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834824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docx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

引言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有条件地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和风险性很大,为了稳定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稳定农民的收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农业做出了豁免保护。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不仅是一个经济体,而且是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基石,重视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是我党的一贯战略思想,因而反垄断法的农业豁免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成为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一大重点内容。

一、本文的切入点:

反垄断法五十六条规定的不明确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这虽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农业领域的豁免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的规定是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其中的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并不明确。

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是基于农业产业政策及农业生产的特性而给予农业主体的特殊保护,在该制度运用中首先就会遇到哪些主体能够享受这样的特殊保护的问题,如果不能将其中适格的农业主体厘清,将不能准确地适用这一带有保护倾向性的制度,从而不仅不能给予农业主体应有的保护,增强农业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而且容易挫伤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二、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

我国当前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中对农业主体的认定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此并不是说没有界定标准,而是界定标准太多,可谓是“乱花渐欲迷人眼”,立法中关于农业主体的界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条文,如《宪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27条,《农业法》第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等,但这些法律条中的界定标准和范围并不统一,且各所指对象均不明确。

实务操作中也存在着多种认定标准,有的地区按户籍身份认定标准,有的按是否承包土地标准,有的按职业标准,还有的按实际生活居住地标准等等,多种认定标准之争造成了实务操作中的混乱。

而且就农村经济组织而言,农村中存在多种经济组织形式,是否农村中所存在的这所有的经济组织都能够得到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保护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立足于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深入的剖析,才能解决这一难题。

一、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内蕴着公平竞争的精神理念

从一般意义上说,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

具体到农业豁免制度来说,就是反垄断法对农业主体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不予追究其反垄断法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貌似是对反垄断法制度的否定,其实却是与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理念相同的。

任何一部法,其基本精神在本质上反映了对特定利益的保护,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

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弘扬市场公平竞争理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正是它之所以被法学界视为市场经济的“自由企业大宪章”的重要原因。

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精神理念来看,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是与反垄断法一脉相承的。

反垄断法必须基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这一基本精神,但什么才是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并不是看市场主体的规模状态,也并非只看市场主体是否有联合的行为,而是要具体到各国的各自国情,即使在同一国家中,还要区别对待不同的生产领域,在某些经济条件下,给予特定领域特定主体一定的“垄断特权”,反而正是公平自由竞争的需要。

有人说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其实这是混淆了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理念与立法目的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根据需要,事先设定的目标,要受到立法者利益、时代环境、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约束,“反垄断立法的价值目标一直是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而不断变化的。

”然而,无论反垄断法的目的怎样具有多元性和随时代的变迁性,它都不能背离其基本精神而行,竞争政策始终是一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国策,立法目的只是这一基本国策的保障。

正如西方国家一样,“在制定与实施反垄断法过程中,始终务实地注意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力求趋利避害,”但最终也是为了“实现反垄断法所内蕴的保护自由竞争和实现实质公平的基本理念。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正是垄断法立法中对某一特定领域的调整,最终是为了实现反垄断法内蕴的公平竞争的理念,不能把它看作是对反垄断法目的的反动。

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建立正是基于反垄断法公平竞争的精神理念,这一点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就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关注。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农产品的需求量急剧下降,在不景气的农业市场中,大型的商业企业在与个体农民谈判农产品的销售条件时占有着非常大的优势,这些企业不仅掌握着大量的供应信息,而且同时和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的农业主体进行谈判,相比之下,个体农民信息不流畅、而且只有一两个买主,“农民成为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制定者”。

为了平衡这种交易双方的力量,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开始给予农业主体进行联合交易的特权,如美国的凯普沃斯蒂德法的制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农业领域竞争的扭曲和促使农业生产者能对抗中间商的买方垄断或者卖方垄断的市场力量。

”其实这种单个农民的弱势交易地位不光出现在一战后,即使到现在,这种现象都是一种不争的事实,基于此种情况,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都对农业领域给予了一定的豁免。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农业领域的豁免制度与反垄断法在基本精神上是相互契合的,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受制于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自由的竞争理念,在这种理念下,是不允许任何主体歪曲这种竞争秩序的。

反垄断法对农业领域的主体进行豁免,正是为了让其获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交易机会。

二、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公平竞争理念要求农业主体是特定的

“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

”基于豁免制度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的理念,在对反垄断法的哪些领域进行豁免时,各个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范围规定,但最普遍的豁免的经济活动主要为:

劳动、农业和运输业。

而无论哪个领域,都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豁免,反垄断法对农业的豁免“仍具有一种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无条件的、绝对的豁免,垄断的负面影响必将显现乃至大行其道。

”因此,一般都认为,即使反垄断法对该领域网开一面,也并非意味着对该领域完全的放纵,而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承认和保护。

为了实现农业领域的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对农业主体进行特定的豁免,因为农业主体在农业领域的弱势交易地位是有目共睹的。

首先,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使其承担了较其他产业更大的风险,除了农业生产受制于天然因素外,农产品的高替代性使农业产者竞争异常激烈,农产品易腐烂性也会促使农业生产者要么降价销售,要么血本无归。

其次,农业主体的独立性、分散性,更加加剧了农业主体的弱势交易地位,比如在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初期,美国迅速地、大规模地完成了城市化进程。

随着农民和城镇消费者之间空间距离的加大,加之人口密集使得需求信息难以收集、整理、汇总、传递,农民越来越缺管完整的供求信息,也就越来越难以在生产之间对市场作出准确的预测。

因此,对于单个农业主体来说,只有联合起来形成规模效应,才能真正获得公平易的机会。

然而,农业领域又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非其中所有的主体都处于弱势交易地位,比如从事农产品采购或运输的中间商,就不一定属于交易中的弱势。

即使在最先适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美国,对豁免的主体也是非常慎重的,例如,在案件Case-Swaynev.SunkistGrowers中,最高法院的法官Marshall就指出凯普沃斯蒂德法,“作为一般法的例外,必须做以较窄的解释”。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的农业豁免制度是为了保护弱势农业生产者,调动其生产积极性,从而建立农产品购销领域内的公平竞争秩序的。

农业豁免制度保护的只能是承担农业生产风险的特定主体,而非是所有的主体。

三、界定农业主体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通行做法

为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反垄断法对农业领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豁免,基本上都是对豁免主体进行特殊的限定。

(一)美国。

美国在制定反垄断法之初,谢尔曼法虽然没有给予农业明确的保护措施,但其后的克莱顿法第6条则规定:

“反托抗斯法不限制那些为了互助、没有资本、不营利的劳动组织、农业组织、园艺组织的存在和活动,也不限制或禁止其成员合法地实现该组织的合法目的。

无论是单个成员还是农业合作社均不应解释为反托拉斯法下限制贸易的联合或共谋。

”该法将农业豁免的主体限定为非资本性、不营利的农业组织和园艺组织。

随后,1922年颁布实施的凯普沃斯蒂德法则将农业豁免的主体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张,不再对主体的资本及营利性做限定要求,“以农民、种植园主、牧场主、坚果或水果种植者,或者乳品场主身份参与农产品领域生产的入可以在有资本股份或无资本股份的条件下,以协会、公司或其他形式联合行动。

”除了立法上的限定外,美国的司法部门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的对农业主体进行阐释和限定的判例。

(二)德国。

根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8条规定,豁免的对象为:

农业生产者企业,农业生产者企业联合会,以及此类联合会的联合会。

而且这里所说的农业生产者企业还包括植物栽培企业相动物饲养企业以及在该类企业的层次上从事经营的企业。

(三)瑞典。

瑞典《竞争法》第18条规定了农业领域豁免的条款,适用对象为:

初级农业协会内部或者其分支机构之间。

(四)芬兰。

芬兰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反垄断法豁免的农业主体为农业生产者或生产者协会。

(五)日本。

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公平交易法》第24条,在对反垄断法豁免的对象进行阐述时,是以团体的形式来规定的,其中属于农业团体的包括农业合作社、水产业合作社和森林合作社。

四我国农业现状要求对农业豁免的主体进行界定

(一)我国的农业国情必然要求适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非常特殊的地位,它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国民经济中最薄弱的部分。

因此,相对于其他经济部门,农业需要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

首先,农业的风险大、周期长。

农业生产不仅要靠人力、资金、物质、技术等因素的投入,而且受到动植物生长发育规律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及影响,存在着很大的自然风险。

农产品的需求市场上一旦出现频繁的供求不平衡或较大的波动,都会给国民经济带来较大的影响,如果供不应求,农产品价格就会上涨,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影响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如果供大于求,就会“谷贱伤农”,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损害农民利益。

