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合同法第三次任务题目回答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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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第一,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具体到本案,合同的标的就是蔬菜。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从上述材料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依照《合同法》第125条对蔬菜种类进行解释。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彼此间有交易习惯——甲“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交付的蔬菜种类为大白菜、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
第三,对于双方的纠纷,各方最好通过协商和解或请第三方调解解决,毕竟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各自退让一步,尽快处理小白菜。
协商不成的或起诉或申请仲裁。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合同,不能达成补充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二、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三、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本合同成立并生效。
当时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60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方法适用于所有合同。
根据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对方履行合同有无瑕疵。
甲公司需证明存在对己有利的交易习惯存在,对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甲的主张。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