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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对食品营养标签的要求

FDA对食品营养标签的要求

S101.9食品的营养标签

(a)所有供人食用并用以销售的食品,均应提供与食品相关的营养信息,但本节(j)段有免除规定者除外。

若在标签、标示或广告上以暗示或明示的表达方式作出了某食品的营养声明或其他营养信息,则任何免除的规定将无效,应使该食品受本节规定的约束。

(1)若食品是包装食品,则所要求的营养信息应按本节规定的格式标示在标签上。

(2)若食品不是包装食品,则所要求的营养信息应在销售地点清楚地标出(如:

在柜台卡片、标识、食品所附的小牌上,或在其他合适的标识物上)。

此外,所要求的信息也可在销售地点标在小册子(或目录单)、活页夹子上或以其他合适的方式标出。

(3)如果食品标签,标示可广告上有诸如“如需营养信息,请写信到...”的说明,则给咨询者索取营养信息的答复内容符合本段要求的话可以不遵循本节节(j)段的免除规定。

(4)如按照本节(c)(8)(iv)段规定,食品添加了矿物质或维生素,使每餐份量是该食品对某消费年龄组任一添加维4生素或矿物质的每日参考摄入量的50%或更多,则该食品应被认为是本章105.3(a)

(1)(iii)定义下的特殊的健康食用食品,除非该维生素或矿物质的添加是其他规章所允许或要求的的(如:

鉴别标准或营养质量指南),或者者是专员以其他方式免除的。

(b)除了101.9(h)(3)所规定之外,所有营养物和食品配料的含量应以本节定义的每餐份量为基础来声明。

(1)“每餐份量”(“Serving”or“Servingsize”)意指4岁或4岁以上的消费者每次食时的习惯消费量,并用适宜该食品的通常家用计量方法表示。

若该食品是专门为婴儿或学步幼儿生产或加工的,“每餐餐份量”意为满12个月的婴儿或1~3岁的幼儿每次进食的习惯消费量。

(2)除了本节(b)段(3)、(4)、(6)中所规定的并系供体重控制或保持体重之用的食品之外,食品标签上声明的每餐份量应当用下述程序依照“参考量”(即“每餐习惯消费参考时”)来决定。

对于仅适用于体重控制或体重控制计划的食品,制造商可决定与该体重控制的顿餐计划相一致的一次进食量。

这些食品必须附有说明“仅通过..用餐计划销售”(空白处填入适当的体重控制计划名称,如:

史密斯体重控制计划),该说明应标示在主要展示版面上。

然然而,101.12(b)中的参考量应被用来评估那些仅用于体重控制计划的食品是否应当附有营养含量声明或保健声明。

(i)对于可分成单元的食品(如:

小松饼、切片的面包或苹果等薄片产品、含多个小单元包斗多次食用的包装食品,但其规格有自然大小变化的食品除外,如:

马拉斯金樱桃,酸黄瓜贝壳类动物肉,全鱼和鱼片等),每餐份量应是最接近于该类食品参考量的整个单元的数量如果一个单元的重量为参考量的67%以上但少于200%,则每餐份量应是一个单元。

如果一个单元的重量为参考量50%以上但少于67%,则制造商可将一个单元工两个单元作为个每餐份量。

如果一个单元的重量为参考量的200%以上,而整个单元可合理地在一次进食中消费净尽,则制造商亦可将整个单元声明为一个每餐份量。

马拉斯金樱桃的每餐份量表示为一个櫻桃并在其随后的括号内用公制计量单位写明一个中等规格樱桃的平均重量外形规格有自然不同的其他产品的每餐份量应表示为与该类产品参考量最接近的盎可数。

制造商在用盎司表示每餐份量时应严格遵照本节(b)段(5)的规定。

(ii)凡通常消费时将大的可分单元的食品分成小块进食的(如蛋糕、馅饼、比萨饼、甜瓜、卷心菜等)每餐份量应是该食品最接近比类食品参考量的小份额(如:

1/12蛋糕、1/8甜饼1/4比萨饼、1/4甜瓜、1/6卷心菜等),在表示“小份额”时,制造商应使用1/2、1/3、1/4、1/5、1/6或再用2或3除之而得出的更小的分数.

