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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

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

注⑵幼入冯门,有所依傍,相依为命,共度时光。

母与我父,

  姨表兄妹,欢喜联姻,甘苦共尝。

一九四六,父当乡长,喜得长子,合家欢畅。

助父革命,

  紧跟共党,参加边纵,谋求解放。

蒋军追捕,三岔枪响,身背明东,四处躲藏。

注⑶父去

  剿匪,身为连长,出生入死,战功辉煌。

注⑷一九五零,我父阵亡,撕肝裂肺,哭断寸肠。

注⑸时过一年,祸从天降,土改运动,极

  左扩张。

烈属蒙冤,猝不及防,划成地主,老幼遭殃。

伯父斗死,三十方刚,祖父绝望,

  自尽悬梁。

床板做棺,薄衣旧裳,草草掩埋,奠何酒浆?

母与祖母,专政对象。

捆绑吊打,

  肉刑重伤。

血雨腥风,人心惶惶。

生不如死,痛断肝肠。

财产没收,迁居草房。

透风漏雨,

  满目凄凉。

家徒四壁,生计不张。

衣难遮体,食不飽肠。

虎狼喧嚣,暗箭难防。

忍气吞声,

  苦度时光。

六口之家,泪眼相望,孤儿寡母,母年廿三,遭此大殃,本可择路,远走他乡。

您明大义,坚守家堂,羸弱身躯,扛家大

  梁。

为抚幼子,为孝高堂,忍辱负重,苦度时光。

婆母共处,祸福同享,妯娌和睦,相依相

  帮。

祖母病重,长期卧床,母亲侍奉,煎药熬汤。

梳头洗面,喂饭喂浆,送终尽孝,我母担

  当。

曾祖要孝,小叔要帮,子侄要教,外辱要挡。

撑持门庭,逆境之中,坚韧顽强,护家之功,族亲难忘。

耕田种地,农活内行,推磨挑担,搓绳换

  粮。

帮人缝衣,卖工四乡,水库打坝,宣威炼钢。

周旋村乡,艰难应变,护我儿郎。

心若沸汤。

注⑹注⑺寒冬腊月,薄衣单裳,披星戴月,昼夜奔忙。

艰难度日,挺起脊梁,劳苦成疾,背驼腿

  伤。

三年饥荒,无油无粮,吃糠咽菜,熬过死亡。

母不识字,送我学堂,儿求上进,慰娘

  心房。

慈母恩情,感动上苍,继父进门,好人登堂。

为母分忧,成儿依傍,师表自律,心

  地善良。

父母相伴,四十六年,二老恩爱,父子情长。

儿年幼时,父寄重望,不遗余力,躬

  身抚养。

节衣缩食,供儿读书,扶我成人,盼我嘉祥。

烈士之子,划入黑帮,饱受欺凌,呼

  斥昂昂。

学绩虽好,升学无望,政审靠边,滚蛋回乡。

十年浩劫,文革动荡,冤狱遍地,人

  性沦丧。

我母何辜,再遭重创,百般凌辱,惨烈异常。

批斗罚跪,便饭家常,受刑示众,捆

  绑游乡。

耳光搧脸,头昏脑胀,棍棒打头,血流如浆。

怀孕数月,反绑吊梁,弟未夭折,天

  恩浩荡。

背弟劳动,歧视诽谤,黑夜加班,强迫无偿。

通知开会,心惊若狂,会场刑场,有

  何两样?

政治迫害,经济掳抢,年关头天,扣款退粮。

为了活命,变卖家当,黑市买粮,剜

  肉医疮。

儿虽怜母,救母无方,儿也挨斗,终日恐慌。

娘儿相对,泣断寸肠,儿为母哭,母

  为儿伤。

  注⑻注⑼斗争残酷,世态炎凉,呼天唤地,路在何方?

人生苦难,吃尽遍尝,柔弱之躯,坚韧顽

  强。

逆境之中,不屈不挠,是铁早锈,您是块钢。

注⑽慈母刚强,儿心自知,个中酸楚,

  谁解衷肠?

