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赛跳高比赛规则与裁判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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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仲裁组JuryofAppeal。

在现行国际田联(或地区协会)比赛技术规程中规定了任命比赛中官员的数量、类别、时间和方式。

举办规则第1条1(a)和(e)的比赛,国际田联可以任命一位广告管理官员。

举办规则第1条1(c)、(f)、(j)的比赛,应由相关地区协会任命此官员。

举办规则第1条1(b)的比赛,应由有关的组织任命。

举办规则第1条1(d)、(h)和(i)的比赛,应由有关的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任命。

注1:

国际官员应穿戴易区别的服装、徽章。

注2:

在(5)至(10)的国际职员,依据国际田联合适的政策可区分为国际田联级

(IAAFLevel)和洲地区级(AreaLevel)。

由国际田联或地区协会按照此规则或规则第3条2指派的官员的旅费,应由赛事组织者按国际田联理事会订定的相关规则支付。

第111条组织代表

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

必要时,还应处理组织者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财务责任问题。

组织代表应与技术代表协作。

第112条技术代表

在组委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下,技术代表应与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安排完全符合[国际田联田径竞赛规则]和[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的规定。

技术代表应在适当时间向有关组织提交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应与组织代表合作。

此外,技术代表应该:

(1)向相关组织提交竞赛日和报名标准的建议;

(2)决定比赛中使用的投掷器材列表,以及运动员是否可以使用自备器材,或者是供货商提供的器材;

(3)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的会员协会发送技术规程。

(4)对举行田径项目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准备负责。

(5)审核报名,有权以技术性理由或根据规则第146条1否决报名(如出现非技术性理由而否决报名,则应由国际田联或相关的地区理事会作出裁决)。

(6)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与录取的原则;

(7)安排决赛前的各个赛次和全能比赛的分组。

(8)在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中,主持技术会议,并介绍技术官员。

第113条医务代表

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

他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医学检查和治疗,在比赛场地可以进行紧急救护,并在运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务。

第114条兴奋剂检查代表

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兴奋剂检查。

他应负责所有有关兴奋剂检查的事宜。

第115条国际技术官员ITOs和国际越野、路跑、山地赛跑及山径越野赛跑官员ICROs

1.如果事先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将在已任命的国际技术官员(ITOs)中任命1人为国际技术官员组长。

如果可能,该组长ITO必须与技术代表合作,将为比赛日程中的每个项目指派至少1名国际技术官员。

该国际技术官员应为该项目的裁判长。

在该项目比赛的全过程中,技术官员都必须在场,以保证比赛进程完全符合国际田联的技术规则、技术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决定。

如果出现问题或观察到他们认为需要提出意见的事情,他们首先应向该项的主裁判提出。

如有必要,可提供应该如何做的建议。

如果该建议未被采纳,并出现明显违反国际田联技术规则、技术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

规定的情况时,该国际技术官员将对此作出裁决。

如果有关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将提交给国际田联技术代表。

在田赛项目比赛结束时,他们将在成绩记录单上签名。

注:

当有关裁判长缺席时,负责该项目的国际技术官员将与该项目主裁判一起工作。

2.在国际越野赛、路跑赛、山地赛跑及山径越野赛跑中,指派的官员ICROs要对比赛组织者提供所有必要支持,在所负责比赛的项目进行时,指派人员必须在场,并确保比赛中的组织完全遵从国际田联技术规则、规定,以及技术代表所作的相关决定。

第116条国际竞走裁判员

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按照国际田联理事会批准的标准成立一个国际竞走裁判员小组。

