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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与社会治理

李强与社会治理

李强: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2014年02月27日16:

35   来源:

前线网

原标题: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思想体现在社会建设方面,就是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管理的概念,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沿用了这样的提法。

此次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是对于多年来推进社会建设,处理我国转型期众多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经验与教训的吸取和总结,对于以往的理论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既有延续性,又有开拓性。

在怎样进行治理和治理的方式、方法上,社会治理比较社会管理更具备现代化的特征。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一字之差,却是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一次重要的创新。

  第一,社会治理更强调“双向互动”的特点。

传统的管理体制将管理活动分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注重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约束或控制,管理是一种从上到下的控制,上层发出指令,下属必须服从。

这样的管理方式造成的结果是控制一方掌握全面的权力,被管理的一方处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显然不是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方式。

而在社会治理的局面下,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既有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从事管理、服务、控制等多方面的工作,也有社会对于政府的监督、督促、批评等众多的活动;既有从上到下的指挥,也有从下到上的反馈、参与。

这种“双向互动”体现了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社会治理的理念。

  传统管理体制的最大问题是忽视了社会的活力,单向的控制思维忽视了社会的能动性和能动力量。

在我国,党和政府确实是最重要的领导力量,但是,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我们的社会建设就不可能实现。

传统管理体制的一个缺点就是政府干预过度,什么事情都要靠政府管,其结果是社会失去了活力,而政府由于承担了过多责任而不胜其负。

社会不去发挥作用,凡遇到事情都倚赖于政府。

在今天局面下,政府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揽到自己的身上。

过多责任的结果是问题成山,积蓄社会矛盾,群众也不满意。

所以,创新社会治理的思路是让社会发挥更大的能动作用,是走群众路线,相信人民群众,通过创新社会治理,实现新形势下的和谐社会。

  第二,社会治理更强调多元参与的特点。

社会是一个极其庞大的体系或系统,尤其是中国社会,人口数量巨大、疆土辽阔广大、区域类型多、民族多,构成社会的阶级阶层、社会群体、职业群体更是多元复杂。

中国社会的良性治理,一定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

在这种复杂体系的治理中,确实需要统帅,所以,党和政府处于领导和主导的位置上。

但是,这绝不是说其他力量不重要。

此次文件特别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

这是因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是全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

  在强调社会多种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决定》还特别指出了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决定》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最近,笔者在某城市的基层社区做社会调查,结果发现,在基层社区层面,社会组织的发育状况还比较滞后,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在调查的地区,被访者参加过社区公益组织的仅12.6%,参加过工会的仅12.4%,参加过职业协会的仅5.6%,参加过基金会活动的仅2.1%。

在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育十分滞后,这就导致了城乡社区居民缺少交往、缺少社区认同,处于一片散沙的状态。

  所谓社会组织,我们不应理解得过于狭窄。

其实,除了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组织都可以视为社会组织。

在我国的社会组织中,有一类是具有长久历史和传统优势的社会组织,这就是工会、青年团、妇联。

按照我国的工会法,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所以,工会是面向亿万劳动者的,它是力量最为强大的社会组织。

但是,从基层社区的调查数据看,被访者中参加工会的比例很低。

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青年团和妇联身上。

究其原因,是由于,在今天改革开放的全新局面下,我国传统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组织,不少都没有积极地适应形势的变化,没有及时作出自身的改革。

传统社会组织很多官气比较重,动力不强,仍然固守在原来的单位体制框架内,没有积极拓展、积极进取的精神。

尤其是在新型社区中,传统社会组织发育明显不足。

所谓新型社区就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新产生的社区类型。

比如,新型商品房小区、新开发区、新型农村社区、城乡结合部社区等。

工会、青年团、妇联,不少还是往往固守在原来的单位体制内、固守在原来的社区内,对于新生社区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以,远没有实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目标。

  所谓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也应包括激发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力。

企业虽然在类别上是市场经济组织,而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

但是,企业是在社会、社区范围内运营,必然与社会、社区发生密切的关联,所以,企业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

企业周边的环境责任、提供就业机会的责任、周边社区建设的责任、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责任等。

如果成功激发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力,实现了企业的社会参与,则会大大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水平。

  在基层社区层面,广大居民对于改善社区环境、提供社区公共服务、构建和谐社区有着极其迫切的需求和要求,如果进行有效的组织,广大居民有着非常积极的参与动力。

所以,关键问题是怎样组织老百姓,怎样焕发出广大居民自身就具有的参与动力。

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是要通过创建新的体制、机制,使得广大社区居民能够真正地广泛参与到社区建设之中。

