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冲村城市更新项目-珠海产权交易中心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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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冲村城市更新项目-珠海产权交易中心Word格式.doc

4、本次招标于【】年【】月【】日在珠海特区报、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刊登公告,正式对外公开招标。

乙方参加投标,并于【】年【】月【】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中标人。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1、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甲方,是指珠海市香洲上冲股份合作公司;

(2)乙方,是指;

(3)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承担招标工作的场所及其主体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期间的计算:

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

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终止。

(2)货币:

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

第二条合作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珠海市上冲村城市更新项目合作主体招标(以下简称为本项目);

2、项目范围:

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以南、明珠北路以西、人民西路以北、敬业路以东。

3、用地面积:

用地总面积32.5万㎡,其中,生产留用地(工业区)面积10.9万㎡,旧村场(村民住宅)用地面积21.6万㎡(具体以政府核发用地文件记载数据为准)。

4、甲方股东(村民)情况:

现有股民612人,上冲村现有村民1020人(具体以造册为准)

第三条合作内容

1、按照珠更新办[2013]7号文第二点要求,开展改造意愿征询、房屋确权等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向甲方村民(股民)及合作项目区域内的其他产权人宣传有关城市更新政策,并对他们咨询进行解答,做好、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

(2)与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居委会、街道办)进行良好和顺畅沟通,争取得到上级主管部的大力支持,快速推动项目进展。

(3)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更新意愿、实施方式、初步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确保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90%以上(含本数,下同)同意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

(4)对合作项目区域内用地及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测绘和统计,其中:

A.用地情况包括用地单位名称、供地方式、用地面积、用地范围等内容。

B.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涉及村民的应注明是否被征地农民及居住人数),现状、报建、产权登记的功能,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产权登记的时间,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C.测绘须委托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5)用地及建设情况调查统计结果出来后,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属地政府申请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6)根据辖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的更新项目总成本和建设规模测算结果,以及相关的“补公项目”规划意见、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等意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回迁区域和融资区域分别提出初步规划方案(包括容积率、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及布局方案)。

(7)拟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应包含:

A.对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合法建筑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可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B.对集体物业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除对现有集体物业补偿外,还应充分考虑村集体资产长远收益,将项目建成后的部分物业(含土地)和实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享有。

C.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D.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签约奖励标准;

E.其他经成员(股东)大会认可给予的补偿。

(8)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2、编制并申报本项目的城市更新计划和城市更新规划,包括但不限于:

(1)开展本项目的更新规划研究工作,为编制高水平的规划方案提供意见和建议。

(2)根据表决通过的初步规划方案,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更新单元计划和更新单元规划。

(3)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向辖区所属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递交更新单元计划和更新单元规划等申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4)根据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要求补充或修正申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5)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良好和顺畅沟通,争取得到他们大力支持,快速推动项目进展。

(6)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3、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及相关申报程序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4、配合申请本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

五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如因政府审批原因导致第二条中的合作内容未能按期全部完成的,经乙方申请,由甲方相关有权批准部门同意后,合作期限继续延长至项目获得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之日止。

第五条甲方义务

1、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当认真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力争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建设施工环境,排除一切可能导致本项目顺利开发的干扰。

2、协调好周边邻里之间的关系。

3、为本项目办理所需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及时向提供相关资料和出具相应的盖章文件。

4、本着精诚合作、诚信履约的原则,协同乙方解决本项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问题。

第六条乙方义务

1、按照广东省旧改政策及《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珠更新办[2013]7号文第二点要求开展相关改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向甲方村民(股民)及合作项目区域内的其他产权人宣传有关城市更新政策,并对他们咨询进行解答,做好、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

(2)与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居委会、街道办)进行良好和顺畅沟通,争取得到上级主管部的大力支持,快速推动项目进展。

(3)协助甲方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更新意愿、实施方式、初步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确保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90%以上(含本数,下同)同意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

(4)对合作项目区域内用地及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测绘和统计。

(5)用地及建设情况调查统计结果出来后,协助甲方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以甲方名义向属地政府申请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7)协助甲方拟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确保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负责向政府职能部门申报本项目城市更新计划和更新规划,并根据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3、与相关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股民)及合作项目区域内的其他产权人]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支付相关费用。

4、因履行本合同将导致甲方集体物业收益减少,故乙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内向甲方支付集体物业收益补偿款。

5、本着精诚合作、诚信履约的原则,协同甲方解决本项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问题。

第七条改造成本负担

1、双方一致确认: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组建管理团队开展本合同约定各项工作的管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年。

(2)测绘费用人民币【200万】元(预算价,具体以测绘机构的收费标准、签署的合同(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名义签署)及付款凭证(或收据)为准)。

(3)编制初步规划方案、更新单元计划和更新单元规划的费用人民币【500万】元(预算价,具体以规划编制机构的收费标准、签署的合同(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名义签署)及付款凭证(或收据)为准)。

(4)集体物业收益补偿款,人民币1000万/年,预计补偿5年。

(5)其他相关费用,具体以乙方(或关联公司)与相关单位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或收据)为准。

2、双方一致同意本条第1款中的所有相关费用全部计入项目改造成本,待本项目按相关程序确认实施主体后7个工作日内,由实施主体向本次中标方支付全部费用。

3、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承担任何费用,本条第1款中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含乙方的关联企业)垫资支付。

4、如本项目因甲方自身原因和过错在确认实施主体之前而终止,则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垫付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本项目因乙方自身原因和过错在确认实施主体之前而终止,则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垫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6、如本项目在确认实施主体之前终止,且甲乙双方均有过错的,则则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垫付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并根据过错的大小确定需承担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如本项目在确认实施主体之前终止,是基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变化所导致,则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垫付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公平原则协商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视为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充分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

第九条保密

本合同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其他各方的有关本合同、其他交易文件及前述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披露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各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不包括与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接收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等)披露此类信息,非因履行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之需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该等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向与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披露。

第十条通知

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中文,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邮寄、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1)专人递送: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传真:

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当日;

(4)特快专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3日。

2、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权利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其他各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某一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某一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其他各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

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书面作出。

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

此种情况下,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不受影响,且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十二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就前述权利向第三方设定任何担保。

第十三条合同的原则性

为保证合作的顺利完成,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订立后可能还需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签署一系列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的文件(以下简称为“具体文书”),但具体文书的原则性内容均不应与本合同发生冲突(除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时除外),具体文书均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协议,并取代双方(含关联公司)于合同签订日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及合同。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不构成本合同的基础;

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自任何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七条其他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基本条款

(2)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4、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果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与本合同确定的交易原则和目的不一致或相冲突的,应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5、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壹份、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壹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珠海市香洲上冲股份合作公司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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