烈士英魂,死难瞑目,光荣之家,悲哀凄凉。

艰难岁月,已成过往,伤心历史,

  不忍全讲。

纵有千言,难尽其详,述其大略,儿孙莫忘。

我党英明,改革开放,拨乱反正,

  终见阳光。

忠烈之家,沉冤昭雪,父垂史册,千古名扬。

母为烈属,政治荣光,政府抚恤,

  生活欢畅。

我年廿七,再入学堂,刻苦自律,奋发图强。

积善之家,终有福报;为恶之人,

  早见阎王。

母过半百,老当益壮,起房盖屋,平安吉祥。

抚育孙辈,奔走城乡,精心照看,

  皓首加霜。

孙男孙女,百事牵肠,冯玥方瑆,岂敢相忘我母慈爱,尤爱儿郎,儿孙之事,朝

  念暮想。

己冷不御,恐我衣凉,己口难咽,恐我饥肠。

衣食冷暖,工作健康,牵挂叮咛,暖

  我心房。

祖上有德,佑我家堂,恩泽儿孙,个个贤良。

子侄孙辈,奋发向上,虽未耀祖,亦

  称自强。

母慈子孝,四世同堂,家庭和谐,宗族兴旺。

母之晚年,笑傲风霜,乐享天伦,家

  奔小康。

  注⑾注⑿我近古稀百事多忘,唯有母恩,铭心系肠。

甲午九月,母病不祥;多方医治,回天无

  望。

耋耄之年,不幸故亡,人寿使然,儿心痛伤。

注⒀我母一生,悲喜交响,劫后余生,

  福寿安康。

母亲处世,品德高尚,逆境护家,功德无量。

母亲教子,细心慈祥,忠孝仁爱,

  以德垂芳。

母亲持家,细水流长,待人接物,慷慨大方。

慈母坚韧,胜铁如钢,百折不饶,

  浴火凤凰。

注⒁母虽已去,亲恩浩荡,抚今思昔,母德堪扬。

您的音容,永驻心田,您的

  教诲,终生难忘;您的仁慈,感动上苍,您的福报,源远流长。

我思我母,泪落千行,撰

  此祭文,捎至天堂。

值此家奠,敬母一觞,无尽哀思,泣诉灵堂。

心声血泪,文短情长,

  唯愿慈母,早升天堂。

逝者生者,两隔阴阳,寸草春辉,永不相忘。

慈母安息,静享安祥,

  永垂不朽,千古流芳!

呜呼哀哉,吾母尚飨!

孝男冯明东率弟冯明飞携全家之人拜祭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篇二:

河南省换补烈士证工作疑难问答河南省换补烈士证工作政策解答(先行公布供大家了解,之后再以民政部最终答复为准)

  一、换发补发新版烈士证的人员范围

  1.持有1983年版烈士证的烈属;

  2.未换发1983年版烈士证,持有旧的烈士证明书的烈属;

  3.1983年经换发新证后又遗失未补的烈属;

  4.《烈士英名录》上有烈士的记载但未持证的烈属(注意鉴别此类烈属的身份,严格审

  核其是否符合持证条件);

  5.已经批准为烈士,但无父母、配偶、子女,其兄弟姐妹现要求持证的;

  6.1983年版烈士证的持有人已经去世,其他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直系亲属现要求持证

  的。

  7.烈士牺牲后原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前提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

  二、换补依据

  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换发或补发新版《烈士证明书》:

  1.原1983年版《革命烈士证明书》(要求必须是原件);

  2.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要求必须是原件);

  3.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旧版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各类牺牲证明:

建国前人民

  解放军或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种证件(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内务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件(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

  书》、《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

持上述证件原件

  且在烈士英名录上有记载的可以换发烈士证);

  4.《烈士英名录》有记载且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注意重名的甄别鉴定);

  5.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档案材料中查找到的中央人民政府、人民

  解放军、民政部或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追认烈士的批复);

  6.其它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一般慎用此项)。

  三、换补烈士证需要的材料主要把握三个要点:

一是换发补发烈士证申请书;二是烈士身份的确认材料;三是符合

  持证条件烈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1.换补证申请书。

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遗属向申请换补证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要求落款处手写签名或按指印)。

申请持证烈属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民政部门要验身份证原件。

  2.烈士身份的确认资料。

可采用“换补依据”中的一项及以上。

  3.符合持证条件烈属身份的证明材料一是档案记载。

包括民政部门原始档案材料中有关于烈属关系的明确记载;烈属本人能

  够提供确切证明,证明和烈士确是直系亲属关系,如曾经享受抚恤的证件、烈属所在单位组

  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档案记录(加盖公章)等。

二是档案中无记载或无档案的,可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或经所在村(社区居委会)、乡

  镇(街道办)逐级证明,民政部门走访调查核实无误,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方可作为确认持

