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docx
《河北农业大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农业大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河北农业大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6/ec737c63-7e66-4299-aca3-5332b9df60ba/ec737c63-7e66-4299-aca3-5332b9df60ba1.gif)
河北农业大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河北农业大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31日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参照《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按照学校“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实行问责,提高效能”的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所属的各中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管理、服务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对科级及以上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行使职权,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的;
(二)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遇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怕负责任、怕担风险、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或者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因疏于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给学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本单位其他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长期失察,或者知情不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处理,或者干预阻挠问题报告处理的;
(八)在本级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九)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十)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二)对财务、合同、工程质量验收等把关不严,存在重大纰漏,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对出现或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有偿招待的;
(十五)在本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或者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十六)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或对其行为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七)其他造成各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对一般管理、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不力,贻误工作,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的;
(二)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的;对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履行导办服务的;
(三)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办理或不及时分送、转送,造成延误办理的;
(四)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对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六)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游戏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者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八)对把握不准或重要、紧急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导致工作失误、延误的;
(九)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十)违反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十二)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内容的;
(十三)未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学校制度规定,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十四)因工作失职、失误,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五)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收受钱物、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
(十六)违反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开具虚假发票或在票据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钱、物的;
(十七)泄漏学校机密,或与校外单位、人员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十八)擅自使用学校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
(十九)利用职务影响授意、指使、强令学生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十)违反学术道德,出现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等现象或对所指导学生毕业论文造假、抄袭等现象未及时发现,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二)在评比、考核、晋职晋级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利益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学校做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纠错改正机制的;
(五)违反议事规则,超越权限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或不敢抓、不敢管或敷衍塞责,以至于影响学校发展大局的;
(七)未按要求落实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延误和影响学校整体工作的;
(八)对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擅自出租、转借或对非法出租、转借、占用等长期失察或不闻不问不管的;
(九)内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力,一年中发生三次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十)对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事件的;
(十一)本单位工作效率低下,秩序混乱,纪律涣散,服务质量差,师生反映强烈的;
(十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应当提早发现而未发现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单位组织集体活动或外出活动,因组织管理不力,发生严重事故的;
(十四)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五)不认真执行校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相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十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设立小金库、账外账等违规情况的;
(十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和单位名义招生、办班或者虽经学校批准,但在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考生,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本单位发生重大或紧急事项,单位负责人不能协调解决又不及时向学校报告的;
(十九)本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事故,迟报、虚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科级及以上干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对一般管理、服务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口头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上述同一款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根据被追究责任行为或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科级及以上干部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对一般管理和服务人员采用口头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单位采用责令限期整改的方式追究责任。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科级及以上干部采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对一般管理和服务人员采用书面告诫、通报批评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单位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科级及以上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追究责任;对一般管理和服务人员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追究责任;对单位采用通报批评的方式追究责任。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或者单位,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酌情扣除责任人1—6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挠、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领导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或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或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四条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需追究责任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个人在决定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责任。
对于教学单位,根据被追究问题的工作性质,一般按照班子成员的分工界定由书记或行政一把手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纪委、监察室为责任追究的受理部门,负责受理个人或单位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
学校其他单位如收到他人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应转交至校纪委、监察室。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处级干部和单位发生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或情形,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科级干部发生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校纪委(监察室)。
校纪委(监察室)在做进一步核实后,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一般管理、服务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监察室。
监察室在做进一步核实后,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调查人员要认真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一般情况下,处理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上应有被追究对象签署的意见。
(五)被追究对象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具体受理部门设在监察室。
第十七条对被追究对象过错行为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被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一般管理、服务人员的口头告诫,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
科级干部诫勉谈话,由党委组织部和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同级党组织实施;处级干部诫勉谈话,由学校主管组织工作的书记或纪委书记实施。
第十九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执行。
对专职教学、科研人员有关方面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