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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法原理大众的哲学

乘法原理——大众的哲学。

乘法产生新质,加法使世界稳定越是基本的东西越简单,同时也越具有普适性,当它发生变化时必将使其应用领域发生一系列革命。

主题思想:

乘法反映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出现的因果关系,而加法反映因素的累计关系;若条件与结果之间存在必要条件关系,则各条件之间服从乘法关系若条件与结果之间存在充分条件关系,则各条件之间服从加法关系。

比如:

错误地将生产力与其三要素之间的关系表达为:

生产力=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工具(见《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网络多媒体教学课件由此式可得:

只要一个因素不等于零生产力就不等于零,每个因素可以独立起作用而成为生产力。

而实际情况是3个因素必须同时具备且必需相互依赖才能产生生产力,生产力三要素之间必须相互依赖才能发挥作用,符合乘法原理,应表述为:

生产力=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工具,由此式可得:

只要其中一个因素等于零,生产力就为零,这才正确反映了生产力与其三要素之间的必要条件关系和要素之间必需相互依赖才能起作用的关系。

造成此错误的根源在于乘法、加法的使用条件目前尚不清楚,错误地认为乘法、加法在质上是相同的,乘法是加法的简便记法。

错误的表达式阻碍了社会科学数学化发展的步伐。

即必要条件时使用乘法、充分条件时使用加法,乘法不再是加法的简便记法。

乘法反映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出现的因果关系,而加法反映因素的累计关系。

乘法原理:

如果因变量(f)与自变量(x1,x2,x3,….xn)之间存在直接正比关系并且每个自变量存在质的不同,缺少任何一个自变量因变量(f)就失去其意义,则存在∏==niifx1。

加法原理:

如果因变量(f)与自变量(z1,z2,z3,….zn)之间存在直接正比关系并且每个自变量存在相同的质,缺少任何一个自变量因变量(f)仍然有其意义,则存在∑=nifz。

对分工合作提高效率的机制进行了探索,从理论上证明了分工合作的本质是各分工工作之间服从乘法原理,且效率提高的根源也在于此,以分工合作为基础探讨系统论整体性原则(表述为系统整体功能等于子系统功能之积)、系统稳定性机制(其一),进而探讨生命问题。

⑹将原理应用于经济学领域得到:

①蕴含在商品中的价值量是一定的,价值=生产力×劳动速度×时间,②整合了价格价值决定论与价格市场决定论,认为价值供应量需求量价格=×。

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积,人生的价值在于物质、精神、社会的全面(圆满)发展才能最大化。

第一章乘法原理和加法原理

质:

事物的某一方面的属性(或性质)。

用数学语言描述即为:

n维空间中的一个坐标轴。

一个事物有各种属性(性质),所以就有各种不同的质。

一个事物可以用n维空间的多个维来表示。

一个事物就是n维空间中的一个点。

用一个事物的几方面质的组合(组合方法为后面的乘法合成法,合成之后形成新的质)与它事物进行区别。

量:

质的值。

用数学语言描述即为:

n维空间中的一个坐标轴上的位置。

例如“颜色”

是质,“黄色”、“红色”是颜色的值,其中“黄色”、“红色”为量。

量变:

就是一个事物的质在n维空间中的运动。

例如:

道德是质,它有2个取值:

好、坏,马克思的“质变”就是由好变成坏或者由坏变成好就是质变了;而在新定义中,它只是在进行量之间变化,是量变。

再如:

社会性质是质,它可以取值: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制度变更就是“质变”了;而根据新定义社会制度变更是社会性质这个质的值所取得的值不同,是量变。

质变:

一个子空间上的一点和其他几个子空间上的点相互作用,映射到更高维空间上一点,形成一个新事物,此为质变。

两个事物进行比较,比较的是他们共同具有的质(属性),如果2个事物不存在共同具有的质(属性),则他们无法进行比较,也就是存在质的差别。

例如面积和长度就无法进行比较。

如果能进行比较,则他们必定属于同一质,例如水和冰的温度,在马克思哲学看来,水和冰质不同,但是他们的温度可以进行比较,实质比较的是他们共同具有的质:

温度。

系统的具有的特有功能和组成该系统的子系统的功能就无法进行比较,因为系统具有的功能是子系统不可能具备的(请参考系统论方面的资料)。

按照因素的含义,凡是对结果产生作用的原因都称为因素,这是广义的。

在乘法中我们把它叫做因子。

例如:

静电力中,每个电荷都是静电力的因子。

而在加法中组成单位我们叫做项。

一个学校有若干班级,每个班级的人数就是学校学生人数的项。

因子之间存在相互作用,项之间不存在相互作用。

但是一般来说因素不能单独起作用,而是很多因素共同起作用,服从乘法原理,这才

是真正意义的因素,是狭义的。

按照因素起作用的层次,我们将因素分为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

提出了乘法新的本质:

乘法反映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出现的因果关系,而加法反映因素的累计关系明确了乘法和加法的使用条件:

必要条件(因素)之间用乘法、充分条件(因素)之间用加法。

例3、现有4筐苹果,每筐20千克,求总共苹果(W)有多少千克?

用加法解答如下:

W=20+20+20+20=80(千克),其含义为4筐苹果的重量之和。

因与各筐苹果之间存在直接正比关系,缺少任何一筐苹果,W仍然是苹果的重量。

此处2克含义为“一筐苹果的重量)用乘法解答如下:

W=20X4=80(千克),其含义为每筐苹果的重量与筐的数量乘积为W与自变量“每筐苹果的重量”与“筐的数量”之间都存在直接正比关系,自变量筐苹果的重量”与“筐的数量”是不同的质,缺少“每筐苹果的重量”或者“筐的数W都无意义,所以用乘法表示。

此处20千克的含义为“每筐苹果的重量”。

加法性质1:

自变量与因变量属于同一质。

乘法性质1:

自变量与因变量有质的不同。

因此可以说,乘法产生新的质。

所以乘法更有哲学意义。

例4:

矩形的周长为长度,长、宽也为长度,属于同一质。

而矩形的面积质为面积,而长(宽)的质为长度。

加法性质2:

每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作用不受其他自变量的影响。

乘法性质2:

一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依赖(通过)其他自变量来实现的,并且一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受其余自变量的影响:

其他自变量对“该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有放大(或缩小)的作用。

三、乘法性质3:

乘法各自变量没有主次之分。

加法性质3:

加法各自变量有主次之分。

所谓主次之分,就是大小之分。

因为乘法中,各自变量存在质(作用)的不同,无法

比较他们之间大小,所以没有主次;而且各自变量相互依赖,更谈不上谁主谁次了。

在加法中,自变量为同质之量,可以比较他们的大小,可以分出主次,数值大的为主,小的为次;而且各自变量相互独立起作用、不依赖其他因素,可以各自为政。

例8:

在“苹果”示例中,如果按照乘法的算法,一个变量是“每筐苹果的重量”,另一个是“筐的数量”,二者质不同,无法比较他们的大小,而且二者缺一不可,你能说哪个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吗?

如果按照加法的算法,每筐的苹果是一样的,它们分不出主次;如果每筐的苹果重量不一样,那么,重量大的是主要的,重量小的是次要的。

四、乘法性质4:

乘法中,量(值)小的自变量为关键因素。

加法性质4:

加法中,不存在关键因素。

在乘法中,我们可以通过对因变量的全微分可以看出:

数值小的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较大,因为数值小的自变量在全微分表达式中其系数较大,所以我们确定数值小的自变量为关键因素,也即最薄弱的环节是最关键的环节。

而在加法中,我们通过对因变量的全微分可以看出:

自变量的变化对因变量的变化大小一样,因为每个自变量在全微分表达式中

其系数都是1,所以没有关键因素之分,只有性质3的主次之分。

五、性质性质5:

乘法中,因为各自变量为作用是不同之量,所以各自变量不可相互替代。

加法性质5:

加法中,因为各自变量为作用是相同之量,所以各自变量可相互替代。

例11、人的优点不能抵消缺点。

因为他们不是同一方面的东西(作用不同),在行事时,不会因为优点的存在就顺手,必然蹩手。

例12、功过可以抵消。

如投资多个企业,有的赚钱有的赔钱,总收入是赔赚相抵的结果。

衍生性质1:

加法中的对于项,我们有选择余地。

而乘法中各因子我们别无选择,必须全盘接受。

16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人治”与“法治”,我们可以选择“人治”也

或者二者并存。

因为二者的作用一样,服从加法原理。

而治理社会的程能少、不能相互替代,否则中途而废,各步骤之间服从乘法原理。

衍生性质2:

对于加法中的项,我们可比较优劣。

而乘法中,各因子无选择余地,所以也就别比较优劣了。

因为有选择余地,才有比较优劣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各项各有优劣,

现实是这些项的线性组合。

衍生性质3:

加法中的项,可以存在竞争,可淘汰。

因为有选择余地,所以我们才敢选择进而淘汰。

例16:

一个生产企业,同一原料有不同的供货商,生产企业对不同的供货商有选择

地,而供货商之间就存在竞争,所以同行是冤家,因为存在可替换性所以可以淘汰;而对不同原料供应商就不存在竞争问题,因为不同原料之间服从乘法原理,不存在非同行之利益之争,因不可相互替代所以不存在淘汰问题。

例14①法律和道德。

法律和法律是维系社会两种手段,究竟哪个好,我们可以进行比较。

一般情况下,二者各有所长所短,此时我们采取二者兼有的组合方式维系社会,即衍生性质4。

②国家政体有几种,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和总统制)等不同政体,根据国体的情况比较优劣而选择一种政体。

六、性质6:

乘法中,因素不可以随意增加,如果增加必然改变因变量的质;而加法中可增加项,不改变因变量的质。

2、逻辑代数是按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运算的代数,是分析和设计数字电路的数学工具.在逻辑代数,只有0和1两种逻辑值,有与,或,非三种基本逻辑运算,还有与或,与非,与或非,异或等几种导出逻辑运算.3、逻辑是指事物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条件和结果的关系,这些因果关系可以用逻辑运算来表示,也就是用逻辑代数来描述.4、事物往往存在两种对立的状态,在逻辑代数中可以抽象地表示为0和1,称为逻辑0状态和逻辑1状态.5、逻辑代数中的变量称为逻辑变量,用大写字母表示.逻辑变量的取值只有两种,即逻辑0和逻辑1,0和1称为逻辑常量,并不表示数量的大小,而是表示两种对立的逻辑状态.6、逻辑代数与普通代数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是用字母表示变量,用代数式描述客观事物间的关系.但不同的是,逻辑代数是描述客观事物间的逻辑关系,逻辑函数表示式中的逻辑变量的取值和逻辑函数值都只有两个值,即0和1.这两个值不具有数量大小的意义,仅表示事物的两种相反状态.与逻辑的定义:

仅当决定事件(Y)发生的所有条件(A,B,C,…)均满足时,事件(Y)才能发生.表达式为:

Y=ABC…定义:

这种把所有可能的条件组合及其对应结果一一列出来的表格叫做真值表.或逻辑的定义:

当决定事件(Y)发生的各种条件(A,B,C,…)中,只要有一个或多个条件具备,事件(Y)就发生.表达式为:

Y=A+B+C+…非逻辑指的是逻辑的否定.当决定事件(Y)发生的条件(A)满足时,事件不发生;条件不满足,事件反而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

乘法就是广义的与逻辑运算,加法就是广义辑运算可以看作是乘法的特例。

或逻辑运算可以看作是加法的特例。

与逻辑对应必要条件关系或逻辑对应充分条件关系。

所以有:

若条件与结果之间存在必要条件关系,则各条件之间服从乘法关系。

此称为广义乘法。

若条件与结果之间存在充分条件关系,则各条件之间服从加法关系。

此称为广义加法。

有的因素既不是必要条件又不是充分条件,但对结果有关系。

此因素在乘法原理、加法原理中可以表述为:

结果因素因素(因素因素)1234=?