被指派担任规则第1条1(a)中所有国际比赛的竞走裁判员,都必须是国际田联竞走裁判员IAAF级小组的成员。

举办规则第1条1(b)、(c)、(e)、(f)、(g)和(j)的比赛,指派的竞走裁判员应是IAAF级或洲地区级的国际竞走裁判员小组的成员。

第117条国际公路赛丈量员

举办规则第1条1的比赛,须任命国际公路赛丈量员,核实完全或部份在体育场

外举行的公路项目的路线。

被任命的国际公路赛丈量员,应是国际田联/国际路跑协会(AIMS)国际公路赛丈量员小组的成员(A或B级)。

应在比赛前的适当时间内丈量路线。

丈量员应检查路线,如他认为此路线符合国际田联公路赛跑规则(见规则第240

条3和相关备注),则应给予认证。

他将在路线的安排上与组委会合作,也将见证比赛,以确保比赛所用路线是他丈量和批准的路线。

他需要将认证的证书提供给技术代表。

第118条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

规则第1条1(a)、(b)、(c)和(f)所有在体育场举行的比赛,将分别由国际田联或有关的地区协会指派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

由技术代表指派国际发令员为比赛发令(和执行其他职责)。

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将监督所有终点摄影裁判工作及担任终点摄影裁判长。

第119条仲裁组

举办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将任命一个仲裁组,仲裁组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员组成。

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

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应在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

当申诉涉及规则第230条时,仲裁组中应至少有1人为现任国际(或洲地区)竞

走裁判小组的成员。

仲裁组成员不能出席任何对隶属于自己协会运动员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申诉的解决过程。

在相关仲裁委员没有这样做的情况下,仲裁主席应让本条规定中所指的任何成员退出。

国际田联或其他负责比赛的组织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替补仲裁委员来替换任何不能够参加申述的仲裁委员。

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而有必要时,也可设置仲裁组。

仲裁的主要职责是:

处理规则第146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

第120条运动会工作人员

比赛组委会应根据比赛主办国家的会员协会的规程任命全部工作人员。

举办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应根据有关的国际组织规则和程序任命工作人员。

举办大型国际比赛时,有必要设置下列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变动。

行政管理官员:

竞赛主任1人;

赛事主管1人;

技术主管1人;

比赛展示主管1人。

比赛裁判人员:

检录裁判长1人(或多人);

径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田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全能裁判长1人(或多人);

外场裁判长1人(或多人);

录像裁判长1人(或多人);

径赛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

田赛主裁判每项1人,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

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和竞走裁判员5人;

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和竞走裁判员8人;

必要时,需设其他竞走比赛工作人员,如记录员、犯规显示牌操作员等;

径赛检查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

主计时员1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

终点摄影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助理终点摄影裁判员;

感应计时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发令协调员1人,适当数量的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助理发令员1人(或多人);

主记圈员1人,适当数量的记圈员;

竞赛秘书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

技术信息中心(TIC)主管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

主比赛场地指挥员1人,适当数量的比赛场地指挥员;

风速测量员1人(或多人);

(电子)测量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

检录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检录员。

其他工作人员:

宣告员1人(或多人);

统计员1人(或多人);

广告管理专员1人;

场地测量员1人;

医生1人(或多人);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和新闻中心媒体服务)若干人。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戴易于识别的袖标或徽章。

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但应注意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在场内。

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第121条竞赛主任CompetitionDirector

竞赛主任与技术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与技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主要的比赛工作人员

保持联系。

第122条赛事主管MeetingManager

赛事主管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程,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

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停留在比赛场地。

如果比赛超过4小时或运动会超过1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主管助理。

第123条技术主管TechnicalManager

技术主管负责:

(1)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地区以及所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

(2)根据技术代表批准的比赛技术组织方案放置和移除比赛设备与器材;

(3)确保比场地的技术安排符合比赛技术组织方案;

(4)根据规则第187条2,检查和标记任何被允许在比赛中使用的自备器材材;

(5)根据规则第135条,确保在比赛前已得到必要的认证材料。

第124条比赛展示主管EventPresentationManager

比赛展示主管与竞赛主任共同策划比赛的展示计划,并尽可能与组织代表和技术

代表合作。

他将确保展示计划的实施,与竞赛主任和有关的代表一起解决发生的问题。

他使用通讯系统联系和指挥全组每个成员的工作。

第125条裁判长Referees

1.应分别任命1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

和竞走)。

当可行时,应任命1名(或多名)录像裁判长。

录像裁判长的工作范围必须在录像控制室内,并与其他项目裁判长保持联系。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

