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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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一)综合部分

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

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

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的;。

4、跟班班队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早升井、晚入井的;

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

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7、入井不戴安全帽、矿灯,喝酒的;

8、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

9、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0、在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

11、刁难、谩骂、殴打安检员或瓦检员的;

12、在井下打架斗殴者的;

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

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

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二)采煤方面

16、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而空顶作业的;

17、工作面各类支架、支柱不齐全或支护质量低劣、初撑力不足的;

18、割煤机与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装急停开关实现闭锁的;

19、工作面不按规定先支后回,提前回柱的;

20、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人工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

21、采煤工作面无风、无水或风量不足时,继续组织生产的;

22、采煤工作面安装与撤除时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

2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与现场生产不相符或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

24、采煤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够或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5、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

26、采煤工作面开工前,班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

27、炮采及刨煤机工作面上下端头不使用四对八架钢梁特殊支护的;

28、综采工作面压力大煤壁片帮严重时,不使用护帮板的;

29、工作面爆破时,不采取措施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

30、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岩层时不采取爆破松动,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的;

3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无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现场指挥生产的;

32、采煤工作面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时不执行强制防顶措施的;

33、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无安全措施施工的;

34、回撤、安装工作中,不坚持敲帮问顶,先支后回,打好临时支护或在无支护下空顶作业的。

(三)掘进方面

35、掘进工作面发现透水征兆,不采取措施超前探放水的;

36、不使用前探梁和十架棚联锁防倒支架或使用不合格的;

37、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38、炮掘工作面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不先进行修复的;

39、打眼或架棚时,不先进行敲帮问顶找掉浮石,或顶板破碎时无专人观察顶帮的;

40、掘进工作面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措施或不严格执行安全措施施工的;

41、掘进工作面下山掘进时,不按规定设置防跑车装置的或有防跑车装置不正常使用的;

42、斜巷掘进不按规定设置躲避峒的;

43、掘进机司机在开动掘进机前,不发出信号,检查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的;

44、综掘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

45、综掘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切断电源和磁力起动器,其他人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

46、修复独头巷道时,不严格执行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或人员随意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的;

47、工作面相对掘进贯通前,综掘面50米,炮掘面20米,不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

48、掘进工作面拉门或贯通时,对电缆、管线、设备等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49、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的.

(四)井下爆破和爆破材料方面

50、无封泥、不使用水炮泥或化学炮泥的;

51、裸体爆破、明电爆破、短母线爆破的;

52、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常进行装药或爆破的;

53、爆破前,班组长不亲自布置专人按规定设警戒,警戒点不挂警戒牌,不设警戒栏的;

54、火药、雷管存放在同一容器内,乱扔、乱放或丢失的;

(五)“一通三防”方面

55、瓦斯超限作业或出现瓦斯积聚的;

56、通风系统内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风、循环风、微风、扩散风、老塘通风,或一台风机供多头作业的;

57、损坏密闭或通风设施的;

58、采煤工作面终采后,炮采面10天,综采面45天内未及时封闭的;或掘进工作面产生的盲巷等未及时封闭的;

59、局部通风机安装不合理,岩巷无风电闭锁,煤与半煤岩巷无“三专两闭锁”,无双风机双电源的;

60、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掘进工作面内不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

61、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62、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不立即采取措施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听从命令的;

63、采掘工作面爆破时,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64、爆破作业地点或运煤转截点防尘喷雾洒水设施的,破坏防尘管路或设施的;

65、井下通风巷道出现积尘堆积的(长度超过5米、厚度超过2毫米);66、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设备、设施的,破坏监测设备、设施的或

私自调整监测设施的;

67、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68、井下地点无风作业(含局扇停风不撤人)的;

69、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70、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的;

71、突出煤层发生突出预兆而继续作业的;

72、防突采掘面回风侧设置调量门的;

73、防火灌浆管路及抽放管路不及时接设到位的;

74、井下一组风门同时支开或损坏通风设施的。

(六)机电运输方面

75、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7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

77、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不加防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的;

7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签发合格证的;

79、擅自在井下拆开矿灯或发放不合格或失爆的矿灯的;

80、井下照明使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电源的;

81、井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设置保护接地的或破坏保护接地装置的;

82、机车运行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站在车外、车上操作;

83、人车运送人员的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的;