×+此式中因素3和因素4即为非必要条件又非充分条件。

当因素3等于零时,结果不一定为零,此时因素3不是必要条件;当因素3不等于零时,结果却可能等于零,此时因素3不是充分条件。

不管是乘法还是加法,等号两边的关系符合充要条件关系。

边际效益递减规律指的是:

在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其他要素投入不变的情况下,连续地增加某种可变要素的投入量将会使总产量增加;但当可变要素增加到一定数量(或者—点)之后,增加相同的投入量而得到的增加的产出量(边际产量)往往会越来越少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这是运算程序上的意义。

其本质意义是:

如果因素之间服从乘法原理,则因变量除以其中的一个自变量意味着在因变量中消除这一自变量的影响,还原出另一个量。

例如:

F=qE其中F表示力,q表示电荷数量,E表示电场强度。

用电荷数量q除电场力F后得到电场强度E。

从电场力中消除电荷数量的影响就得到了电场的性质(电场强度),还原出了电场的性质。

电场强度和力不是同一质的量。

乘法产生新质,除法还原质。

减法是加法的逆运算,这是运算程序上的意义。

其本意义是:

如果因素之间服从加法原理,则因变量减去其中的一个自变量意味着在因变量中消除这一自变量的贡献。

例如:

在无线电设备中,信号是工作信号和干扰信号之和。

屏蔽(或消除)干扰信号是减法。

加法维持质,减法对质无影响。

加法减法均不改变质,只是使该质在量上发生变化。

第二章乘法原理加法原理与哲学

二、乘法的两种基本结构

(一)因素并列关系:

几个因素同时共同相互作用,得到新的质。

如:

长方体的体积是三个边长共同相互作用得到的。

在如:

系统中,同一等级的不同子系统相互作用形成更高一级别的系统。

(二)层次累进关系:

第一个因素是第二个因素的基础,第二个因素作用于第一个因素得到一个结果,依此类推,得到最终结果。

在时间上看。

如:

生产企业不同工序流程之间,每一前到工序是后一道工序的基础,最终生产出产品。

内和外是相对立的,既然如此,那么它们应该是平等的,所以不应该对他们的地位进行排序。

现实性=可能性×条件真象(正常大小)=本质(物体自身大小)×常规观察条件假象(被放大的物体)=本质(自身大小)×放大镜(放大倍数)如果我们经常处在放大镜的环境条件下,则会认为没有放大镜的情况下观察到的现象是假象,而有放大镜的情况下观察到的是真象。

“正”“反”是相对的,所以真象与假象也是相对的。

错觉的产生是因为感官出现问题造成的,神经麻木时感觉物体与清醒时肯定不一样,表述为:

正确感觉=现象×感官(正常)

错误感觉=现象×感官(非正常)由现象=本质×外界条件变化可得到:

外界条件现象本质=。

透过现象看本质就是剔除外界条件得到本质。

要得到本质就必须剔除所有外界条件,否则是不可能实现的。

然而不剔除所有外界条件,我们得到的就不是真正的本质。

况且存在错觉,外界条件感官感觉本质×=,所以透过现象看本质很难。

第三章决定

(一)、基本因素(根本因素):

①因为基本因素是基础,基本因素决定其后面的中间因素,基础打不好,中间结构也不可能牢固,最后的结果也不可能成功。

②建立在基本因素之上的事物(或者说与基本因素相关的事物)多,基础不好,建立在其上的所有事物均

不可能成功。

基本因素是影响深远而且涉及范围广的因素,对最终结果影响大,所以基本因素重要。

2、主要因素之所以重要的另一个情形是:

主要因素起主导作用、主导地位,主要因素支配其他次要因素。

此情形与根本因素相同。

例1.主厨:

对食品准备有技巧的人,他负责管理厨房和大企业(如旅馆或饭店)的炊事人员,计划菜单,订购食品原料,指挥和协助烹饪工作,准备特定的饭菜等。

看来没有主厨,厨房不知道会乱成什么样子,所以主厨很重要。

3、关“唯一”因为没有其他的可选择而重要。

唯一是“主要”的特例,是这个因素占100%。

(三)、必要因素:

缺少必要因素导致全局的失败,所以必要因素重要。

(四)关键因素:

必要因素中比较薄弱的因素为关键因素,对结果的影响敏感。

关键性因素存在于过程中或并行的必要条件中,即关键存在于下面两种情形:

①在一个过程中存在几个环节,其中某些环节是关键性的;②完成一件事情需要几个条件,其中某几个条件是关键性的。

例:

微机,构件包括主板、CPU、内存、外存、输入设备、输出设备,这些都是必要的部件,都不可缺少,但是CPU是关键部件,CPU对微机的运行速度影响最敏感。

一般所谓主次之分,就是大小之分。

因为乘法中,各自变量存在质的不同,无法比较他们之间大小,所以没有主次。

在加法中,自变量为同质之量,可以比较他们的大小,可以分出主次,数值大的为主,小的为次。

在乘法中,我们可以通过对因变量的全微分可以看出:

数值小的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较大,因为数值小的自变量在全微分表达式中其系数较大,所以我们确定数值小的自变量为关键因素,也即最薄弱的环节是最关键的环节。

而在加法中,我们通过对因变量的全微分可以看出:

自变量的变化对因变量的变化大小一样,因为每个自变量在全微分表达式中其系数都是1,所以没有关键因素之分,只有性质3的主次之分。

关于狼领导的羊群和羊领导的狼群进行战斗,哪个能胜利?

一般倾向于狼领导的羊群,理由是狼的领导能力强,羊的领导能力弱。

对此,我不能认同。

领导的作用是决策,战士的作用是执行决策。

领导与执行的关系是相互借用而发挥作,服从乘法关系,表述为:

作战能力=领导×执行推动关系:

是指没有这个外力时,事物也可以前进,有了这个外力,前进更容易了。

此时外力不是事物前进的必要条件,没它也可,有它也可,是充分条件。

如果用数学表达,应该用加法原理。

因为加法中,各因素不相互影响,可以各自独立地对结果产生作用。

依赖关系:

是指没有这个外力时,事物不可以前进,有了这个外力,事物不一定前进。

此时外力是事物前进的必要条件,如果用数学表达,应该用乘法原理。

乘法中,各因素相互依赖、相互影响而发挥作用。

第四章关于成功

人的认识系统对外界信息的加工处理,既有理性的逻辑思维能力,

又有非理性的直觉思维能力,需要这两种思维的有机统一和灵活运用。

对于机遇把握,如果停留在依靠理性的逻辑思维能力这一传统认识水平上,是远远不够的。

科技发展史和思

维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在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过程中,很多重要成果,都是依靠人们的直觉对机遇的把握。

爱因斯坦就十分重视直觉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作用。

著名神经病理刘邦用人之道=知人善任×不拘一格×不计前嫌×坦诚诚相×用人不疑×论功行赏我们都知道:

60分是及格线,90分是值得自豪的分数。

在现实中,把工作做到60%太危险,会被炒鱿鱼,做到100%太辛苦,把工作做到90%就觉得很不错了。

但是总体工作过程是一个一个细微环节串联而成的,各个环节的关系服从乘法原理,而不是叠加。

总体工

作结束后,很不错的90分最终结果可能是59分---一个不及格的分数。

一个现代化的经营过程需要经过构思、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多个环节,如果不对每个环节斤斤计较,对出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不致力于每一个环节的完美,而是想当然地认为“结果不会有太大的问题”,那么最终结局是在每个环节做到了90分之后,你的

工作成绩不是90分,而是59分。

如果要结果等于90%,必须每个步骤、环节达到98%,因为:

90%=98%×98%×98%×98%×98%

所以取得要好的成果,必须每个因素都做到接近100%。

如果每项工作都凑凑活活(60%),结局将很惨(8%)。

层层扒皮:

