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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物流设施

 

重庆市城乡规划

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总则;2.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定义与分类;3.选址与布局;4.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5.规划参考指标;6.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7.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

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彭瑶玲、李乔、张连进

1.总则

1.0.1为使物流设施集中地的规划布局更好地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物流设施集中地的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物流设施集中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定义与分类

2.1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定义

2.1.1物流设施集中地是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边等各区域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结地。

2.2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分类

2.2.1根据物流设施集中地的依托对象将物流设施集中地划分为四种类型:

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综合服务型。

2.2.2货运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具有以下特征:

1依托空运或水运或陆运枢纽而规划,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或两条不同的运输干线衔接;

2提供大批量货物转换的配套设施,实现不同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3主要服务于国际性或区域性物流运输及转换。

2.2.3货运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分以下三种类型:

1空港物流设施集中地依托机场,以空运、快运为主,衔接航空与公路转运。

2水港物流设施集中地依托港口,衔接内河与海运、铁路或公路转运;

3陆港物流设施集中地依托陆港,以铁路和公路干线运输为主,衔接公铁水转运。

2.2.4生产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具有以下特征:

1依托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产业园区而规划;

2提供制造型企业一体化物流服务;

3主要服务于生产制造业物料供应与产品销售。

2.2.3商贸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具有以下特征:

1依托各类大型商品贸易现货市场、专业市场而规划,为商贸市场服务;

2提供商品的集散、运输、配送、仓储、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物流服务;

3主要服务于商贸流通业商品集散。

2.2.4综合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具有以下特征:

1依托城市配送、生产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等多元对象而规划;

2位于城市交通运输主要节点,提供综合物流功能服务;

3主要服务于城市与区域运输和配送体系的组织。

3.选址与布局

3.1一般原则

3.1.1物流设施集中地应结合国家物流产业规划要求,根据所属地的城市规划、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和交通设施规划等进行选址。

3.1.2物流设施集中地宜相对独立设置,应能够方便地与区域和城市交通系统相衔接,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3.1.3物流设施集中地的位置应与城市物流需求和供给的方向性基本一致,并充分考虑多式联运的可能性。

3.1.4物流设施集中地选址应避开山洪、风灾、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区、地震断裂带、雷击高易发区等自然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3.1.5物流设施集中地选址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3.1.6物流设施集中地选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3.1.7物流设施集中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要求,并具备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良好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3.1.8物流设施集中地应相对集中布置,通过功能整合、技术创新、规模运作,减少物流系统对城市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3.1.9物流设施集中地应该选择当前市场发育较好,并具有一定的可发展空间的地方,使将来的物流设施集中地能够形成一定的规模。

3.1.10充分利用现有的物流基础资源,减少对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建设投资,同时考虑物流企业运营的经济合理性。

3.1.11物流设施集中地的选址应考虑城市交通管制对货运的影响。

3.2货运枢纽型选址布局原则

3.2.1货运枢纽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应选址在郊区或市郊结合部主要交通干道附近,依托现有或未来交通枢纽设施专辟用地建设。

3.2.2货运枢纽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应至少有两种以上交通运输方式相连接。

3.2.3货运枢纽型物流设施集中地一般需要有较大库存的支持,为类型多样的库存品种提供集中运输,宜选址在用地充足、成本较低的地段。

3.3生产服务型选址布局原则

3.3.1生产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应依托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区、产业园区、保税区等产业集中地进行布局,作为装配加工与集中运输生产材料、成品的基地,利用集中运输方式服务于生产企业。

3.4商贸服务型选址布局原则

3.4.1商贸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选址应充分利用现有仓库,靠近交通枢纽或商品主要集散地。

3.4.2商贸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选址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在区位上接近主要的客户地点,方便以最低成本的方法迅速补充库存。

3.4.3生活物资物流设施集中地可选择接近服务对象、交通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3.4.4果蔬食品等易腐物品物流设施集中地应选择入城干道处,以免运输距离过长,商品损耗过大。

