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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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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机关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一)

  第一条为做好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的绩效考评,促进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根据部有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对象包括各省(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和部机关各单位。

  第三条考评指标包括数量类指标和质量类指标。

数量类指标主要包括各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发布情况、公众参与类栏目共建情况、应用系统建设情况,主要以发布信息的数量作为计分依据。

质量类指标是指各单位所发布信息的访问量。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根据网站建设工作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及计分标准》(见附表),将子站分为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部机关三个类别,定期进行分类考评,统计单项和综合积分。

  第五条各单位信息发布情况、公众参与类栏目共建情况、应用系统建设情况得分之和,乘以排名计分系数为综合考评得分。

  第六条排名计分系数根据公众对各子站栏目及各单位负责维护的主站栏目访问量之和排序确定,排名最后的单位系数为1.0,排名每上升1位,系数增加0.01.

  第七条计分导向性原则。

  1.鼓励各单位扩大信息发布数量的同时,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对被主站采纳并发布的信息或以图片、视频方式展现的信息给予较高评分;鼓励各单位发布政策解读,新建并维护好专题栏目;

  2.鼓励各单位参与留言咨询、在线访谈、网上直播等公众参与类栏目共建;

  3.鼓励各单位提供具有自身特色的各类网上应用服务系统。

  第八条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二)

  一、组织领导

  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

  对市直正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部分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分别按党群综合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中央省属部门五类进行考核(见附件1)。

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委室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一)重点目标。

招商引资与立项争资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业务目标。

包括、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各单位规划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按照机构职能要求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三)共性目标。

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履行公共责任等内容。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

主要指服务对象、下级组织、同级部门和市领导对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的满意度。

  四、目标制定

  

(一)重点目标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制定。

  

(二)业务目标由被考核单位申报,绩效考核办进行审查并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共性目标考核细则由各有关牵头主管部门制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见附件2)。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由市纪委、市优办制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见附件3)。

  经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

由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单位党组(党委)报绩效考核办初审,领导小组审定。

每年度只调整一次。

  五、考核程序

  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绩效考核办及有关考核部门平时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年终,按以下步骤进行考核:

  

(一)单位自查。

各单位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项自查,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报告报绩效考核办。

  

(二)分项考核。

绩效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考核。

其中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业务目标由绩效考核办负责考核;共性目标分别由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由市纪委牵头组织。

  (三)集中审核。

绩效考核办统计汇总各单位年度考核得分,报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四)组织审定。

领导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考核计分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重点目标20分,业务目标30分,共性目标30分,社会公认情况评估20分。

没有重点目标任务的单位,业务目标50分。

  

(一)重点目标的计分方法:

  1.完成目标任务得分=20+(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

最高计分不超过24分。

  2.未完成目标任务得分=20完成值/目标值

  

(二)业务目标考核根据每项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对应分值计分。

对出色完成目标任务的适当加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完成目标任务标准不高的酌情减分。

  (三)共性目标考核计分实行扣分制,由各共性目标主管部门根据被考核单位发生问题的轻重程度,依据《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共性目标考核细则》折算计分。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依据《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折算计分。

  (五)增扣分值

  1.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综合工作加3分,单项工作加2分;对受到、省人民政府(含国家部委)表彰的,综合工作加2分,单项工作加1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获得的表彰奖励,由绩效考核办公室核实后,计入下年度加分。

  2.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国家部委或、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扣3分;对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及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扣3分;对受到、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

  七、等次评定

  根据各单位考核得分,对每类单位分别评定“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次。

  

(一)“一等”单位占该类单位总数的20%(中央省属部门不限),从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名次评出。

  

(二)“二等”、“三等”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其中“二等”单位控制在40%左右。

  (三)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且位居该类末位的单位评定为“四等”。

  (四)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资格,考核等次降低一个档次。

  (五)对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的`单位,经查实后重新确定等次。

  八、结果运用

  

(一)对评定为“一等”的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集体嘉奖以上奖励。

  

(二)对评定为“四等”的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不同等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不同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15%、“三等”单位10%、“四等”单位5%。

  (四)对不同等次的单位,给予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相应的奖金奖励,由市绩效考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提出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与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按《益阳市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组织实施(见附件4)。