一个建筑项目层层转包,设转包5层,每层只扒10%的皮,到施工者层,资金就剩下59%了,这59%还需要采购原料、支付工人工资,为了有利润可图,施工者只能偷工减料了。

大事化小:

设一个案件的法定处罚为1,经过三次说情,每次说情降低处罚50%,那么最终处罚结果只有12.5%了。

三次说情后,处罚降低了87.5%。

第五章能力问题

同质按照加法合成,异质按照乘法合成。

重点对异质综合能力的评价方法进行了讨论,并将乘法合成法应用了生产力的合成。

(一)、相同质能力的合成:

相同质能力进行合成不可能产生新质的能力,所以相同质

合成只能是在量上的增长。

所以,相同质能力的合成:

∑==n

ii1合成能力能力。

我们称相同质能力的合成产生的能力为加和能力。

例如1:

几个人做同一批零件(不存在分工问题),在此情况下,合成能力是几个人能力之和。

例如2:

获取能力可以通过视力、听力等渠道,所以获取知识的能力=视力+听力。

视力、听力在基本层次上属于不同质的能力,但是在更高层次(获取知识能力层次)上属于同一质的能力。

(二)、不同质能力的合成使用加法,而应该使用乘法。

例如3:

工作能力的合成工作能力=理解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形象思维能力×体力×其他能力如果各评价指标对评价目标的作用是依赖其他指标,则采取乘法合成法;如果各评价指标对评价目标的作用

不依赖其他指标,则按照加法合成法。

一个人(机构)的综合能力(资质)是多方面构成的,每项能力的发挥,要受到其余能力大小的影响,其余能力强,可以使该项能力得到发挥,综合能力就强;其余能力弱,该项能力受到限制,综合能力就小。

如果我们在评价综合能力时采用加法合成法,由于加法算式本身各项不存在相互作用影响(加法性质2:

每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作用不受其他自变量的影响),所以采用加法合成法表现不出各项能力的发挥受其余能力影响这一特点,所以采用加法合成法对综合能力进行评价是不适合的。

而采用乘法合成法对综合能力进行评价,却可以反映出综合能力与单项能力之间、单项能力与单项能力的这种关系,因为在乘法算式中,一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依赖其他自变量来实现的,并且一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受其余自变量的影响,其他自变量对“该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有放大(或缩小)的作用(乘法性质2),所以我们评价事物,按照乘法原理来进行比较合理。

但是,在工作成绩评价工作中,几个单项工作,只要有一项工作有成绩,那么,总成绩就存在,即单项工作成绩是总成绩的充分条件。

如果一项工作成绩为0,总成绩也可能不为0。

在此情况下,我们不能采取乘法合成法进行综合指标的合成,因为如果采用乘法合成法进行评价,只要有一项工作成绩为0,总成绩就为0,一项工作的失败就否定了其他工作的成绩,这是不符合情理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采取乘法合成法,而应该采取加法合成法。

结论:

能力水平的标志只能用反映整体情况的综合能力,而不能用某一分项能力。

成功等于各因素之乘积。

其中,f代表成功,xi代表第i个因素。

具为:

结果=客观条件×能力,经过变换得到能力=结果/客观条件。

强大不只是强,而且还大。

只强不大叫“精干”,只大不强叫“人多势众”。

前面已经证明:

垂直分工的效率高于平行分工。

所以专才的合作比博才之间的合作效率高。

但是专才之间的合作需要沟通才能实现,但是由于专才的弱点是对其他领域不熟悉,此

时博才的优点就可以发挥了,通过博才沟通各个专才,实现专才之间合作的接口(专才合作的另一种接口是标准化,见《分工与合作得以实现的技术基础》)。

所以对于一项工程,即需要专才,又需要博才。

专才使效率提高,博才实现沟通、组织、管理。

专才与博才的合作表述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命”,其实是指一个人的先天素质和环境,而“运”则是由于这种先天素质影响下的发展趋势。

乘法产生新质,加法使世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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