  证身份的材料。

  4.有多个烈士遗属符合持证条件的,需出具家庭内部书面协议书。

  5.《烈士及家属信息审核表》

  四、换补烈士证材料的审核存档

  1.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上报换补证材料(具体见第三个问题);

  2.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换补证材料和《烈士及家属信息审核表》,将符合条件的三张

  审核表盖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3.省民政厅审核盖章后,退回两张审核表给市、县各一份。

各级民政部门存档材料:

省民政厅:

一张审核表市民政局:

一张审核表

  县民政局:

换补证相关材料和一张审核表

  五、《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的填写。

“烈士基本情况”中有些项目,如果档案材料中查找不到,可空或填不详。

“持证人基本情况”每项必填。

其中“申请理由及依据”,填写内容应规范为特定的语句。

“申请理由”可填写如“原烈士证现申请换发”、“原烈士证现申请换发并变更持证人”、

  “原烈士证遗失,现申请补发”、“原未领证,现申请补发”等等。

其他项目参考填表说明。

  六、如烈士有多个遗属符合持证条件,如何处理?

答:

必须经家庭内部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出具书面协议书给民政部门,方可受理换证。

  书面协议书由符合持证条件的所有遗属手写落款签名,按指印。

如烈属在外地,可出具同意

  某某持证的确认证明。

  七、烈士过继子女是否能持证?

简单说来就是,烈士生前过继并取得法律认可的,可以发证;烈士死后过继的,不能发

  证。

  1.过继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的过继子女,

  要求必须是烈士生前过继且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即子女过继时未满18周岁且与烈士共同生

  活),事实收养关系可由原始证明(如家谱记载)及当地群众公认来证明,并经所在村(社区

  居委会)、乡镇(街道办)逐级证明,民政部门走访调查核实无误,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方可

  承认过继子女的身份,并具有持证资格。

  2.过继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的,根据该法,

  要想形成收养关系,必须经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否则在法律上不认可收养关系的成

  立,无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因此,1992年4月1日之后不存在“过继子女”一说,不得持证。

  3.烈士牺牲后过继的子女,一概不得持证。

  八、烈士遗属现户籍地与烈士原批准地不在一处的,在何处换发新版烈士证?

烈属向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烈士身份和本人烈属身份的认定材料,烈士

  身份证明材料要由批准地民政部门盖章,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烈属的申请向烈士原批准

  地核实并通报持证人信息。

另外,因烈士原批准地多为烈士英名录记载地、烈士籍贯所在地、烈士牺牲地等,同时

  当地也可能有相关的烈士纪念设施或烈士墓,故不建议轻易转移烈士原始档案,割裂烈士史

  料与当地千丝万缕的联系。

  九、烈士基本情况需要更正,如何处理?

如遇烈属提出烈士姓名、出生时间、牺牲时间等有误,申请更正;或是原烈士证上填写

  内容与当地《革命烈士英名录》上的记载不符,县级民政部门需慎重对待,一般不予更正。

  经多方查证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更正。

处理原则是以第一手史料(又称原始史料,即指接近或直接在历史发生当时所产生的史

  料)为准,第二手史料(又称间接史料,即指经过后人运用一手史料所作的研究与诠释,以

  及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再创造等)服从于第一手史料。

例如,牺牲后发放烈士证在前,《革命

  烈士英名录》编纂在后,烈士姓名的核实就以最初发放的烈士证明书记载为准。

再如,烈属

  提供的家谱(族篇三:

培训讲稿(优抚)全面掌握优抚政策

  切实做好优抚工作为了认真学习和掌握优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切实做好各项优抚工作,经局办公会研

  究,决定对全县民政干部业务进行一次培训,现就优抚工作讲以下几个问题:

  一、优抚工作的基本含义及其重要作用

  

(一)优抚工作的基本含义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

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

  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特殊社会工作,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

例如烈士的认

  定、审批、褒恤,残废的确认、等级的划分,优抚政策的制定,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批与管理

  等等。

同时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给优抚对象的各种安臵,优待照顾,困

  难补助和各种扶持等等。

由此可见,优抚工作既是一项社会性的行政工作,又是一种社会特

  殊保障。

扎实做好优抚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

  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优抚工作不仅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而且是各级政

  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总之,优抚工作就是通过做好对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扶持、照顾,鼓舞部队士气,为军队现代

  化建设服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优抚工作的重要作用优抚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