  九、附则

  

(一)各被考核单位都要将考核目标分解到相关领导、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以及每个工作人员,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机制。

  

(二)本办法由市绩效考核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单位及分类

  2.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共性目标考核细则

  3.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

  4.益阳市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1

  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单位及分类

  党群综合部门(31个):

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市综治办)、市直机关工委、市编办、市信访局、市老干局、610办、市台办、党史研究室、市档案局、市接待处、党校、讲师团、市统计局、市地方志办、市总工会、团、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社科联、市侨联、市贸促会。

  经济管理部门(19个):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招商局、市国资委、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农村办、市公路管理局、市房管局、市供销社、市城区城市信用社资产办、市城建投资公司。

  社会发展部门(11个):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人防办。

  执法监督部门(11个):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

  中央省属部门(13个):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国家统计局益阳调查队、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局、益阳电业局、市银监局、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

  附件2

  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共性目标

  考核细则

  (基础分为100分,采取扣分制,单项分扣完为止)

  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考核基础分为30分,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团结协作、严格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中心组理论学习等内容,由组织部、宣传部牵头负责考核。

  1.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力,重大事项没有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扣1-6分;

  2.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5分;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选拔、任用、录用、调配干部以及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1-6分;

  4.没有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违反党员发展和管理规定发展和管理党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1-3分;

  5.违反有关干部党员教育培训规定,对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不重视不扎实的,扣1-3分;

  6.中心组理论学习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的,扣1-3分;

  7.未完成该年度党报党刊征订任务的,扣1-2分;

  8.文明创建活动不扎实的,扣0.5-2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

  考核基础分为40分,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推行“一线工作法”、实行有错无为问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效能建设、依法办事、办事公开等内容,由市纪委、市优办牵头负责考核。

  1.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领导班子被追究责任的,扣1-5分,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责任的,每人次扣1-3分;

  2.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当年被执法执纪机关立案查处的,扣3-5分;

  3.未按、市政府“一线工作法”要求执行的,扣1-5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全年下基层或走出去招商引资、立项争资的时间少于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者扣2-5分;

  4.在有错无为问责中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每起扣2分,受到黄牌警告处理的每起扣3分,受到停职、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每起扣5分(各单位主动实施问责的不扣分);

  5.发生在全市有影响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追究的,扣3-7分;

  6.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在全省、全国造成影响的(在省以上媒体曝光或被省级以上机关点名批评的),扣3-8分;

  7.依法办事制度不落实,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扣1-5分;

  8.办事公开制度不落实、不规范的,扣1-5分。

  三、履行公共责任

  考核基础分为30分,包括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信访、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等内容,由政法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负责考核。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不落实的,扣1-4分;

  2.维护稳定工作不落实的,扣1-4分;

  3.信访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正常上访的,扣1-2分;

  4.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2分;

  5.机关内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可防性案件的,扣1-8分;

  6.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干部普法考试参考率不达标的,扣1-2分;

  7.不积极参与和支持驻地综治工作的,扣1-2分;

  8.本单位(含二级机构)干职工综合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到位、独生子女保健费未按时足额发放的,扣1-4分;

  9.本单位外来人员(含临时工及门店、房屋租、借住人员)无婚育证明(指外县流入人口)、节育措施落实不到位、非法怀孕未及时报告单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并积极配合计生办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扣2-5分;

  10.本单位年度内出台的政策性规定文件与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扣1-3分;

  11.本单位建整扶贫、新农村建设联系村和社区扶建点,年度内有违法生育的,扣1-3分;

  12.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状的单位,未完成本年度责任指标的,扣1-3分。

  附件3

  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

  第一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在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优办组织实施。

  第二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主要评估单位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几个方面的情况。

评估工作定于11月进行。

  第三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在上级领导、同级部门、下级组织和服务对象中进行。

  

(一)上级领导: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正副巡视员等;

  

(二)同级部门:

市直、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领导成员和机关干部400人以上;

  (三)下级组织:

各区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人600人以上;

  (四)服务对象:

①企事业单位负责人400人以上;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0人以上;③个体工商户300人以上;④民-主党派人士100人以上。

