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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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
(三)桥梁:
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
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安全保护区等;
(五)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六)隧道附属设施:
防护、排水、养护、交通安全、消防、救助、通讯、通风、照明、测量、观光、隧道信息管理等设施。
第五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敷设管线、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及回填等土建施工的单位。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修复施工由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扎口管理。
凡城市道路修复量超过50万的修复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占用或者挖掘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材料,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具体工作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负责。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等,由市城管局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管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提供下列资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审批表;
(二)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方案;
(五)其他有关资料。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抢修,或者市政府指令性的小区改造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应当载明挖掘的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道路性质、面积、期限和平面图,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建筑垃圾处理及文明、封闭施工、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接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占用在2个工作日内,挖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施工期超过24小时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取得市公安交通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到市城管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由申请人通过主管部门或审批窗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项目严禁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
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市城管局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并倡导同沟槽敷设。
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超过允许误差范围)、延长时间的,挖掘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三日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的允许误差范围为:
挖掘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为不大于5平方米;
挖掘面积大于2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为不大于8平方米;
挖掘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为不大于许可挖掘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挖掘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允许误差为不大于许可挖掘面积的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
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改装道路设施或者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井具、绿岛、立杆、灯箱等附属设施;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焚烧物品、向路面排水;
(五)除排险、救护、养护维修外、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围栏、吊装、牵拉;
(六)在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章占用或者挖掘收费
第十七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具体按下列文件执行:
1.本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应按镇江市物价局、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建委《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赔偿费、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镇财综[97]第8号、镇价费[97]第66号)。
2.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应按镇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镇江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系数及增加部分项目标准的通知》(镇价费[2011]81号)执行。
3.本市省级开发园区建设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14号)执行。
4.本市重点工程项目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7]32号)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代为收缴,一律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第四章挖掘施工与沟槽回填
第二十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在批准的施工范围、施工期限内进行施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提前公告;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三)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悬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许可证等;
(四)铺设地下管线应当分段开挖,围挡作业,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均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开挖边线应当切割;
(五)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施工材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人行道沟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回填,应当用砂回填密实,车行道沟槽应当用沙砾或者低标号混凝土回填密实,或按道路管理机构要求,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沟槽回填密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组织相关质量评定机构进行验收;
(八)养护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安全围挡设施,恢复道路通行。
第二十一条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处报告。
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因施工造成经批准敷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挖掘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硬质护栏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
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
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
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
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大量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二灰砂、石灰土和二灰结石,并采取一定的降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第二十六条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挡板:
规格采用高1.8米、宽小少于1米的实板。
字标为挖掘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
(二)锥桶:
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
(三)检查井维修标志牌:
采用高1.8米,绿底反光红字,主题字标“检查井维修”,落款标施工维修单位;
(四)施工提示牌:
“前方施工注意避让”;
(五)告示牌:
长1.5米、宽1米,蓝底白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七条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大于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
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
第二十八条横穿道路铺设地下管线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施工时间为当晚8:
00至次日6:
00,恢复交通,且严禁损坏地下管线、文物及其它设施。
第二十九条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铺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
回填材料、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挖掘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申报验收。
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质量评定机构、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阻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年年月日起施行。
原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镇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东到谷阳路,南到312国道,北到长江路,西到润州路的市政管辖范围。
遇有调整的,以镇江市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