84、乘车人员将不准随身携带物品随身携带,或将身体露出车外的;

85、乘车人员在机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上、下车的;

86、提升运输斜巷行车时行人的;

87、提升运输斜巷无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的;

88、斜巷上车场在连车挂车前先将安全设施打开的;

89、小绞车地锚不牢或损坏,或四压两戗不全不牢进行提升作业的;

90、绞车绳锈蚀、断丝严重或钩头不附合规定,继续使用的;

91、停送电不严格执行工作牌和操作牌制度,无牌停送电的;

92、随意调整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的;

93、对不使用保护,强行送电的;

94、蓄意使用钢丝、铁丝或其他导电材料代替保险丝的;

95、使用不规范的梢子、钢丝绳连接矿车的;

96、在架线巷道内作业,有触及架线危险作业的,不采取停电、接地短路措施的;

97、用皮带运送大型设备、物料的;

98、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99、井下带电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的;

100、多挂车、不带电放车的。

二、一般“三违”现象分类定性细则

(一)综合部分

1、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从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的;

3、井下特殊岗点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4、井下作业时矿灯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或随意关闭矿灯

休息的;

5、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鉴定仪的;

6、乘罐或乘车(含架空人车)时无秩序而抢上抢下的;

7、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8、入、升井人员不听从拥罐工指挥的;

9、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请点人数的;

11、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的;

12、场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13、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14、混装、混放、混运氧气瓶和乙炔瓶的;

15、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6、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用品;

18、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在10m以上,氧气瓶距

乙炔瓶不在5米以上的;

21、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22、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不及时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的、贯

彻后不签字或代签字的;

2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二)采煤部分

24、放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25、尾巷不及时回收的;

26、对拉面错距不符合规定的;

27、采煤机牵引时,没设专人看管电缆的;

28、溜子超载或链长强行开器的;

29、伞檐超规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30、处理隐患不设专人监护的;

31、采煤机割支架护帮板的;

3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有人的;

33、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乳化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4、工作面顶板来压,未加强支护的;

35、工作面放炮崩歪崩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36、采煤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37、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

38、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39、工作面运输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

停机闭锁处理的;

40、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处理而强行开启的;

41、移完液压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4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43、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物件的;

44、推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

45、工作面回柱放顶时不清理好退路;

46、综采面帮前作业,不将作业地点及相邻支架截止阀关闭的。

(三)掘修部分

47、使用凿岩机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48、使用凿岩机打眼时,操作人员骑汽腿作业的;

49、打眼时,风水绳与凿岩机绑扎联结不牢靠的;

50、带手套领钎的;

51、掘进、维修作业临时支护不合格;

52、锚杆不按规定做锚固力试验的;

53、锚杆安装时的预紧力连续三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54、锚固药卷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数量安装的;

55、煤巷或半煤巷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无记录牌板的;

56、帮网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的;

57、掘砌作业拆换棚或破碹作业不采用临时支护;

58、拆换棚或破碹作业,不按措施规定搭设保护平台及工作台;

59、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扣起吊的;

60、喷浆作业人员未戴防尘护品的;

6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砼封闭的;

62、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63、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护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且没有现场交接班的;

64、耙斗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

65、耙斗机绳轮挂在支护棚梁腿、支护锚杆(索)或钢带上的;

66、耙斗机作业时不使用照明灯具的;

67、上山挪移耙斗机时机身下方不设警戒,人员不到临时躲避场所的;

68、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69、综掘机司机开机前不发出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70、综掘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71、综掘机检修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

72、煤仓、溜煤眼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跌落措施的;

73、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的。

(四)机电部分

74、地面电气设备明接头、转动部分不设安全罩;

75、中小型设备带病运转;

76、地面厂房、车间、库房无防火措施或不明确防火负责人;

77、高空、悬吊或危险作业,不执行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

78、高压电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认真;

79、厂房、岗位、宿舍、办公室擅自使用电炉子、电热管(经矿批准除外);

80、应配备防火器材的地点,没配备防火器材;

81、地面施用电、气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82、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者;

83、主、副井绞车房吸烟;

84、提升绞车各部分检查记录(包括小绞车钢丝绳检查记录)填写不认真;

85、电工作业不穿耐压靴子;

86、机房、硐室内带电及转动部分未设保护栅栏和警示牌;