  第三,社会治理强调合作、协商的特征。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社会上明显出现了“不均等”和利益多元化的趋势。

对于今天的社会格局,如果使用利益群体的分析范式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由于社会、社区、小区中都存在不同的、众多的利益群体,所以,有时候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

比如,某城市对于一个新的开发区的建设,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部门,处在不同的位置上,会持有完全不同的观点。

例如,城市经济工作部门会认为这是推进该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经济发展了、产业发展了也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开发商们会认为,这是一次很好的投资机会、盈利机会。

但是,居住在该开发区地域范围内的居民、家庭,则面临着被拆迁改造的局面,很多人会认为是对他们生活的重大打击,近来很多群体事件就是因拆迁改造引发的。

而对于新建开发区这样的事情,环境保护者也往往持异议,认为某些产业会带来环境问题。

对此,历史文化保护者也常常持相似的观点,认为大规模的拆迁改造会破坏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遗址。

又如,对于同样一块建设用地的使用,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主张,主张社会公益事业的人会强调应建设医疗教育等公益机构,急需改善住房条件的老百姓会认为用来建设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是最紧迫的,等等。

在多元利益的格局下,不同利益人群的观点会是针锋相对的。

社会治理中协商民主方法就是探索解决上述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纠纷、社会问题的制度性的办法。

用协商民主的方法去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去解决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

协商民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该方式已经经过长期实践的考验。

《决定》指出: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

”社会治理中协商民主方法的根本特征就是采取协商、商量、合作、协作的立场,通过听取多方面、多种人群意见的办法,统筹、协调处理社会问题,最后达成共识。

  第四,社会治理更强调法治的理念。

以往讲社会管理体制有五句话,“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而创新社会治理将法治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

在社会治理中,法治是前提、基础和保障。

我国体制变革中,遇到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政府、企业、群体、组织、家庭、个人都常常遇到复杂的问题,有些是棘手的问题,我们怎样处理这些问题呢?

处理社会问题的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如果某些人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不能因为他有势力、有关系就屈从于他,即使是家庭纠纷,处理事务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也只能是法律法规。

如以往在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上,有时候因为某些人会闹,于是就节节让步,其结果是老实人吃亏,刁钻者获益。

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就变成所有人都来闹,问题不但没得到解决,反而越闹越大。

之所以会如此,就是因为没有坚持法治是前提、基础和保障的原则。

《决定》指出: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就是强调坚定不移的法治理念。

  第五,社会治理更重视公开、透明的治理方式。

《决定》总的精神是强调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现代化的治理方式否定了不公开、不透明、封闭的运作方式。

当年,中央在处理“非典”事件的时候,就是凸显了现代公开、透明的治理方式,结果突发事件处理得及时有效。

《决定》提出社会治理创新,也是对于长期探索社会治理方式的理论总结。

  第六,社会治理更重视体制机制上的创新。

在我国的社会建设领域,社会治理是个新概念,使用这个概念就意味着更多的新意,更具有创新的涵义。

《决定》特别提出,在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时,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通畅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

所以,社会治理的创新任务十分艰巨,很多新的机制的建设还要经过实践的检验。

  总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提出,为我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任务,这样一个全新的理念还需要我们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运作中不断探索、体会。

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要共同努力,共同推进我国的社会建设事业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完成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任务。

  (作者: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链接: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具体举措,《决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指出: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李强:

加强社会治理方式创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2014年01月16日09:

54:

14

   浙江在线01月16日讯 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省长李强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

  在部署2014年重点工作时,李强说——

  加强社会治理方式创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

加快社会管理法规、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深入开展平安创建系列活动。

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健全外来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加强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和可追溯制度。

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持续下降。

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探索建立重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切实做好国防建设、国防教育、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和双拥优抚等工作。

李强:

政府该管的归政府社会能治理的归社会

2013-03-0401:

35:

48 来源:

 现代金报 有0人参与

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省长李强接受新华网“2013全国两会访谈”独家专访。

李强称,浙江要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探索中清除“荆棘”,在更高的水平上改善制度供给,才能真正靠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和消费潜力,促进浙江经济加快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努力成为审批事项最少

办事效率最高省份

新华网记者:

最近浙江省正在全面清理“审批死角”,并提出了打造“办事最快”政府的号召。

为什么如此重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呢?

