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应收帐款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草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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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四)在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法人;

(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

(三)应在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与借款申请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

(五)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出具与借款人形成应收账款的证明文件,付款人具备按期付款的能力;

第七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贷款按照其他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

(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

(六)襄垣融汇村镇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贷款卡;

(二)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三)近期财务报表;

(四)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证实书;

(五)襄垣融汇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应收账款组合的质押。

第十条每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应收账款付款人只能为一人。

如出现多个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利率根据襄垣融汇村镇银行质押贷款利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襄垣融汇村镇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业务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五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应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付款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登记情况。

经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注销的不予办理贷款。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后,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需落实贷款审批意见,并与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并且支付的应收账款只能划入约定的监管账户。

第十七条《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签订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第十八条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内容包括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第二十条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应指定专职的监管信贷员定期跟踪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专职监管信贷员的管理职责:

(一)实时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重点关注所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金额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记载,检查频率至少为每旬一次;

(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出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挪用贷款等现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贷款。

(三)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对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能力产生的影响;

(四)定期了解应收账款的支付、流向及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化情况;

(五)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专职监管信贷员应及时督促应收账款付款人将应付款项及时划入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指定的账户,如未汇入指定账户,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六)当应收账款付款人现经营不善,造成其偿付能力降低不利于贷款偿还的现象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向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负责人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坚持“及时核对、锁定余额、定向支付”的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期间,根据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定期催收,用支付的应收账款归还贷款。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借款申请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

第二十五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

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

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应立即与用户管理员和征信中心联系。

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不得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虚假登记及发布与登记事项无关的内容,未经委托,不得进行与己无关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或应收账款付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采取措施变更担保方式:

(一)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串通提供虚假质押;

(二)未按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

(三)出现不利于归还贷款的其他债务纠纷;

(四)因市场变化造成应收账款付款人停产;

(五)因政策变动造成借款人停产;

(六)不接受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监督或接受监督但不配合工作的;

(七)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归还的其他不利因素的。

第七章质权实现

第二十八条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期限到期未履行承诺的,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应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相互串通、逃避监督,致使应收账款未汇入指定账户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除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应继续保留对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追索权利,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第三十条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应在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书;

2、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

3、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附件1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编号: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以下称质押合同),乙方以其应收账款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相关质押合同),为确保质权有效设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他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二条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供下列信息:

1、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信息;

2、乙方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3、乙方确认已告知甲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乙方名称或者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条若登记期限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要求的必填事项,甲方有权自行确定登记期限。

登记期限即将届满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办理展期登记,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展期登记协议。

第四条乙方的注册名称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因登记信息错误或者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经确认后即可自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无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变更登记协议。

第六条乙方存在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依质押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质权,可能或者已经造成质押登记失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重新登记,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信息;

2、未按本协议通知甲方有关信息变更;

3、违反本协议或质押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质押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八条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乙方: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于(地点)

附件2

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

(应收账款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应收账款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应收账款质权人)

甲方拟将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权益质押予丙方,作为丙方发放贷款的质押担保,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已知悉甲方将相关应收账款质押予丙方的事实,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将继续按照原已签订的关于应收账款的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上述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三方协议签订后,乙方就上述应收账款支付的款项必须划入经甲方和丙方确认,并受丙方监管的如下账户中(或经丙方书面确认的其它账户):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开户行:

该账户中资金用于提前偿还甲方在丙方处的借款,或用于质押担保甲方在丙方处的借款,在全部还清所欠丙方的贷款前,甲方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3、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即时将有关应收账款的合同原件、凭据等交付丙方保管,甲方就该应收账款办理转让、再次质押、减免债务人付款义务等可能影响丙方权益之事项的必须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4、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协助丙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五、三方协议自甲方全部偿还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或乙方就上述质押予丙方的应收账款主张抵消、应收账款合同撤销或改变付款方式等危及丙方质押权的行为或意思表示的,须取得丙方之书面同意。

七、本协议所质押担保的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为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本金为大写:

元,小写:

元。

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将上述主债权内容进行登记。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均签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3

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编号:

年字号

应收账款对应贸易合同编号

应收账款债务人名称

应收账款账龄

应收账款币种

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到期日

登记机关

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第五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 

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征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办理登记或提供查询服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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