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法规必须记住的数字日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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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法规必须记住的数字日期

·《财经法规》数字讲解

一、具体日期类型

序号

标志日期

内容

1

1988年10月1日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

1990年12月31日

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3

1994年3月22日

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施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

1995年1月1日

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施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

1995年11月22日

1995年11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预算法实施条例》

6

199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7

1997年12月1日

支付结算办法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8

1999年10月31日

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9

2000年6月21日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0

2000年7月1日

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1

2001年2月20日

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12

2001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3

2002年6月29日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4

2002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5

2003年1月1日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6

2003年4月10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于2003年4月10日颁布实施

17

2005年1月22日

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发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8

2005年1月22日

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7号部长令发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19

2006年2月15日

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20

2007年1月1日

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21

2009年1月1日

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2

2009年7月1日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5部门通过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3

1996年6月17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发布

24

1997年9月19日

《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25

1997年12月1日

《支付结算办法》执行

二、期限类型

标志期限

序号

内容

1年

1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2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3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2年

5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6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8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3年

9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0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1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12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为3年

13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14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5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6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17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18

月、季度财务报告保管3年

19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年

20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5年

21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2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3

发票存根联保管5年

24

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25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26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7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8

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29

银行余额调节表保管5年

15年

30

辅助账簿保管15年

31

汇总凭证保管15年

32

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5年

33

记账凭证保管15年

34

明细账保管15年

35

日记账保管15年

36

原始凭证保管15年

37

总账保管15年

25年

38

现金日记账保管25年

39

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2日

40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日

41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42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5日

43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4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45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5日

46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7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8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49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0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1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52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3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0日

54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的应在10日内发证书,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人可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30日

5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56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7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8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90日

59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60

属于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持证人员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填写调转登记表,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61

属于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持证人员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继续教育合格后在90天内,持从业资格证登记。

180天

62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63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5天

65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3天

66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6天

67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

10天

68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69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70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15天

71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60天

72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终后60天内对外提供

73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4小时

74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永久

75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保管

76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77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保管

7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1个月

79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个月

80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81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个月

82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83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0日决定批不批准。

4个月

84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5个月

85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个月

86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87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12个月

88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罚款、罚金、滞纳金、保证金类型

标志数字

序号

内容

1000

1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行为,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行为,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

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

5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0000

6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7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

8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0。

05%

9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0000-30000

10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行为,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1

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倍以上5倍以下

12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00-10000

1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0-20000

14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000-50000

15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但不低于1000

17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50%以上5倍以下

18

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缴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

税务机关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000-100000

21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30000

22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行为,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6)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5000-50000

2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税率、比例类型

序号

标致比例

内容

1

0

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0.05%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2%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5

2.5%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7

3%

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8

5%

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9

5%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人民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10

7%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11

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13%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3

13%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4

14%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5

15%

企业所得税税率:

l5%,适用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6

1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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