而且农业生产活动的持续性受物种生长周期的约束,如“谷物的生产需要将近1年,牛羊的生产需要几年,木材的生产可长达十几年到一百年。

”因此,对农业主体给予一定的竞争政策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业基础更为弱,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根本不具有与发达国家相竞争的能力。

而且我国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国家,对农产品的需求又最大,农业的发展直接关系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

因此,对农业方面采取倾斜性的保护政策,应是我国国情的必然要求。

再次,单个农业生产者的地位低。

在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下,我国的农业生产者多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这种普遍的家庭单位与大型的公司企业相比力量悬殊,这种情形使得大型的农产品购销企业势大压人,农民在销售自己的农产品及购买农业原材料时却处于极低的劣势,农业种植的风险几乎全在农民身上,近些年来农民弃地进城的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让农民有联合起来的机会,才能使他们与其他的商业主体处于同等的竞争的地位,才能使他们同样享受公平竞争的利益。

再者,与西方国家的大规模农业生产相比,我国的农业生产规模与效率都较低。

因此,从当前我国的农业国情来看,抑制大规模的农业垄断集团并不是当前反垄断法的任务,相反,应鼓励农业的规模生产和作业,提升农产品的供给能力。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垄断是具有两面性的,在我们一面大张旗鼓地反对垄断行为时,还必须看到垄断在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所做发挥的重要作用。

因此,在适用豁免制度时,必须正确对待这些大型的农业生产单位,对其是否适用农业豁免制度应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态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现状要求就是界定农业主体

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适用,既是反垄断法基本精神和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农业国情的必然要求。

它的正确适用将直接影响农产品的生产和购销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而在这个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反垄断法豁免的又是特定主体,而非泛泛主体。

然而,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及相关制度中却没有对农业主体给以明确的界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在规定农业豁免制度时,允许“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对什么是农业生产者,什么是农村经济组织二者并没有给予清楚的表达,目前,反垄断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台,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有相关条文的规定,但条文之间的范围和内涵规定的又不尽相同。

实践中,对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的界定标准也是相当混乱的,有采用户籍标准的,有采用居住地标准的,有职业标准的,还有土地承包标准的等等,这些标准虽在某些程度上可以作为农业主体的判定标准,但这些标准均未从反垄断法的精神原理出发,故这些标准也是不能拿来做农业豁免制度之用。

由此看来,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当务之急即是要对其中的农业主体进行准确地界定,使反垄断法的农业豁免制度真正成为为农业服务,保护农业主体的竞争法大宪章。

结论

通过上文研究,笔者得出了以下结论:

(一)对农业主体进行界定既是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的需要,而且是保护农业生产及有效执行国家的农业政策的必然要求。

反垄断法的农业豁免制度与反垄断法一样,具有弘扬公平竞争的精神理念,正是基于这种公平竞争的精神理念,反垄断法的农业豁免制度不可能是宽泛的主体,而应是为了平衡竞争力在农业领域内特定的主体。

另外,基本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各国的反垄断都对农业进行一定程度的豁免,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更好的执行我国的农业豁免政策,当务之急即是要对豁免的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

(二)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所说的“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农产品享有所有者权益,且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上述农业生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出于对我国特殊农业国情的考察,笔者得出了上述农业生产者的含义。

其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是成为农业生产者资格的前提;对农产品享有所有者权益,是承担农业生产风险的保证,也是认定农业生产者的核心要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活动是判断兼业经营的农业生产者的必要条件。

(三)我国反垄断农业豁免制中所说的“农村经济组织”是指以农业生产者为主体成员,以成员共同利益为经营目标,由成员自愿联合组成并由成员对组织内部事务进行民主管理的经济合作组织。

简单地说,即民享、民有、民管。

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要求农村经济组织的目的必须是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就是民享;组织的成员要以农业生产者为主体,这就是民有;组织的管理方式为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这就是民管。

民享、民有、民管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下的农村经济组织完全界定为民办的组织框架内,与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官办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对农业生产者与农村经济组织除了对其资格进行界定外,对其行为也须进行具体的界定。

从行为对象上来看,联合行为应限定在农业主体之间,不包括农业主体与非农主体之间联合。

从行为性质来看,对农业主体的“掠夺”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掠夺行为应包括:

