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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类

劳动法案例分类

1

D

1.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

2004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同意,两人发生争吵。

2004年8月丁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劝其缓一段时间。

同年11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作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

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每年30日探望配偶的假期。

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

因丁某的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收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因此,设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

对此,丁某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

2005年4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丁某因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岗探望配偶,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丁某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因为丁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探亲假的条件规定,依法应享有探望配偶30天的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因此,本案中设计院对于丁某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休假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的批评,但不应扣发其工资和不予报销路费。

H

1.黄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2006年8月经招工被录用,上岗前未经专门的技能培训即马上投入工作。

2008年2月,由于黄某操作环节上的失误,黄某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黄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一级烧伤。

黄某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黄某的医疗费,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炼钢厂在支付完黄某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理由是黄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所致,应当由自己负责。

试分析: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55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安全卫生法》第23条也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中,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工作。

炼钢厂在黄某上岗之前没能按照法律规定对黄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黄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炼钢厂承担。

因此,炼钢厂应支付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黄某相应的经济赔偿。

2.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

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

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

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分析劳动法案例分类

2

1.请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出发,分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哪些权利?

2.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其中自主择业应当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公司擅自变更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司做法是违法的。

2.仲裁单位应责令公司立即改正,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L

1.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

2008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

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

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节,正好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

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财务科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

经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

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

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

试分析:

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

参考答案:

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的情况,也不属于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扣除,应全额照发。

2.李某于2001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

2004年12月突然病倒,被送疗养院治疗,2005年6月再次发病。

同年底,某市化纤厂将其调入某市仪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

2006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

2007年3月,李某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

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

2006年至2008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2007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

2009年10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07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

试分析:

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李某在化学纤维厂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并经医院证明,其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

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为其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据此,化学纤维厂应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的职业病没有过错。

3.刘某是一名兼职劳动监察员,其侄子由于经常无故旷工而被某汽车修理厂除名。

为泄私愤,刘某以执行公务为名,声称有人举报该汽车修理厂安全设施不合格,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修理厂的车间,并拉掉电闸,致使该车间停工半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试分析:

(1)请根据本章内容所述,回答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是,违反了该条例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

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16、31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

首先,在进行监督检查的时候,劳动监察员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刘某没有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且是独自一人强行进入,因此违反了这一项义务的规定。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刘某为泄私愤,以劳动监察为名进入该汽车修理厂,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

最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还规定,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刘某在进入修理厂车间后拉掉电闸致使车间停工,严重干扰了修理厂车间的生产秩序,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4.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

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试分析:

1.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拒不到庭是否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

3.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3.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M

1.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5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

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

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

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

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

(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被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即90天;因周红生育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周红可以享受105天的产假。

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5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

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此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内受理的规定。

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本案于3个月后作出的裁决,已超法律规定的时限。

3.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该单位通知所有职工实行加班加点,每位职工每天工作10-11小时,切连续三周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

但该单位保证,所有的加班加点时间均按照平时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于是,所有职工均同意了该单位的这些做法。

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

请分析:

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有职工的同意是否能成为该单位的抗辩事由?

为什么?

答:

1.该单位下列行为违法:

第一,《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该单位未履行任何手续即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违反了此规定。

第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该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

第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此,该单位连续3周只有职工1天的休息时间的行为违法。

第四,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给付,加点须按标准工资150%支付,而在公休日加班则须按200%支付,因此,该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也违法。

2、不能成为该单位的抗辩事由,因为《劳动者》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同意也不能违反。

P

1.彭某原系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

经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4月,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

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

彭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是否应当支付彭某的医药费?

(2)用人单位违法招收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3)为彭某介绍工作的民昌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彭某在进入张某的煤矿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岁,我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张某雇佣彭某属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T

1.唐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唐某因为为人正派,做事认真,被大家推举为公司的工会职工代表。

唐某经常为职工福利等事项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

2009年3月唐某接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唐某春节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加班。

唐某不服,提出申诉。

经调查查证,2009春节期间公司没有法定的加班理由,同时也没有正式安排唐某加班。

?

试分析:

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请用相关法律予以说明。

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1.该公司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

《劳动法》第7条第2款规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8条规定: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规定》第28条规定: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由此可见,唐某享有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也没有违纪和失职的情形,某公司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唐某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唐某的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唐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案进行审理。

若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W

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于2008年4月2日与某制造厂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每月2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若乙方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4月21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

由于王某擅自离开岗位给某厂造成1万元的经济损失。

厂方以王“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王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8年5月至8月每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600元,用于赔付损失。

王某认为某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1)某制造厂是否可以扣除王某的工资?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

3)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王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1万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王某的工资超过了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20%即4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

3.王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

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

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

王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拖延不予理睬。

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本案?

参考答案:

本案中,王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由于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故王某不能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王某的申诉,王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X

1.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

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

谢河从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

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

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医药公司应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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