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工作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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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工作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docWord格式.docx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总量、监察、监测等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环境统计工作制度,保障了专门的工作场所,配备了专门的统计设备。

我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xx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审核,规范表格填报,要求数据与原始数据一致,并做好了环境统计原始记录、资料档案归档工作,无弄虚作假、伪造、篡改企业上报数据情况和存在多套数据情况。

  

(二)环境统计企业检查情况

  对xx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xx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等排污占比较大的重点工业企业,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和岳池特驱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等养殖规模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专业户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对其20xx年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等资料、数据和现场进行了认真、严格、细致和客观地审核,未发现有虚报、瞒报、漏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同时无拒绝、阻碍我局对其执法检查,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和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

  在环境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环境统计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些规模以下企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法制观念淡薄,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缺乏认识,缺乏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环境统计台账有待进一步规范。

部分企业原辅材料和煤耗多向私人企业购买,购买凭证缺失,电费、水费等发票多有遗失或不齐,支撑性的原始记录较少,导致统计原始记录不规范,源头的数据质量不高。

  (三)环境统计队伍有待进一步强化。

部分企业环境统计机构不明确,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统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足,工作缺乏连续性,迟报、漏报情况时有发生。

  四、下步工作意见

  

(一)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

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的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力度,确保企业上传数据真实和准确。

  

(二)强化环境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组织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学习讨论,增强环境统计相关人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实现持证上岗全覆盖。

加强我市环境统计队伍建设,保持环境统计队伍稳定,不断提高环境统计工作水平。

  (三)加强能力建设。

督促各区市县、企业单位确立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局组织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培训和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完善企业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统计台账。

严格要求企业规范环境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重视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确保一手资料详实、准确。

同时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督查,督促其规范管理,做好日常管理台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关于统计工作的自查报告篇二

  根据xx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xx年水利统计质量年活动的通知》(川水函〔20xx〕575号)的要求,现将沐川县开展水利统计工作的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县水务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水利统计工作,根据人员情况,及时调整和配备具体统计工作人员6人,分工负责水利报表、水政水资源报表、农电报表等。

在局办公室设立综合统计管理岗位,确定1名统计人员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二)落实经费,加强培训。

为提高具体统计工作人员的统计水平,我局每年安排2人以上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统计培训;

所有统计人员均参加县上组织的统计学习,综合统计管理岗位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统计证》。

在培训经费上优先安排,每年支出统计经费(包括培训费、差旅补助费、资料费等)约5千元。

  (三)制度健全,程序规范。

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统计法》,规范了报送的流程,要求所有的统计数据归口局办公室初审,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单位统计负责人审定,最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加盖公章上报。

  (四)加强统计,成果明显。

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水资源管理年报、水务年报、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投资统计年报、水利综合年报、水利服务业报表、农村水电统计报表与供排水管理报表,统计数据基本能满足水利管理需要并发挥一定作用。

每年水利统计数据均被市、县信息调研采用,重要数据与图片被《乐山水利志》、《沐川年鉴》、《沐川县志》、《沐川统计》等刊物选登。

  二、加强水利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

  

(一)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针对每一项统计报表制度确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时间要求、数据要求进行填报,做到不重、不漏、不虚、不瞒;

严格按照报表目录、表式和填报说明完成统计表,并适时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二)对主要水利统计指标严格把关。

对涉及基础类、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数据(如水土流失面积、投资数额、工程量等)严格把关,要求统计人员深入基层调查,掌握原始数据,做到数据来源渠道清晰,对个别特殊数据要附相关说明材料。

严格按照程序对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予以纠正,对误报数据的当事人严厉批评,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

  三、进一步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一)通过水利普查进一步校正水利统计数据。

20xx统计年报与第一次水利普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统计口径不一样。

20xx年水利普查工作完成后,我局根据普查指标调整了我县水利统计基础性指标,确保了我县水利统计指标的准确性、完整性。

20xx年统计年报数据与水利普查数据进行过衔接,衔接后的统计数据已作为20xx年统计年报的基数。

20xx年与20xx年水利统计年报数据之间不存在较大的变动。

  

(二)通过自查校对20xx年和各类统计报表数据。

为搞好水利统计质量年活动,我局根据文件精神,要求具体统计工作人员对20xx年的水利统计数据“回头看”,进一步自查。

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各类统计报表均按要求填报,逻辑关系对应,跨年数据衔接紧密,表间数据和表内数据不存在混乱和矛盾,报表质量很高;