李强:

我到省政府工作后,抓的第一件大事、开的第一个大会就是审批制度改革。

我们的目标是,以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的“四减少”为核心,努力把浙江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省份之一。

浙江靠改革创新,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而紧迫,而且这些都与行政审批密切相关。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把审改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来建立和完善科学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保障体系。

新华网记者:

在我印象中,浙江在这一领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全国最早探索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就是浙江。

李强:

是的。

1999年,全国首家行政服务中心在浙江上虞市成立,浙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率先在全国破冰。

此后,浙江全省层面大的审改先后搞了三轮,削减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审批项目,下放了一大批审批权限。

这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更高的水平上改善制度供给

激活民间投资

新华网记者:

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启动这一轮的改革呢?

李强:

目前审批制度改革仍然滞后,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审批事项清理不彻底,二是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三是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

一些部门和干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或者舍不得权力在手、高高在上的感觉;或者出于狭隘的部门行业利益保护,把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护得牢牢的。

如果不破除这些体制机制障碍,我们曾引以为傲的体制机制优势就会散失殆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会举步维艰,甚至成为一句空话。

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探索中清除“荆棘”,在更高的水平上改善制度供给,才能真正靠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和消费潜力,促进浙江经济加快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新华网记者:

发展环境曾被认为是浙江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最大的优势和法宝。

如今,这一优势弱化了吗?

李强:

我们的环境优势正面临日益弱化的挑战。

过去,人家都羡慕我们民营企业多,体制机制活,碰到困难,企业“爱找市场,不找市长”。

现在,我们的企业羡慕人家能办的我们不能办,人家办得快我们很费力。

一个投资项目,没有10个以上的部门审批,很难批准;没有一年的审批时间,很难落地。

这种状况不改变,最大的创业创新激情也会消退,最强的经济活力也会散失。

市场能调节的交给市场

社会能治理的交给社会

新华网记者:

在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当务之急需要处理好哪几个关系?

李强: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对政府审批服务的全方位、全过程改造,涉及面广,系统性、复杂性、政策性很强,特别是触及固有利益格局调整,困难阻力肯定不小。

我们既要敢闯敢试,又要务实推进。

我认为,关键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

凡是市场能有效调节的就交给市场,建立起面向任何资本的公平市场。

凡是社会能有效治理的就交给社会,努力形成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的有效规范。

凡是政府的服务监管职能要确保到位,做到“到位”不“越位”,“无事不插手,有事不放手”。

二是把握好改革探索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改革既要遵循依法办事的前提,又要有灵活度。

要在可改能改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上进行改革,做到于法周全,于事简便。

对一些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在法律框架内的要大胆探索推进,遇到问题要加强跟踪决策,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三是处理好“减法”与“加法”的关系。

做“减法”,是要把审批服务中不合理的部分改革掉,使审批管理体制更合理、更规范、更高效。

要把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和加强顶层设计结合起来,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和胆识,不为一己之私所扰,不为局部利益所限,自觉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要切实增强执行力,用硬措施减收费、减程序、减手续,让企业和群众少交一些钱、少跑一趟腿、少走一道程序、少跨一道门槛。

做“加法”,就是要在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做好“加法”,增加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

这些“加法”、“减法”做好了,发展环境就会得到很大改善,生产力也会得到极大解放。

政府偏好“划桨”

必然在“掌舵”上精力不够

新华网记者:

您曾经说过,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政府尤其要摆正“掌舵”和“划桨”的关系。

这个“舵”和“桨”的关系该怎么解释?

李强:

“政府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无需避讳,我们的政府和部门常常对“划桨”都比较偏好,很多事情只要搭上边,都喜欢伸出“桨”来,结果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

如果政府把过多精力放在审批上,过度干预微观经济,必然影响行政效能和经济效率,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特别是权力越是过分集中,寻租空间就越大,始终是党风、政风和廉政建设的一大顽症。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偏好“划桨”,必然在“掌舵”上精力不够,一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特别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就难以到位,影响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本意就是要放权于市场和社会,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共同来“划桨”;就是要让政府把更多精力放在“掌舵”上,放在改善民生、社会治理、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上,形成上下一心改革发展的正能量;就是要规范权力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使行政权力始终按照法治轨道运行,防止部门利益代替公众利益,防止公权私用、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从而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增强政府治理的有效性。

做好“减、优、治”

决不会“雷声大、雨点小”

新华网记者:

俗话说,“革自己的命”最难。

在这一轮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浙江又会怎么对自己“动刀子”?