(包括热身埸地,检录处和赛后控制中心,直至颁奖仪式)以及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但涉及纪律问题时,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热身埸地到比赛场地。

在所有其他情况中,相关项目的裁判长应有权对参加该项比赛或在比赛中的运动员进行判罚。

只有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如果径赛裁判长在发令问题上的意见与发令组不一致,该裁判长可决定相关事宜;

但是当发生了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StartInformationSystem),并检测到起跑犯规的情况除外,除非该裁判长有理由确定该起跑信息系统(StartInformationSystem)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应从径赛裁判长中指定一人作为起点裁判长监督发令工作。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但是可以根据规则,基于自己的观察采取任何行动和作出决定。

此规则及适用的条例,包括广告条例,适用于颁奖仪式。

当所有与颁奖仪式直接相关的活动(包括摄影、胜利绕场、群众互动等)全部完成,颁奖仪式才算结束。

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电子)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

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记录单应立即由相关裁判长签名后传递给竞赛秘书。

4.相关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中的抗议或异议(包括发生在热身区、检录处及在比赛结束至颁奖仪式)过程中的任何事情作出裁决。

5.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的行为或依据规则第

162条5,裁判长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

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

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并告知给竞赛秘书和其他裁判长。

注1.裁判长在必要情况下,不需要给予运动员警告而径自驱逐。

注2.当裁判长依此规则驱逐运动员出埸,假如裁判长了解已经给1张黄卡,

他必须在出示第2张黄卡后紧接着出示红卡。

注3.假如裁判长不知道先前已经有1张黄卡但错误再次出示黄卡时,只要其查觉,它将等同红卡。

相关的裁判长必须立即采取行动,通知运动员或接力队已被驱逐出场。

6.只要情况允许,裁判长可以根据任何可获得的证据,重新做出决定(在比赛现场或出现口头抗议时)。

通常,这些重新做出的决定应在相关项目的颁奖仪式之前,或者在仲裁组作出有可操作性的决定之前。

7.在任何比赛中,如果相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或某项比赛的任何部分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时,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并作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比赛的决定。

8.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9.在任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例如规则第144条和第240条8),外场裁判长

(赛跑)在给予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前应给予警告。

如果涉及到运动员参赛资格,将按照规则第146条处理。

10.当有身体残障的运动员根据本规则参加比赛时,有关裁判长可以解释或者

允许与相关规则不同的形式(除规则第144条3),让残障运动员可以参加比赛,只要这种规则的改变不给残障运动员提供任何相对其他参赛运动员有利的条件。

如果这种决定引起争议或对这种改变有任何质疑,应提交至仲裁委员会。

此规则不代表允许视障运动员的领跑员参加比赛,除非有特别的比赛规程。

第126条裁判员Judges

总则

1.径赛主裁判和田赛各项目主裁判与各项目的裁判员协调工作。

当有关单位尚未确认裁判员的职责时,由他们确认其职责。

径赛项目和公路项目

2.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决。

裁判员的位置距终点线至少5米,与终点线在同一直在线。

应为裁判员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田赛项目

3.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运动员每次有效试跳或试掷的成绩。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特别是在要创纪录的试跳时,要精确测量每次提升的横杆高度。

至少应有两名裁判员负责全部试跳(掷)的记录,并在每轮比赛结束时核对记录。

比赛时,裁判员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掷)的成功或失败。

第127条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Umpires

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

如发现运动员或其

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第230条1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

告。

3.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或采用任何经技术代表批准的有效方法。

4.要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己的线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用适当的材料在跑道上标出犯规地点、或做类似标记在纸上或电子工具。