20xx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数据不存在项目漏报、数据错报等问题、逐月上报的数据不存在较大增减变动。

关于土地查封登记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不动产物权的资产价值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和利用,为此,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也相应地从单纯的由产权人申请的产权保护登记,进一步发展了由各债权人申请的抵押和查封登记。

查封土地登记作为土地登记的一种类型、债权人防止债务损失的锁定媒介,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的市场保护作用。

  1、做好查封土地登记工作的意义

  

(1)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查封土地进行登记,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方面有助于执行部门及时保全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不同的执行部门对宗地查封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决定对同一宗地是否轮候查封。

  

(2)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只有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查封情况一旦登记,宗地登记档案就在一定期限内不准改变,土地权利人任何恶意转让、抵押等行为的都是违法的,土地登记部门都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包括转让登记和抵押登记)。

  (3)按照法释[XX]15号第26条“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发生物权的变动应该公示的规定,建立查封登记信息共享,将查封登记结果公示,避免被执行人的恶意行为而产生权属纠纷或行政登记失误,防止不明情况的第三人善意购买和借贷。

  (4)根据《担保法》第37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查封登记结果公示可以为金融部门核定借款人信誉度、决定是否放贷提供依据。

  2、土地查封登记的法律依据对不断增多的涉案不动产资产的保全、变现和转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XX]5号),具体规定了房地产的预查封登记、查封登记和轮候查封登记。

  《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只有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

国土资源部XX年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也明确地将土地查封登记纳入“其他土地登记”的范畴,将查封登记明文规定为一种登记类别,并具体到九项条款就土地查封登记做出明确规定。

查封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动用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要的法律举措。

  3、做好土地查封登记工作的建议

  3.1.建立严格的土地查封登记制度

  

(1)应当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法发[XX]5号、法释[XX]15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和程序,便于执行和操作。

  

(2)由于一宗地可能涉及不同地区或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鉴于土地的属地管理,关于土地查封的情况最终汇集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一个部门,国土部门要对各种查封包括预查封、轮候查封以及不同执行单位的查封进行详细的登记,便于查询。

  (3)法院执行部门应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与国土部门认真厘清土地归属,相互结合做好查封土地登记工作。

在查封期限到期后,未执行完的案件要及时续期,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裁定,并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2.理清土地权属正确查封每一宗土地根据法发[XX]5号第五项“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

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1)土地登记资料是确定查封土地权属的首要依据。

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国土部门应查阅权属登记档案,核实被查封的土地是否进行过权属登记,如已进行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人、坐落等是否相符,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使用权人。

  

(2)国土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也是确定查封土地权属的重要依据。

没有进行登记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资料,查清权属状况,并出具权属证明。

  (3)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权属(包括登记在其他使用者名下或者有明确使用权人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法院发出的预查封通知书办理预查封登记。

  (4)国土部门发现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土地状况与权属登记不一致,或与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权属状况不一致,无法查封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由其核实后重新补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

  (5)对有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由其确定是否轮候查封。

  3.3.严格规范土地查封登记工作程序工作中主要做好一查、二封、三登记、四公示4个步骤:

首先协助法院对土地权属状况进行查对和核准;

其次经过核对权属可以协助执行的,受理协助通知;

接着在相关档案管理资料中进行记载;

最后建立查封土地台帐,将查封情况公示。

  

(1)查封登记工作中最重要的是档案管理。

一是对于已登记的土地,要将查封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详细记载;

二是对于未进行登记的土地,应该建立查封土地管理台帐,利用地籍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在属性管理层中进行备案管理;

三是无论登记还是未登记,都应该建立统一的管理台帐,方便结果查询;

四是对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专门的入档管理,便于查阅和使用;

五是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协助的下一级辖区范围内宗地的查封,要将查封件及时转交办理。

  

(2)查封登记的动态管理不可忽视。

由于查封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查封还分为预查封、续查封、轮候查封、解除查封、注销查封等不同形态,所以工作中应及时做好档案的跟踪管理:

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有明确查封期限的按照通知书上的协助期限、没有明确查封期限的以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按照法定的最高查封2年的期限,计算查封登记期限;

对于到期查封又申请续期查封的,先办理续期查封登记,没有续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动注销查封登记,并有轮候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注销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

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办理解除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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