3.4.5冷藏品物流设施集中地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宜布置在城郊。

3.4.6建筑材料物流设施集中地应选择城市边缘交通干线附近。

3.4.7易燃物品物流设施集中地应满足防火要求,选择城郊独立设置。

3.5综合服务型选址布局原则

3.5.1综合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应依据国家或区域物流产业规划要求进行选址,并与所属地的城市规划、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和交通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3.5.2综合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应根据其主要商品类别和物流量,并考虑在主要联系方向上具有大运量、快捷运输的物流组织条件进行选址。

 

4.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

4.1用地布局规划基本要求

4.1.1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应综合各运输部门的统计数据,对物流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和合理确定物流设施集中地的用地和建设规模。

4.1.2物流设施集中地建设应做好各功能区的规划,建设适合物流企业集聚的基础及配套设施,引导区域内物流企业逐步向物流设施集中地聚集。

4.1.3物流设施集中地应统一规划仓库、货场、停车场、装卸设备等物流配套设施,为物流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物流配套服务,提高物流运作的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4.1.4物流设施集中地建设应集约用地,通过内部功能流线的合理组织提高运作效率、减少土地占用。

4.1.5危险品物流设施集中地应独立布置。

4.2交通规划基本要求

4.2.1物流设施集中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开展项目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包括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对各相关交通系统设施的影响,分析交通需求与路网容纳能力是否匹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价和检验。

4.2.2物流设施集中地建设应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制定减小建设项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和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

4.2.3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与建设应统筹考虑与主要交通枢纽设施的物流转运通道。

4.2.4物流设施集中地应建设专用的停车场、待车场、货物装卸场,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以集装箱运输为主的物流设施集中地应建设相应规模的专用集装箱和运输车辆的停放、维修保养场地。

4.2.5物流设施集中地应建立与国家现有的建筑标志系统、设施标志系统、机动车路标系统以及步行道标志系统设计相衔接的标志系统。

4.3环境规划基本要求

4.3.1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与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

4.3.2有重载车辆往返的物流设施集中地应远离人口稠密的市区和生态系统易受干扰的地区,避免交通和装卸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和景观与生态的破坏。

4.3.3位于市区的物流设施集中地周围应设置相应的卫生防护带。

4.3.4物流设施集中地装卸作业区环境噪音应达到《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中装卸作业库场标准,非装卸作业区环境噪音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4.3.5物流设施集中地应规划环卫设施,组织收集入驻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并委托有资质的经营单位来收购和处理这些废弃物。

4.4基础设施规划基本要求

4.4.1物流设施集中地应规划建设与其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电力、供排水、通讯、道路、消防和防洪等配套基础设施。

4.4.2物流设施集中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以降低基础设施的配套成本。

4.4.3物流设施集中地各种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规划,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1998)要求。

4.4.4物流设施集中地应统一规划建设消防设施和防汛除涝设施,各种消防、防洪除涝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满足《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城市防灾规划》专项导则相关规定的要求。

4.4.5物流设施集中地应为工商、税务、运管、检验检疫、海关等政府服务机构的进驻提供条件,并逐步完善“政府一站式服务”的功能。

4.4.6物流设施集中地应为银行、保险、中介、餐饮、住宿、加油、汽配汽修加油等各项支持服务机构的进入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商业服务功能。

4.5信息化设施规划基本要求

4.5.1物流设施集中地应规划建设具有基础通信平台、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服务平台以及信息安全等功能的信息化设施。

4.5.2物流设施集中地应规划建设具有数据通信、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和有线电视等方面基础功能的基础通讯设施。

4.5.3物流设施集中地应规划建设具有对外宣传、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信息管理等功能一体化的门户网站,并能为物流企业提供物流公共信息;设有保税物流中心的物流设施集中地,应规划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规划的参考指标

5.1用地规模参考指标

5.1.1用地规模确定的原则

5.1.1.1物流设施集中地的规模应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客观分析区域物流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物流设施集中地在区域物流网络中的地位和辐射范围。

5.1.1.2物流设施集中地的规模、等级应与区域物流需求相协调,通过需求分析预测,合理确定物流设施集中地的主导功能、等级和规模。

5.1.1.3物流设施集中地的规模应坚持优化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内部功能、物流流线的合理规划、新技术运用,使结构更紧凑,减少土地占用,节省建设投资,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5.1.1.4物流设施集中地应适度超前规划,为物流业未来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5.1.2物流设施集中地的适宜规模

