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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修改件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现行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施工图纸;9)投标书、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10)廉政管理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状、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5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

工程所需的所有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完整的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所投入施工的所有人员名单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七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3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及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行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承包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2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使第三人接触本工程图纸及复印件(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出卖、出借、复制等),也不得做除本工程承包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存档需要的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使用。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行使发包人所授予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工作、对施工工作的检查等。

发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顾问协助发包人代表进行工程管理,但其所行使的权力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追认。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a、开工前水、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发包人为本工程的施工提供临时水、电接口,装表计量,但所需水、电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电表、水表应由甲方提供;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位置安装水电表,接出符合安全要求的供电电缆、供水管线(含消防栓)至施工及生活区域。

b、标段内水电管理由承包人统一进行,并必须确保各分包商的现场接电、接水以及相关安全事宜。

c、水电费结算方式:

c.1承包人单独接水、电表;c.2每月发包人按实际使用数量及使用金额代交水电费,该款项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c.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发包双方按实际使用金额办理水电费扣款手续。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经完成。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若施工时发现有地下管线或者地质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描述不相符合时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汇报;地下开挖时若遇岩石层、老基础或软弱地基,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时处理,现场办理原始记录,费用按现场签证结算,跟踪审计人员确认。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经完成。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工程开工前,承、发包双方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测量控制点的校验,并向承包人提供书面报告。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5天进行。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以及地下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及有关部门作好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因保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另行协商。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合同价10%的工程款支付保函。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容要求,分别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汇总为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一式伍套报发包人。

否则每迟一天,承包人每日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五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及电子文件形式。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15天内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已完工程量报表、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等发包人需要的各种报表;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再后报发包人。

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承包人所有临时设施须拆除完毕,此项工作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必须在进场后或施工合同签署后15日内编写针对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综合考虑本工程所涉及的一切安全因素编写出施工安全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安全挡护、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突发情况应急方案、明确提出施工现场规范围档、控制扬尘、治污减排、降低噪音措施等,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之后严格执行。

进驻现场后,承包人应及时、严格地按安全规范和安监部门安全管理要求办理一切安全手续,承包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安全手续,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安全后果。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若由此发生事故及引发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自觉遵守发包人门卫的出入制度,自觉地维护发包人作为教学区域的正常的教学环境,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为发包人提供40m2的办公房屋。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包含在投标价内。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交付前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工程的损坏,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居住在施工实体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搬出,并视情况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人的现场管理违约金。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野蛮施工责任自负。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负责与环保、城管、市容、交管、公安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

必须按发包人及南京市有关要求的市文明现场等级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负责协调并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边四邻关系,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并承担处理此类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及责任。

承包人在发包人的组织协调下负责公共部分的现场管理以及文明建设等工作,中标人进场后一个月内完成围墙围合工作。

在施工中,承包人应爱护场区及以外的道路、绿化及其他设施,并遵守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妥善处理与友邻标段、组团的关系,爱护友邻标段的成品,杜绝与友邻标段争抢道路、场地、水、电等,严惩打架斗殴等恶性违规、违纪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视承包人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的经济处罚。

负责现场管理及文明建设工作,承包人对所有进入本标段施工区域的各种人员负有管理责任;负责施工场地的安全、防火及保卫工作;对进入现场施工的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必须严格按照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劳动安全法规》,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安全事故,若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或者疏漏而导致承包人、发包人或第三方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受到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安排人员在招标工程项目中涉及的预埋管及水、电、煤气、远传信号线管等的预埋工作,承包人此项工作作为对专业承包人配合内容,招标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内文明施工,场地内外的卫生清洁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做到即出即清;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工地范围内、出入口、临近道路必须有专人清扫,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装载物做到不滴、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

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发包人有权检查,对发包人要求整改部分承包人逾期未整改的,发包人可另行处理,并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减所发生费用双倍的金额。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若因承包人不履行或未履行上述约定工作,产生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有关部门找发包人处理,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并且暂停支付工程款,直到问题解决,并可先行处理理赔,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延误工期将不予顺延,发包人另行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向甲方、监理、跟踪审计提供办公用房(各一间)并提供简单的办公桌椅。