李强:

怎么动,三个字“减、优、治”。

所谓“减”,就是简政放权,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前置条件和层级,真正做到能不批的就不批。

所谓“优”,就是要便捷高效,在科学优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真正做到能简便的就简便。

所谓“治”,就是要建章立制,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治理规范,真正靠制度完善长效治理。

重点在建立和完善几项制度上下功夫。

一是集中审批制度,要进一步抓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拓展其服务功能,做到审批职能尽可能集中,严格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

二是加快完善联合审批的制度,省级的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市县政府也将参照制定相应的制度。

三是建立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要切断部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链。

四是推行入园企业和大项目审批服务全程代理制。

五是建立审批事项准入机制。

严格新设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杜绝简减—膨胀现象的发生。

六是健全审批责任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对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审批权正确有效行使。

企业和群众对这轮审批制度改革的期望值很高,我们决不会“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一曝十寒”。

一定会深入下去、持续下去,真正做到惠企利民,真正让企业和群众满意。

同时,也欢迎企业和群众对我们进行监督和检验,督促我们共同做好这项改革。

 本文来源:

现代金报责任编辑

去乱求治:

我国历代社会管理的共同使命

李强  胡宝荣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4)

来源:

《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提要:

社会管理应该说是一个现代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历史上就无社会管理的事实。

其实,正如漫长的中国历史一样,中国对于社会管理探索的历史也是十分漫长。

依据管理体制和性质的不同,我国历史上的社会管理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历史时期:

先秦时期的社会管理;秦朝至清的社会管理;民国时期的社会管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社会管理。

然而,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管理之间存在本质上差异,但在一些基本方面总体上是一致的:

在管理主体上,以国家集中管理为主导;在管理方式上,以加强人心管理为重点;在管理内容上,以协调社会利益为核心。

并且在我国历史上,历代社会管理都有一个共同的使命,即“去乱求治”。

关键词:

社会管理;历史分期;社会秩序;去乱求治;

中图分类号:

C91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3-3637(2012)06-0009-07

一、社会管理的概念及其廓清

  社会管理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也是一个极富弹性、可以自由伸缩的概念。

正如“社会”这一概念有大小之别一样,社会管理的范畴也是可大可小、可宽可窄的[1]。

不同的国家、甚至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社会管理的理解往往都会有所不同。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社会管理的定义,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广义的社会管理,认为社会管理是对整个社会的全面管理,即对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组织、协调、监管和服务的过程。

二是狭义的社会管理,认为社会管理主要是对社会生活领域的管理,即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行为进行组织、协调、监管和服务的过程。

所以,广义的社会管理又可称为“大社会管理”;狭义的社会管理又可称为“小社会管理”。

这样两种关于社会管理的不同理解或争议,可以说长期存在于我国社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中。

  那么,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究竟属于何种社会管理呢?

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还是狭义的社会管理呢?

是大社会管理呢,还是小社会管理呢?

要想弄清楚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将其置于我国的社会背景当中进行考察。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在当前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国家,社会管理任务更为艰巨繁重。

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诸多方面[2]。

  面对如此繁重的管理任务,若是仅靠狭义上的社会管理,显然难以完成使命。

因为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秩序受损。

因此,我们只能依靠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管理,即对整个社会进行全面统合管理,这样才有可能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该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是对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全面创新,涵盖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核心就是为了维系社会秩序。

维系社会秩序,可以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标和最终归宿。

所以,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应该说是一种广义上的社会管理,而非狭义上的社会管理;应是大社会管理,而非小社会管理。

  其实,这样一种理解也同样适用于我国历史上的社会管理。

当然,或许有人提出质疑:

社会管理是现代的产物,历史上又何来社会管理呢?

不可否认,“社会管理”确实是一个现代词汇,中国历史上并无“社会管理”这一概念,但我们不能就此断定中国历史上就无社会管理。

因为社会管理绝不只是一个抽象概念,更主要的是一种管理社会的实践和活动。

社会管理的概念或理念只有转化成为具体的社会管理实践或活动,才有可能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

我国历史上虽然没有社会管理的概念,但却有着大量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管理实践,如土地管理、赋税管理、人口管理、精英管理、保障管理、治安管理、民族管理等;同时,也形成了丰富的社会管理思想,如儒家思想、法家思想、道家思想等,它们共同维系着中国社会的传统秩序。

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我国历史上早已有了社会管理的存在,并贯穿着中国历史发展的始终。

  察古观今,以史为镜。

事实上,我们只有认真研究中国历史上的社会管理,了解我国社会管理的历史分期,概括历代社会管理的特点,把握历代社会管理的脉络,分析历代社会管理的原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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