威胁迫使其他生产者加入某联合组织或遵守某联合组织的定价及其他规则;对某购买者进行间接抵制以迫使购买者与联合组织交易或遵守联合组织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采取诸如秘密回扣的方式来隐蔽地操作市场价格;对零售店进行纠察,迫使零售店从购买联合组织的原产品的加工商处进货;破坏不与联合组织交易的加工商的配货设备;为顾客提供贷款并借此手段来迫使顾客接受联合组织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

对主体垄断行为的是否禁止,应注重看其行为是否构成掠夺行为。

一味地限制农业主体的市场占有率势必损害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步伐,以是否具有掠夺行为来判断较客观,且适合我国的现状。

双重农业联合组织应当具有豁免权。

双重农业联合组织能够促进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对农村产业化的发展是有积极作用,而且在我国地方实践中已初显示其重要的作用。

农业主体的销售行为不宜做过宽的解释。

农业主体的销售行为就不再广泛地包括这种信息服务的功能,对销售应做较窄的理解,就是指在产品销售时采取的联合固定价格的行为。

致谢

感谢南京广播大学每一位老师,特别需要感谢陈小平老师对本次论文的悉心指导,师恩难忘,我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你们的辛勤教导。

感谢13秋法本所有的同窗好友,我们一起求学,一起思索,所有的思想火花和欢乐时光,都是我一生享用不尽的财富。

感谢我的父母,他们不仅赋予我生命,养育我,教导我,而且在我继续在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求学时,他们专程赶来帮我照顾幼小的孩子,使我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和写作中。

感谢我的爱人,他始终如一地支持我,敦促我,激发我。

在我的学习过程中,他不断地和我交流探索,在我的论文写作中,他承担了较多的家务,使我的论文得以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58

[2]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6.77

[3]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686

[4]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5.255-256

[5]范三国,梁磊.国外的农业.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80

[6]刘云升,任广浩.农民权利及其法律保障问题研究.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2

[7]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

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21-22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53

[9]罗必良.经济组织的制度逻辑:

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对农民经济组织的应用研究.d太原:

山西经济出版社,2000.237

[10]尤小文.农户经济组织研究.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196

[11][美]维多利亚•塞克•活斯特.农民的慈善信托:

工业美国中的法律和农业合作.北卡罗莱纳大学出版社,1998.96-97

[12][美]吉林恩•麦克布雷基.农业合作社:

原因及过程.AripublishingCompany,1986.61

[13]《毛泽东书信选集》.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3.283-289

[14]《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22

[15]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7

[16]赵继新.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北京:

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107

[17]丁长发.农业和农村经济学.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46

论文类:

[1]秦国荣.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制度功能与历史任务.南京社会科学,2006,9

[2]DonaldM.Barnes,ChristopherE.Ondeck,Jenkens&Gilchrist.TheCapper-VolsteadAct:

OpportunityTodayandTomorrow

[3]时建中,钟刚.试析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财贸研究,2008,2

[4]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法学评论,2003,3

[5]R.ShyamKhemani.ApplicationofCompetitonLaw:

ExemptionsAndExceptions

[6]黄静文.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农业适用除外制度.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12

[7]刘建芳.美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问题及对策.山东社会科学,2003,4

[8]张学军.美国农业垄断豁免制度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4

[9]高建民.中国“农民”的概念探析.社会科学论坛,2008,9

[10]DonaldA.Frederick.AntitrustStatusofFarmerCooperatives:

TheStoryoftheCapper-VolsteadAct.CooperativeInformationReport59,2002,9

[11]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借鉴国外合作社经验,应付WTO的挑战.农业经济导刊,2002,4

[12]欧阳仁根.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合作社豁免问题.财贸研究,2005,1

[13]郭富青.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析.法治论丛,2007,2

[14]蒋辉宇.论合作社被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学理论基础.安徽农学通报,2007,1

[15]任大鹏,陈彦伸.《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十大关系.农村经济管理,2007,7

[16]吴碧林,眭鸿明.行业协会的功能及其法治价值.江海学刊.2007,6

[17]丁志春.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良性互动.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10,1

[18][美]戴维•P•克莱博思.凯普沃斯蒂德法的危险和司法处理:

农业合作和一体化的农耕经营.维拉密特法律评论.2002,38:

186-187

网站资源类: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