5.1.2.1物流设施集中地规模可参照作业量每1000t/天的占地面积为3~10hm2,或每1000TEU(标准集装箱)/天的占地面积为8~20hm2来计算。

5.1.2.2物流设施集中地的最小用地规模宜为7hm2,最佳规模不宜超过100hm2。

5.1.3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建筑覆盖率一般为40~50%。

5.2功能分区与用地构成比例

5.2.1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功能分区一般应包括:

仓储区、货物中转与配送区、流通加工区、车辆停放与运输区、配套服务区等。

5.2.2货运枢纽型物流设施集中地的主要用地相关参考指标见表5.2.2。

 

表5.2.2货运枢纽型物流设施集中地主要功能区用地参考指标

作业类型

建设用地类型(代码)

占总用地的比例

仓储区

仓储(W)

20~40%

货物中转与

配送区

工业、公共设施(M、C)

40~55%

车辆停放与

运输区

对外交通(T)

5~10%

流通加工区

工业、仓储(M、W)

0~10%

配套服务区

公共、市政设施(C、U)

5~15%

5.2.3生产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的主要用地相关参考指标见表5.2.3。

表5.2.3生产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主要功能区用地参考指标

作业类型

建设用地类型(代码)

占总用地的比例

仓储区

仓储(W)

40~60%

货物中转与

配送区

工业、公共设施(M、C)

25~45%

车辆停放与

运输区

对外交通(T)

5~10%

流通加工区

工业、仓储(M、W)

0~5%

配套服务区

公共、市政设施(C、U)

3~7%

5.2.4商贸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的主要用地相关参考指标见表5.2.4。

表5.2.4商贸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主要功能区用地参考指标

作业类型

建设用地类型(代码)

占总用地的比例

仓储区

仓储(W)

40~60%

配送区

工业、公共设施(M、C)

25~45%

车辆停放与

运输区

对外交通(T)

3~7%

流通加工区

工业、仓储(M、W)

0~5%

配套服务区

公共、市政设施(C、U)

5~10%

5.2.5综合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的主要用地相关参考指标应根据其主导性质,结合货运、生产和商贸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主要功能区用地参考指标,因地制宜地确定。

5.3规划建设参考指标

5.3.1货运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的参考指标见表5.3.1

表5.3.1货运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的参考指标

指标

指标单位

指标值

空港型

海港型

陆港型

投资强度

万元/亩

≥100

≥120

≥80

物流强度

万吨/km2.年

≥50

≥5000

≥500

交通连接方式

至少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存在,可以实现多式联运

物流信息平台

能为入驻物流企业提供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3.2生产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的参考指标见表5.3.2

表5.3.2生产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的参考指标

指标

指标单位

指标值

投资强度

万元/亩

≥80

物流强度

万吨/Km2.年

≥250

交通连接方式

至少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存在,可以实现多式联运

物流信息平台

能为入驻物流企业和工业园区提供公共信息平台和实时信息交换系统

5.3.3贸易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的参考指标见表5.3.3

表5.3.3贸易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的参考指标

指标

指标单位

指标值

投资强度

万元/亩

≥60

物流强度

万吨/Km2.年

≥150

交通连接方式

至少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存在,可以实现多式联运

物流信息平台

能为物流企业提供物流公共信息和在线交易服务

5.3.4贸易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的参考指标见表5.3.4

表5.3.4综合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的参考指标

指标

指标单位

指标值

投资强度

万元/亩

≥100

物流强度

万吨/Km2.年

≥300

交通连接方式

至少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存在,可以实现多式联运

物流信息平台

能为物流企业提供物流公共信息和在线交易服务

6.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6.0.1投资强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6.0.2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6.0.3物流强度:

单位时间、单位面积的物流处理能力。

计算公式:

物流强度=年度物流总量÷总用地面积。

6.0.4仓储面积计算:

仓储面积与仓库类型、货架、叉车等装卸设备的选型有关。

计算公式:

  V=Q/C

V为需要的仓库容积;Q为仓储量;C为仓容系数(单层建筑2.5~3.0t/m2,多层建筑中,一层为2.5~3.0t/m2,二层为2.0~2.5t/m2,三层为1.5~2.0t/m2)

  求出容积后,在仓库选择一定的情况下,再确定仓库层高,就可以求出仓库面积,把多个仓库面积累加就是仓储区面积。

6.0.5接货、发货、分拣作业面积计算:

在作业量一定的情况下,作业效率越高,在单位时间内需要的作业面积也就越少。

计算公式:

S=[(Q×T)/H]×S’

Q为一个工作日的平均作业量;T为完成一次作业的时间;H为一个工作日的时间;S’为货物的平均单位面积。

6.0.6集装箱堆场面积计算:

集装箱堆场(包括空、重箱堆放)的堆高可以根据箱型确定。

计算公式:

S=(Q/H)×L×B

Q为集装箱运输量(个);L为集装箱的箱长;B为集装箱的箱宽;H为集装箱堆高的个数。

 

7.名词解释

7.0.1物流

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7.0.2物流设施

提供物流相关功能和组织物流服务的场所。

包括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铁路公路货场(站)、港口码头、航空货运区、仓库、市场、货运专用铁路、公路等。

7.0.3物流设施集中地

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结地。

7.0.4物流园区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备案后,规划建设的物流设施集中地可以称作“××物流园区”。

7.0.5集装箱

一种运输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

2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转运时,箱内货物不需换装;

3具有快速装卸和搬运的装置,特别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4便于货物装满和卸空;

5具有1m3及以上的容积。

集装箱这一术语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7.0.6换算箱

又称标准箱(TEU),以20英尺集装箱作为换算单位。

7.0.7流通加工

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施加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栓标签、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

7.0.8配送

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用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

7.0.9物流信息平台

为入驻的物流企业或关联企业所涉及的物流需求及服务相关信息进行沟通而提供的基础信息化平台。

以最优的资源配置来满足企业一体化物流的需求。

 

本导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

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补充说明

1总则

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物流业是一个传统行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高新技术在物流业的广泛应用,现代物流业具有了全新的内涵。

物流设施集中地是近年来我国现代物流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是指为了实现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边等各区域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结地。

日本是最早建立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国家,物流设施的集中地在日本称为物流团地(DistribationPark),在德国称货运中心(FreightCenter)或货运村(FreightVillage)。

物流设施集中地的规划建设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经济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城市服务功能;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物流技术和服务的升级、加快物流企业成长、推动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融合利用现有物流资源、缓解交通压力和改善生态环境。

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作为新类型规划,目前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标准。

从各地编制的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规划中来看,对物流基地、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物流设施的功能、内涵均没有统一的定义和认识。

有鉴于此,项目组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的审查意见,不纠缠于具体的名称,将此类用地统一称作“物流设施集中地”。

本导则的编写汲取了沿海物流业发达的城市的经验,参阅了国标《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条文,以及众多国内学者相关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并从中提取了与城市规划相关的重点技术内容。

由于物流活动所涉及的环节众多,涵盖了仓储、交通、加工、商贸等多种传统产业,物流设施用地也就包含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所规定的仓储、交通、工业、商业等多种用地类型。

因此,本导则主要针对物流设施集中地的相关规划编制内容和标准进行了规范,零星的物流设施用地的规划技术标准,参照与之相对应的用地类型的规划导则。

2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定义与分类

2.1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定义

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定义参照国家标准《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确定。

2.2物流设施集中地的分类

本导则的分类参照国家标准《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2.2.1货运枢纽型物流设施集中地往往伴随着枢纽港口、机场、铁路货站(场)、公路运输货站进行布局,或直接与运输枢纽合而为一。

可最大限度地利用运输枢纽在货源集中和运输便利上的优势,以便减少装卸和搬运作业环节,降低相关环节的费用,提高物流作业效率。

2.2.2生产服务型物流设施集中地依托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区、产业园区、保税区等产业集中地进行布局,以便为制造业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产成品销售等的物流组织与管理提供便捷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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