(iii)对于不可分份的散装食品(如:

早餐用麦片类制品、面粉、食糖、制作食品的混合干粉、浓缩食品等),每餐分量应是与该类食品参考量表中最接近的家用计量的量

(3)按本章§101.13

(1)(m)的规定及按本节(b)段(6)定义的装于单个的一次食用容器内的主餐食品和主菜食品,其每餐分量应是包装内的全部容量(以可食用部分为限)。

如果内含多份每餐份量的容器包装的主餐食品和主菜食品被列入§101.12(b),则该类食品的每餐份量应以s101.12(b)中规定的参考量为准。

若S101.12(b)中未列出的,应以s101.12(f)中规定的参考量为准。

(4)按本节(b)段

(2)(i)定义的多种类包装的食品,及在多格内有不同食物的食品,应提供每个种类食品每餐份量的营养信息,这里的每餐份量应由适用于每种食品的§101.12(b)规定的参考量导出,并遵循本节(b)规定的参考量导出,并遵循本节(b)

(2)转换参考量为每餐份量的程序。

(5)为了标示的目的,术语“常用家庭计量单位”指杯、汤匙、块、薄片、小块(如:

1/4块比萨饼)盎司(oz)、液体盎司(oz)或其他用于盛装食品的家用器皿(如“罐子、托盘等)。

若用家庭计量单位表示每餐份量时,应遵循下列规则:

(i)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使用杯子、汤匙或茶匙计量,但饮料除外。

对于饮料,制造商可使用液体盎司。

以杯子计量时,应采用1/4或13杯作为增量,若量大于或等于1汤匙但小于1/4杯时应采用汤匙的整数来表示,若量大于或等于1茶匙但小于1汤匙时应采用茶匙的整数来表示,若量小于1茶匙时用1/4茶匙的增量来表示。

(ii)如果杯子、汤匙或茶匙等计量单位不适用,应采用块、薄片、罐、盘或其分数来表示

(iii)如果本节(b)(5)(ii)不适用,可用适当的目测计量单位表示,例如一份.,.的分量;1盎司(约1/2份腌菜中含28克)。

用盎司计量应采用最接近于参考量的0.5盎司作为增量来表示,并用“约”表示约数(如:

约2.5盎司)。

(iv)为营养标示之用,一茶匙指5毫升(mL),一汤匙指15mL,一杯指240mL,液体盎司为30mL,重量盎司指28克。

(v)如果根据§101.12(b)的参考量和本段程序确定的每餐份量含有小数,如2.5汤匙,则制造商应将每餐份量修约为最接近该数的整数.

(6)单个包装和销售的产品,若所含内容物的量小于可采用的参考量的200%,则该产品的包装应被认为是每餐份量包装,而且该产品的内容物量应作为每餐份量标示在标签上,除了参考量为100克(或毫升)以上的产品外,制造商可以决定含量大于参考量的150%1但小于200%的包装为1个或2个每餐份量。

单个销售包装的食品,如果含有可采用的参考量的200%以上,且所含内容物总量可在一次进食中合理地消费完,则也可在标签上标示为每餐份量。

(7)关于每每餐份量的标示。

应当用本节(b)段

(2)到(6)规定的通常家用计量单位表示,并且应当在括号内用相应的公制单位量加以说明(液体用毫升,其他用克),但每餐份量的包装除外。

对于每餐份量的包装,其作为为附加说明的公制单位可不作出了为净数量的一部分标示主要展示版面上,但依括§101.9(b)(9)要求标示的沥干水份的内容物的营养信息除外。

通常家用计量单位的量值应修约到最靠近该值的整数,除非该量值小于5克。

2~5克之间的数值应以0.5克的增量修约,而小于2克的量值则应以0.1克的增量修约。

另外,每餐份量还可在括号内用盎司或液体盎司标示,在其他通常家用计量单位作为每餐份量的主要单位时,在其后用“/"”分开公制单位值,如:

切片面包可用1片(28克/0z)表示。

与公制单位量值相等的盎司值应以0.1盎司为增量。

如果制造商选择使用省略的单位名称,则应遵循下列方式:

tbsp为汤匙,tsp为茶匙,g为克,ml为毫升,oz为盎司,fIoz为液体崟司。

为促进不同的制造商统一以家用计量单位值标示每餐份量,FDA提供有《测定家用计量单位量值指南》.