即使运动员(或接力队)没有完成比赛,检查员也应将任何违反规则的情况报告裁判长。

第128条计时员,终点摄影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Timekeepers,PhotoFinishJudgesandTransponderTimingJudges

1.使用手计时计取比赛成绩时,将根据运动员的报名人数指派足够数量的计时员,其中一人为主计时员,他为计时员分配任务。

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影计时装置或感应计时装置时,这些计时员将作为后备计时员进行工作。

2.计时员,终点摄影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根据规则第165条进行工作。

3.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影计时装置时,将任命1名终点摄影主计时员和足够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4.当使用感应计时装置时,将任命1名感应计时主裁判和足够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第129条发令协调员、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StartCoordinator,Starterand

Recallers

1.发令协调员的职责如下:

(1)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职责。

在举行规则第1条1(a)和地区锦标赛、综合运动会的比赛时,由技术代表指定哪些项目由国际发令员担任发令。

(2)监督发令组每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3)当收到了竞赛主任的有关命令后,确认计时员、相关裁判员和终点摄影裁判员、风速测量员都已准备就绪,通知发令员开始发令程序。

(4)作为计时设备公司技术人员和裁判员之间的通话者。

(5)保存所有产生在发令过程中的文件,包括起跑反应时和/或起跑犯规波形图。

(6)确保规则第162条8得到完全执行。

2.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完全掌控已经就位的运动员。

当使用起跑犯规监测仪时,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能够清楚地听到起跑犯规时监测仪发出的任何音响讯号(见规则第162条6)。

3.在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建议在每条分道摆放一个扩音器,以便使口令和发令以及任何召回讯号同时传至所有运动员,在梯形起跑时更应如此。

发令员站位时,应使自己用狭窄的视角就能观察到全部运动员。

运动员采用蹲踞式起跑时,发令员的站位应使自己能看清运动员在鸣枪前的“预备”姿势时均处于稳定状态。

在采用梯形起跑的比赛中,如未使用扩音器,则发令员的位置与各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应大致相等。

如发令员不能取得这种位置,应将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装置置于该处,用电子触发装置发令。

4.比赛时,应有1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工作。

200米、400米、400米栏、4x100米接力、4x200米接力、异程接力和4x400米接力项目比赛时,至少应有两名召回发令员。

5.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位运动员。

6.只有发令员有权实施规则第162条7中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7.发令协调员应为每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召回发令员如观察到任何起跑犯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

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被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他的观察结果,由发令员决定是否并且给予那名运动员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见规则第162条6和第162条9)

8.在使用蹲踞式起跑的比赛中,应使用规则第161条2中所述的并已得到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帮助工作。

第130条助理发令员Starter’sAssistants

1.助理发令员将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次、佩戴号码是否正确。

2.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

大约3米处排列好(如为梯形起跑,则站在各自分道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完成这项工作后,应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

当下令重新起跑时,助理发令员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4.发令员对运动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时,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第162

条3和第162条4中的规定得到落实。

5.当发生一次起跑犯规时,助理发令员将根据规则第162条8中的规定执行。

第131条记圈员LapScorers

1.在1500米以上各项目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运动员跑完的圈数。

5000米及以上各项目和竞走项目比赛时,将指定若干记圈员,在裁判长的指挥下进行工作。

记圈员应在记圈表格上记录(由一名正式计时员提供的)由其负责的运动员每圈时间。

当采用这种记圈方法时,每位记圈员负责记录的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竞走项目不得超过6人)。

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记圈系统,让每位运动员携带一个微型传感器,替代人工记圈方法。

2.一名记圈员负责在终点线处显示剩余圈数。

当领先运动员每次进入终点直道时,改变显示圈数。

此外,在适当时机,将以人工显示的方式通知已被套圈或将被套圈的运动员。

最后一圈时,以讯号通知每位运动员,通常以铃声作为讯号。

第132条竞赛秘书和技术信息中心CompetitionSecretary,Technical

InformationCentre(TIC)

1.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个比赛项目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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