会稳定隐患。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新的形势对我们的农村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针对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如何以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形成一个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社会矛盾防治体系,努力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积极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强化教育引导,不断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是农村基层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大事实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农村稳定是前提。

因此,各个农村基层组织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树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维稳责任理念,不断增强广大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努力适应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力争一般矛盾纠纷化解不出村、较大矛盾纠纷化解不出乡、重大矛盾纠纷化解不出县,确保在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上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从而切实把做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全力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是强化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建设,筑牢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构。

一要不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

按照司法部“五有”(有固定场所、有印章、有牌子、有人员、有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标准,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对人数较多的自然村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

大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和谐员队伍发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地方延伸,力争做到“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哪里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就在哪里发挥作用。

”二要不断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

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积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将具有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且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培养一批专职化、专业化的调解干部。

三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要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

要通过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疑难纠纷讨论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等各项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四要建立完善“大调解”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充分运用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使人民调解及时介入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优势,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建立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方法,积极参与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劳动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化解用工、劳资等劳动纠纷;建立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良性互动的机制,在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五要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

要按照省财政厅和司法厅的有关规定,解决好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调解方面的管理指导工作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同时要落实好调委会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好相应的设施,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基本保障。

三是健全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积极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责任,理顺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管理体制,狠抓源头责任落实,各级党政领导是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这要做为一项“硬任务”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二要坚持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要切实把握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形成要素和生成演变过程,研究化解的基本条件和内在规律,坚持经常性排查化解、集中排查化解和专项排查化解相结合,建立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台帐、矛盾纠纷分类处置、预测排查以及领导包案、跟踪督办、挂牌交办等相关制度,把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落到实处。

三要实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倒查制”。

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一方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因工作推诿扯皮、责任制不落实和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排查化解的地方或部门的领和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坚决处理。

四要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

要加快形成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的矛盾纠纷的管理应急体系,形成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网络体系,特别是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上,要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对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依法果断处置,以赢得有效解决事件的主动权,把其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程度。

四是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作用,及时预防和消除矛盾。

要发挥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涉法问题,及时疏导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同时,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积极为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当好法律参谋,做好法律服务。

在为群众代理诉讼时,既要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不断地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教育群众依法办事,达到预防和减少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安定。

五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只要矛盾双方都能依法办事是可以避免的。

各级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机构要结合法律“七进”活动,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文艺汇演等方式,在农村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全面、深入、细致地宣传与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

通过大力弘扬法制,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消除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困素。

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间的纠纷。

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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