从上世纪20

  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人民军队和进行艰苦卓绝的人民战争中,创立了与历代剥削阶

  级有着本质区别的兵役制度和优抚制度,从而开创了中国兵制史和优抚制度的新纪元。

这种

  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为人民军队的建设和具有中国特色优抚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各个不同的革命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对军人的优抚。

1928年6月,党的第六

  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纲领》指出:

“改善兵士生活,发给兵士土地和工作。

”1933年《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为加强红军的优抚工作,各级苏维埃

  政权均应成立优抚组织机构。

当时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抚恤委员会,省内务

  部下设优待红军科,市、区苏维埃直至乡苏维埃均设立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优待红军委员会和

  慰劳红军委员会,负责管理、督促、检查落实红军的优抚工作。

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政

  府先后颁布了《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优待红军家属

  礼拜六条例》等一批重要的法规和决议,从组织和制度上为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通过拥军支前、对伤亡将士进行抚恤、对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褒扬阵亡将士等,有力地支

  持了革命战争,对于扩大红军、稳定部队、创建和巩固革命根据地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府和人民,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的人民群众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优抚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各革命根据地又制定了《优

  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

  暂行办法》等等。

这些优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确保抗日战争的胜利,建立和扩大革命根

  据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是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推翻蒋家王朝,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对如何抚恤阵亡将士、抚恤

  荣誉军人、照顾退伍军人、优待军属等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

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在

  党的领导下,为革命战争的胜利,大规模地开展了拥军优属、拥军支前活动,既保证了优抚

  对象的生活,又唤起了民众支前的革命热情,为确保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是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由民主革命进入和平建设时期。

人民军队的职能由建立

  政权转入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优抚工作的历史环境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为了适应

  军队职能的变化,优抚工作也相应地将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

  重要任务。

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优抚工作法规。

1949年,在具有宪法效力的《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

“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

  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参加革命战争的残疾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安臵,

  谋生立业。

”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11月,经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订,由政务院颁布了《革

  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等5个条例,

  统一了革命烈士条件,统一了革命军人的优待办法,统一了革命军人的评残条件和伤残等级,

  统一了各类优待抚恤标准及优抚条件,从而使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优抚法规,使我

  国优抚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同时也为确保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和人民民主政权的

  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是建国50多年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优抚工作,对原有条例几经修订补充,产生了一

  系列符合建设时期有中国特色的优抚法规,使优抚工作日臻完善。

为确保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几次边境自卫反击作战的胜利,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建设强

  大国防,作出了积极贡献。

特别是1988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

  烈士褒扬条例》、新《兵役法》后,于1998年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1998]7号),并召开了全国拥军优抚安臵工作会议等,使优抚工作逐步走上

  正规化和法制化轨道,为部队的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军队在国家中的地位,决定了优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优抚工作是直接为部

  队建设服务的,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就会有军队,同样,只要有军

  队,就离不开优抚工作。

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优抚工作直接发

  挥着团结、抚慰、鼓舞、教育和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优抚工作的对象与内容优抚工作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发展纲要所确立的

  篇二:

因公牺牲证明书

  浦北县民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办事指南

  来源:

钦州浦北民政时间:

2012-04-2616:

13项目名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设定依据: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

  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

  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xx]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

  第四条规定办理。

  实施权限: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

  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xx]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审批由地级市、县级民政主

  管部门实施。

  实施主体:

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

  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xx]334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

  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xx]334号),申请材料为:

  

(一)遗属申请材料(附死者公务员证、警衔证原件)(一式两份);

  

(二)死亡原始记载。

如,死亡医学鉴定书等,属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通事故

  认定书(正式)(一式两份);

  (三)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死者主管单位提交因公牺牲报告表(一式两份)。

(附死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单位的

  组织或人事部门审定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收费:

不收费批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条件中国劳动咨询网/

  一、革命烈士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规定批准革命烈士条件为以下十二种: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1年内因

  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

  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

  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

  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

  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为后人楷模的。

  二、因公牺牲军人条件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4.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

  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6.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三、病故军人条件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或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遭

  意外事故死亡,以及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都按病故军人对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认定(核准类)2003-07-0审批项目编号:

xwxsbmz001-2002(宣武行审b类001号-2002年)审批项目

  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1988年)

  2、《关于颁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

25个工作日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所在区(县)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关于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

  2、死者所在单位申请认定的请示

  3、医院出据的死亡通知书

  4、病历及诊断证明

  5、当事人证明材料

  6、死者生前主要事迹材料或情况报告

  7、死者直系亲属的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标准:

申办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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