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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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焦作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科学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承担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和学校专项科研经费。
第三条所有科研经费均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科研经费。
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经费项目,学校不承认其项目计划,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不作有关考核、考评、认定依据,不承担项目成果的后期管理工作(如鉴定、成果认定、申报奖励等)。
第二章经费的分类
第四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
纵向科研经费和学校专项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
指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科技合作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局)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属机构、厅、地(市)等政府机构提供财政资金的计划内科研项目经费,含项目合作单位转入经费中的国拨经费部分。
2.学校科研专项经费:
学校为支持科研而设立的各类专项经费。
包括:
科研配套经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科研平台建设费等。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
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及下拨经费部门有关要求和项目计划及预算执行。
(一)直接费用:
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仪器设备设施费:
指用于项目研究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费及安装费;自制专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仪器设备租赁费;实验室改装及维修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
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材料;实验用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开展科学实验、业务考察与调研、学术交流,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项目鉴定(结项)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中资料费包括:
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7.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含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支出。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8.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及邀请专家讲学的费用。
9.协作费:
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该资助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以合同或协议为据)。
10.其它费用: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邮寄费、印刷费、复印费、办公用品费等。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指课题支出的管理费,以及人员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范围。
间接费用范围适用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预算有间接费用的项目。
2.间接费用提取。
间接费用提取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如下:
国家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经费,按照以下比例提取: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其中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以下比例提取: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不超过1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其中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3.间接费用预算,按照项目申请要求合理预算。
4.绩效支出:
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根据课题间接经费规定,给予技术人员的奖励、补助等。
5.间接费用的分配与支出。
支出比例如下:
(1)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在经费入账时按到账金额和相应的比例计提,纳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绩效情况分次发放,具体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自行发放。
科研经费一次到账的项目,按规定比例金额计提绩效支出。
在经费入账时按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20%发放第一次绩效;通过中期检查验收后发3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科研经费分年度到账的项目,按到账经费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绩效支出。
第一笔经费到账后,按到账经费比例计算发放20%绩效奖励;通过中期评估后发放到账经费比例计算的绩效的30%,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不予发放;项目按期结题验收后,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2)其他支出:
间接经费减去学校管理费、课题绩效支出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直接经费超支部分和项目申请经费预算中间接经费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计提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提,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拨款总经费的5%计提,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科研经费中有间接经费的,管理费从间接经费支出,无间接经费的直接从到账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支出、职工集体福利、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科研条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和教师的科研创新能力。
科研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要各尽其责,严格把关。
第九条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主持人保证专款专用,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以立项通知书(申请书)上的研究期限为准。
科研项目的研究按计划完成并办理鉴定或结项手续后,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可转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账户,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其他科研项目支出或有关科研工作支出。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报项目经费预算。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主要根据项目申请书申请经费情况、实际到账经费情况、资助单位规定和上级相关经费管理文件规定进行预算。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总费用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不用提供预算依据,否则需提供预算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填写《焦作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表》(附表),经财务处和科研处审核合格后,报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科研处建立该项目经费使用手册,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和学校财务报销规定进行经费报账。
第十三条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拨入与拨出。
科研经费的外拨申请由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凡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部分,不计算相应科研业绩。
1.外拨纵向项目的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与课题合作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课题合作单位。
2.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焦作大学非第一完成单位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拨入我校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项目申报书、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到科研处备案并办理经费预算书。
经费支出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管理经费的支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笔报销金额3000元以下的,经科研处长、财务处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单笔报销金额3000(含)元—1万元以下的,经科研处长、财务处长、主管科研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单笔报销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经科研处长、财务处长、主管科研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经校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学校的,其原主持的科研项目原则上留在学校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继续实施;无法在校内实施的项目,经科研处审核,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非经审批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且无其他成员继续实施项目方案的,其负责的科研经费一律冻结或缴回。
项目结项后,纵向结余科研经费转入课题组下一个项目继续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如因课题组原因导致中途终止、撤消的项目,学校将冻结其相应项目经费,同时按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研究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财政、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学校财务、科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对于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转拨过程中使用的财务票据以及科研经费的结算方式和票据报销管理,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课题组优先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相关文件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国家、省、市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有最新规定时,我校将按照国家、省、市最新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焦作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表
项目来源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负责人
经费帐号
到账经费
(万元)
序号
科目
预算经费(万元)
计算依据及使用说明
一
直接经费
1
设备设施费
2
材料费
3
测试化验加工费
4
燃料动力费
5
差旅费
6
会议费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
劳务费
10
专家咨询费
11
协作费
12
其它费用
二
间接经费
1
管理费
到账经费的5%计
2
绩效支出
3
其他费用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该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或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填写;
2.经费预算要做到合法合规、科学有据、切实可行;
3.对于管理费,相关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提取。
没有规定的,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照总经费的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