87、皮带运输机下层皮带拖地运行或磨浮货;

88、平巷溜子头尾无压顶或压顶子失效;

89、综掘机双侧无急停开关的;

90、变电列车防跑装置不全;

91、更换大件设备不制定措施,不执行措施的;

92、甩掉采煤机开关信号装置,直接开机的;

93、用采煤机调整支架或牵引推移其它物件;

94喷浆前不掩盖设备、电缆、管路;

95、岗位搭铺、躺卧、串岗的;

96、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不断机器电源,不打开离合器;

97、井下使用防爆灯取暖者;

98、机电设备被埋(挤)压,洒水消尘时,将水洒在机电设备上或电器设备被淋水;

99、机电设备在缺少润滑油或无润滑油状态下运行;

100、井下电缆盘圈(综掘机、采煤机屏蔽电缆除外)、被挤压、

扭曲变形、曲率半径小于规定及电缆落地;

101、机电设备停止运转,且司机离开岗位时,操作刀闸开关没

有处于隔离状态;

102、电缆吊挂间距不符合规定,即同电压等级平面交叉,不同

电压等级吊挂间距不符合规定,与风水管路同侧吊挂间距小于300mm;与瓦斯抽放管路未异侧吊挂;

103、应定期检修、试验、测试的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检修、试

验、测试的。

(五)运输部分

104、超员乘罐、乘车未制止的;

105、升、入井人员擅自拉罐门的;

106、无故反向上、下罐的;

107、副井不按规定操车、斜井不按规定提车的;

108、候罐、侯车越线及井下乘坐平巷、斜行人车不在侯车室候

车的;

109、非操车场和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操车场或走井底边门的;

110、操车场操车工用金属材料顶车作业的;

111、乘罐、乘车人员携带钎子杆等长物或利刃无护套的;

112、井上操车场出口挂链矿车长度超过绝缘道板的;

113、非本工种人员进入副井信号房、操车房及斜井把钩房的;

114、副井上、下操车场提前放车至推车机处的;

115、机车行驶时驾驶室未在运行前方的;

116、电机车司机允许他人蹬乘机车或列车的;

117、电机车过道岔时,不停车扳道岔或挤道岔的;

118、机车多顶、多拉车的;

119、机车或列车行驶到行人多、风门、弯道、道岔、进入站点

等地段时不减速慢性、鸣笛示警的;

120、在同一条线路上机车、列车同向运行时间距小于100米的;

121、机车司机因事故停车,不向后车示警的;

122、井下架线机车进入车站、岔口不使用区间闭锁信号的;

123、电机车不按规定使用快速熔断器的;

124、司机离开机车不刹车、不取下开车把手、不关闭车灯的;125、平巷人车、斜巷人车在起车前不鸣笛、不吹口哨、不使用

语音信号的;

126、斜井人车不按规定使用专用遥控信号的;

127、乘坐各类人车不挂保险链,身体探出车外的;

128、斜巷人车没有专人检查的;

129、小绞车制动闸与离合闸不灵敏可靠的;

130、空钩头运转的;

131、斜巷、平巷人车押车工不按规定押车的;

132、斜巷人车押车工不按规定做静止落闸实验的;

133、闯信号和把钩工不制止的;

134、各车场子不使用阻车器或失灵的;

135、斜井提升不扣保险装置的;

136、使用缺少安全闭锁装置矿车的;

137、存放车辆不按规定使用挡车装置的;

138、井下运输巷作业不设警戒的;

138、放车、存车、顶住风门的;

140、运送物料车辆捆绑不合格及车辆装载超限的;

141、用充电硐室吊车牵引机车和其他车辆的;

142、架线维护人员、架线电机车司机作业不穿耐压靴子的。

143、运送爆炸物品的电机车车速超过规定、矿车间隔不符合

规定的;

144、在列车频繁运行的主要运输大巷内,非机动车辆擅自上道

运行的;

145、“倒拉牛”绞车上方未设防护的。

(六)通风部分

14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147、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148、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149、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150、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151、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152、瓦斯传感器、便携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153、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154、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155、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156、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157、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158、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59、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160、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61、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162、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163、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164、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165、人为破坏风筒者;

166、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167、煤掘工作面先抽后排管路不到位,备用胶管不足的;