(8)包装内每餐份量份数的确定应以该产品的每餐份量为基础,且应遵循本段规定的程序。

每餐份量份数应修约到最接近的整数,但每餐份量份数在2-5份之间的产品以及重量不定的产品除外每餐份量的份数在2-5之间的,应以0.5为增量进行修约,用“大约”一词来说明修约的结果(如:

大约2个每餐份量,大约3.5个每餐份量等)。

若需标出每餐份量排干水分的固形物的重量,且每餐份量的份数因单位规格不同而不同时(如马拉斯金楼桃,酸黄瓜等),制造商对单位包装内可供进食的份数,应应声明为“重量不定的”,只要其营养信息是以盎司为单位的参考量表示。

制造商也应在“重量不定的”说明语后面的括号内附以该产品的具体份数。

(9)营养物和食品成分含量的声明应以包装中或购买时的食品量为基础,但§101.42中规定的生鱼类(见§101.44)、本节(j)(11)规定的由鱼或猎物肉制成的单一成分的包装产品和放在水、盐水、油中包斗或装罐的食品(如:

罐头鱼类,马拉斯金樱桃,酸渍水果和酸渍蔬菜)除外,而作为其媒介的液体通常不作食用。

生鱼类的营养物或食品成分含量的声明应遵循101.45的规定。

放在液体中包装(但该液体包斗媒介通常不作食用)的食品的营养物或成分含量声明应以排干水分的固形物量为基础。

(10)可用如下数据表明营养物和食品成分含量的信息:

(i)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1益司或1液体益司的包装食品或未烹制食品中所含营养物和食品成分的信息

(ii)如含多个单位量的包装食品,其每每餐份量超过一个单位量时,每个单位量的营养物与食品成分含量的信息:

(iii)如系含多个每餐份量的包装的爆玉米花,每杯爆过后的玉米花的营养物及食品成分含

量的信息

(iv)如果某产品在标签、标示或广告促销时提出了新的用法,其使用的数量比确定参考量

的基数大两倍或更多(如:

宣传以液体奶油代用品和早餐用的麦片类食品一起消費),则制造商除提供§101.12(b)规定的参考量的每餐份量营养信息,外,还应提供第二栏营养信息,该栏信息以所提出新用法的习惯消费量为基础,但主要用作食品配料的非块状散装产品(如:

面粉、甜味剂、油酥、油)或传统上有多种用途的产品(如:

鸡蛋、黃油、人造黄油)和多用途烘烤用混合干粉等免受该规定的约束。

(c)在食品标签或标示上的营养信息声明,应包括下列营养物的信息,但在本段前所述其营养物含量属自愿标示者除外。

只有本段所列的强制性或自愿说明的营养物或食品成分オ可标示在营养标签上。

除本节(f)段或(j)段段的规定之外,营养信息应当用规定的营养物名称和本节(d)段(e)段规定的标准标示。

(1)总热量(“Calories.,total”or“Totalcalories'”)或“量(Calories)”:

每餐份量的热量在50及50卡路里以下时以5卡路里为增量,在50卡路里以上时以10卡路路里为增量,但5卡路里以下的可标示为0。

每餐份量的热量也可用千焦耳为单位标示在紧邻热量含量说明后面的括号内。

(i)热量可用下列方法计算:

(A)用A.L.Merrill和B.K.Watt所写的美国农业部(USDA)74号手册(1973年稍作修改)《品热量的基础和来源》一书中表13的具体的Atwater因子(即Atwater方法)计算。

该手册已按照U.S.C.552(a)和CFR1第51部分被纳入参考之列,并可向位于华顿DC.20204,200CSt.Sw的食品药物管理局局(FDA)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的食品标签办公室索取,也可向位于华盛顿DC.800NorthCapitolSt.NW.,Suie700的联邦公报办公室杳阅:

(B)美国农业部(USDA)74号手册(1973年销作修改)第9~11页所确定的蛋白质、总碳水化合物和总脂肪应分别使用每克4、4和9卡路路里的通用因子,该手册已按照U.S.C.552(a)和CFRI第51部分被纳入参考之列(该参考纳入部分可在本节(c)

(1)(i)(A)中査到;

(C)美国农业部(USDA)74号手册(1973年销作修改)第9~11贞所确定的蛋白质减去不可溶食用纤维的总碳水化合物和总脂肪也应分别使用每克4、4和9卡路里的通用因子,

该手册已按照U.S.C.552(a)和CFR1第51部分被纳入参考之列(该参考纳入部分可在本节(c)段

(1)(i)(A)中查到)

(D)可以使用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允许的和本章172或184部分规定的,或以其他合适方式规定的供特殊食品或配料使用的特定食品因子的数据:

(E)按美国农业部(USDA)74号手册(1973年销作修改)第10页所述采用弹式量热器取得的数据和每克蛋白质减去1.25卡路里修正不完全的消化率,该手册已依U.S.C.552(a)和CFR1第51部分被纳入参考之列(该参考纳入部分可在本节(c)段

(1)(i)(A)中查到;

(ii)“米自脂肪的热量(Caloriesfromfat)”:

此系每餐份量中由本节(c)段

(2)所定义的脂肪所含热量的声明,热量值在50及50卡路里以下的,以5卡路里为增量,在50卡路

里以上时以10卡路里为增量,当每餐份量中的脂肪含量少于0.5克时可不作“来自脂肪的热量”的声明,且不足5卡路里的数值可表述为零。

该说明应以本节(d)段(5)规定的方式标出,本节(f)段所述情况除外。

如果不要求作出实际上也并没有作出“来自脂肪的热量(Caloriesfromfat)”声明的,应在营养值表的底部以相同字型声明其“并非脂肪热量的重要来源(Notasignificantsourceofcaloriesfromfat)”

(iii)“来自饱和脂肪的热量(“Caloriesfromsaturated'or“Caloriesfromsaturated”)”(自愿标示):

此系每餐份量中由本节(c)段

(2)(i)定义的来自饱和脂肪的热量声明,该声明属于自愿标示项目,其热量值在50及50卡路里以下时以5卡路里为增量,在50卡路里以上以10卡路路里为增量,但5卡路里以下的可标示为0。

该声明应放在本节(d)段(5)规定的“来自脂肪的热量”的的声明下面,并缩格排印。

(2)“总脂肪("Fat,total'or“Totalfat”)”:

此系每餐份量中脂肪总量的声明,总脂肪就是总脂肪酸脂,并以甘油三酸酯计。

其量值在3克以下时应以最接近0.5(1/2)克的增量修约,在3克以上时应以最接近1克的增量修约,在0.5克以下可表示为0。

(i)“饱和脂肪("Saturatedfat'”or"Saturated')”:

此系每餐份量中饱和脂肪的含量声明,饱和脂肪是指不含双键的所有脂肪,但该项声明对于每餐份量中总脂肪含量少于0.5克的,没有脂肪或胆固醇含量的声明,并且也未作出“来自饱和脂肪的热量(Caloriesfrom

saturated)”声明的食品例外。

除了本节(f)段所规定之外,如果不要求有饱和脂肪含量

的声明,而实际上也未作出该项声明,则应以同等的字型在营养值表的底部标出“并非脂肪热量的重要来源(Notasignificantsourceofcaloriesfromsaturatedfat)”的说明。

饱和脂肪的量值应表示为每餐份量中饱和脂肪的含量,其量值在3克以下H时应以0.5克为增量修约,在3克以上时应精确到最接近的整数值(四舍五入),并缩格排印。

如果每餐份量中饱和脂肪的含量少于0.5克,可表示为0.

