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八章考点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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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

(新增)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6)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

(7)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5.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4)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011《证券交易》第一章考点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证券从业资格《市场基础知识》章节重点摘要

试题推荐:

《证券投资分析》《投资基金》《市场基础》《证券交易》《发行与承销》来_源:

考试大_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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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4个)

(一)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

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二)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三)独立运行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四)岗位分离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一)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信用账户。

(二)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

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

一般包括:

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

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

(二)客户征信调查

▲证券公司应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内容:

客户基本资料;

投资经验;

诚信记录;

还款能力;

融资融券需求。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

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试点初期一般都要求满18个月以上)。

2.账户状态:

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

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

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

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

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20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注意的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客户发送通知。

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

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

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客户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客户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并由本人当面签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卡。

(5)银行及客户已盖章、签字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2.机构客户须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6)机构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7)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8)加盖银行章的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账户。

(9)银行及机构盖章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

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

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

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

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二)标的证券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其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

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来_源:

  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一)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范围和折算率如图所示:

  上交所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

A股

上证180指数成分股

不超过70%

非上证180指数成分股

不超过65%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

0

基金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不超过90%

其他上市基金

不超过80%

债券

国债

不超过95%

其他上市债券

权证

  深交所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A股 

深证100指数成分股

非深证100指数成分股

基金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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