监理办公室根据市建工局(2007年32号文)监理人员配置要求安排监理办公室间数并提供简单的办公桌椅。

3、做到与相邻标段或者相关队伍在施工机械、道路的使用上发生矛盾时,必须不计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协调。

4、防雷专业的防雷图审、检测、验收费由甲方承担,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专业分包工程的检测费由专业分包公司承担。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配置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机械设备,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例会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书面报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表、下一阶段工程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

下一阶段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7、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

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8、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移交发包人。

9、本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10、配合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以后不再调整,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11、凡在本项目范围内承包人的任何设施设备,均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

如发生任何不规范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对承包人采取相应的如限期整改、勒令停止等措施,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指令,每违反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2000至20000元的违约金,直至采取清除出场等措施。

12、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且已到施工现场的材料负有保管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发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运离施工现场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方一经查实,将按承包人实际运出量乘以市场价格的双倍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按发包人提供材料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最终以前述两者计算金额高者为准。

13、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承包人有以下条款所述问题之一的人员,经发包人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安排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相应岗位人员。

a、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b、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c、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人员);e、与本工程无关人员。

14、其他未尽事项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中标后投标单位所报的项目部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质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上岗证件齐全且必须常驻现场。

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前述人员离开工地需经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在工地的,发包人有权按每天1000元/人向承包人处罚违约金;若承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无故连续5天或三个月累计10天不在工地,且又无发包人可以接受的理由,则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违约赔偿金在每次付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判定承包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的条件以监理日志为准)。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本招标项目全部工程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4日内撤换或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承包人若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等原因而导致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由承包人按中标价的0.1‰/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提供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发包人备案。

对项目管理团队的要求: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的劳保统筹交费证明原件。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离开时间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需报监理人同意;若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按中标价的0.1‰/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所有施工人员和车辆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进入施工区域以外的院区,否则每次按1000元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必须考虑到福利院所住人员的特殊情况,做好施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杜绝所有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约定。

工程交付前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工程的损坏,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居住在施工实体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搬出,并视情况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人的现场管理违约金。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

本工程中标人必须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天内从投标人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向发包人缴纳中标价的10%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如果不按要求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同时,招标人将向中标人提供合同总价10%的银行保函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

本工程中标人必须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天内从投标人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向发包人缴纳中标价的10%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如果不按要求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同时,招标人将向中标人提供合同总价10%的银行保函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设计变更、开工报告、停工令、复工令、工程分包、工程延期。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发包人承担。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如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时)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出。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72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施工验收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隐蔽工程须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后才能隐蔽,否则发包人有权复查,复查结果不合格则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若因此损坏或污染已完工程或者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竣工工程应满足发包人的合理使用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竣工的图纸资料应与工程实物同步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负责拍摄承包工程施工各阶段的形象性影音资料并承担相关费用,此影音资料和竣工资料一并交发包人存档。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施工合同签订14天内提交针对本招标工程的、具体的、有实效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审核,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计划提交后五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计划提交后五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施工合同签订14天内提交。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办理开工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开工前完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积极准备各项开工准备工作,签订材料、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避免因准备不足而影响正常开工。

开工前完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7.5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a、未经发包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延迟开工,工期不予调整;b、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开工,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c、承包人按合同工期已考虑各种停水、停电、节假日、现场工作面、场地条件、地质情况、施工难度、与相关单位配合等因素,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工程施工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超期时间达到30天的,则自第31天起每日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为150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不可抗力。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甲供材料(设备)的工地场内二次搬运费、提供保管场地(仓库)、保管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或批准。

在施工前,承包人须提供各有关材料的样本作认可之用。

发包人对任何样本之认可或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付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须提供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样本在工地,以便发包人核对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

除非经发包人同意,否则不允许调剂串换。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2)发包人和监理人均认可的签证;

(3)增减工程量;

(4)发包人可能安排的本项目周边的室外工程、附属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相同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按投标时综合单价执行;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类似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由双方协商调整后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

3、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计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及材料价格计算出综合单价,并下浮后确定(如投标报价中已有材料价格及甲方指定材料价格在组价时,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

其相应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公司审核;

4、对于清标工作中发现的不平衡报价子目,由承包人呈报综合单价,跟踪审计审核、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合理的综合单价;

5、本工程仅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其它材料将不予以调整,调整办法(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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