(ii)“多不饱和脂肪(Polyunsaturatedfat)”(自愿标示项目):

此系每餐份量中多不饱和脂肪的含量声明,多不饱和脂肪指带有顺式、顺式亚甲基断链的多不饱和脂肪酸,此项声明

可以是自愿的,但如果作出了单不饱和脂肪的声明或在标签或标牌上出现脂肪酸或胆固醇的声明时,则必须作出多不饱和脂肪的含量声明。

多不饱和脂肪含量值应缩格排印,表示为每餐份量的含量,其含量值在3克以下时应以0.5克为增量修约,在3克以上应精确到最接近的整数值(四舍五入)。

如果每餐份量中饱和脂肪的含量少于0.5克,可表示为0。

(iii)“单不饱和脂肪(Monounsaturatedfat)(自感愿标示项目):

此系每餐份量中单不饱和脂肪的含量声明,单不饱和脂肪指顺式单不饱和脂肪酸。

它属自愿标示项目,但如果作出了多不饱和脂肪的声明或在标签或标牌上出现脂肪酸或胆固醇的声明时,则必须作出单不饱和脂肪的含量声明。

该声明应缩格排印,表示为每餐份量的含量,其含量值在3克以

下时应以0.5克为增量修约,在3克以上时应精确到最接近的整数值(四舍五入)。

如果

每餐份量中饱和脂肪的含量少于0.5克,可表示为0.

(3)“胆固醇(Cholesterol)”:

此系每餐份量中胆固醇的含量声明,其量值以毫克计,并以5毫克为增量修约,但每餐份量中胆固醇含量少于2毫克时不需声明;并且凡不含脂肪、脂肪酸或胆固醇含量说明或胆固醇含量可表示为0的食品,该项声明可免除。

除了本节(f)段所规定的以外,如不需有胆固醇含量的声明而实际上也未作出声明的,应以同等字型在营养值表的底部标出“非胆固醇重要来源(Notasignifiantsourceofcholesterol)”的说明。

如果该食品每餐份量中的胆固醇含量为2-5毫克,则可表示为“少于5毫克”。

(4)“钠(Sodium)”:

此系食品每餐份量中钠的含量(以毫克为单位)的声明。

若每餐份量中的钠含量少于5毫克,可表示为0,在5~140毫克之间时,以5毫克为增量修约,大于140毫克时,以10毫克为增量修约。

(5)“钾(Potassium)”(自愿标示项目):

此系食品每餐份量中钾含量(以毫克为单位)的的声明,它属自愿标示项目,但若作出了含有钾的说明时,则必须标示该项。

若每餐份量的钾含量少于5毫克,可表示为0,若少于或等于140毫克时,应以5毫克为增量修约,若大于140毫克时,应以10毫克为增量修约

(6)“总碳水化合物("Carbohydrate.total'"or“TotalCarbohydrate”)”:

此系每餐份量中总碳水化合物含量的声明,其量值应精确到最接近的整数(以克为单位)。

若每餐份量中总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少于1克时,可选择使用“含量少于:

1克(“ContainslessthanIgram”or“lessthanIgram'”)若含量少于0.5克,可表示为0。

总碳水化合物含量应是食品总重减去天然蛋白质、总脂肪、水分和灰分的总量。

该计算方法见A.L.Merrill和B.K.Watt所写《食品热量的基础和来源(USDA)74号手册(1973年销作修改)第2~3页的具体说明,该手册已按照U.S.C.552(a)和CFR1第51部分被纳入参考之列(该参考纳入部分可在本节(c)段

(1)(i)(A)中査到)。

(i)“食用纤维(Dietaryfiber)”:

此系每餐份量中所含的总食用纤维含量的声明,该声明应缩格排印,并精到最接近的整数(以克为单位),但若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1克时可不作声明,或选择择使用“含量少于1克("Containslessthan1gram'or“lessthanIgram”)”的声明,若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0.5克,可表示为0。

除本节(f)段规定之外,如果对食用纤维的含量声明未作要求而实际上也未作出声明时,应以同等字型在营养值表底部标出“并非重要食用纤维来源(Notasignificantsourceofdietaryfiber)”的声明。

(A)“可溶性纤维(Solubefiber)”(自愿标示项目):