  第四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采用无记名问卷调查、上门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向评估人员发放问卷表和征求意见函,征求评估者对被评估单位的具体工作意见,由市纪委、市优办收集整理后,反馈给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调查问卷表设若干个评估项目,每个项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另加一栏“不了解”(不作为有效评估项目),评估者在问卷表中对应栏目内打“”。

  第五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依托各级组织进行。

  

(一)市级领导的调查问卷分别由办公室、市人大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发放和收回;

  

(二)市直和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领导和干部调查问卷,由市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发放和收回;

  (三)区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分工作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人的调查问卷,由各区县(市)纪委负责发放和收回;

  (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调查问卷,由市统计局负责发放和收回;

  (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调查问卷,分别由市人大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发放和收回。

  (六)民-主党派人士的调查问卷,由统-战部负责发放和收回。

  第六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分值计算。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基础分为100分。

其中,上级领导评估占20分,同级部门评估占20分,下级组织评估占20分,服务对象评估占40分。

  评估主体评估分=(“好”个数1+“较好”个数0.8+“一般”个数0.7+“差”个数0.5)100有效评估项目个数。

  单位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分=(上级领导评估分20%+同级部门评估分20%+下级组织评估分20%+服务对象评估分40%)。

  第七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分值占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分值的20%。

  第八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问卷的发放、收回和统计都在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附件4

  益阳市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以及《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的市直机关单位中领导班子成员(市级领导兼任的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垂直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纳入考核范围,下同)。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三条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在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与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一并进行,由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分类组织进行。

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室领导成员的绩效考核,由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各自组织实施;其他纳入考核范围的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由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其考核结果分别报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一并报审定。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班子正职(不含市领导兼任的市直机关单位正职,下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测评应按照市管干部年度考核的要求,先由领导班子成员述职,再进行测评(市领导对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测评另行组织进行)。

  第七条班子正职履职情况的考核计分:

  正职履职情况得分=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得分60%

  第八条班子正职测评主要是对正职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评价,占40%。

  第九条参加班子正职测评人员包括市领导、班子成员和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市领导: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正副巡视员等;

  班子成员:

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

150人以上的,机关其他县处级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班子正职测评情况按100分计分。

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2、1.0、0.6、0.3。

各类别计分公式如下:

  各类别测评得分=(“优秀”个数1.2+“称职”个数1.0+“基本称职”个数0.6+“不称职”个数0.3)/有效测评个数100

  正职测评情况得分=市领导测评分20%+班子成员测评分20%+单位(系统)干部职工测评分60%

  第十一条班子副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副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按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得分的40%折算,同时由正职根据班子成员的各自履职情况,对其工作目标考核进行评分,占20%。

  副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得分40%+正职对副职的评分20%

  第十三条正职对副职的考核评分按以下方法进行:

  正职根据本单位的绩效考核等次,结合副职的履职情况,按满分100分对副职进行评分。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获“一等”的单位,副职评为90分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90%。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获“二等”的单位,副职评为90分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70%。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获“三等”的单位,副职评为90分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50%,评为70分以下的原则上不少于班子成员总数的10%。

  班子正职党政分设的,由党政正职分别对副职考核评分后取平均值。

  考核时正职未配备到位的,班子副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按其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得分的60%折算。

  第十四条副职的测评情况占其考核得分的40%,测评人员范围包括班子成员、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具体方法参照对正职的测评办法进行。

  副职测评情况得分=班子成员测评分40%+单位(系统)干部职工测评分60%

  第十五条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分正职和副职两个层次,原则上按不高于15%、83%和不低于2%的比例,将被考核者评定为一等、二等和三等、四等。

对列入2%的领导班子成员,须经市纪委、组织部对其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进行考察和复核后,再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和复核情况提出具体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第十六条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或下属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问题的,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

  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年度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

  

(一)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或出现计生违法生育行为的;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四)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目标管理绩效考中弄虚作假的;

  (六)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班子成员在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总数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定为三等;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定为四等。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7月1日前职务异动的,按新任职务考核。

7月1日后职务异动的,按原职务在原单位考核;

  交流任职的,当年度7月1日前任职的,按新任职务考核。

7月1日后任职的,按原职务在原单位考核;

  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因公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

  (三)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四)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四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按规定程序进行诫勉谈话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者安排同级非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免职的,可以安排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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