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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为了确保党中央的安全,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我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
搜集情报、掌握敌情;
惩办特务、叛徒、内奸;
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
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配合解放军胜利完成军管城市的任务,摧毁国民党警察机关,对旧警察进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机关,为建立统一的中央公安机关作了准备。
1946年4月,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成立人民政权,建立哈尔滨市公安局,1946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东北各省设公安厅。
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
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
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
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
。
1995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的不同: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
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
第三,两种警察在专政的目的上不同。
第四,两种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拥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上述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包括:
专政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专政手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
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内容包括:
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淆。
(一)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联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
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
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
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区别
1.对象不同。
专政的对象是敌人;
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2.方法不同。
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
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我国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法》第3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
(一)为人民服务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二)为人民服务要立足本职工作(三)为人民服务要有过硬的本领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任务从时间上,可分为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
从范围上,可分为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
从层次上,可分为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
任务:
一、维护国家安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防范)
二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
(遏制)
三是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警戒其他不法分子。
(打击、惩治)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打击、制裁那些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都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因为它们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障。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职责,即职业责任。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公安机关所要履行的职责的内容:
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四统一”、“五规范”,即:
“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
“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主要警种的职责
治安警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
交通警察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1.法定性。
2.强制性。
3,特许性。
4.单向性。
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
治安行政处置权,通常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项具体权力。
(命令禁止取缔许可)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
(一)立案权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
《刑事诉讼法》
(二)侦查权
(三)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
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
3.缓刑执行。
4.假释执行。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四、警械、武器使用权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一)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二)紧急排险权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四)戒严执行权视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含义
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
社会治安秩序包括国家工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生活秩序。
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公安领导工作
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首长所从事的工作。
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和业务领导工作。
(二)公安秘书工作
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
工作。
(三)公安指挥工作
(四)公安政治工作
(五)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
1、刑事执法工作。
含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刑事侦查工作
刑事侦查工作。
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3)刑事强制工作。
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工作。
(4)羁押工作。
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看守的工作。
(5)执行刑罚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即由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法律、法规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它的主要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查处治安案件,组织群众治安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户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户籍登记和户籍证明工作。
(2)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3)特种行业管理工作。
(4)民用危险物品管理工作。
(5)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消防工作。
(7)边防工作。
主要包括边防治安工作和边防检查工作。
(8)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
3.保卫工作。
4.警卫工作。
(六)公安法制工作包括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以及劳动教养案件审批、行政案件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等项工作。
(七)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为公安队伍提供人才和科学技术的专门工作。
公安教育有学校教育和民警在职教育。
(八)公安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指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后勤保障的服务工作。
1.财务保障。
2.装备保障。
3.生活保障。
4.信息保障。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
(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
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
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要高度集中。
(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律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一)复杂性
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工作具有复杂性。
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为主要任务的一项工作。
(二)艰苦性(三)危险性(四)易受腐蚀性
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是指从地方公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来说,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
党的绝对领导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得到落实.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含义:
(一)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
涉及重大问题时,要向党委请示报告,经过党委批准后,在党委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四条:
(1)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
(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
(4)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关系着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公安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强大实力,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其正确运用
(三)公安工作要处理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和腐蚀性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公安机关加强战斗力和保持纯洁性
公安机关处于国内斗争的第一线,它所面对的是阶级矛盾、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的部分,是危害性活动中最具有隐蔽性的部分,是污染社会行为中最具有腐蚀性的部分,是各种社会矛盾中最尖锐、最复杂的部分。
(四)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五)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一)政治领导指党在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
(二)思想领导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
(三)组织领导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
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
(四)决策领导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出决策。
(五)法制领导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律、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
四、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
(一)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二)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四)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五)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指把党的领导(政治领导)和政府的领导(行政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
(二)彼此保证的原则
(三)互相结合的原则
(四)全面强化的原则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
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一切为了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二、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
(三)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四)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五)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人民群众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人力资源
三、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一)做好群众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1.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和组织工作。
2.在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都有群众工作的内容。
3.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努力探索坚持群众路线的新经验
群防群治
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
第二,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
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一)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二)防范积极的预防工作,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
(三)教育围绕治安问题开展的社会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
一是全社会普遍进行的正面教育,二是为防范治安危害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三是对造成治安危害的有关人,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教育工作。
四是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管理 (五)建设 (六)改造
三、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