此系每餐份量中可溶性纤维含量的声明,它属自愿标示项目,但若在标签上已作出含有可溶性纤维的说明时,则必须标示该项。

可溶性纤纤维标示应在食用纤维下面缩格排印,并精确到最接近的整数(以克为单位)。

若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1克,可选择使用“含量少于1克("Containslessthan1gram'or“lessthan1gram'):

的说明,又若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0.5克,可表示为0。

(B)“不可溶性纤维(Insolublefiber)”:

(自愿标示项目):

此系每餐份量中不可溶性纤维含量的说明,它属于自愿标示项目,但若在标签上已作出含有不可溶性纤维的说明时则必须标示该项。

不可溶性纤维的声明应在食用纤维项下缩格排印,并精确到最接近的整数(以克为单位)。

若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1克时,可选择使用“含量少于1克"ContainslessthanIgran”or“lessthan1gram'”)”的说明,又若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0.5克时,可表示为0。

(ii)“糖(Sugar)”:

此系每餐份量中糖的含量的声明,但若每每餐份量中糖含量少于1克,且未作出含有增甜剂、糖类或糖醇的声明时,则不必标示糖含量。

除本节(f)段规定之外,如果不须作出糖含量声明实际上与未作出该项声明时,应以同等字型在营养值表的底部标出“并非重要糖来源(NotasignificantsourceofSugar)”的说明。

糖指所有游离单糖或双糖的总和(诸如:

葡萄糖、果糖、乳糖和蔗糖)。

糖含量声明应缩格排印,并精确到最接近的整数(以克为单位)。

如果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1克时,可选择使用“含量少于1克("ContainslessthanIgran”or"lessthan1gram”)的说明,若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0.5克,可表示为0

(iii)“糖醇(Sugaralcohol)”(自愿标示项目):

此系每餐份量中糖醇的含量声明,它属自愿标示项目,但如果食品中含有糖醇,而标签上也作出了含有糖醇及糖的说明时,则应标示该项。

为了营养标示的目的,糖醇是用羟基取代酮或醛基的糖类衍生物应是FDA许可的(如:

甘露糖醇或木糖醇)或被公认是安全的(如:

山梨糖醇)。

若食品中仅有一种糖醇,则可用该糖醇的特殊名称(如:

木糖糖醇)替代“糖醇”标示在营养标签上。

糖醇含量声明应缩格排印,并精确到最接近的整数(以克为单位),如果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1克时,可选择使用用“含量少于1克(”ContainslessthanIgran'orlessthan1gram”)的说明,若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0.5克,可表示为0.

(7)“蛋白质(Protein)”:

此系每餐份量中貨白质的含量声明,该含量应精确到最接近的整数(以克为单位)。

如果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1克时,可选择使用“含量少于1克("Containslessthan1gram”'or“lessthanIgram'”)的说明,若每餐份量中的含量少于0.5克,可表示为0。

如果声称是供成年人和4岁以上儿童消费的食品中所含的蛋白质生物价值经蛋白质消化率修正的氨基酸谱的百分比小于20%,或声称供1岁以上4岁以下儿童消费的食品中所含的蛋白质生物价值经蛋白质消化率修正的氨基酸谱的百分比小于40%时,须在蛋白质含量声明的近邻作出“非蛋白质主要来源(Notasignificantsourceofprotein)”的说明,或在标题为“每日食用量百分比(PercentDailyValue)”的栏目下列出每餐份量中蛋白质的修正量清单,该修正量按本节(c)段(7)(ii)的规定由蛋白质每日参考量(DRV:

DailyReferenceValue)或每日参考摄入量(RDI:

DailyReferenceIntake)的百分比(取何者适情况而定)计算,并表示为“每日食用量百分比(PercentofDailyvalue)。

若用蛋白质功效比值(PER:

ProteinEfficiencyRatio)测得的蛋白质生物价值比声称供婴儿消费的食品参考标准量(酪蛋白)少于40%时,应在蛋白质含量声明的邻近作出“非蛋白质主要来源(Notasignificantsourceofprotein)”的说明,蛋白质含量可用食品中氮含量乘以因子6.25计算,该氨含量应按“国国际AOAC公定分析方法(即以前的公职分析化学家协会的公定分析方法)”199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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