168、煤机、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16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170、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171、采掘机内外喷雾水压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172、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173、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174、采煤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175、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176、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177、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178、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179、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180、不按规定测尘的;

181、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182、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183、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充顶的;

184、抽放系统未设置“三防”装置的;

185、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186、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187、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188、抽放管路挤压变形的责任者;

189、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190、执行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未安设预测预报牌板的;

191、避难硐室、压风自救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全的;

192、打钻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不扎紧袖口;

193、稳钻机不打戗压顶子;

194、入井人员不带自救器或携带不符合规定的自救器;

195、瓦斯抽放泵水循环池周围未设安全围栏;

196、瓦斯抽放泵站各种仪器不能正常使用;

197、瓦斯抽放管路的接头接口未拧紧漏气;

198、打钻现场使用的起重机不完好,使用单链;

199、吊运钻机时固定装置不完好,不牢固;

200、打钻时,钻机不稳定,不牢固;

201、煤层钻孔终孔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孔;

202、打钻完活后,未切断电源,开关上锁,关闭水门;

203、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瓦检人员发现后不汇报不处理;

204、串联通风、调改通风系统不按措施执行;

205、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206、装药后,雷管脚线未短路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207、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

208、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20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放炮器乱扔乱放;

210、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21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的;

212、发爆器不及时回缴的;

213、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的;

214、转借炸药、雷管的;

215、放炮员委托他人代返火工品回执单或清退火药、雷管;

216、井下试验放炮器,采用短路打火试验者;

217、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前没采取人工停电的;

218、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的;

219、放炮不掩盖、保护综掘设备的;

22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

221、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

222、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的;

223、工作面无火药箱;

224、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

225、采用脚线或裸线代替母线联炮;

226、防突钻预测预报单、监测日报、瓦斯日报未及时报出或审阅瓦斯日报不签字或有问题不批示。

三、轻微“三违”现象分类定性细则

(一)综合部分

1、井下脱安全帽休息的;

2、进入井棚附近不戴安全帽的;

3、井下行走时不按规定走人行道的;

4、乘架空人车时不排队而抢上、抢下的;

5、乘罐、乘车(含乘架空人车)携带物品超长或超重的;

6、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

(二)采煤部分

7、单体两爪卡梁的;

8、水平楔数量不足的;

9、空区放顶前挡矸不合格的;

10、不按规定回收材料的;

11、移动液压支架时,5m范围内有人作业的;

12、采煤机停止割煤时,滚筒未降至水平位置以下的。

(三)掘修部分

13、架棚巷道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或拉杆损坏未

及时补齐的;

14、喷浆前不冲洗巷道帮顶,喷浆料配比不使用配比容器的;

15、金属网搭接处不用铁线连接;

16、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等非标件的责任者;综掘机作业时,综掘机一运头至铲板范围内有人作业的;

17、喷浆机用后不进行清洗的。

(四)机电部分

18、地面常明灯、常流水;

19、地面防火工具数量不足或超期失效;

20、电气设备上方有淋水,无防水设施的;

21、井上、下机电设备转动部分防护罩不合格;

22、各类运输机开机前不发信号;

23、皮带或溜子第一节无积煤坑或积煤坑不及时清理;

24、机电岗位记录填写不规范;

25、皮带运输机大小托辊和缓冲托辊失效。

(五)运输部分

26、副井罐笼升人员时,把钩工不拉罐帘的;

27、电机车押车工不在指定位置押车的;

28、列车运行时顶车运行的;

29、采区(掘进)2.5吨电机车超负荷牵引的;

30、兼作行人的绞车道红绿灯不及时转换的;

31、在坡度大于千分之五时,人力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六)通风部分

3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33、隔爆设施水量不足的;

34、抽放泵站司机各种检查数据未及时填写;

35、局部通风机风筒被挤压变形等影响供风;

36、瓦检员检查手册记录不全或记录不详细;

37、瓦斯传感器断电、报警值不准确、误差超出规定不及时处理;

38、通风瓦斯管理人员不随身带光干涉式瓦斯检定器;

39、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堆放易燃物;

40、抽放管内有水,不及时排出的;

41、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延接硬质风筒或硬质风筒长度不够的;

42、运送火药、雷管不使用专用容器;

43、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爆破作业的;

44、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电缆、信号线小于0.3米以上距离的;

45、巷道掘进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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